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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规划委员会”)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的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统一指导、协调全区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为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条 区规划委员会工作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注公众利益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不断促进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区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能 第三条 研究决策重要规划方案包括: (一)分区规划;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等; (三)专项规划; (四)其他重点区域概念性规划。 第四条 研究讨论用地
2、性质的变更、容积率等重要规划指标的调整。 第五条 研究其他重大规划建设事项。 第三章 区规划委员会组成 第六条 区规划委员会成员包括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成员单位领导及相关专家。 第七条 区规划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相关领导担任秘书长由区政府分管区长兼任副秘书长由区建管局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区政府办、区内各部门、公安分局、规划分局、环保分局、国土分局、区属公司等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 第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委员为常任委员。 第九条 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为非常任委员。
3、 第十条 区规划委员会会议设定列席代表人数6人参与会议讨论包括: (一)区人大代表; (二)区政协委员; (三)房地产开发单位代表; (四)社区委员会代表; (五)媒体代表; (六)高校代表。 第四章 区规划委员会内置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区规划委员会内置机构包括: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区规划委员会专家库。 第十二条 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_区建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规划委员会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区规划办主要领导担任负责日常工作;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参加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委托区内各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负责区规划委员会的组织准备工作; (三)负责起草会议纪
4、要并按会议纪要组织落实区规划委员会确定的事项; (四)负责区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外联系工作; (五)履行区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区规划委员会建立专家库与会专家委员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按照区规划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参与区规划委员会会议议题的讨论研究;为区规划委员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章 区规划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区规划委员会实行主任办公会议、日常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区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为工作例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区规划委员会主任决定随时召开;日常办公会议由区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主任办公会议参会范围:
5、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会议事项涉及的相关成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会议内容:确定涉及面广、事关全区需要相关部门共同把握的相关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的概念性规划;确定相关规划技术指标的调整、变更和其他重大规划建设事项。 第十九条 日常工作会议参会范围: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会议事项涉及的相关成员。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内容:讨论研究全区相关规划审查主任办公会会议议题;落实区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确定事项。 第六章 会议程序及意见实施 第二十条 区规划委员会会议内容由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委员提报_区城市
6、规划委员会会议提报单(详见附表)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挑选符合会议范围的议题汇总后提报区规划委员会。议题提报单位或相关单位将各自议题向区规划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区规划委员会召开完毕后原则要求各提报议题部门和单位将有关议题会议纪要意见进行整理两个工作日之内报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并提交区政府办公室秘书处审查后由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二条 会议意见的反馈。会议纪要下发后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落实会议要求将会议要求书面通知议题单位。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区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列支。区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年度计划由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制报主任委员批准。 第二十四条 区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主要用途为委托规划编制、聘请专家咨询、调研费用、各种会议费用、日常事务工作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本工作章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并报区规划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需要修改时应由区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经与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区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