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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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成品油流通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 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商务 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成品油定义)本方法所称成品油

2、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 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 代燃料。(十二)平安生产岗位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十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十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十五)岸基加油站还需提供港航管理部门或海事管理 部门出具的经营条件审核意见复印件。(十六)属租赁经营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十七)加油站全貌及主要设施彩色照片。(十八)审批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加油船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所 有权证书及有效的检验证书。第十九条(受理时限)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5个工作日内经区县(市)商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 报市商务局。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 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市商务局对区县(市)商务部门报送的初审材料5个工 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批机 关应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第三节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与变更第二十条(证书内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具有同 等效力。正本原件应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10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格式由市商务局统一印制。 证书登记信息包括: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定 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有效期、经营范围、发证机关、发证 时间等。第二十一条(证书时限)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

4、一般不超过5年。企业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到期换证申请。对具备继续 经营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证书到期换证,应当提交以下 材料:(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证);(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补办、到期换 证申请表;(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复印件(只经营危 险化学品目录以外的柴油不需提供);(五)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六)土地及房产合法使用权证。属租赁经营的还需提 供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复印件。第二十二条(租赁经营)以租赁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出租的加油站需符 合土地、建设、平安、环保等方面要求,并取得相应

5、的验收11 检测报告、证书,符合经营条件。承租方应具备在租赁加油 站属地注册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在杭州市区域范围内具有两 个及以上全资或控股的加油站企业。承租方与出租方签定租赁经营协议或合同,证书有效期 不超过合同终止日期。同时,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 书变更手续,并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标注“租 赁经营”字样。租赁到期不再续租或解除租赁合同后,应由新的经营主 体申请换发新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承租方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供以 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二)租赁合同或协议(三)承租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四)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五)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表

6、(六)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燃油加油机计 量检定证书。第二十三条(证书变更)1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 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化的,需申请办理证书变更。 申请人向县(区、市)级商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填写成 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经县 (区、市)商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商务局进行申请变更。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事项,除应提供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原件、成品油零售 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变更后营业执照、变更后

7、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外,以下事项变更事项还 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变更备案情况表(加油船提供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 证明)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供新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 份证及平安资格培训证书件复印。(三)注册地址变更的,提供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地址证明。第二十四条(主体变更)成品油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包括企业转让、收 购、改制、法院拍卖、股权转让实际控股方发生变化等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及经营设施产权),经营单位应申请注销原13成品

8、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交回正副本批准证书原件, 新经营单位按设立条件重新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 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区县(市)商 务部门加盖核对章)。(一)原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文件(包括出让申请及 经营资格注销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 登记表。(二)原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原经营工程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的土 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保护评估批复意见; 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防

9、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 装置检测报告;原经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证书正、副本原件。2005年以前建站并取得省级部门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 批准证书的企业,土地性质不符合加油站用地,其建设项 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适当放宽条件。涉及主 体变更的须所在地规资、建设部门允许继续经营的意见,安 全、消防、环保、质量等符合条件,并提供“法院强制拍卖”、 “招拍挂取得经营权文件”、“有效的改制或产权处置文件”、14“协议转让文件及资产评估报告”四项中的一种证明文件。(四)新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报告;填写成 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

10、售企业年审表 档案。(五)提供协议相对方确认的无债务纠纷的证明。(六)新企业营业执照及登记信息表复印件。(七)新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A)平安生产岗位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市或县(区、市)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原企业 出让和新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二十五条(证书补办)企业遗失、损坏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向属 地商务部门申请补办发证,经初审后报市商务局补发新证。 申请补办发证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二)企业证书遗失、损毁的说明文件原件;(三)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四

11、)损坏的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四节原地扩(改)建第二十六条 扩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增加成品油15 经营品种、扩大储油容量(包括增加油罐数量和物理容积)、 增加加油机数量等设施及建设规模的行为;改建是指成品油 零售经营企业按原来设施、规模进行就地改建(造)的行为 (包括不增加加油机数量只增加加油枪数量)。扩建工程报 市商务局审批,改建工程由县(区、市)商务部门负责审批, 抄报市商务局备案。第二十七条 企业扩(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资、 生态环境、交通、应急管理部门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扩(改)建应提供以下材料:加油站(点)扩(改)建工程申报表、企业营业 执照、成

12、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或土地证、租赁合同及业主 书面同意说明、经营工程原建设立项批准文件。扩(改)需停歇业的,企业应向属地商务部门申请办理 停歇业手续,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 表,并上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完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后,取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第五节 零售经营歇业和注(撤)销第二十九条(企业歇业)非因扩(改)建原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3个 月以上,应向所在地县(区、市)级商务部门提交申请,填 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16 副本原件。县(区、市)级商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歇

13、业/ 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 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县(区、市)级商务部门同意盖章 的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县(区、市)级商务部门领回成 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暂时歇业不超过6个月(迁建除外), 特殊情况超过6个月的,企业需提出申请延期并作出说明, 需报经县(区、市)级商务部门同意。第三十条(证书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向发证机关 申请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一)企业终止经营的;(二)企业暂停经营且无故不办理歇业手续;歇业期限 超过6个月且未续申请或申请延长未获批准的;(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未 延续继续经营的;(三)营业执

14、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被有 关部门撤消、注销的;(四)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三十一条(注销程序)申请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分为企业主动注 销和管理部门责令注销。由属地商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17 发证机关审核后作出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同时在发证机 关网站予以公告,并抄送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等部门。(一)企业主动注销。发生注销情形,企业主动申请注 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需提供企业申请注销报 告、歇业/注销申请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 本原件(遗失不能交回的应提供企业登报申明遗失相关材 料)。(二)管理部门责令注销。发生注销情形,企业不主动 申请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由

15、属地商务部门 向企业发告知书,并在专门网站上进行公示,说明注销事由 和反应意见时限,逾期不反应或反应意见不予采纳的,由属 地商务部门行文注销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报告 报市商务局责令注销。提交属地商务部门注销申请报告、告 知书(含企业反应意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 本原件(不主动提交的除外,遗失不能交回的应提供企业登 报申明遗失相关材料)。第四章规范经营第三十二条(总体要求)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 理台账,保存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材料,及时向商 务部门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相18 关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报送反映

16、其经 营情况的真实材料。第三十三条(油品来源质量)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确保成品油来源合法,禁止储存、销 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成品油及走私、非法炼制、来源不明的油 品。应当确保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禁止在仓储、销售的 成品油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油品冒 充合格成品油。第三十四条(平安主体责任)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 全生产法规标准,健全平安生产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和 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应当配备平安生产、质量等领域专业技 术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定期开展平安生产、消防、治安反 恐、应急处置、环境保护和质量计量等专业培训和演练。第三十五条(保障供应)除部队、武

17、警、消防、铁路、机场、公共交通等特殊用油 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带储存装置设施设备为机 动车辆加油或由成品油批发经营者采取直接加注的方式向终 端用户销售成品油。救灾、灾后重建、重大工程、农业生产农机作业等特定 情况需保供油品的,报经属地商务部门备案,成品油零售企 业可设置临时性供油点,并在事后及时撤除。19第四条(成品油流通定义)本方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或 直接向生产生活企事业单位消费终端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 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通过成品油油库设施设备提供储 存、周转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通过成品油零售网点向终端消费 者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18、第五条(零售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商 务局负责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 准证书方可经营。第六条(政府和部门职责)各级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 机制,统筹配置行政处分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 组织开展成品油流通专项治理,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和失信惩 戒。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级商务部门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市商 务局负责全市成品油行业开展,依照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 编制和发布全市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开展规划,并严格按规 划实施。指导县(市、区)商务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 作。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事项审批。第五章监督管

19、理第三十六条(监管职责)各级商务、规资、市场监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 交通(交警)、公安、消防、气象、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 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加强部门协同,信 息共享,综合监管,协同开展成品油市场非法行为整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健全成品油流通管理体制,建立 跨部门联合监管和案件线索移送处理机制,统筹行政执法资 源,加强协同监管,提升监管效果。商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会 同相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者开展联合专项检查,协助处置查 获的成品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成品油经营活动中危害公共安 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平安等犯 罪行为。交通运

20、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货 物道路运输许可从事成品油道路运输行为以及机动车维修企 业擅自改装成品油运输车辆行为。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 机构依法查处水上非法运输成品油、违反水上交通平安监督 管理规定的行为。20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查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危险 化学品经营许可销售汽油和闭杯闪点W6CTC柴油的经营行 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成品油流通相关违 法行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查处生产经营企 业自备油库违规占用土地资源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成品油储存、生产、经营等设施的环 境污染监管,加大对工程机械、集卡货运车辆等排放检测力 度;依法查处成品油

21、经营企业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税务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加油站加油装置数据采集工 作,依法查处成品油销售偷逃税行为。海关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打击成品油走私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 发现建筑工地自建储罐经营成品油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并 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同时负责查处加油站点建设工程未经消 防设计审查擅自建设、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行 为。第三十七条(年度检查)成品油零售企业每年需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经营资 格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成品油21 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要 求;相关证照情况。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

22、合格、停业、未 参加年度检查。检查部门应将检查结果标注在成品油零售 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并加盖年度检查专用章。检查结果不 合格的应注明原因及整改要求。对年检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 门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通报有关部门。对年度检查中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属地商 务部门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 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第三十八条(禁止行为)成品油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以下行为:(一)超越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范围经营或未取得成品油 零售经营许可;(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成品油;(三)不按照有关规定销售散装汽油;(四)成品油批发经营者不得向机动

23、车(船)采取直接加 注的方式销售成品油;(五)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质押或者以任何 形式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六)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杜绝偷税漏税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22第三十九条(信用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将成品油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对成品 油经营等情况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并依法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限制等惩戒措施。第四十条审批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第六章法律责任违反本方法规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有处分规定的, 按照其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有关部

24、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市商务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 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方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停业,限期整改。第四十五条成品油零售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商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给予警告,并可以注销成品油零 售经营批准证书。23(一)未参加年度监督检查或者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拒不 整改的;(二)不符合本方法

25、规定在零售网点外提供成品油。第四十六条无营业执照和未经许可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无证照经营的场所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予以处分。经营规模超过规定数额的由公安部门按非法经营违罪予以处分。第七章附那么十七条本方法由杭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十八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4县(区、市)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日常行业管理,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编制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 油零售经营网点开展规划意见;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 审转报,组织开展企业年检,加强成品油市场日常监测分析。各级发改、规资、住建、生

26、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 督管理、应急管理、商务、税务、公安、消防等等部门按职 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第七条(企业责任)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 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加 强平安生产风险辨识和管控,确保成品油经营设施设备和人 员平安。第八条(信息共享)建立成品油综合监管机制,通过信息系统自动采集、监 控、分析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数据,运用“数字化+监管”加强 成品油流通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应用。第二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第九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登记 注册、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境保护、平安生 产、消防、治安反恐、税务、交

27、通运输、港航、气象等方面 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在通过相关验收、取得相关资质后, 方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应建立购销存和出入库 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 等凭证材料档案。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成品油批 发、仓储经营者信息公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成立、 合法经营的经营者名单;相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严格落实 专项监管职责。第三章成品油零售经营第一节 零售网点规划编制和实施第十一条(规划编制)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开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五 年规划编制同步,每五年组织编制一次。由区(县、市)商 务部门会同规资、交通等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国土

28、空间规划 和城乡交通开展,结合成品油市场消费需求和布点间距要求, 控制站点总量,防止过度开发,组织编制本地区成品油零售 经营网点开展规划,经市商务局批准后予以发布。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开展规划是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 重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第十二条(布点原那么)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应符合以下间距(两个零售网 点之间在可通行车辆道路上双向最短车行距离)要求:(一)城区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二)国道、省道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12座), 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同侧道路设置间距不少于16公里,与 对侧间站点设置间距不少于2公里。国、省道相互交叉,不 在同一条道路沿线的相邻

29、加油站点设置间距不少于2公里。 与国、省道交叉的县以下道路沿线加油站点设置间距不少于 3.5公里。国、省道经过城区、乡镇驻地的路段,设置间距 不少于2公里。(三)县乡道每百公里不超过5对(10座),同一道路 上相邻加油站点设置间距不少于10公里。(四)高速公路沿线配合服务区、停车区建设,原那么上 一区一对(2座)加油站。服务区平均间距应为50公里,停 车区与服务区(停车区)之间距离15-25公里。(五)乡镇镇区加油站点的设置间距不少于2公里。与 城区已有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原那么上不低于2公里,与国 省道、县乡道已有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原那么上不低于3.5 公里。(六)水上加油站(船)的设置选

30、址必须同时符合港航管 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十三条(规划调整)因经济建设开展、城镇道路建设、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 实施等需新增或调整规划布点的,原那么上应在已发布的各地 五年规划控制数中调整。经县(区、市)商务部门会同规资、 交通(交警)、生态环境(城市建成区域)、应急管理等部门现场勘察,符合布点条件的,联合行文上报市商务局,由 市商务局批准规划调整。第十四条(规划实施) 不在商务部门网点规划范围内的加油站布点建设,规资部门在加油站土地收储及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前应 征求所在区、县(市)商务部门意见。企业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合法取得加油站(点)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后,经生态环境、交通、应急

31、管理部门预审后, 向属地商务部门申请加油站(点)规划实施确认。由属地商 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商务局申请规划实施确认批复。规划确认批复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企业应在有 效期内完成建站并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如需 延期,应在有效期截止前2个月向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延期,原那么上只可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1年。第十五条(规划实施条件)申请规划实施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杭州市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开展规划、布点 原那么、设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已取得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资、生态环境、交通、应急管理部门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划实施流程)(一)企业向属地

32、商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报加 油站(点)新建工程审批表或加油站(点)迁建、扩建 工程申报表,申报表应由规资、生态环境、交通、应 急管理部门签署预审意见;(二)由属地商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报 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审核专用章,行文并附企业申请 材料上报市商务局。(三)市商务局审核通过后,对加油站(点)规划实施 进行确认批复,并在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四)迁建工程申请规划实施确认批复同时应按实际情 况办理歇业申请,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 申请表,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上交属地商务部门。(五)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由属地商 务部门初

33、审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申请规划实施需提交材料:申请加油站(含加油船、岸基加油站)规划确认,申请 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经县(区、市)商务部门审查 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章):(一)属地商务部门规划实施确认请示;(二)企业申请报告原件;(三)加油站(点)新建工程申报表原件;(三)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新设立企业章程复印件;(五)加油站间距图及相关说明原件(由企业和区县商务部门踏勘人签字并加盖两个单位公章);(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土地成交确认书复印件;高速公路加油站除提供(一)(二(三)(四)外,还需 提供国家级或省级建设高速公路立项批文复印件(高速公 路)

34、、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复印 件。加油船除提供(一)(二(三)(四)外,还需提供加油船经营权拍卖确认书复印件。第二节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第十七条(申请条件)申请新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二)已取得商务部门规划实施确认批复文件;(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省、市 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四)具有成品油平安生产、计量、消防等专业技术人 员,财务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五)从事船用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水上加油船和岸基加 油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平安 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第

35、十八条(申请流程)成品油零售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企业可向所在地 县(区、市)级商务部门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 书。经县(区、市)商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附企 业申请材料转报市商务局审批。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 经县(区、市)商务部门审查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章):(一)属地商务部门请示文件原件。(二)企业申请报告及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 表或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表原件。(三)加油站(点)竣工验收申请表原件。(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只经营危险 化学品目录以外的柴油不需提供)。(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A)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复印件。(九)建成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复印件。(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H )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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