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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行为,提高成品油市场管理水平,保障成品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经营者包括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成品油批发经营活动,是指通过自有或租赁的成品油油库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活动,是指通过自有或租赁的成品油油库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成品油储存
2、、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是指采取直接加注的方式向成品油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终端用户,是指最终使用成品油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办法和本细则内容,健全成品油流通管理体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海关、税务、能源、海事、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定期研究和协调成品油流通重大事项,解决重大问题,做好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管理、服务和监督,确保辖区内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规范高质量发展。第五条 引导和促进石
3、油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建立行业经营规范、管理规范和行业标准;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定期发布行业内信用评价报告,依法依规开展行业自律监督;开展权益保护、行业培训、纠纷处理等工作。第二章 成品油批发、仓储第六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符合下列要求:(一)经依法登记注册;(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三)自有或者租赁的油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并经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事、气象等部门验收合格;(四)建立成品油进、销、存管理系统和出入库管理、发票单据等台账制度,并保存完整账册;通过规
4、定的信息系统定期向商务部门上报经营报表;(五)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应当符合港口、海事、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的法律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六)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第七条 成品油仓储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符合下列要求:(一)经依法登记注册;(二)自有或者租赁的油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应通过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的验收;(三)建立成品油出入库、质量检验、发票单据等台账制度,并保存
5、完整账册;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定期向商务部门上报经营报表;(四)建有码头设施的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危险货物作业许可;(五)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许可;(六)废水、废气、危险废物的排放处置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排放标准符合相关规范并取得相应的排放许可;(七)应当办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办理备案登记;(八)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九)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标准要求。第八条 对新设立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
6、企业,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将其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身份证等相关信息,通过政府共享平台于1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商务部门。第九条省商务部门应当建立批发、仓储经营者名录清单,动态核实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会同省发展改革、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结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者的依法依规、经营管理、社会信誉等情况,建立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第十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能源、海事等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实地核查、资料审查、网络监测等监督
7、检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商务部门应当将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违规信息清单,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在自接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处置情况反馈给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应当将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者名单和相关行政执法情况,定期汇总上报省商务部门和设区的市联席会议。省商务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推送给相关部门。对有违法违规记录、投诉举报多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抽查情况及
8、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形成有效震慑,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 成品油零售第一节 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设立第十一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按照当期江苏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并报省商务部门备案评估。第十二条新增零售网点规划设置应当优先用于拆迁网点的安置。零售网点设置数量和具体位置由设区的市商务部门报省商务部门统筹后实施。第十三条零售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当期江苏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及各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结合。从事船用成品油经营的水上加油点,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
9、规定;(二)取得市商务部门规划确认文件;(三)设置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区、乡镇型加油站设置,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即与周边最近加油站(点)的车行距离不低于1.8公里;2. 国省道、县乡道公路型加油站设置,同侧两站间最短车行距离不低于15公里;按照道路交通有关规定,车辆不能通行的,对侧两站间不作间距要求;3. 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设置应当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4.农村加油点升级为加油站时应当满足加油站(点)设置间距要求;5. 零售网点转让、租赁、继承时不作间距要求;6. 未涉及增加土地面积的零售网点改建、扩建不作间距要求。7.因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设置零售网点的,经设区
10、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不作间距要求。(四)长江水上加油点原则上应当设置于服务区内,设立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港口、海事、水利等管理规定。优化内河存量水上加油点(含岸基型加油点)的设置位置,保障船只油品供应,原则上不再新增。第十四条 零售网点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性质应当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高速公路加油站土地可以通过划拨形式取得。探索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二)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涉及用地及占用挖掘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或者利用港口、航道设施等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公路法港口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土
11、地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五条 因地方重点工程、公益事业、道路建设、规划调整等需要,零售网点相关资产(含加油站网点、城市便利加油点的土地及房屋)确需征收的,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征收文件,明确征收范围及征收补偿或安置方式,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许可的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相关征收补偿或安置协议。第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积极发展非油品业务,支持企业发展自有品牌便利店,提升零售网点非油品业务品牌化、连锁化水平,引导加油站由油品加注站向综合能源服务站转型,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第二节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第十七条
1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包括新建零售网点申领证和转让注销申领证。(一)新建零售网点的申报程序:1.取得规划确认批复。县商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土地收储等情况,根据零售网点的数量和区域,对零售网点项目提出规划确认的初步意见,并报市商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市商务部门下达规划确认文件并向社会发布。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1年,到期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水域准入文件的,规划确认文件自行失效。2.市商务部门资格审查。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商务部门的网点规划确认文件,向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商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和任职文件(复印件)、安全和信用情况等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审查结果和相关建议,提供给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并告知申请企业。3.取得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部门或者土地招标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经过市商务部门资格审查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4.开工建设零售网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依据规划确认文件,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前应当通过“江苏省成品油管理平台”向当地县商务部门告知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建零售网点应当在24个月内建设竣工,确因不可抗力未竣工的,
14、可经设区的市商务部门同意延期,原则上可延期12个月。建设竣工后,企业应当书面向县(市、区)级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水上加油点还需向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开工建设手续。(二)新建零售网点申请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企业可以向零售网点所在地县商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申领零售许可证,县商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部门转交申请材料,市商务部门应当组织实地勘查,填写现场勘查表,绘制周边零售网点现状图,审核相关材料,并在市商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市商务部门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零售许可证,并在市商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
15、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理由直接或通过县商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企业。高速公路加油站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后,可直接向市商务部门申领零售许可证。(三)零售网点改建、扩建歇业申报程序:因安全环保隐患、市政形象配套、市场供需变化等,确需改建、扩建的零售网点,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填写成品油零售网点歇业申请表,向市商务部门提出歇业申请,并上交零售许可证,经同意后,依据市商务部门的同意文件和改、扩建项目内容,办理规划、安全、消防、环保、土地等相关手续,组织实施。完成零售网点改、扩建,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县商务部门现场勘查后,向市商务部门申请恢复经营。符合条件的,市商务部门应当予以同意恢复经营,并发放零售许可证。其他
16、原因歇业的,只需填写成品油零售网点歇业申请表,向市商务部门提出歇业申请,并上交零售许可证,经同意后歇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歇业通知,到设区的市商务部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零售网点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无故不办理歇业手续或者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注销零售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对因城乡规划调整、城市建设、道路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延长歇业期限的,经市商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期限。(四)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和领证申报程序:零售网点转让、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终止经营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零售网点所在地县商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县商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
17、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部门转交申请,经市商务部门核实通过后,下达同意注销零售许可证的意见书,收回已注销的零售许可证,并进行公告,同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相关部门。终止经营的成品油零售网点,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主动注销零售许可证。受让零售网点拟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的同时,按规定向商务部门申领零售许可证。(五)零售许可证遗失或毁损补办的申报程序:成品油零售经营者遗失或损毁零售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当地设区市主要报纸上刊登启示申明作废,再向当地县商务部门提出补领申请,县商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市商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
18、件的,在市商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补发新的零售许可证。第十八条零售网点规划确认时,县商务部门应当提交的材料:1.县商务部门规划确认申请文件;2.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城乡规划、土地用途、收储情况等意见函,或者交通运输、海事部门的水域准入意见函;3.周边零售网点现状图(原件);4.现场勘查表(原件)。第十九条零售网点开工建设告知承诺时,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1.零售网点开工建设告知承诺表(原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任职文件(复印件);4.规划确认批复文件(复印件);5. 零售网点相关土地不动产权证(复印件);6. 零售网点建设项目
19、选址意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土地规划文件(复印件);7.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许可文件或审核意见;8.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水上加油点开工建设报告,除上述1至4和6至8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加油船船舶所有权证(复印件)、加油船有效检验证书(复印件)、加油趸船有效检验证书、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文件(复印件)。第二十条申领零售许可证应当填报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2.零售网点产权文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6.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7.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者防雷装
20、置检测合格报告;8.成品油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材料;9.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依法依规经营承诺等。依法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上加油点申领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船舶权证、水域准入文件、加油趸船有效检验证书,不需提供第二款第2、3、4、5项规定的材料。第二十一条零售网点改建、扩建申请歇业应当提交的材料:1.零售网点歇业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3.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周边零售网点现状图;5.零售网点产权文件;除改建、扩建外其他原因歇业的只需提供
21、第1、2、3项的材料。第二十二条改建、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恢复经营应当提交的材料:1.零售网点恢复经营申请表(原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零售网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任职文件(复印件);4.同意歇业的文件(复印件);5.零售网点不动产权证或船舶权证(复印件);6.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零售网点改建、扩建依法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者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的,还应当提交上述证书或文件材料(复印件)。第二十三条补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
22、准证书应当提交的材料:1.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申请说明文件;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领证申请表;3.营业执照;4.当地设区市以上主要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5.县(市、区)司法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注销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注销申请表;2.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股份制企业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同意歇业或者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第二十五条转让注销申领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除提供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材料外,企业还应当提供转让文件和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注销文件。第三节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及期限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自受
23、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企业。现场核查、听证、公告及公示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第二十七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商务部门应当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零售网点开工建设未向商务部门报告的,商务部门不予受理。第二十八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商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或者将申请材料退回。逾期不告知或者不退回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
24、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节 零售许可证的颁发、换证与变更第三十条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年度监督检查应当通过江苏省成品油管理平台办理,许可信息和年度监督检查结果以江苏省成品油管理平台为准。第三十一条租赁经营零售网点的,应当向市商务部门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变更手续。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二条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零售许可证到期换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在有效期截止前90天内向当地县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转报市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换发新的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不予换证的决定及理由通
25、过初审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三条零售许可证到期换证应当提交的材料:1.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3. 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4. 当地行业协会出具的依法诚信自律综合评价报告;依法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还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五节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注销及撤销第三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务部门应当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一)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零售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的;(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依法终止经营的;(四)零售网点产权发生转让或控
26、股股东发生变化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并将已撤销的名单进行公示,通告被撤销的企业及相关部门:(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需提交下列材料:县(市、区)商务部门的撤销申请,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
27、理意见等;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成品油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对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售经营者,作出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零售经营许可。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四章 规范经营第三十七条市商务部门可以指导石油流通行业协会,通过线上核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协助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开展年度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成品油零售经营者的经营管理、零售网点的设施设备、安全学习和隐患排查整治,以及落实监管部门要求等情况。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交依法诚信自律承诺书,
28、与成品油批发经营者签订的与其经营规模匹配的成品油供油协议。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者应当真实准确核算进、销、存数据,其管理台账及成品油来源、销售去向、质量检验报告、发票单据、行政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应当按月逐册建立,保存完整账册备查。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经营。零售经营许可范围内仅为柴油的,禁止销售汽油或者乙醇汽油。第四十条 乙醇汽油推广区域内的成品油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乙醇汽油推广政策要求开展经营活动。乙醇汽油推广区域内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规范相关标识。批发经营者不得向乙醇汽油推广区域内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
29、的乙醇汽油,或者销售与规定标号不一致的非乙醇汽油。第四十一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者不得篡改、删除燃油加油机、液位仪中的相关进、销、存数据;不得擅自更换加油机主板,删改加油机字码、主板、计量和税控芯片、流量计、液位仪、数据采集器、视频监控、零售管理信息系统等数据。第四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者不得经营无法证明合法来源、走私、非法调和的成品油,进出油库的油品品名、数量应当一致。不得通过虚开虚抵、过票洗票、变名开票、少开发票、不开发票等方式,隐瞒销售情况,偷逃税款。成品油仓储经营者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储成品油,应当查验其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第四十三条 长江水上成品油零售经营者经市商务部门核实后
30、,应当在规定的水域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双底双壳移动加油船。内河、湖泊不得使用移动加油船。第四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强制交易;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取超过国家定价销售或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第四十五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者向零售经营者批发成品油,应当查验零售经营者的零售许可证有效性,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成品油。第四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者应当建立和落实安全环保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保障安全环保生产。成品油存储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规定要求。第四十七条 成品油运输企业应当具备危
31、险货物运输资质。外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在江苏省境内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所在设区的市)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江苏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监管要求进行备案和日常管理,实施电子运单联网。第四十八条县商务部门应当建立救灾以及灾后重建、重大工程、农业生产农机作业等特定领域、特定时段,进行成品油保供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名单。设置和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前应当向市商务部门报告并符合消防、安全、计量、气象等管理规定。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消防等部门现场核实。撬装式加油装置在救灾以及灾后重建、重大工程、农业生产农机作业等特定领域、特定时段的成品油保供结束
32、后,应当及时予以撤除。擅自设置、使用或者到期未撤除的撬装式加油装置,由商务、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本细则第五章明确的职责,依法依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除。第四十九条 对符合加油站设置要求,且正常经营的农村加油点可申请升级为加油站。申请时,应当按照新建成品油零售网点要求,履行相关程序。鼓励大型企业零售体系向农村及边远地区延伸。农村加油点不再许可和新增,不得扩建。第五十条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经营成品油零售网点的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公示,由成品油零售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承担企业主体责任。第五章 服务管理第五十一条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
33、实际,落实属地责任,细化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制度;通过联席会议机制或者工作专班形式,明确各有关部门责任清单;建立联合执法、督查通报等机制,将各相关部门在成品油流通管理领域中的履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者工作专班应当建立日常巡查、线索收集、现场查处、质量检验、核查溯源、移送办理、处置处罚等闭环管理流程;组织开展重点路段、重点水域、重点场所,以及建筑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停车场的日常巡查,将成品油流通管理纳入网格化监督,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发动成品油零售经营者运用移动客户端等对周边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进行举报,发现非法储存、运输、经营成品油等线索,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者
34、工作专班应当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和联合执法。第五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者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和组织成品油流通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商务部门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有关商务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有执法职责的部门承担对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的查处和执法职责。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有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有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第五十三条 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非法制售、存储、运输、使用成品油等危险物品,违法违规建设内部
35、加油设施对外销售自用油品,销售伪劣成品油,利用车辆流动销售成品油,利用非法改装车辆运输成品油,利用互联网平台非法销售成品油和非法网络支付等成品油储存、运输、经营过程中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在成品油经营场所,寻衅滋事、堵塞疏散通道等扰乱经营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对构成危险作业、危险驾驶、危险物品肇事、销售伪劣产品、逃税等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成品油流通领域污染治理。加强抽查、督促,提高车船排放合格率。协助相关部门打击非标油品,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加油站点。加大柴油使用环节检查力度,对货车、
36、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的油箱中柴油进行直接抽测,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的主体责任。第五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未携带危险货物运单、未安装行车安全信息设备,从事成品油运输;跨省运输的成品油运输企业未按照危险品运输管理相关要求备案和实施电子运单联网;机动车(船)销售、维修经营单位擅自改装成品油运输车(船)等行为;加强物流市场管理,查处违规设置成品油储罐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查处水上非法运输成品油、加油船非法销售成品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检查
37、到港成品油运输船舶,对非法从事成品油运输的,暂停或者取消运输企业经营资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升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整合企业、车辆、从业人员和电子运单等数据,在发车、装货、卸货等作业场景实时采集比对、动态监管。定期组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挂靠车辆清理,确保企业挂靠车辆全部清理并整改到位。对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采取限制新增运力和扩大经营范围,列入“黑名单”,暂扣、吊销许可证、从业资格证等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联合惩戒,暂停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等许可。第五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
38、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销售汽油和闭杯闪点60柴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危险化学品许可证,非法从事或者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经营汽油和闭杯闪点60柴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者未安装和使用液位监测系统,篡改、删除液位监测系统数据,成品油储存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等行为。第五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成品油流通相关违法行为,加强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对涉及经营成品油的企业,应综合考虑安全、环保、人员、设备等因素,登记与之相对应的经营范围,对取得营业执照但不符合成品油经营要求的企业,应及时核减相关经营范围;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成品
39、油,设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强制交易,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超过国家定价销售或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使用税控燃油加油机,破坏计量器具及铅(签)封,擅自更换加油机主板,篡改、删除加油机主板计量和税控数据,无照进行批发经营成品油和储存成品油等扰乱成品油流通市场秩序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抽查油品数量质量,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巡查;会同公安部门,打击利用互联网平台非法销售成品油和非法网络支付行为,对成品油领域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车用乙醇
40、汽油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将零售经营者更换加油机主板信息及时通报商务部门和税务部门。第五十八条 税务部门应当督促成品油生产企业正确区分应税和非应税产品、规范开票、依法纳税;对成品油商贸企业开展风险排查、分类应对;通过数据采集、模型比对等方式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开展智慧监管、风险应对和稽查;会同公安、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者通过虚开虚抵、过票洗票、变名开票、少开发票、不开发票或者擅自更换加油机主板,破坏税控燃油加油机装置、数据采集器及税控系统,删除数据等方式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行为。税务部门在出具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年度成品油购销、代储纳税凭证时,应当查阅其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进货发票
41、,以及风险等级、信用状况等,并开展销售收入等行业数据比对。第五十九条 海关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沿海沿江、重点水域、海入江通道成品油走私行为的封堵查缉力度;依法清理重点岸线私设油罐等非法设施。相关部门发现有涉嫌销售走私成品油或者明知属于走私成品油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同级海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六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成品油储存设施等特殊建设工程,以及建筑工地等场所违规设置成品油储罐。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建筑工地机械使用油品质量检验;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建筑工地等
42、用油单位购油发票、油品使用台账检查等工作;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查处自用油品违规对外销售等行为。第六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对成品油经营者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非法储、运、销成品油行为进行查处。第六十二条 气象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的防雷监管和安全整治,查处不符合防雷规定开展成品油经营的行为。第六十三条 商务部门应当建设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成品油经营者安全管理、油品进销存、销售价格等信息平台,与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共享设区的市和各有关部门成品油流通领域的监管执法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批发
43、、仓储的企业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商务部门负责查处损坏成品油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和篡改、删除数据等行为;配合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查处篡改、删除加油机、液位仪中的进、销、存数据等行为。第六十四条 省商务部门应当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建立健全成品油经营者信用管理和分级分类评价制度,制定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构建以企业信用记录为基础,以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信用监管体系。根据成品油经营者信用分级分类状况,将失信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抽查的频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将记入其信用记
44、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第六十五条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引导距离大型连锁企业站点较远、安全结对帮扶难度较大的散布加油站点,采取租赁、特许、委托经营合作方式,实现统一全额油品配送、统一管理标准和服务质量。第六十六条 相关部门发现成品油使用者及建设工地、物流园区、工业园区、港口码头等场地擅自设立储油罐、非法从事成品油经营的,应当依法依规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处理。第六十七条 行业协会负责完善行业自律体系,协助商务部门开展规范诚信经营、安全管理达标等示范典型工作,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全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水平提升;组织成品油零售企业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
45、成品油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协助商务部门开展政策研究、监督检查、经营分析、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定期开展行业内成品油经营者依法诚信自律综合评价,出具依法诚信自律综合评价报告。第六十八条 执法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有关单位、个人向执法机关声明放弃的或者无人认领的财物,参照罚没财物管理。罚没财物的处置应当依法分类、定期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权利人不明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权利人同意
46、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九条办法第四十三条所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是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能源、海关、海事管理、消防救援、气象等负有成品油流通相关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所称“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是指未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而采取直接加注的方式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所称“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成品油”,是指无法证明成品油来源与证照合法、票据齐全、票货相符等依法依规
47、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本细则所称危险货物(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包括汽油、柴油等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物质和物品。本细则所称城区型、乡镇型、国省道和县乡道、高速公路、水上加油站定义:城区型加油站为位于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加油站(含国省道、县乡道穿过设区的市、县区城区、乡镇区域的加油站);乡镇型加油站为位于乡镇、农村建成区范围内加油站;国省道、县乡道加油站为进出道路为国省道、县乡道的加油站;高速公路加油站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加油站;水上加油点为位于内河、湖泊岸边和水域加油点,以及长江水上加油点。本细则所称成品油零售网点新建、改建、扩建定义:新建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和行业规划,新建成品油零售经营设施的建设行为;改建是指在原址原规模不变的前提下,调整油罐数量、位置及经营品种,更换加油机,对零售网点的站房、罩棚、趸船等进行改造的建设行为;扩建是指增加零售网点的储罐、加油机、占地面积以及建构筑物面积等建设行为。本细则所称租赁经营,是指零售网点所有权人(出租方)在一定期限内将加油站交由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租赁经营合同对零售网点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本细则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与零售网点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