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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方法2022年7月20日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 政执法公示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通过特 定载体和方式,将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示, 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行政执法公示以政府或者部门网站公示为主,以办公场 所现场公示、政务新媒体公示等为辅。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
2、谁执法、谁公示”的 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审核、发布、撤销和更新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主动、及时、准确。第六条除依法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外,行政执法机关 应当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一)机构职能、执法主体、办公地点、办公时间、通信地址、咨询 、监督 。(二)各执法主体的权责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三)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执法证号码、 执法证是否有效等信息;有行政执法服装、标志、标识、证 件的,还应当公示服装、标志、标识、证件的样式信息。(四)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 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 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
3、明、示范文本。(五)行政处分、行政强制的执法流程。(六)行政处分的裁量基准、听证标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基本信息,有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可以在办公场所采取设置专栏、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公示, 并提供咨询服务。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聘用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活 动的,应当主动公示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辅助权限等基本 信息;行政执法机关为聘用辅助人员配发服装、标志、标识、 工作证件的,还应当主动公示相关服装、标志、标识、工作 证件的样式信息。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和辅助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公务过程中,应当佩戴相关标志标识、主动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在进
4、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 强制执行、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具行政执法 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 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第九条 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信息公示牌或者电子 信息屏,主动公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和办理人员信息。第十条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公示主要包括年度执法检 查计划公示、特定执法过程信息公示、执法结果公示和执法 统计年报公示。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公示当年 的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 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等内容。第十二条 以下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息应当主动公示:(一)根据考
5、试成绩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应当在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前公示考试成绩信息。(二)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给付 的,应当在摇号或者抽签之日前,公示符合条件的相对人信 息。(三)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强制执 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发布招标或者拍卖 公告的方式公示相关信息。(四)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的,应当采取发布听证公告的方 式,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五)其他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公示的信息。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执法检查的结果应当按月或者按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分的结果应
6、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 法结果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结果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 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 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 以及个人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 等隐私信息。行政执法结果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摘要方式的,应当包括 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执法 日期、执法结果等内容。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还应当公示 执法决定书的文号和决定的内容。第十六条
7、 符合以下情形的行政执法结果不予公示:(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三)公不后可能影响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或 者社会稳定的;(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五)案件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正在公 安机关调查处理中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制度,每年1月31日前主动公示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并 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名称和数量情况;(二)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及执法人员在岗情况;(三)执法力量投入情况;(四)政务
8、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五)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六)行政处分、行政强制等案件的办理情况;(七)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分类办理情况;(八)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情况。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 关应当及时更新。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局部撤销、确认违法、确认 无效或者被依法变更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 内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公示 的内容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监督 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研究;确实存在问题的,应 当及时纠正。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侵犯其合法 权益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更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 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不予更正的,向当事人说明理 由。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示行政执法 信息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办理。 属于申请查询特定第三人信用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 国家和本市信用信息归集管理的规定查询。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