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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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0年5月附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编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十四位流水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海关代码进口时间年月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报关单(编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缎款书(凭证号: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金额为(大写), 元.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经审核,该纳税人上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尚未申报抵扣.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审核意见:审核人:年 月日复核意见:复核人:年 月 日局长意见:局领导:(局章)年 月日注:1.本表由申请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

2、写并盖章确认;2 .表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企业进口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向海关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金额.四、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1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 生产,目前已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2019年4 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 问,我公司可以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 策吗?答:可以享受。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 告)第

3、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开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不受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局部先进制造 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 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你公司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五、我单位是一家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近期屡次组织铁路运力,为局部地区大批 量运送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

4、隔离服、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资。 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 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开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因此,你单位运送的货物, 如果属于国家开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那么相应取 得的铁路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六、我公司是一家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无车承运业 务。疫

5、情发生以来,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消杀用品等急需防 护物资运输,分批将医用酒精、84消毒液、医用洗手液等发往湖北等地。请问,我 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号印发)规定,无运 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 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当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 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你公司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承运的货物属于国家开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那么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

6、可按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七、我公司是一家航空运输企业,为应对疫情防控,我公司近期执飞的航班,除 提供旅客运输外,飞机腹舱一局部舱位用来运输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防疫物资。请问,我公司上述业务可否享受运输疫 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答:你公司运输的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 检测系统等物资,如果属于国家开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物资,那么就此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关于

7、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 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当然,顺便提醒的是,你公司提供 的旅客运输等其他运输服务,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八、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请 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 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 输服务的具体

8、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 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 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 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九、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 的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 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答:可以享受。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9、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 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 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 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 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公交客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你公司提供公交客运、班车服务 取得的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十、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的优惠政策。请问生活服务

10、具体包括哪些呢?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 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 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 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 受相关免税政策。十一、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春节期间我们酒店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专门 接待疫区滞留我市的旅客。请问我们酒店按

11、照政府安排对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 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 范围,你酒店为疫区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 惠。十二、我单位是武汉市的一家餐饮企业,疫情发生后,我们为社区医务人员和方 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止匕外,还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请问我们的 相关

12、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 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 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号印发)执行。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向百姓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 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你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 餐食,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 纳增值税。十三、我公司是一家幼儿培训教育机构,在全国各地有几十家实体店。此次新冠 疫情严重

13、冲击了我们的线下业务,目前只能依靠线上培训业务维持经营。请问在当前 应对疫情的背景下,针对我们这样的企业,国家新出台了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 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 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号印发)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 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 税优惠。十四、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

14、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够 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 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 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号印发)规定执行。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 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

15、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 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 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 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 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十五、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明确,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享受免税的 快递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呢?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16、情防控有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 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 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 取得的收入。因此,你公司取得的上述收派服务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十六、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资,通过 红十字会无偿捐赠,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7、)第三条规定,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当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 你公司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 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十七、我公司未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用 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18、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当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你公司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医用 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十八、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武汉市民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以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 告)第

19、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当疫情防治任务的医 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9号公告第三 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你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向武汉市 民捐赠方便食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十九、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近日向武汉市几 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以享受免征增 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

20、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当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因此,你公司 向武汉市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按规定享受 上述免税优惠。二十、我集团是一家综合性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分别经营石油化工、房地产开 发、建筑施工、商贸、物流等。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集团公司拟向市 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21、和消费税优惠吗?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当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为充提供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通过集团公司下属生产汽油的石油化工企业直接向市慈善总会捐赠汽油。5.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二期)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二期)一、

22、纳税服务1 .纳税人必须去办税服务厅办税,如何提前知道税务局有没有具体的疫情防控工 作方案?答:我们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 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 方案。具体情况请您按照当地税务机关公布的 或者提供的其他渠道,与主管税务机 关或办税服务厅联系确认。2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 税务机关如何做好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

23、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 19号)规定,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 办理业务的,我们将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 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3 .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纳税人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可以通过哪些便捷 方式办理涉税事宜?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 19号)规定: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 费服务。我们将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那么,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因此强 烈建议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如您在办税缴

24、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微信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获取准确耐心细致的解答。4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纳税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寻求帮助?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 19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 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将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 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5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将如何确保办税服务厅业务高效 有序办理?答:税务机关将根据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 19号)第四条规定,严格执行办 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 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 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以适当方式将 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二、征收管理1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期复工。对此, 2月申报纳税期限是否延长?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

26、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 备案。2 .假设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受疫情影响还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 申报的,该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12020) 1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 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 进一步延期。3 .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

27、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企业如何申领发票,如何 代开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12020) 19号)规定: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 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因此,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建议您选择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网上办理 申领、代开发票,选择邮寄到家或者自助终端机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有关电子税 务局使用方法及操作技术问题,建议您拨打各省市咨询 。三、增值税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原申报纳税期限之前报送增值税发票 数据?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

28、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 19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提前采取相 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 够正常领用和开具。为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期限 之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即可正常领用和开 具增值税发票。四、企业和个人所得税1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税 收政策?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为扩大

29、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本钱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开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门确定。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2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产生较大亏损,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是否可以延 长?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 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

30、四大类,具体判 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3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如何判定?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 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 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 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

31、0%以上。4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全额扣除?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 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5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当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

3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 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 直接向承当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当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 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6 .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 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

33、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 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 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 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 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7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 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34、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 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 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 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五、综合税费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税收优惠?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 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

35、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当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开展,现就 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

36、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 性计入当期本钱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 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 开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开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8年。困难

37、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 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 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 以上。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 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 36号印发)执行。6.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三期)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三期)一、纳税服务1 .税务机关在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方面有哪些措施?答:国家税务

38、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假设干 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 14号)第一条规定: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 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一)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 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 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 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 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 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

39、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 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 施成效。(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 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 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催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 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 见建议。2 .税务机关在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

40、低疫情传播风险方面有哪些举措?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假设干 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 14号)规定第二条规定: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 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四)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各地 税务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但凡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 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五)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那么,在 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 更多业务从办

41、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六)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 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平安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 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 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 利。(七)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 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 人推送。积极借助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 形式与纳税人、缴

42、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A)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 同时,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 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 、邮寄、电子方式 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3 .税务机关采取哪些措施保证纳税人办税平安?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假设干 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 14号)规定:(九)确保平安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 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 作,在做好

43、一线工作人员平安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 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平安 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 服务场所的平安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 缴费。4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加强引导办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假设干 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 14号)规定:(十)加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 税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 引导服务,最大限

44、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5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为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开辟办税缴费绿色通道?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假设干 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 14号)规定:(十一)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 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 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6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拓展预约办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假设干 措施的通知(

45、税总发(2020) 14号)规定:(十二)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 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 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 、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 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7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推行容缺办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假设干 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 14号)规定:(十三)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 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

46、的,经纳 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二、征收管理1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申报纳税期限是否会延长?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假设干 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 14号)规定:(十四)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 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2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47、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假设干 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 14号)规定:(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 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 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三、增值税1 .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中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的纳税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 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生产企

48、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 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本钱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 .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 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 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2020年第9号)文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填写申报表?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 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 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 策的公告(2020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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