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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日常安全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建设矿井安全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天原煤矿建设项目指挥部建设矿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矿建指挥部日常安全执法小组,负责对矿井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组长:指挥长 副组长:副指挥长(分管及协管工程部、投控部的副指挥长)监督检查执法小组:工程部及投控部人员 日常安全执法小组设在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日常安全执法工作由工程部、投控部负责并适时提出处罚(理)意见;处罚执行工作由综合办负责。 三、建设矿井日常安全检查的处罚规定 (一)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1、各子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云南天原集团煤矿建设指挥部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规定第六条、第
2、七条之规定,制定并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按要求向指挥部备案的,处罚矿长(矿总经理)200元/次、安全副矿长(矿安全副经理)200元/次;制度不完善,且经通告后未限期整改的,每缺少一项处罚矿长200元/项、安全副矿长200元/项;(注明:矿长(矿总经理)以下简称矿长;安全副矿长(矿安全副 经理)以下简称安全副矿长; 2、各子项目公司必须结合本单位生产建设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行业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公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不符合矿情的,且经通告后未限期整改的,处罚矿长200元/次; 3、安全管理制度未下发、未
3、贯彻落实,经查实处罚安全副矿长和责任领导200元/次; (二)安全技术管理 1、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矿井雨季三防计划等安全文件未按时编订、审批和上报,对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等相关责任人处罚款200元/人;经通报限期仍未整改的,加倍处罚; 2、无批准的单项(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以及未进行组织施工人员贯彻学习或考试不合格就擅自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生产安全作业,处罚矿总工程师400元/次、安全副矿长等相关责任人员400元/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罚; 3、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
4、供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瓦斯抽放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防尘灭火系统图、通讯系统图等图纸资料必须与现场实际相符,及时填绘;未按规定绘制且限期不予纠正的,处罚该矿总工程师100元/次.项; 4、矿井通风系统调整、机电安装工程、瓦斯排放、启封密闭、井下电焊作业、矿井石门揭煤和防突作业、探水探煤作业、严重失修 巷道维修、停送电作业、“三超”材料运输、遇地质变化等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井总工程师和分管矿级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无批准的措施即组织施工的,处罚矿总工程师300元/次、安全副矿长等相关责任人员200元/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罚; 5、矿井抽放钻孔施工、探煤探水钻孔施工、注浆堵水施工
5、等无施工设计、无措施施工、原始记录及施工结束后无竣工图纸和记录的,处罚矿总工程师400元/次。 (三)安全培训 1、无安全培训计划,或不按批准的计划进行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处罚安全副矿长200元/次;经通报限期仍未整改的,处罚安全副矿长500元/次; 2、擅自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处罚安全副矿长200元/次; 3、特种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处罚当事人500元/人并处罚安全副矿长100元/人/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罚; 4、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生产、安全、机电、通风等)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或证件逾期未参加培训的,处罚该矿法人代表或矿长500元/人次;拒不整
6、改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5、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证件逾期未参加培训的,处罚子项目公司矿长100元/人次;拒不整改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四)值班、带班、跟班管理及现场管理 1、各子项目部未按要求制定值班、带班管理制度或办法的,或未报指挥部备案的,给予子项目公司矿长200元的处罚; 2、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次数不够,处罚200元/个;矿级领导个人全年出现5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给予降职或调离岗位,并取消年度绩效考核奖励;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未认真填写交班记录,给予50元/次的处罚; 3、矿级领导未按规定下井带班,且弄虚作假,一经查出,给予有关责任人50
7、0元/人的处罚;并全额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4、矿级领导未按规定下井带班,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查出并予以处罚的,应带班管理人员承担全额个人罚款部分和单位罚款的30%,矿长和当天值班领导各承担单位罚款的8%, 5、加强矿井建设期间和事故矿井整顿期间的领导值班管理,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协调生产安全工作;发现一次无矿级领导在矿值班的,处罚应值班矿领导200元/次; 6、坚持执行科队管理人员井下现场跟班作业制度,对采掘作业、危险区段巷道维修作业、重大安全隐患处理作业、瓦斯排放作业、抢险救灾作业、矿井地质发生较大变化等,必须有队级及以上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现场跟班落实措施,指挥作业,排查险情,监护安全,否则
8、处罚矿长、分管矿领导100200元/人.次;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安全隐患整改 1、各子项目公司未对矿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重点管理的,每发现一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和备案的,处罚矿长、总工程师各 300元/次;每发现一处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进行监测、检查、管理的,处罚安全副矿长200元/次; 2、各子项目公司未按照规定(每周至少一次)认真组织开展矿井全面的安全质量检查,处罚矿长、安全副矿长200元/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排查、不建档、不处理的,处罚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等相关责任领导200元/人.次;对查出的生产安全隐患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整改的,处罚分管矿级领导100元/条
9、;由于处理安全隐患不及时、不到位或不按整改措施执行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加倍处罚; 3、矿井发生以下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处罚矿长500-1000元/次,并处罚子项目部2021-10000元。(1)瓦斯燃烧;(2)瓦斯积聚;(3)短线放炮;(4)斜坡跑车; (5)大面积冒顶(10m2以上); (6)由于操作或者管理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上的;(7)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8)部门以上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的;(9)其它认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4、为加强各子项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对以下安全隐患每查出一处,处罚子项目公司的分管领导并处罚子项目部。 (1)矿井通风系统紊乱,有不
10、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2)矿井超通风能力作业,存在无风、微风或瓦斯(包括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作业; (3)矿井局部通风管理混乱,存在局扇拉循环风,存在风筒严重擦挂、漏风、吊挂不平直、拐死弯,风筒出口距掘进碛头超过规定距离的1.4倍及以上; (4)矿井通风设施管理混乱,存在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风流短路、角联通风、通风设施漏风,未及时对盲巷设置有效栅栏、警示或进行有效封闭等; (5)矿井瓦斯管理混乱,存在瓦斯检查仪带病作业、瓦斯检查“三对口”不符,存在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现象;瓦斯报表未逐日审签等; (6)矿井安全检测监控系统管理混乱,各类传感器应设未设或悬挂不符合要求,传感器未按期
11、调校,监控分站或传感器故障率超过5%,瓦斯电闭锁或风电闭锁不符合要求,测点定义错误,监控系统无人值守、监控系统记录不完善、监控监测报表未逐日审签等; (7)有自然发火倾向性煤层防火管理混乱,日常检查或管理不符合要求,未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采取防治自然发火措施的; 以上(1)-(7)条处罚矿总工程师200500元/处,安全矿长200元/处,并对子项目部处罚5001000元; (8)矿井运输管理混乱,存在“三超”运输无措施作业的,斜坡“一坡三档”设施不齐全、不完善或未有效使用,斜井提升设备安全保护 不符合要求,斜井提升信号不齐、不明,斜井人、车同行,运输装备各连接装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等; (9)矿井
12、供电管理混乱,全矿井无计划停电超过30分钟以上的;井下采掘工作面供电中断2小时以上的;存在双电源、局扇“三专”、电气设备保护、电气防爆管理不符合要求等现象;井下电缆不符合阻燃要求,电缆连接存在“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 (10)井下放炮管理混乱,“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炮眼填充、瞎炮处理、放炮距离、放炮警戒、火工品储运和使用、管理不符合要求等; (11)顶板安全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失修巷道存在行人或行车现象;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规定,存在空顶作业;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工作面无专用的安全钎子;围岩破碎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护等; 以上(8)-(11)条处罚安全矿长及生产矿长各2
13、00500元/处,并对子项目部处罚5001000元; (12)防治水管理混乱,未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未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月度防治水工作计划;未按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水文地质工作,未按规定预测预报对生产及安全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在施工过程中,当井下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出现突(涌)水征兆、接近可疑水区和可疑老空区时,未及时发出临时水文地质预报未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临近老空、老巷、老窑或相邻小煤矿、含(导)水断层、封闭不良钻孔,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或有出水征兆的水害可7 疑区等未进行探放水设计及制定措施而依然施工的; (1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
14、防突和抽放(采)管理存在重大隐患,不遵守“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抽放不达标就进行作业、钻场或巷道距突出煤层的法向距离低于规定的最小距离等; (14)揭煤期间未严格按照揭煤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误穿(接)煤层的; (15)未按规定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的以及对生产及安全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以上(12)-(15)条处罚矿总工程师200500元/处,安全矿长及生产矿长200元/处,并对子项目部处罚5001000元; 5、发生以下“三违”情况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次,并由子项目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1)携带烟火下井的;(2)酒后下井的;(3)爬、登、跳车的; (4)一年内发生4次“三违
15、”的;(5)电工井下带电作业的;(6)运输放“飞车”;(7)瓦斯超限作业的; (8)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9)空顶10m2或者空顶长度超过5米的;(10)其他严重违章作业的; (六)重点场所、重要岗位的安全管理 1、坚持重点场所(如绞车房、水泵房、爆破材料库、主要风机房、主要变电所、物质库房、安全监控室、调度值班室等)、重要岗位(主扇司机、瓦斯抽放司机、瓦斯检查员、绞车司机、水泵司机、调度值班员等)的工作人员手上交接班管理,严厉打击脱岗、窜岗行为,确保工作不脱节、责任不断岗,发生脱岗、窜岗的处罚当事人100元/次;对于包庇、纵容脱岗、窜岗等行为的,处罚相关矿级领导100元/次; 2、出
16、入井人员必须加强登记、检身管理,如实、准确登记,认真检身,避免违规携带烟火、穿化纤衣服入井;发现出入井人员登记不清、数量不明、或人员违规入井等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理,给予安全副矿长100元/次的罚款;同月内发现两次以上,加倍处罚; (七)“三同时”建设 1、矿井每年编制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并一同报审;未按要求编制的,限期补报,并处罚责任单位总工程师200元/次; 2、对批准实施的安全工程、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不按计划施工,经通报后仍无正当理由不认真执行的,处罚矿长、分管矿领导200元/次,造成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加倍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3、建设工程验收必须包括安
17、全技措工程的验收,否则处罚责任单位500元/次,并要求重新验收; (八)应急救援 1、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和救援的培训教育,按批准的计划和措施进行反风演习、救灾演习,加强矿井抢险救灾物质储备管理,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对不按计划实施演习、减少抢险救灾物质储备或挪用抢险救灾物质等责任人员、矿长和分管矿领导,处罚200元/人;对延报、谎报、瞒报灾害事故情况、逃避抢险救灾职责的责任人员,处罚款500元/人,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维护安全管理秩序 1、各子项目公司应制定制度、办法,落实有关人员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畅通无阻;对瞒报、延报、谎报生产事故和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8、,处罚5001000元/人/次; 2、指挥部各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必须从严、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三违”行为应提出处理或处罚意见,对在检查中走马观花、视而不见、见而不提、提而不处理的有关人员,予以100元/次的处罚; 3、上级领导、职能部门对安全管理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上级领导、职能部门沟通,争议问题可提请争议单位主管领导裁决;无异议的应坚决服从、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馈;对拒不执行、虚假执行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4、抵制矿井的生产管理制度,打击报复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干扰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次序,处罚其5
19、00元2021元/人次;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处罚比照上述的处罚规定执行。本办法自云南天原煤矿建设项目指挥部领导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矿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矿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矿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使消防安全工作形成
20、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良好局面,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矿所属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为矿行政正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消防安全职能部门是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管办)。 第五条职责 (一)矿消防安全责任人(矿长)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矿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矿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矿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证。 4.批准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
21、的重大问题。 5.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专(兼)职消防队。 6.确定矿实行逐级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矿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职责 1.依照消防法规履行矿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职责。 2.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评、同总结。 3.督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4.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更新防灭火新装备、新工具,整改隐患所需费用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报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5.批准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程、措施、制度、方案。 6.组织召开矿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决定对单位的奖惩事宜。 7.
22、为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断提高防火检查设备的科技含量。 (三)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安管办)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本单位内部各部门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其执行。 3.协助本单位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并监督其执行。 4.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和整改火灾隐患的技改资金投入计划,并监督其落实。 5.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6.监督和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在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灭火技能的宣传教
23、育与培训,协助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8.建立防火档案,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要求开展的工作。 29.对违反消防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有关规定。 2.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3.组织进行防火检查,监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不能整改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职能部门。 4.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5.完成上级领导及消防安全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单位其他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职工的职责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24、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汇报消防安全情况,特别要及时报告涉及火灾隐患的重大问题。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9.对职工进行消
25、防安全培训。 10.制止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311.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向行政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条实行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和固定设备以及防灭火设施和器材,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各生活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由电水暖服务中心负责,各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由驻矿服务部负责。 第八条各驻矿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外驻单位负责(包括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矿对其实行垂直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在同一建筑物或院落
26、办公的两个以上单位,其公用的消防车道、疏散设施由占用建筑物面积最大的单位负责管理,其他单位应服从其管理、监督、处罚。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承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各驻矿单位应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路畅通。 4.保障公共消防
27、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5.保障高层地下室的消防安全。 6.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7.建立消防档案。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4第十二条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安装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工程管理部在召开建筑工程图纸审查会时(地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要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 2.建筑工程图纸由综合办或安管办协助项目部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 3.矿在召开建筑工程招投标会议时,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综合办或安管办对投标单位的消防资质进行审核、调查,审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中标。 4.施工过程中,凡涉及消防工程的基建
28、项目,工程管理部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消防工程监理。 5.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6.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建筑及装修工程的预验收。 7.综合办或安管办根据建筑工程使用单位的性质、特点、确定防火单位的等级。 8.建筑工程使用单位根据确定的防火等级,建立健全有关消防制度、档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9.工程验收时,工程管理部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综合办或安管办协助项目部填写有关资料,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工程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
29、位界定标准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矿实际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如下: (一)建筑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的公共场所; (二)矿办公楼集控室、档案室; (三)地面变电所和变电站; (四)物资供应中心(加油站); (五)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六)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安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矿所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安管办负责管理、监督;地面消防工作由驻矿服务部管理,安管办监督。 第十六条凡在矿内承包安装
30、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有建设部或施工所在地省一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凡是承包装修工程的必须有施工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许可证,否则,不准总承包建筑工程(有消防工程的)和单项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必须指定专人(兼职)管理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做到责任、制度、器材、措施“四落实”,建立防火档案,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巡查、检查制度; 3.灭火应急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4
31、.消防控制室(矿调度室兼)值班制度; 5.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管理制度; 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6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9.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12.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八条矿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第十九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和处理,未经综合办或安管办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
32、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门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其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有效、完整; 4.消防安全重点部门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正在运行的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会议或聚会结束时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问题。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填写
33、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 7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矿每月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内容是: 1.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4.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5.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管理情况; 9.易爆易燃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10.消防控制室(矿调度室兼)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1.防火巡查情况; 12.消防安全标
34、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并建立台帐。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设有自动消防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化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当场不能整改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防火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矿防火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8在火灾隐患未整改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
35、保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业。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属于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限期整改的隐患还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书面反馈给上述部门。 第二十五条涉及矿和地方整体规划而不能自行整改的重大隐患,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方案,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涉及使用安技措费用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出整改方案报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2.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同意后,再按安技措资金程序运行。 3.涉及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的相关事宜、由综合办办理。 4.隐患整改完
36、毕,整改单位应申请矿内进行验收,综合办出具验收意见书,无综合办的验收不准投入使用,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二十七条矿所属单位,凡涉及消防设施、自动报警、应急照明的更换、增加、维修、无论经费来源,都要将基本情况报综合办或安管办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工程竣工后,要由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否则,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六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矿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如下: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备的
37、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94.报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第二十九条下列人员应当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1.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电焊工。 4.电工。 5.仓库保管员。 6.油漆工。 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运输、管理人员。 8.重点单位、重点部门岗位职工。以上第 3、 6、7项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每年矿应按三分之一比例派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出外地学习,不断吸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灭火新技术、新装备,以适应矿消防安全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矿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时,授课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消防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
38、并取得授课资格证书,无授课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准讲课。 第三十二条矿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所占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要有内容、有测试、有记录、不能走过场。 第三十三条矿应制订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每年11月9日为矿消防宣传日,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安排较大声势的宣传活动。 第三十四条通过消防安全的学习和培训,使员工达到“四懂”、“三会”、“一熟悉”)即懂得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防火措施;懂得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熟悉本岗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矿内的灭火和应急
39、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 2.各组的职责; 3.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4.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措施; 5.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矿内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矿内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矿内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管理、
40、备查。 第三十八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矿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基本情况; 2.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7.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11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41、;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的情况记录; 9.消防工作考评办法; 10.消防奖惩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 1、 3、 4、5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人员、时间、部门、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6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7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条其他驻矿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矿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
42、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由矿给予表彰奖励,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矿应一次性奖励5000至20210元。 1.单位(班组、部门)或个人因消防安全工作特别突出,受省级以上单位表彰的。 2.在国家巨额财产和人民生命受到严重危胁时,挺身而出使危险 12中止者。 3.在抢救特大火灾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身负重伤者。 4.在重大火灾现场指挥果断,战术得当,使火灾危害降至最低程度者; 5.其他消防工作表现特别突出者。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由矿一次性奖励500至5000元,并在增长工资时优先考虑。 1.单位(包括部门、班组)和个人因消防工作突出,受地、矿级表彰者。 2.在扑
43、救重大火灾中表现勇敢、对制止火灾起到关键作用者。 3.发现火灾及时报警,使国家万元以上财产免受损失者。 4.在抢救重大火灾中奋不顾身,表现勇敢并受伤者。 5.在防灭火中有研究成果者。 6.重大火场指挥正确,能尽快扑灭火灾者。 7.在矿举行的消防知识竞赛中名列前三名(奖团体)者,技能比赛名列前三名者。 8.其他消防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第四十三条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属地消防法规,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处罚规定。 (一)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包括部门、班组)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1
44、.不按规定实行消防安全逐级防火责任制的。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定不清,无法落实的。 3.单位未确定消防安全归口管理单位,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4.未按规定履行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 5.防火安全责任人和岗位员工不履行自己消防安全职责的。 136.重点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 7.矿各部门未按本规定履行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程序或职责的。 8.不按规定进行消防业务培训的或培训不扎实的。 9.不按规定进行灭火和疏散预案演练、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10.单位及消防安全责任人不配合火灾扑救的。 11.未经同意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12.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巡查的。 13.单位(包括部门、班组)所整改的火灾隐患一时整改不了但又不向上级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的。 14.未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人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制定的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不规范的。 2.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其他行为。 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