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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煤业公司安全工作问责制度大同煤业公司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强化各级领导安全责任落实,规范安全管理工作秩序,强力推进安全工作的基层、基础建设,促进地煤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更加严格科学规范,实现安全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工作问责制,是指地煤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过失、过错及责任不落实等问题进行问责的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发出预警或提起问责,要求就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
2、责任的制度。第三条 问责范围本制度是指对地煤公司所属单位、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在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以致影响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惩戒和责任追究。第四条 问责原则问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地煤公司成立安全工作问责领导组,负责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组 长:李守礼 徐 成 林 平副组长:周 刚 马存柱 韩焕胜 范 辉 陈廷理 陈金山 叶志红成员单位:组织处、人力资源部、纪委、工会、宣传处、安监分局、生产部、技术部、机电部、通风部。安全工作问责领导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
3、问责机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的制度措施,建立科学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评价考核标准及办法,严格落实责权一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听取有关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的汇报,安排、领导、督促、协调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的开展,并对各单位安全生产问责工作进行考核。安全工作问责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办公室主任:纪保华办公室职责:在安全工作问责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的日常协调、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办法,具体开展安全生产问责工作,定期向安全工作问责领导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各级安全生产问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安全工作问责领
4、导组,负责其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第六条 地煤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问责例会制度,定期由安全工作问责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召开安全生产问责例会,通报安全生产问责工作进展情况,并就相关工作进行安排、布置、落实。第七条 安全责任各单位是其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总责;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领导负责分管业务系统的安全工作。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煤公司向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发出警告:(一)对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指示、文件、规定落实不及时、不迅速,存在不到位现象的;(二)没有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处理安全工作
5、事项,造成工作延误,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工作作风不扎实,入井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入井天数没有按规定要求完成,入井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四)“岗位就近管理“、”班组全程管理“、“安全程序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五)“人人都是通风员”长效机制、隐患排查长效机制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六)没有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申报、管理和有效监控,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煤公司向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提起问责:(一)对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指示、文件、规定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二)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交办事项能办面不办,
6、能提前办而借故拖延;给安全工作带来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对上级下达的安全工作、基层和基础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规划目标及要求没有按期实现的;(四)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五)虚报、瞒报、迟报、漏报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定具体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久提不除,整改不力,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七)没有足额提取使用或挪用、挤占、转移安全费用的;(八)重点安全工程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且没有充分理由的;(九)出现重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十)发生重大未遂非伤亡事故
7、的;(十一)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十二)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十三)根据群众、媒体舆论和组织的检举、举报、经查证情况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十四)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第十条 接受问责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被问责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地煤公司写出汇报、说明情况,同时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情况回答问责组的询问。第十一条 安全工作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问责方案包括问责小组人员组成、问责内容等;(三)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地煤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 地煤公司根
8、据问责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作出问责处理决定。第十三条 安全工作问责处理决定分为:(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诫勉谈话;(五)黄牌警告;(六)责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四条 对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安全工作警告或约谈的,要对责任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问责。第十五条 对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安全工作问责的,要加重一级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第十六条 安全工作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安全工作问责小组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第十七条 地煤公司在作出问责处理
9、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第十八条 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地煤公司纪委(监察)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第十九条 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及职工群众公开。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工作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人身伤亡及重大非伤亡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地煤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