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台孜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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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台孜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后台孜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二一三年七月目 录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登记制度各级领导、智能部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度矿领导值班制度安全信息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度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制度双回路供电管理制度三员入井检查制度安全活动日制度班前会制度巷道维护管理制度井巷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新工人培训教

2、育制度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防灭火及火区管理制度瓦斯检查管理制度排放瓦斯管理制度巷道贯通管理制度井下爆破管理制度测风和调风管理制度盲巷管理制度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井下电器设备防爆管理制度停、送电管理制度防治水管理制度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预测预报制度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矿井水害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日报表审查签字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监员巡回检查制度兼职安监员管理制度安监员考核制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三违人员处理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图纸资料管理制度地质测量管理制度特殊工种人员档案管理制度井上、下工业卫生管理制度井上、下通讯管理制度通风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运输管理制度封闭墙管理制度井下火工品管理制度老空

3、区、积水区管理制度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提升钢丝绳管理制度一坡三挡管理制度探放水管理制度调度管理制度现场管理交接班制度矿井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自救器管理制度备用主扇管理与反风试验制度来矿人员登记检查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调度安全例会制度矿灯房定期检查和更新制度矿灯使用须知矿灯领用发放考勤制度矿灯房交接班制度电气设别定期试验制度仪器保养制度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瓦斯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通风系统管理制度防尘洒水管理制度粉尘检测制度通风设施管理制度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瓦斯管理制度一通三防例会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矿领导带

4、班下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地面设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安全与卫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煤矿班组管理制度煤矿顶板管理制度六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安全监控系统1、安全监测监控工岗位责任制2、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报告制度3、瓦斯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4、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5、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6、瓦斯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第二条人员定位系统1、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2、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系统故障报告制度3、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和传输的定期检修制度4、人员定位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5、人员定位系统设备报废制度6、煤矿

5、井下作业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第三条压风自救系统1、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2、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3、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4、压风机司机岗位责任制第四条供水施救系统1、供水施救系统设施设备定期检修制度2、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第五条通信联络系统1、通信联络系统操作人员岗位职责2、通信联络系统维修工操作规程3、通信联络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4、通信联络系统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管理制度5、通信联络系统值班制度6、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7、通信联络系统运行管理制度8、通信联络系统故障报告制度9、通信联络系统报警求救信息上报制度10、通信联络系统管理制度一二、瓦斯检查员现

6、场交接班制度一三、敲帮问顶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是煤矿的首位工作,搞好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亡,更关系到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和维护广大员工生命安全,更是煤矿企业落实三个代表 的具体体现。为推动煤矿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各单位的安全工作有目标、行为有规范、考核有标准、奖惩有依据,结合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特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一、目标制定的原则1、整合一致原则。煤矿安全目标是各单位分目标的依据,各单位的目标要服从矿总体目标。2、均衡协调原则。各单位目标之间,要注意协调均衡,正确处理好主次目标之间的主从关系和各分目标之间任务、范围、职责、权限关系以及各个目标实施进程上的同步关系,以保

7、证总体目标的实现。3、分层负责原则。煤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任人,领导班子对矿目标负责,同时对各单位的分目标提出要求,各单位的科长、队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目标负责。二、目标制定的程序1、矿每年初根据煤矿安全目标规划和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结合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矿安全奋斗目标,并形成文件下发各单位。2、各单位安全目标制定实行自上而下、层层分解。3、各分管领导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在矿安全奋斗目标指导下,与分管单位的(科长、队长)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分目标,形成书面资料报分管领导。4、各单位按照分管领导所确定的分目标,由各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细划成各

8、具体目标,要对每项目标完成的时间、进度和所达到的标准有具体要求,落实到每个岗位,责任到人。三、目标的内容1、上级部门及公司所布置、安排的日常工作。2、矿布置的重大安全工作。3、矿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完善和强化的安全工作。四、目标的实施1、各单位按照本单位所制定的目标,由单位第一负责人检查督促本单位目标完成情况,每月针对目标完成情况及未完成原因进行分析、通报,奖优惩劣,增添措施,保证目标进度。2、安全矿长牵头按月检查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安全办公会通报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对今后工作做出具体的安排意见。五、目标的考核1、各单位按月总结每个责任人的目标完成情况,建立个人安

9、全目标档案,作为个人平时和年度考核的评价依据。2、各分管领导要对所分管单位全年工作做出客观而公正的评价意见,肯定成绩,提出不足,并写出书面评价意见,作为年终单位考核评价依据。3、由安全科负责收集各单位日常安全目标分析、评价考核、情况;由安全矿长牵头对矿全年安全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按照安全奖惩制度提出奖惩意见。安全奖惩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矿井安全管理需要,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煤矿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安全生产管理单位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有关单位、人员实施安全奖惩,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说明的,按其他文件或规

10、定执行。矿有关文件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依本规定为准,但遇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条件不具备等)矿另有决定或规定的除外。凡本规定中与上级文件或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或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单位、各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规定。安监处(科)对本规定行使监督权。第四条 安全奖惩按照安全管理、作业行为的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安全奖励资金的发放向安全生产现场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倾斜,重奖重惩,避免平均主义。第五条 安全奖惩资金的发放与扣缴由安监处(科)按本规定提交意见到矿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凡上级部门对矿发生的各类安全罚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全额承担。劳资科和财务科负责将各项安全奖惩资金的发放与

11、扣缴执行到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安监科每月对安全奖惩情况进行及时通报。第二章 安全奖励第六条 矿井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奖励50020001、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重、特大事故或大幅度减轻事故灾害程度者。 2、发现隐患或险情,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伤亡事故或使矿井设备材料免遭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者。 3、事故发生后,从险情中直接抢救出遇险人员,避免事故扩大的抢险有功者。 4、进行安全技术革新,革新项目经公司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确定为安全生产作出重大贡献者。 5、积极推广和应用安全新技术、新设备,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七条 反三违是各级干部和职工的职责。凡发现的三违要

12、统一报到安监处(科),安监科逐月(季)统计上报,矿根据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奖励100500元。1、各级干部或职能管理人员,每季度内制止、检举揭发三违三起以上,一般职工每季度内制止、检举、揭发三违二起以上者。2、对盗窃、破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器材(铁门、道档、捕车器、照明装置、信号设施、瓦斯检测装置、通风设施、防尘设施、防灭火设施、自救器、顶板离层仪、锚杆拉力计、安全仪器仪表、通讯设施、井下安全警标、记录牌板等)者予以及时制止、检举、揭发的人员。 3、拒绝或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避免可能发生人身事故或其它事故者。 4、为安全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第八条 对各单位、各岗位人员的

13、月度或年度安全奖励,按矿当年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规定执行。第三章 三违处罚第九条 年度内,凡个人出现一起一般性三违的,罚款100500元,出现第二起时,罚款5001000元,出现第三起时,罚款2000元,出现第四起时,罚款3000元,出现第五起时,予以开除。第十条 年度内,凡个人出现一起严重三违的,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年度内,个人出现第二起严重三违时,予以开除。第十一条 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者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5%,最多不超过2000元;造成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予以开除,并根据有关规定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第十二条 凡因三违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

14、轻伤的,责任者支付伤者医药费的20%,并对其罚款100500元;造成重伤的,责任者支付伤者医药费的20%(最多不超过2000元),并对其罚款5001000元,造成他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予以开除,并根据有关规定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法律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安监员提前离开现场,罚款100500元,不到现场或提前离开现场后,现场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离本岗位,并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十四条 单位在一个月度内出现严重三违超过2起以上(含2起)的,各罚单位党政主管干部100200元,罚当班跟班队(科)长、班(排)长200300元/人。第十

15、五条 对制止、检举、揭发违章违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讽刺打击报复的,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触犯法律的,移交法律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律按严重三违处理。(一)共性方面1、 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2、 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而私自作业的。3、 现场存在的隐患未处理好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而私自作业的。4、 非特殊工种未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而从事特殊作业的。 5、 特殊工种班中脱岗、空岗、窜岗、睡觉、打架、不执行交接班、酒后上岗的。 6、 偷盗、破坏、损坏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 7、 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8、 酒后入

16、井或携带烟草等点火物品入井的。 9、 干部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10、 其它严重三违行为。(二)采煤1、 采煤工作面未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2、 进入采空区作业的。 3、 支护、打眼、放炮与回柱放顶平行作业达不到规定距离的。 4、 提前回料的。(三)掘进1、掘进工作面未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的。(四)机电1、 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2、 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3、 强行送电的。 4、 开关打木楔或用钢丝、铁丝等勾保险的。 5、 操作高压电器时,不戴绝缘工具的。(五)运输1、 爬车、跳车、蹬勾头(车梯)、坐溜子的。 2、 走车走人或走车时未躲入躲避峒内的。 3、 无措施用溜子运送物料的。 4

17、、 超挂车的。 5、 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档、保险绳、钩头、销子等安全设施的。6、 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或进行其它悬钩作业而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7、 不打信号开车或不按规定信号开车的(提升机、电绞、电机车、回柱机、溜子)。(六)通防 1、 同时打开同一地点的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2、 瓦斯工不按规定顺序、路线、时间检查瓦斯或空班漏检,弄虚作假、三不对口的。 3、 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继续作业或瓦斯工对此不予制止并汇报处理的。 4、 人为造成局扇无计划停风或者任意停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的。 5、 采掘工作面干打眼或未按规定打开喷雾的。 6、 无措施擅自进入盲巷的。

18、 7、 不检查或不排放瓦斯就送风的。(七)火工品1、 放炮时不装水炮泥的。 2、 放明炮或放糊炮的。 3、 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 4、 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5、 放炮不设警戒或警戒距离不够的 。 6、 私闯警戒的。 7、 警戒人把关不严,放他人进入警戒线以内的。 8、 队长、排(班)长在放炮前清撤人员时,漏撤人员的。 9、 放炮时,不及时撤离却在警戒线内作业或逗留的。 10、 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而放炮的。 11、 炸药、雷管不放在规定容器内或混放的。 12、 放炮工私自将炸药、雷管、放炮器交于他人的。 13、 私藏炸药、雷管的。 14、 他人乘坐火工品专车、运送火工

19、品人员乘坐非火工品专车的,或发生该两种情况时,信号工不予制止的。 15、 押运员允许他人乘坐火工品运送车辆的。 16、 药库保管员允许闲杂人员进入库房的或违反八项管理制度中任何一款的。 17、 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进入地面火工品库房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一)共性方面1、 非特殊工种班中脱岗、空岗、窜岗、睡觉、打架、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2、 地面工种酒后上岗的。 3、 有证而不持证上岗的。 4、 非特殊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 5、 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的。 6、 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7、 不带自救器下井的。 8、 放入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岗位或闲杂人员私自进入要害岗位的(放

20、入、进入炸药库按严重三违处理)。 9、 上、下井不排队候车、抢上抢下的。 10、 人行车已满员却上车的。 11、 人行车超员信号工不予制止的。 12、 乘座人行车不挂防护链、在人行车运行时将身体某部位或携带物品伸出车外的。 13、 井下打开矿灯头的。 14、 班后不及时交还矿灯、自救器、瓦斯便携仪的。 15、 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16、 防护用品穿戴不全的。 17、 保险带不按期试验的。 18、 其它一般性三违行为。(二)采煤1、 站在溜子及链板机上作业的。 2、 不及时敲帮问顶的。 3、 煤壁伞檐超过规定而未及时处理的。 4、 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的。 5、 放炮后不及时挂梁、支护的。

21、 6、 不按规定打临时支护和扶棚的。 7、 溜子推移后,不及时打正规支柱的。 8、 软底不穿铁鞋的。 9、 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的。 10、 特殊支架未挪移或挪移不合格进行回料的。 11、 回料时不详细察看顶板情况的。 12、 回出的支柱不放在规定的位置并没有全承载的。13、 回料时不设挡矸帘或退路清理不好的。 14、 用手镐、斧子或其它工具代替卸载手把、对单体支柱硬砸硬敲的。 15、 作业时,不将电缆、注液枪管、防尘水管等吊挂好的。 16、 未采取支柱防倒措施的。 17、 煤矸混运,不及时分拣的。(三)掘进1、 不及时敲帮问顶的。 2、 迎头临时支护设施不正常使用的。 3、 迎头不按规定及

22、时架棚的。 4、 维修巷道时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的。 5、 维修巷道时,大拆大拿的。 6、 煤矸混运,不及时分拣的。(四)机电1、 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的。 2、 擅自起动机电设备的。 3、 检修机电设备时,开关不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的。 4、 失爆设备入井的。 5、 不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6、 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五)运输1、 设备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煤、矸杂物的。 2、 用其它材料代替溜子保险销子的。 3、 斜巷电绞不带电松车的。 4、 电绞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5、 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或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 6、 用其它物料代替电机车保险或联接销子

23、的。7、 电机车司机开车时,将头或身体某部位伸出车外的。 8、 电机车灯(含头、尾红灯)、铃、闸、撒沙装置不齐全、不合格或无司机室、棚而开车的。 9、 用铁丝等不合格材料作为电弓子引线的。 10、 人离开电车时不将电机车手把取下或随便交于他人的。 11、 电机车跟车工不带钩子和哨子操作的。 12、 电机车运行时遇行人、障碍物或拐弯时不鸣笛,不减速的。 13、 电机车运行时不按规定开照明灯或红灯的。 14、 人行车或电机车牵引大件 设备、物品不用正规合格绳头或连接装置的。 15、 重车装得超高、超宽或料车上物料捆扎不牢的。 16、 未经调度室同意私自下料的。 17、 未经调度室同意私在井筒内上、

24、下大型物件或材料的。 18、 平巷推车放飞车的。(六)通防1、 通风员不按正规操作测风的。 2、 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的。 3、 瓦斯工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 4、 老峒不及时封闭或栅栏位置不正规的。 5、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影响按时封闭或未按时封闭的。 6、 风门不连锁的。 7、 在井下风门、栅栏、消防库、防火墙等前后存放杂物的。 8、 行人或走车后,不随手关闭风门的。 9、 正向风门不自动关闭的或反向风门不自动关闭而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 10、 巷道或工作面防尘不到位的。 11、 链板机、溜子司机在运输期间不开防尘水的(煤潮湿、振动不飞扬除外)。 12、 通

25、防设施损坏后而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 15、 瓦斯探头距离超过,挪移不及时的。16、 应挂牌管理场所没有挂牌管理或牌板记录填写不全、不清、不正确的。(七)火工品1、 用雷管代替竹、木棍在药卷上扎眼的。 2、 引药脚线未短路的。 3、 放大炮、大扒皮放炮或不按规定留煤垛的。 4、 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和便携仪的。 5、 做引药不避开电器设备或该处有人逗留的。 6、 放炮母线破皮露铜丝或有明接头而放炮的。 7、 放炮母线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或在放炮前后未扭结成短路的。 8、 放炮时,眼孔封泥不满的。 9、 放炮警戒牌、网不全的。 10、 领用、运送炸药、雷管不用专用炸药包、雷管盒的。 11、

26、放炮工不亲自携带雷管的。 12、 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的。 13、 雷管不进行二次导通的。 14、 检测雷管导通时,管体未放在防爆箱内的。 15、 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相符或帐、卡、物零乱的。 16、 不按规定程度审批、领用、发放、清退火工品的。(八)其它方面1、 操作机器时,机器不停却用手接触、掏碰旋转部位的。 2、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混合运送的。 3、 氧气瓶与乙炔瓶放置距离不够的。 4、 焊、割施工前不洒水防尘的。 5、 地面易燃易爆场所及井下焊、割施工地点不配有灭火器材或没有编制、审批焊、割施工措施的。第四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十八条 三违人员或事故单位在接到安监处(科)事故追查通知后,

27、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到安监处(科)进行追查分析,逾期不到的,罚责任人或相关人员100200元/人。第十九条 单位对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迟报或隐瞒不报,除按实际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100500元/人,因工伤不报、迟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负。第二十条 因规程措施编制、审批不严密或不及时,导致发生事故的,罚责任人1001000元,未造成事故但对安全构成威胁的,罚责任者50100元。第二十一条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下发后,责任单位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好的,各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100200元/条。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条安全隐患,安监部门连续发送两次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28、责任单位仍未整改的,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200400元/人,对因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党政主管按第十一、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 当班隐患未处理好,又不交班就上井的,对跟班队(排)长和现场人员罚款100500元/人。第二十四条 发生三违和各类事故时,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罚款按矿当年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出现较大以上隐患的单位,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现场责任人200500元/人,因此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党政主管、现场责任人按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执行处罚。第二十六条 凡因存在隐患被矿或上级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运行的

29、,一律按较大以上隐患处理。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较大以上隐患处理。(一)采煤1、 工作面支柱连续2棵以上(含2棵),累计5棵以上(含5棵)超高使用的(累计5棵以下支柱超高使用的按一般隐患处理)。 2、 工作面支柱初撑力合格率低于70%的。 3、 端头支护不用双楔梁支护的。 4、 断层、老峒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护的。 5、 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宽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6、 工作面缺梁少柱或空棚空柱连续2棵以上(含2棵),累计超过5棵以上(含5棵)的(累计5棵以下的按一般隐患处理)。 7、 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的。(二)掘进1、 迎头连续两棚以上空顶(帮)

30、或接顶不实的。 2、 迎头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3、 架棚巷道连续两棚以上(含两棚),累计五棚以上(含5棚)棚腿失脚、斜巷架棚退山、斜巷架棚迎山角度超过规定的(累计5棚以下按一排隐患处理)。(三)机电1、 井下供电系统(1) 电气失爆(含36V以上电缆线路的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2) 检漏继电器或煤电钻综保甩掉不用或现场试验不合格。 (3) 局扇风电闭锁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2、地面供电系统 (1) 过流、短路等保护装置失灵、损坏。 (2) 未按规定装备防雷击等装置或装置失效。3、提升系统(1) 闸磨、过卷、松绳、脚踏紧急制动安全保护试验不合格。 (2) 钢丝绳不按规定

31、进行试验和更换(有报告批准的除外)。4、主扇风机 (1) 备用风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启。 (2) 防爆门不起防爆作用。5、锅炉、压力容器 (1)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或不按期校验。(四)运输1、轨道运输 (1) 斜巷装备及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或未按规定数量装置的。 (2) 斜巷人行车制动装置失灵。(五)通防 1、 矿井、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风量不足。 2、 局部出现循环风。 3、 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煤尘飞扬严重的。 4、 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 5、 变电峒室(泵房)防火门不起作用或安全出口不符合要

32、求。(六)火工品1、炸药库超储或炸药、雷管的存储方法不符合规定。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一般隐患处理。对于一般隐患,责任单位必须按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整改(其中要求现场整改的必须现场立即整改),否则各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及责任人100200元/条。(一)采煤 1、 泵站压力指示器失效、液压系统漏液。 2、 乳化液配比浓度达不到规定值,乳化液浓度检测、配比工具不全。 3、 超前出口20m范围内高度、宽度达不到规程规定。 4、 超前支护不符合规定。 5、 两巷最低高度小于规程规定。 6、 工作面连续2棵单体支柱失效或全面失效支柱达5棵以上。 7、 双楔梁双楔使用不好。

33、8、 特殊支架接顶不实、首尾不相接、断梁少柱。 9、 架棚接顶不实、少笆片、少棚棍、笆片扎扣搭茬不合格、棚棍放置不合格。 10、 架棚前倾后仰、调斜、梁头不齐、棚距超过规定、支柱角度不正。 11、 未按规定进行矿压监测、预报。(二)掘进1、 架棚巷道架棚前倾后仰、调斜、棚距超过规定。(三)机电1、井下供电系统(1) 接地装置不合格。 (2) 采掘供电未分开。 (3) 开关内保护装置不用或整定不合格。2、提升系统 (1) 高压换向栅栏门不闭锁。 (2) 速度保护未按规定整定试验。 (3) 后备保护不符合要求。 (4) 方向闭锁不符合要求。 (5) 深度指示器及失效保护不合格。(6) 防坠器不按规

34、定试验。 (7) 井筒内各类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要求。3、主扇风机 (1) 风机轴承温度监测仪表不符合要求。 (2) 负压监测装置不符合要求。4、主排水系统 (1) 主排水系统没有可靠的备用引水装置。 (2) 水仓不按要求清挖。5、地面供电系统 (1) 电气设备有放电、超温现象;油浸设备有渗油、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现象的。 (2) 主扇、主提、副提等重要负荷供电线路有T接用户。 (3) 导线有断股、烧伤、垂度超限现象。 (4) 导线交叉跨越、离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规定。 (5) 杆塔横担开裂、扭斜、变形,缺少螺丝、连铁,瓷件网络放电、烧伤、裂纹、损坏、积尘、油污较多。 (6) 线盒严重渗油,电缆挤压

35、、变形。 (7) 高低压电气设备、电缆同室,无隔离护栏、警示牌。 (8) 防雷、接地系统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的。6、锅炉、压力容器 (1) 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验。 (2) 气缸不使用合格的压缩机油。(四)运输 1、 轨道运输的各类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2、 轨道质量不合格,道木杂物多,影响车辆运输。 3、 坏矿车不及时修复。 4、 绞车基础不牢或压迎柱不符合要求。5、 电机车的灯(含头、尾红灯)、铃、闸撤沙装置不齐全、不合格,缺少司机棚、室。 6、 牵引网络高度不符合规程要求。 7、 架空线有少绷(拉)绳、绷(拉)绳断裂等吊挂不合格现象。(五)通防 1、 风门跑风、漏风。 2、 风速超限。 3

36、、 未按规定使用瓦斯断电仪和便携仪。 4、 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不齐全。(六)地面场所 1、 线路老化、接线盒、刀闸、开关等无防护罩。 2、 电气保护装置不全、失效。 3、 同铜丝、铁丝、铝丝等替代保险丝。 4、 低压线路未装低漏保护或现场试验不合格。 5、 电线乱搭乱接或有明接头、漏电。 6、 电气设备上方有漏雨现象。 7、 高压电气设备无外壳、裸露电气设备防护装置不全或失效。 8、 电气设备有放电、发热、刺火现象。 9、 电气设备响声异常或严重超温。 10、 大型旋转设备无防护栅栏。(七)其它方面 1、 应配置消防器材的场所,消防器材不齐全或失效的。 2、 井上、下各生产场所通讯系统不畅通的

37、。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责任者1005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1、 漏发水害预报或水害通知单的。 2、 漏发巷道开窝、透窝通知单的。 3、 因地质、测量工作错误,给施工带来影响的。4、 生产场所自然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第五章 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各单位必须利用每周一安全活动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要有会议记录,每缺少一次,各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3050元。第三十一条 在组织举办的各类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复训中,各单位必须按照矿下达指标安排参训人员,每缺一人次各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100500元。第三十二条 供销部门提供不合格安

38、全生产材料设备,罚主管科长、分管科长及其它责任者每次100500元/人,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发现矿灯灯头无锁、灯头锁不紧或不到点,罚灯房3050元/盏。第三十四条 井下车底超高,罚当班清车班20元/辆;迎头矸子车超高,罚当班10元/辆;煤车未放满罚当班10元/辆。第三十五条 井下锚杆(索)角度、间距、外露长度、螺母扭距不符合规定的,罚当班10元/个;井下锚网压茬、扎扣不符合规定的,罚当班10元/处。第三十六条 随意丢失、浪费生产材料的,责任者照原价赔偿。第三十七条 回收上井物料不及时运走的,罚责任单位主管队(科)长50100元/次。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第一章 总

39、 则第一条 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加强矿井技术基础管理,煤根据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后台孜煤矿各项工程的施工。第三条 需要编制设计、规程和措施的工程项目 矿井基建、技改、扩建、开拓延伸、采区开采、采面生产、巷道 掘进、硐室施工、井巷维修、生产安全隐患治理以及其它专项工程在 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设计、规程或措施。第四条 设计、规程和措施的编制依据 编制设计、规程和措施必须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矿井设计规范、AQ 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生产、施工现场的实际条件进行编制。第五条 设计、规程和措施的编制单位1、需

40、要外单位编制的设计 (1)、矿井技改、扩建、开拓延伸、井筒大修等大型设计,委托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2、煤矿自行编制的设计 (1)、采区设计方案、采区设计、一般硐室、采区煤仓和采区上 下车场等设计,由本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科牵头,机电科、通风科、等单位协助编制。(2)、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部门编制。第六条 设计、规程和措施的编制要求1、准备工作 (1)、认真学习研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 技术规范,特别是煤矿安全规程、AQ标准、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和规定。 (2)、明确工作内容,掌握编制依据。 (3)、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根

41、据所要解决的问题,确定调查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使设计建立在客观实际的基础上。2、采掘作业规程的内容: (1)、原始资料:施工区域内巷道关系、采掘情况及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围岩特性、矿压情况、瓦斯、煤尘、煤层自燃性等。 (2)、设计参数:井巷断面、支护型式、井巷布置、采高等。 (3)、施工工艺参数:工艺流程,采、掘、运、供电、安全等生产系统,顶板管理方式与临时性、特殊性支护等。 (4)、劳动组织管理方式及正规循环图表。 (5)、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范重点及其对策,避灾路线、与本工程相关的其它辅助系统的注意事项等。 (6)、主要技术经济指标。3、采掘作业规

42、程及施工措施应在工程开工前两周由矿技术员编制完毕,然后报矿有关单位审批。4、单项、小型或简易临时工程、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应按规定编写施工措施,该措施应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要求编写。5、设计、规程和措施要做到内容齐全、字迹工整、图表清晰、数据可靠。第二章 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第七条 编制的设计、作业规程和重要措施由本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矿长、分管副矿长、分管副总、相关生产科室及区队负责人等人员参加会审,拟定会审意见,并经与会人员签字生效。第八条 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本矿技术副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分管副总、相关生产部室及区队负责人等人员参加会审,拟定会审意见,并经与会人员签字生效。第九条 会签人员对所

43、管专业负责。个别会签人员会审不在时, 可委托合适人选代签,委托人与代签人负连带责任。第三章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发放第十条 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主要有: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技术科、安全科、机电科、调度室、通风科各一份,与工程结算有关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发放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有发放记录和签字。第四章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前,由区队技术负责人或持有安全资格证书的区队负责人将已审批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贯彻, 贯彻范围包括从事该项工作的全体人员(包括区队长在内),贯彻后要进行考试

44、,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第十二条 因故未能参加贯彻的人员在下井前必须先进行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第十三条 贯彻规程措施时要有记录,写明每次贯彻的时间、地 点、 贯彻人与被贯彻人姓名, 考试或考核的具体情况和被贯彻人签字。第五章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补充和修改第十四条 当生产和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对规程、措施进行 补充或修改,按审批程序审批后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并对从事该项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贯彻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审批、贯彻、发放、考试程序见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六章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监督第十五

45、条 在规程措施实施后,区队干部必须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保证现场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十六条 安全科、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等业务职能部门根据各自业务性质,对规程措施进行监督检查。1、生产技术科根据地质构造、水情水害、测量贯通、设计、地质条件等方面的情况变化督促有关单位修改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2、调度室负责根据生产条件变化及时督促有关单位修改作业规程及措施。3、机电科以检查机电设备布置合理性和调整后的规程整改及贯彻落实为重点。4、通风科负责对规程措施中的一通三防内容进行检查落实。 5、安全科负责对规程措施的安全要求、贯彻情况检查监督。第十七条 在事故多发区和安全防范重点区内进行

46、采掘施工时, 根据上级对各主管矿领导的安全业务分工原则,由主管矿领导负责, 以其所主管职能科室为牵头单位,组成安全领导小组,进行重点管理 (包括带班,定期专业会,分析会等)。1、有关防治水、测量贯通、过特殊构造以及设计重大修改工作, 由总工程师负责,分管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科、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和施工区队成立领导小组。2、有关煤层自燃、煤尘、瓦斯等重点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安全副总组织安全科、救护队、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和施工区队成立领导小组。3、有关顶板管理(包括采面装面、撤面、初采、初次放顶、过中 间巷、过断层、老巷、破碎带等)、文明生产等方面的工作由生产副矿长负责

47、,分管副总组织安全科、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和施工区队成立领导小组。4、有关机电设备安装、大修、设备更换以及关键运输环节等方面的工作由机电副矿长负责, 机电部牵头, 组织安全科、 调度室、 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和施工区队成立领导小组。重大安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为了及时汇报、统计、调查和处理重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特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 、性质严重、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故。二、本规定适用于重大事故,但国家已有规定的除外。三、重大事故的汇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四、重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五、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1、立即将所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及时公司专属管理部门和各级行政主 要负责人及分管矿领导,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政府有关管理部门。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第一项所列部门。六、重大事故汇报程序的规定1、重大事故汇报程序(1)矿属各队组在井上下任何地点发生人身或非人身事故时,带班队长、班组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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