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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以及黔卫发(2005)63号关于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与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执业注册年终考核和岗位聘任相挂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继续医学教育,是指经院校基本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以在职业余学习为主,短期脱产学习为辅的终身性医学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使卫生技术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第三条 培训对象:(一)初级职务的卫生技
2、术人员,按照科室培养计划实施。(二)中高级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含医、药、护、技),必须每年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医院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专家考评组、办公室,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形成上下衔接、职责分明的组织管理体系。第五条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由院长和相关部门领导组成,通过下设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教科)履行如下职责:1.负责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领导工作;2.制定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3.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医院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
3、 4.负责与院外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的联系、交流和协作;5.对全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6.负责学分的认定、申报和登记,第六条 医院专家考评组由各临床科室专家组成,负责监督继续医学教育计划的完成,考评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效果并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提供评估报告。 第七条 各科室成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小组,由科主任负责,负责组织实施科内各种形式的业务学习、组织人员参加院内学术活动、记录学习情况、申报学分登记。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及相关管理第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组织的以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旨在使卫生技术人员不断
4、更新、拓宽知识,提高技能和增强综合素质及创新能力。第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灵活多样,以业余学习、自学和短期培训为主,同时采用学术讲座、培训班、临床进修、远程教育、学术会议、临床病例讨论、大查房、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等多种方式实施。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材、学术报告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科研立项及奖励等亦视为参加继续教育。第十条 各科室根据业务发展规划,每年制定进修计划上报医教科,由医院根据总体发展需要,分期分批派人进修。进修人员需按规定与医院签订进修合同,学成返院后应撰写进修述职报告上交医教科,并在院内或科内作专题宣讲,否则不予登记学分。第十一条 院外各种培训班、学习班、专题讲座,由医
5、院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参加人员返院后应在相关科室传达培训学习内容。第十二条 省内外学术会议,必须有论文被会议录用且该论文事先经医教科审查、盖章、备案方可获准参加,无论文或论文未经医教科审查、盖章、备案者,一律不批准参会。参加省外会议名额每年控制在5名以内(以先后顺序为准),参加省内会议名额不受限制。参会回院后,应向医教科汇报并在相关科室内传达会议精神,否则不予登记学分并扣会务费50%。第十三条 各学会的理事或常务委员,每年可参加学会召开的理事会议或年会一次。第十四条 鼓励业务技术人员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向各合法医学期刊杂志投稿、发表。论文在投稿前必须经医教科审查、盖章、备案,以对论文
6、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违者将减半登记该论文的学分。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尤其要注重中医药临床科研,大力发挥中医特色。积极申报科研成果并用于临床,科研成果在临床使用中取得明显实效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十六条 积极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认真撰写自学笔记及综述,在科内交流。第十七条 鼓励通过计算机网络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认真作好学习笔记。第十八条 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学术活动,每次参加活动均须按规定进行签到,作好学习笔记。第十九条 各科室认真组织好临床病例讨论(包括疑难危重及死亡病例讨论
7、、术前讨论等)、业务大查房,作好详细记录。第二十条 各科室认真搞好对实习生、进修生的教学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报医教科审批后实施,有教案及详细记录。第二十一条 非中医院校毕业的医护人员,应采取各种形式努力学习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认真作好学习笔记。第四章 学分管理第二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凡我院卫生技术人员每人每年必须取得25学分,其中高、中、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类学分分别不低于9、7、6学分,其余为类学分。类学分可以替补类学分。第二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执业注册、年终考核和岗位聘任的必备条件。1职称晋升:(1)初级职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至第四年
8、修满规定学分,方可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至第五年度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资格考试,方可晋升中级职务。(2)中级和高级职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25学分。未达到年度规定学分一次,专业技术职务缓晋一年。任职期至第五年修满规定学分,方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当年未获准晋升者,次年仍必须修满25学分,依次类推。2. 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执业期间,必须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方予注册,才能执证上岗。3. 年终考核: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不能完成当年规定学分的,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优。4. 岗位聘任: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期间内,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
9、,才能继续该岗位聘任。第二十四条 学分授予及登记严格按照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1.学分登记工作每年十二月份进行一次,除特殊情况以外,其他时间不予办理。2.在院外所获I、类学分,以学分证明原件为依据进行登记;个人发表论文、参加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外出进修等均按州医继教发20062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学分登记。3.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院内组织的学术活动者,当年其院内类学分视为0分。第二十五条 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就读前必须经单位同意,并在人事
10、科备案,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凭年度考试合格成绩证明,登记学分。未经批准和备案的不予登记该项学分。第二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和登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严肃性很高的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专业技术人员都要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同时获取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为一时之需而无端索要学分的情况,将一律予以拒绝。第二十七条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的 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均将记入继续医学教育档案保存。第二十八条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专家考评组和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完成情况。第五章
11、经费管理第二十九条 医院结合实际情况,每年安排部分继续医学教育专款,用于本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第三十条 (1)在省外、省内、州内进修的,均每天补助4元,可享受年终福利奖的一半;(2)经医院批准参加学术会议,费用实行包干制:参加省外会议,副高以上职称人员2000元以内,中级职称人员1500元以内,初级职称人员1200元以内;省内会议,一律600元以内。由科室和医院各承担一半,凭发票报销,超支不补,节约归公。(3) 经医院统一安排参加的培训班、学习班费用,据实报销。(4)学会理事或常委年内只报一次出差费用,由医院和科室各承担一半。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 对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年终评优将予优先考虑。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侵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权利的科室或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给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科室或个人,将处以罚款100300元。第三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医院统一安排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或无故不完成学习任务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扣发学习期间工资和奖金。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