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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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推进我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卫生部、原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和能力。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执业,具有士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卫生技术

2、人员(参加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人员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规定执行)。第四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统一安排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在学习期间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和检查。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医疗卫生单位要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和

3、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的卫生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管理体制。除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由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其他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都实行属地管理。自治区、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均应在本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设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和要求,做好本辖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考核、登记、审核等各项管理工作。 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组织。委员

4、会由卫生、人社行政部门、高等医学院校、医学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学科组,学科组由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 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1、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政策,制定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各项规定和实施细则;2、制定全区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3、评审、批准和公布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向卫生部推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编写和修订卫生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大纲、组织全区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并向全国推荐。4、对全区卫生专业继续教育工作和认可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总结交流卫生行业继续医学教育先进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

5、和个人,并及时向自治区主管部门反馈执行情况和推荐自治区级先进单位和个人。5、组织本区与国际、国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交流、研讨和协作。6、加强对继续教育基地的领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卫生厅科教处),做好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的证书验证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7、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公布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设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作为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的职能:1、根据自治区和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上一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决议,制定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

6、年度计划;2、组织本市年度国家级、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和申报;3、审批并公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监督管理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及统计报告;对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检查和指导;5、组织协调本市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验证工作。县(区)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的职能由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确定。第八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明确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审查和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继续医学教育文件、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第九条 各级卫生、人社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制度,强化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医学学术团体应把

7、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认真落实。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第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反映医学学科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要特别重视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第十一条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第十二条 以三级医院和自治区级重点学科为依托,设立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保证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质量。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可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

8、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申报承办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规定执行。自治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宁继医委20103号进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第十五条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十六

9、条 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素质和管理水平。通过举办讲习班、研讨班、高研班等形式的教育,使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深刻理解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原理,掌握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方法及发展规律,保障全区继续医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第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要求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或使用电子信息卡登记学分,作为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继续教育证书由自

10、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级分类管理。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应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进行审查,并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医学教育档案。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报告制度。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应将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情况按有关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第二十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情况是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任职周期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拒绝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任职周

11、期内未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不得申报或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也不得申请执业资格再注册。第二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入单位工作目标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并作为对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第二十二条 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宁夏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各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各市也应定期对直属单位及各县(市、区)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医疗卫生单位和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每年要进行自评。医疗卫生单位应对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在临床推广应用所学知识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

12、励。第五章 经 费第二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并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列支和筹集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任务的完成。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个人也应承担部分费用。鼓励企业支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应在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安排,其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年财务支出中业务费的3%。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以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8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登记及学分授予办法(试行)(宁卫(科)发1998402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宁夏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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