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住所证明)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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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1、 基本信息(1) 申请人姓名(自然人):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登记地址: 送达地址: 代理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名称: 联系方式: 2、 行政机关告知(1)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住所备案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许可(2) 证明事项名称住所证明(3) 设定证明的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

2、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4) 证明的内容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住所。(5) 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

3、规定的证明材料。(6) 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7) 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8) 不实承诺的责任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二)对不符合法

4、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3、 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1) 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律师事务所)将地址为 的(租赁、自建)房屋作为律师事务所办公住所,期间保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相邻关系,若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承诺及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 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曾作出虚假承诺;(3) 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4)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5) 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6) 本人同意行政机关可采取以下方式检查:1、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进行核查;2、通过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核查;3、通过律师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方式进行核查。 本人愿意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核查、核验。(7)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行政机关(公章): 申请人签字(公章):日期: 日期:(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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