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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的通知 2021-11-17下午04:23:58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数:19120 粤建质20211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
2、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
3、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不
4、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六)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 (七)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
5、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第八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架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九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四)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五)未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的。 第三章人员违规量化扣分 第十条对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
6、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1分。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
7、)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四)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六)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8、(三)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五)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 (六)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七)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安全网的;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四)未落实本企业制定的安全检查制度的; (五)未
9、落实监理企业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 (八)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的; (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十)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 (十一)未对现场专职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的; (十二)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十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的; (十四)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档案管理制度的; (十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10、; (十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十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十八)脚手架、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模板工程施工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的; (十九)“四口”,“五临边”防护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十)未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二十一)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施工现场作业
11、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六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第十七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未落实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
12、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三)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检查上报建筑施工工人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情况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十八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的(按每箱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
13、章作业行为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九条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批准的; (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四)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施工作业和设备使用,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的; (五)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六)安全监理资料弄虚作假
14、,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第二十条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 (二)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的; (五)未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实施阶段安全评价的; (七)所监理的工程因
15、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八)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的; (九)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十一)监理周报(月报)未及时、如实反映工地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专业分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二条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
16、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的; (三)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进行旁站、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二)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
17、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专业分工及时参加阶段安全评价的。 第四章量化扣分的统计 第二十四条一个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及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值的,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二十五条在每次检查中,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
18、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累计分值。 第二十六条实施扣分时,如果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五章量化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负责动态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扣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共同执行。执行扣分的人员应主动向被扣分企业或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证)。 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取证充分,对违规事实即时
19、拍照、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实施扣分后,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当场向被扣分企业(人员)发出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资格证号、扣分原因、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扣分人签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 第三十条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动态扣分。 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第三十一条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
20、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实施扣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第三十二条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送达扣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扣分的机构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审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六章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
21、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在本省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
22、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半年至1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监理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5至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23、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个月至半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本省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至3个月,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非本省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
24、内任职资格1至3个月,期间停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1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 第三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3个月至1年。 第三十七条上述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被扣满分后的处理情况,将抄送全省各地级以
25、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全省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 第七章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 第二篇:四川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
26、行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1.3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事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
27、违规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规则进行扣分。同时,对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或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按照第四章规定给予加分奖励。对企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奖扣分相抵后,扣分分值达到本办法规定值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采取警告、吊扣或者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方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动态管理的过程。 1.4本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记分采取100分制,记分周期为1年。建筑施工企业1个记分周期扣分达到50分的,给予警告;扣分达到6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的处罚;扣分达到7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处罚;扣分达到8
28、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的处罚;扣分达到9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处罚;扣分达到100分的,给予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5对不在本省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施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并附相关资料,逐级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将其在本省的违章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1.6每次违章行为只处罚一次,以最高扣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 1.7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主要对分包企业扣分。对总包单位的扣分根据责任大小,按对分包企业扣分值的10%50%扣分。 1.8各市、州每月5日以前,将上月对
29、建筑施工企业的扣分汇总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于扣分达到50分以上的施工企业随时上报,以便发证机关做出相应的处罚。 1.9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扣分达到60分以上,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天以上处罚的施工企业,每季度公布曝光一次。并及时在有关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有关资料将同时传送省招投标机构、资质资格管理机构、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 1.10每年月日以前,由在川施工企业自行汇总本企业本年度安全扣分值,填入本企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手册并连同年度安全生产总结材料报送当地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手册年度登记部门审核,省属企业和中央在川企业报省建设
30、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登记部门审核。市、州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手册年度登记部门将年度登记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备案。 2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扣分规则 2.1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1.1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有附录所列2.1.1.1-2.1.1.12行为之一的,令限期改正并每项扣20分;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1.2企业业绩手册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一次扣20分。 2.1.3建筑施工企业拒不接受建管、质监、安监部门停工决定,强行施工的一次扣60分。 2.1.4
31、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一次扣60分。 2.1.5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次扣100分,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1.6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次扣除100分,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2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2.1施工单位有附录所列2.2.1.1-2.2.1.9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10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2.2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
32、限期改正并扣15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2.3施工单位有附录所列2.2.3.1-2.2.3.6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20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2.4施工单位有附录所列2.2.4.1-2.2.4.6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25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2.5工程项目安全综合评价不合格,每个项目扣20分。 2.2.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30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33、业整顿,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2.7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发现一起(人)扣10分。 2.3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行为: 2.3.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以下规定扣分。 2.3.1.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次扣除50分; 2.3.1.2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其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扣分值=50死亡人数10重伤人数5 2.3.2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
34、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3.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新的施工活动,在建项目全部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继续完成施工。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4在建设部、省建设厅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60分;在市(州)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0分。 3违章扣分的执行 3.1违章扣分由两名持证的执行人员共同执行,在执行扣分时必须出具行政执法证。 3.2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要对主要违规行为进行记录、
35、拍照,或以其他方式取证作为处罚的证据。 3.3实施违章扣分用的扣分表格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扣分表格应列明扣分原因、扣分值、工地、时间、整改期限、执行人等内容。 3.4违章扣分与对施工企业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责任同步执行。 3.5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奖扣分相抵后,扣分达到80分以上,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个月以上处罚的施工企业,应及时上报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办公室,并由省建设厅签发统一版本的通知书,书面告知该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 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奖扣分相抵后,扣分未达到80分以
36、上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15天处罚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执行,并报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办公室备案。 3.6在执行扣分时,扣分表格(见附录)一式两份,并由两名执行人和被扣分企业负责人或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一份由执行人交扣分执行机构录入档案,另一份交被扣分人。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确认,执行人双签见证并实行留置送达。 3.7被扣分的企业,如果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如对扣分执行情况确有争议,由有
37、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以及由扣分执行机构向当事人及其所属单位书面更正。 4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奖励记分规则 4.1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奖励记分,该分值可与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分相抵。 4.1.1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综合评价为优良等级的,每个项目奖励10分; 4.1.2建筑工程项目被评为市(州)和省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20分和30分;市(州)和省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按照最高奖项记分,不重复记分。 4.1.3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工程项目接受国家
38、、省级和市(州)安全生产大检查,受到各级通报表彰的,分别给予40分、30分和20分的奖励。同一次检查,按最高奖项记分,不重复记分。 4.2奖励记分的执行,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5附则 5.1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5.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127广西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管202111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局、房产局、园林局: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施
39、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履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施工、监
40、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履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工程安监机构”),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以量化考核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综合考核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41、、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项目专职安全员,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负责人,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 第四条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
42、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工作。 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监督检查。 第六条量化考核扣分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实施安全检查并发出书面执法文件后实施。不发出书面执法文件的检查,不得实施量化考核扣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抽查、考核扣分。 第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
4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应把管理薄弱、隐患较多、群众投诉、事故频发的企业,以及国有投资工程、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列入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的重点。 第二章企业扣分管理 第八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情节的轻重程度,每项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 第九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0分: (一)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与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或个人施工的; (三)委任的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超过1个工程的;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
44、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依法及时、如实上报的。 第十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5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给施工项目部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五)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六)对所承建的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的; (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安监机构或监理单位发出的各类
45、整改通知未及时督促施工项目部落实整改的; (八)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3分: (一)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无公司任命文件的; (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在城市市区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式施工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安全的; (五)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施工严重扰民、污染市政道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 (六)未开展创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活动的。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0分: (一)未审核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导致施工企业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