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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行政执法实务丛书-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发布者:农业部发布时间:2016年9月1日作者: 来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农业行政执法实务丛书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主要编写者:胡仕孟 何卫军 胡爱云 於江晖农业行政执法实务丛书编辑委员会主任:史济锡副主任:刘嫔珺、吴金良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王文东、王华弟、王建伟、王浩良、田丹、陆元林、陈建明、范克强、林伟坪、赵作欢、项恩来、钟宝龙、黄立诚、黄妙根、章颖逸(待补充)主编:陆元林副主编:张维娜、闵建中、布明华、金华庚、周红丽、郭璟编写人员(按姓氏笔画为序):王文东、毛永祥、吴承慧、何卫军、沈群芳、张铁锋、林海超、金根土、於江晖、郑培土、胡仕孟、胡祖江、
2、胡爱云、项恩来、姚坚、钱向阳、郭璟、董国平、魏岚本书主要编写人员:胡仕孟、何卫军、胡爱云、於江晖目录前言第一章 主要知识第一节 基本概念一、农产品概念二、法律调整的农产品三、农产品与食品四、农产品质量安全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二节 法律依据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体系第三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对象一、执法检查的范围二、执法检查的对象三、“三品一标”的概念及管辖 第四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的相关术语一、农业投入品二、农产品包装与标识三、农产品生产记录四、“三品一标”标志五、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六、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八、
3、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十、无害化处理十一、涉嫌犯罪十二、病死动物第五节 有关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的禁止性规定一、农药禁用规定二、兽药禁用规定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禁用规定四、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第二章 检查内容、流程及要领第一节 种植环节检查内容、流程及要领一、主要检查内容二、一般检查流程三、主要检查要领第二节 养殖环节检查内容、流程及要领一、主要检查内容二、一般检查流程三、主要检查要领第三节 收购、运输、储存环节检查内容和流程一、主要检查内容二、一般检查流程第四节 监督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一、抽样前准备二、抽样方法三、抽样数量 四、样品封缄与保存五、
4、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六、其他注意事项第三章 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第一节 违法行为主要种类一、非法组织农业生产二、非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三、滥用农业投入品生产农产品的行为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五、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农产品的行为第二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列举第四章 刑事司法衔接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四、非法经营罪第五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例第一节 涉嫌犯罪的移送案例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
5、处罚案例一、农药残留超标二、重金属超标三、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要求四、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等目录前 言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百姓一日三餐,关系着农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关系着政府公信力和党的执政能力,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和民生问题。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摆上了史无前例的高度,2013年12月23日至24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要把住生产环境安全关,治地治水,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
6、链条;食品安全,也是“管”出来的,要形成从田间到餐桌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使权力和责任紧密挂钩。因此,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是履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农产品主体生产行为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测、风险预警、隐患控制、源头治理的重要保证。为推进各级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提高农业执法人员的水平,我们组织编写了农业行政执法实务丛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主要知识,执法检查内容、流程及要领,常见违法行为,刑事司法衔接等方面进行阐述,并结合典型案例,对几种违法行为进行剖析。全书共
7、五章,约5万字。第一章 主要知识第一节 基本概念一、农产品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农业将农产品解释为:广义的农产品包括农作物、畜产品、水产品和林产品;狭义的农产品则仅指农作物和畜产品。经济大辞典农业经济卷将“初级产品”定义为:初级产业产出的未加工或只经初加工的农、林、牧、渔、矿等产品。其中有的直接用于消费,有的用作制造其他产品的原料。初级产品有的是未经加工的原始形态的产品,有的是经过初步加工的产品。农产品按其生物学特性,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二、法律调整的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
8、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的农产品与日常生活中使用农产品的概念有所不同法律中相关用语的定义可以是自然科学的定义,也可以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做出的解释,本条关于农产品的定义,属于后者”。可见,法律所调整的农产品是一系列社会关系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范畴:1农产品的主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因为它“来源于农业”。这里要强调的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也就是产品要来源于农业生产,不是来源于农业生产的产品就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农产品。如动物园饲养的动物,是供人观赏和学习动物知识之用,这些动物不属于农产品;又如,人们家庭
9、眷养的狗,如果用于看家护院或作伴侣动物,就不属于农业生产、农业活动的范畴,这部分狗就不属于农产品,不能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来调整;但是,眷养者一旦把所养的狗作为食材消费出售,其质量安全状况应受食品安全法调整。将狗毒死并出售狗肉供食用的行为,则涉嫌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农产品的获得方式必须是“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同时指出,这里所讲的“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集、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因此,在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还是食品安全法调整,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如果是农产品经销商通过商业采购行
10、为获得农产品后进行销售,此商业经营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应“按食品”由食品安全法规范。但是,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设农产品直销经营机构,或农民将自产的农产品在市场上自销,则应属于农产品生产主体对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农产品的出售行为,按照产品质量安全由生产主体负责的原则,其农产品质量安全应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 3“初级”的涵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指出,农产品的初级“既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也包括通过分拣、去皮、剥壳、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产品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农产品收获后,为便于农产品的贮存、运输、出售,农产品生产主体进行分拣
11、、去皮、剥壳、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行为,属于农产品的初级处理(加工)行为。4农产品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作为有机生物体,在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其外表形态不变,体现了农产品的自然属性。稻杆和稻谷、桃树和桃子、鸡和鸡蛋都是农产品,稻谷、桃、鸡蛋是植物、动物的产品,也是农产品,均受法律调整。农产品按是否供人类食用,分为食用农产品、非食用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调整的是食用农产品。三、食用农产品与食品供食用的农产品称之为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既可以作为食品直接食用,也可以作为食品原料加工、制作为食品;食用农产品与“农业活动”相结合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食
12、用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或加工环节,又“按食品”受食品安全法规范,食用农产品是食品中比较特殊的一类。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相比具有独特性:从产品特性来看,食用农产品具有生物活性(鲜活、易腐、储藏难)和规格不统一的特点;从生产过程来看,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要经过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收获屠宰捕捞、储藏运输、保鲜、包装等多个环节,生产链条长,生产环境复杂、污染风险大;从生产方式看,我国农产品生产主体小而分散的居多,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尚在发展中,生产规模尚待提高,品牌意识尚待加强,加工水平和产业化经营水平还不高,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防控意识和防控水平亟需提高。四、农产品质量安全
1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对象是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食用安全是农产品质量最基本要求,脱离了食用安全,农产品其他质量指标,包括再漂亮的外观、再美味的口感、再丰富的营养等都将为法律所不许市场所不容。因此,农产品质量是以安全为基础的质量与安全的有机结合。农产品质量是对农产品的外观、营养、口感、风味、安全等方面总体品质的一个评判,主要包括感官、理化、营养、安全等方面的指标。感官指标指形状、颜色、大小等外观形状的指标;理化指标指含水量、发芽率等指标;营养指标指蛋白质、维生素等营养方面指标;安全指标通常是指卫生指标,主要有农(兽)药残留量、重金属量、病原微生物、添加剂等指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
14、,“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标准: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标准是以科学、技术、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经协商一致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所批准,在一定范围内共同遵守的技术性文件。在我国按照适用范围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类。按法律的约束性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其中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可自愿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15、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技术规范。一般是指农产品的质量要求和安全指标,以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如农产品中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的残留限量,农产品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允许量,致病性寄生虫、病原性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的规定,对农药、兽药、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等化学物质的使用规定等。优质农产品:是指质量优良的农产品,即不仅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而且在外观、营养、口感、风味等方面也能得到消费者青睐的农产品。如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第二节 法律依据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农产品生产离不开农业生产所依赖的土、水、气、温等的自然生产环境,生产过程中需要投
16、入种子、农药、肥料,或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来保证农作物和动物的正常生长,产后又需要一系列的加工、贮存、运输技术支撑农产品流通,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在提高农产品产量质量的同时,也影响着农产品的安全性。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从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一系列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1以农业生产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体系。调整农业生产组织、生产关系、生产环境等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等。2
17、以农业投入品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体系。调整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保证农业投入品科学、合理、安全使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3以农产品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体系。调整农产品(包括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包装、标识、检疫检验等行为,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
18、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属于食品安全标准范畴,是强制执行的标准。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包括:GB 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2011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19、2014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91-2013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002年235号公告)。 2地方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目前,浙江省有18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3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4认证标准(或属于
20、生产技术规范的行业标准)。主要指由农业部制定的无公害、绿色食品等农产品生产的质量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发布前制定的尚未废止的农产品质量标准。第三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对象一、执法检查的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两段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农业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
21、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据此,国家层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由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实行“两段监管”。究竟该如何做好“两段监管”的无缝对接,不至出现监管空白或真空,特别是农业部门如何真正能在“三前”监管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有许多值得探讨和完善的方面,专家和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本书遵循的则是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中的理解和经验做法。随着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改革,地方农业部门将做好地产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俗称“三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
22、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将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按食品进行监督管理。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存在收购、运输、储存环节,进行入市场后也存在收购、运输、储存环节。一般来讲,地方农业部门管辖的是地产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获后到“三前”的收购、运输、储存环节。其他食用农产品的收购、运输、储存环节一般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因此,一般来说,农业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检查范围是:所属辖区农业生产主体所有的地产农产品。在这里,“农业生产主体所有”是指农业生产主体所种植、养殖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即处于农业生产的种植、养殖环节,包括该主体将所有农产品的出售行为;“地
23、产”指本地生产的农产品,也即“守土有责”;外地进入本地销售的农产品,由于农产品的获得途径是农产品被收购或产权让渡等商业行为,不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农产品范畴,农业部门无权管辖。我省各地,由于地域产业特点、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对“三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不同的主管部门,即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同的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是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二、执法检查的对象所辖区域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农业部门的行政相对人,即农业执法的检查对象。一般来说,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紧密联系的收购、运输
24、、储存的市场主体也应作为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的延伸对象。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购合作社社员及周边农户的农产品进行销售,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农产品运输行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直接、委托或联合设立的农产品销售单位、储存场所等。目前,我国的农产品生产主体仍以面广量大的农民个体为主,但作为执法检查的对象,则以农产品生产企业(这里指的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而不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主,有些法律法规规定,作为个体农民也是执法的对象。农产品生产企业: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经济实体,包括专门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附加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
25、业。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从事某项专业生产或者经营的农民在自愿基础上联合建立的,以发展专项产品产业化经营和对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维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实体。包括各类农业(农产品)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等。目前数量最多的是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经营主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出现“家庭农场”的概念。浙江是家庭农场发展较早的地区,为
26、鼓励、规范家庭农场发展,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浙工商企201316号),其家庭农场分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公司四类。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商号、“家庭农场”和“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四个部分组成。以其他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商号和“家庭农场”字样三个部分组成。农产品生产者:是指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产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规模组织和农民。三、“三品一标”的概念及管辖 “三品一标”是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由于“三品一标”认证
27、所依据的规章不同,其管辖部门有所不同。“三品一标”的认证工作由农业部门或其相关的部门负责和管理,违法用标的查处因标志的性质不同而不同。1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制定并发布,是加贴于获得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识。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进行查处。2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环境,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无污染、安全、优质并使用专用标志的食用农产
28、品及加工品。其标志使用范围不仅包括初级农产品,也包括食品等。绿色食品标志是经依法注册的证明商标。在初级农产品中冒用绿色食品标志,农业部门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进行查处。在其他领域(如食品)冒用则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进行查处。3有机产品:是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生产加工,并且通过合法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允许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农产品。有机农业是遵照特定的农业生产原则,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
29、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有机产品也是我们通常讲的有机食品、有机农产品,是按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认证,属第三方认证。农业部设立的认证单位为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是农业部推动有机农业运动发展和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管理的专门机构,与其他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一样认证有机产品。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要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冒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查处。4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
30、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由农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第四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的相关术语一、农业投入品1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包括农药、兽药、农作物种子、水产良种、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植保器械等农用生产资料。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微量元素肥、叶面肥、床土调酸剂、微生物肥、有机肥等。农药
31、: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合理使用:是指品种选择、用法、用量等要符合有关产品使用说明、安全使用准则及相关标准的要求。2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简称“三剂”。“三剂”对于改善农产品外观品质、提高农产品商品性能、延长农产品货架期等有明显的作
32、用,但使用不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则会对消费者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因此,无论是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还是在农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种类和剂量都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三剂”有农药类的保鲜剂、防腐剂,也有食品添加剂类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农药类的要获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在标签上要标注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食品添加剂类要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在标签上要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添加剂”字样。二、农产品包装与标识1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分等、分级、分类后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农产品包装的
33、范围: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必须包装,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2农产品标识:是指用来表达农产品生产信息、质量安全信息和消费信息的所有标示行为和结果的总称,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相关说明物进行表达和标示。农产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标识内容: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有分级标准或者使
34、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转基因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3保质期:是指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消费品质的最长时限或者允许销售的终止日期。4农产品生产日期:植物产品一般是指收获日期;畜禽产品是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水产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三、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是指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5、的规定,对使用农业投入品,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依法将记录进行保存的制度。1农产品生产记录内容:必须载明三个方面的内容。一要详细记载生产活动中使用过的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要详细记载生产过程中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要如实记载种植业产品收获、家禽屠宰、水产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生产纪录。对广大的个体农产品生产者(农民),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提出强制性要求,鼓励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记录应当保存二年。2安全间隔期:是指农产品从
36、最后一次施用农药到收获上市之间的最短时间。施药至收获时间大于安全间隔期,收获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不会超过规定的允许残留限量,可以保证食用者的安全。不同品种的农药有不同的安全间隔期。3休药期:是指食用动物从最后一次使用兽药到屠宰上市或其产品(蛋、奶等)上市销售的最短期间。执行兽药的休药期规定是为了避免供人食用的动物组织或产品中残留药物超量,保证人在食用了其组织或产品后不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不同品种的兽药有不同的休药期。四、“三品一标”标志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绿色+橙色)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主要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
37、安全。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指定并发布,是加贴于获得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识。揭开标志,产品或包装上留有16位防伪数码,可以通过查询电话、手机短信和互联网等方式核实查询。2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绿色食品标志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标志为正圆形,意为保护。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正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注册形式: 绿色食品标志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
38、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实施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消费者识别真伪,主要看企业信息码和标志。假冒产品一般只用绿色食品标志或绿色食品字样,没有企业信息码或编造不规范的号码。企业信息码的含义如下:GF 地区代码 认证年份 当年序号3有机产品标志。有机产品标志(绿色C100M0Y100K0,黄色C0M60Y100K0)有机产品标志图案由外围的圆形、中间的种子图形及其周围的环形线条三部分组成。外围圆形形似地球,象征和谐、安全;中间的种子图形代表生命萌发的勃勃生机,象征有机产品是从种子开始的全过程认证,同时昭示出有机产品就如同刚刚萌生的种子,正在中国大地上茁
39、壮成长。种子周围环形象征环形的道路,与种子图形合并构成汉字“中”,体现出有机产品植根中国,有机之路越走越宽广。同时,处于平面的环形又是英文字母“C”的变体,种子形状也是“O”的变形,意为“China Organic”。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是全国20多家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之一,是农业部推动有机农业运动发展和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管理的专门机构。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标志(绿色)标识为“有机”的产品应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有机码、认证机构名称或其标识。消费者可通过加贴在产品包
40、装上的防伪标志查询,识别认证产品真伪。例: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与中绿华夏标志的组合标识应用示例组合一:组合二:4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英文字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中英文字样、麦穗、地球、日月等元素构成,基本组成色彩为绿色和橙色。农产品地理标志既是知名的农产品产地标志,也是重要的农产品质量标志,是我国农业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文化遗产和地域生态优势品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服务性组织。农产品地理标志是集体公权的体现,企业和个人不能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
41、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五、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1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主要依据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否则不得
42、销售。标识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销售。此外,农业部于2002年1月5日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修订),对农业转基因标识的标注方法等做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包括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棉花种子;番茄种子、新鲜番茄、番茄酱。3标识的标注方法:转基
43、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六、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
44、和饲料添加剂、“三剂”等投入品,会遗留下包装物,这些包装物作为垃圾处理。而这些包装物上往往有相关农业投入品的信息标注,可反映出生产者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真实情况。因此,在执法检查中,要重视对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的检查和收集,也是发现问题的重要线索。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农产品是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产品。根据农产品特殊的生产过程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能出现的各种潜在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针对的主要危害因素有:一是农业种养殖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因不合理使用投人品造成的农药、兽药、添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污染,以及因产地环境造成的本底性污染和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毒物、氟化物及持久性有
45、机污染物等非金属毒物;二是农产品保鲜、包装、储运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贮存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催熟剂和包装材料中有害化学物等产生的污染,以及流通过程中导致的二次污染;三是农产品自身的生长或发育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如花生中的黄曲霉毒素等农产品本身的天然毒素;四是农业生产中新技术的应用产生的危害,主要是由于技术发展(转基因技术)或物种变异而带来的新危害。常见的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子包括:1农药残留:是指所有因使用农药而残留在农产品中的特定物质,包括所有农药的衍生物,如代谢产物、反应产物及被认为具有毒理学意义的杂质。2兽药残留:是指动物产品的任何可食部分所含兽药的母体化合物和其代谢物,以及与兽
46、药有关的杂质残留。兽药残留既包括原药,也包括药物在动物体内的代谢产物。3重金属:是指比重在5以上的金属。农产品中具有危害的重金属主要有镉、汞、铅、砷、铬等。4寄生虫:是动物性寄生虫的总称,其中通过食用农产品感染人体的寄生虫称为食源性寄生虫,主要包括原虫、节肢动物、吸虫、绦虫和线虫。5病原微生物:是指肉眼难以窥见、形体微小的生物的总称。包括原核生物界的细菌、放线菌、蓝细菌;真菌界中的酵母菌、霉菌;原生生物界中的大多数藻类和原生动物;以及非细胞结构的病毒。有些微生物能引起人类和动植物的病害和工农业产品的腐烂变质。6生物毒素:又称天然毒素,是指动植物和微生物中存在的某种对其他生物物种有毒害作用的非营
47、养性天然物质成分,或因贮存方法不当,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某种有毒成分。7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指威胁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物质。主要包括有毒有害重金属阳离子、非金属阴离子和有机污染物。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1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2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3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4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不得检出:指不能被检出有某种危害物的存在,但这与仪器的检出限有关,这些物质一旦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