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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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一、成立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书记为组长亲自抓,由校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有专兼职计生专干。 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推行优生优育。 三、学校自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与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自身修养与文明科组创建相结合。 四、计划生育干部定期对未婚及新进人员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杜绝违法怀孕二胎,反对和制止教师未婚先孕、早孕、大月份引产,并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 六、教师未婚先孕、早孕、大月份引产与文明科组考核挂钩。 七、对育龄教师不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违法怀孕的作病假处理,所在的科组不参加先进科组评选,个人学期考核不得评优。

2、 八、提倡晚婚晚育,确保计划生育率达到100,晚婚率达到100,晚育率达到98,并与师德挂勾,未达到要求者,当年不评先进,两年内不得参加学校骨干教师和学校带头人评选。 九、经常保持与县计生办和县文办密切配合,积极主动与他人一齐抓计生工作,同时不定期的向领导汇报工作。 十、教职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配合不力,给计划生育工作造成困难的,除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外,“一票否决”当事人的评优评先资格,直接影响晋级和年度考核。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沙湾第五小学2021年4月1日 一、成立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书记为组长亲自抓,由校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有专兼职计生专干。 二、严格执行计划生

3、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推行优生优育。 三、学校自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与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自身修养与文明科组创建相结合。 四、计划生育干部定期对未婚及新进人员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杜绝违法怀孕二胎,反对和制止教师未婚先孕、早孕、大月份引产,并按河南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 六、教师未婚先孕、早孕、大月份引产与文明科组考核挂钩。 七、对育龄教师不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违法怀孕的作病假处理,所在的科组不参加先进科组评选,个人学期考核不得评优。 八、提倡晚婚晚育,确保计划生育率达到100,晚婚率达到100,晚育率达到98,并与师德挂勾,未达到要求者,当年不评先进,两年内不得参加学校骨

4、干教师和学校带头人评选。 九、经常保持与县计生办和县文办密切配合,积极主动与他人一齐抓计生工作,同时不定期的向领导汇报工作。 十、教职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配合不力,给计划生育工作造成困难的,除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外,“一票否决”当事人的评优评先资格,直接影响晋级和年度考核。 渡镇中心小学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有专兼职计生专干。 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推行优生优育。 三、学校自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与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自身修养与文明科组创建相结合。 四、计划生育干部定期对未婚及新进

5、人员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杜绝违法怀孕二胎,反对和制止教师未婚先孕、早孕、大月份引产,并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 六、教师未婚先孕、早孕、大月份引产与文明科组考核挂钩。 七、对育龄教师不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违法怀孕的作病假处理,所在的科组不参加先进科组评选,个人学期考核不得评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切实做好学校的计划生育工 八、提倡晚婚晚育,确保计划生育率达到100,晚婚率达到100,晚育率达到98,并与师德挂勾,未达到要求者,当年不评先进,两年内不得参加学校骨干教师和学校带头人评选。 九、经常保持镇计生办与县计生办和县文办密切配合,积极主动与他人一齐抓计生工作,同

6、时不定期的向领导汇报工作。 十、教职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配合不力,给计划生育工作造成困难的,除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外,“一票否决”当事人的评优评先资格,直接影响晋级和年度考核。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八渡镇中心小学 2021年4月1日 第四篇:人口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7、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 照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

8、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住户口所在地等。 4、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

9、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 2、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 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 5、乡镇、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建立流动人口经常化管理制度 一、在每年集中两次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清理的基础上,实行村级流动人口信息月报告单制度,乡镇每月例会汇总,微机提示,指导村级督促流出人员办证和做好两检服务工作,使流

10、动人口信息收集和管理服务工作经常化。 二、对流出人员要求做到(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确定一个联系人;(3)签字一份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确定一处孕检服务地点(孕检对象);(5)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申请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信息月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 三、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做好信息交换、共享等。 四、加强两地联系。以县、区计生局牵头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与流出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协议书,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确定以流入地(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司其职,加强双向联系,建立省

11、际、市(区)流动人口服务点,共同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双向管理工作。 第五篇: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制度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制度(试行) - 2021-12-0517:34:07访问次数:70信息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村(居)委会必须依照有关统计

12、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人口的婚育、死亡、流动、避孕节育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发布统计信息,提供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经费、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负有督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各种统计法律、规章、制度的职责,对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岗位职责 第六条省、地、县三级人口和

13、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主要职责有: 1、按时生成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按要求上报; 2、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检查核实本级和下级统计数据,确保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3、开展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4、指导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展统计工作; 5、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 6、及时维护、更新、上传本级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数据库。 第七条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主要职责有: 1、核实所辖村(居)上报的人口变动信息; 2、在本级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中按月录入所辖各村(

14、居)人口变动信息,及时上传数据和打印各类任务信息,指导村(居)工作; 3、按时生成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按要求上报。 第八条村(居)委会配备专职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员(人口主任或人口和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主要职责:负责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数据、变动信息的采集工作,按时填 报村级人口信息变动月报告单。使用wis社区版的社区居委会在wis中按时录入人口变动信息。 第三章统计对象和统计口径 第九条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的对象为本省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 第十条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从乡级起报,人口统计口径分别为: 1、户籍人口指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的人口。 2、常住

15、人口包括: 户口在本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县”),居住在本乡的人口,由现居住地所在乡登记上报; 户口在本乡,流出本县不满半年的人口; 户口在外县,居住在本乡半年以上的人口; 户口待定,居住在本乡的人口; 婚入本乡的人口(婚出的人口计入婚入地常住人口)。 3、流动人口包括: 流出人口为除因培训、学习、出差等原因外,流出其户籍所在乡30日以上的人口; 流入人口为除因培训、学习、出差等原因外,流入本乡居住的人口。 确定为在本市、州、地行政区域内两个及以上的区(登记对象的户籍地为本市、州、地行政区域内的区)有固定居住场所且交叉居住的对象,不作为流动人口统计,由现居住地作为常住人口统计。(对本市、

16、州、地行政区域内两个及以上区、县交叉居住的对象范围,须上报省人口计生委确认后执行) 第四章统计报表及上报时限 第十一条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定期统计报表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设计。第十二条地、县、乡三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月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上级上传育龄妇女信息数据,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使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生成本级报表。本级报表应开列所辖的全部下级区域。各级报表每月打印一式两份,相关责任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份报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一份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村级人口信息变动月报单由村(居)委会按月上报,在次月第3个工作日,由村级信息员登记上报乡级计生办。其中流动人口变动情况上报时限

17、为: 1、流入人口流入居住满30日的、流入人口离开的、流出人口离开户籍地30日的、流出人口返回的,在次月内填报村级人口变动信息月报告单。 2、流动人口中有生育行为的,必须在当月的村级人口变动信息月报告单中上报。 第十四条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次月第5个工作日内,必须对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并录入wis系统,并将数据上传到县级数据中心;同时对本级wis数据予以备份。乡级以上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流动人口统计报表按月上报,上报时限规定 如下: 乡报县: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 县报地:报表文本在次月的第6个工作日寄出,同时将wis数据上传到市级数据中心,同时对本级wis数据予以备份; 地报省。报表文本

18、在次月的第7个工作日寄出,同时将wis数据上传到省级数据中心同时对本级wis数据予以备份。 第十五条省人口计生委制发的其他各类报表的上报时限由制发单位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地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计本地区附加统计分析报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1、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表现突出的; 2、在改进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3、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4、在统计工作中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第十八条有

19、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年度考核中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2、未按本制度要求完整、真实、及时地对本辖区人口变动信息进行统计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 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报表(试行)填表说明 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报表包括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表、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措施落实情况表、已生育的育龄夫妇未落实相应避孕措施统计表计划生育手术进度表、计划生育证明发放统计表、辖区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构成、按来源

20、地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构 成、流入人口生育情况统计表、辖区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构成、按目的地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构成、流出人口生育情况统计表、在本市(州、地)地域范围内流动人口生育统计表。 生育统计中凡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出生的人口,无论是否持有生育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均计入政策内出生。 1、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表(黔人计育统表1) 统计年度内出生的人口,分孩次、性别以及是否符合政策进行统计。 流出本县不满半年的人口在外生育的新生人口以及流入本县超过半年的人口在本县内生育的新生人口计入本表,前者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统计(女方结婚未迁户口由婚入地统计),后者由生育时女方居住地所在的乡级人口计生办统计。

21、往年出生人口补报数指,在本乡户籍人口中,本统计年度前生育的人口,以往未登记上报,在本统计年度内登记补报的。 2、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措施落实情况表(黔人计育统表2) (1)育龄妇女人数。指1549周岁的妇女总数。 (2)已婚育龄妇女数。指已经结过婚的育龄妇女。 (3)期末采取各种避孕措施的夫妇对数。每对已婚育龄夫妇只能选填一种已采取的避孕措施。同时采用了两种以上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夫妇,选其采用的长效措施或经常使用的措施对应计入其中一项,使用的其他避孕措施则计入“过程性使用药具人数”。期末采取各种避孕措施夫妇对数合计,必须小于同一时点的已婚育龄妇女数。 (4)过程性使用药具人数。本数据为时期累计数,

22、填报临时性使用药具人数。同时采取两种以上避孕措施的夫妇,除长效措施或主要使用的一种措施外,其他的措施统计入本栏。 3、已生育的育龄夫妇未落实相应避孕措施统计表(黔人计育统表3) 统计已生育过的育龄夫妇,没有按照“二孩及以上夫妇绝育、一孩夫妇上环”落实相应的避孕措施及各类原因的夫妇对数。 4、计划生育手术进度表(黔人计育统表4) 本表统计年初以来累计完成的计划生育手术数。 5、计划生育证明发放统计表(黔人计育统表5) 本表统计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的发放数量。 6、辖区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构成(黔流人计统表1) 填写所辖区域跨乡流入人口情况。 (1)流入总数

23、。包括全部流入人口。 (2)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避孕措施情况: 特殊原因无措施指已婚育龄妇女因绝经、不孕、哺乳、有病、男在押、女在押、离婚、丧偶等不适宜采取避孕措施的。 (3)妇检。按当季度内发生的人数累计统计。 (4)补救例数。按当年内发生的人次累计统计。 7、按来源地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构成(黔流人计统表2) 按流入人口户籍地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 (1)流入总数。包括全部流入人口。 (2)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避孕措施情况: 特殊原因无措施指已婚育龄妇女因绝经、不孕、哺乳、有病、男在押、女在押、离婚、丧偶等不适宜采取避孕措施的。 (3)妇检。按当季度内发生的人数累计统计。 (4)补救例数。按当年

24、内发生的人次累计统计。 8、辖区流入人口生育情况统计表(黔流人计统表3) 按下辖区域统计流入本县的人口在统计年度内生育的新生人口,对在外地生育的新生人口录入前应查询,核实在本乡以外是否已经录入,若已录入,在本地不重复录入;若未在本乡以外录入,必须在本地录入。 9、辖区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构成(黔流人计统表4) 填写下辖区域跨乡流出人口情况。 (1)流出总数。包括全部流出人口。 (2)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避孕措施情况: 特殊原因无措施指已婚育龄妇女因绝经、不孕、哺乳、有病、男在押、女在押、离婚、丧偶等不适宜采取避孕措施的。 (3)妇检。按当季度内发生的人数累计统计。 本县:指返回本县妇检的人数; 证件:

25、指自现居住地寄回妇检证明的人数; 信息。指通过查询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确证已妇检的人数。 10、按目的地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构成(黔流人计统表5) 按流出人口目的地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 (1)流出总数。包括全部流出人口。 (2)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避孕措施情况: 特殊原因无措施指已婚育龄妇女因绝经、不孕、哺乳、有病、男在押、女在押、离婚、丧偶等不适宜采取避孕措施的。 (3)妇检。按当季度内发生的人数累计统计。 本县:指返回本县妇检的人数; 证件:指自现居住地寄回妇检证明的人数; 信息。指通过查询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确证已妇检的人数。 11、流出人口生育情况统计表(黔流人计统表6) 按下辖区域统计本乡的流出人口在外生育的新生人口。 外出流入人口,在统计时期外生育且未登记上报的新生人口,在流出人员返回的一个月内,要在村级人口变动信息月报告单中统计报出。 12、在本市(州、地)地域范围内流动人口生育统计表(黔流人计统表7) 统计在其户籍所在的市(州、地)地域范围流动的人口当年生育情况(属于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表(省人计育统表1)统计范围的生育不计入本表)。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在录入属于本表统计的生育事件前,应通过上网查询或其它方式,确认未在其它乡镇录入后,再录入本地育龄妇女信息系统。 第 16 页 共 16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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