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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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研究生导师评选条件第一条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党,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有良好的科研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担负起指导研究生的责任。2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上岗期间没有长期出国计划。上岗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参加过上岗培训班,并培训合格。3硕士生导师必须是副研究员、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博士生导师必须是研究员、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新增导师年龄必须在50岁以下(含50岁)。第二条硕士生导师应具有本学科系统深入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选定有学术

2、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经历。同时应符合以下两项中的任意一项要求:1. 近5年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CSCD学术论文8篇或SCI论文1篇或EI论文2篇。或专著(编著)1部;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2. 正在主持或承担经费超过2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市、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科研项目(课题、专题)。其主要研究方向应在自然地理学、人文地理学、环境科学、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生态学、遗传学、环境工程和生物工程专业范围内。第三条博士生导师至少已具有完整培养出一届较高水平的硕士研究生或有在国内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梯队。对新

3、近引进的杰出人才,如院士、“百人计划”入选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不受此条件限制。博士生导师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1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须有博士学位),能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科学发展提出本学科的研究方向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同时应符合以下两项中的任意一项要求:1. 近5年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0篇,或SCI论文1篇或EI论文2篇或专利10项,或专著(编著)1部。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2. 正在主持或承担经费超过50万元以上的国家(部委)或地方的各类科学研究项目(课题、专题);

4、其主要研究方向应在我所博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环境科学、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生态学、人文地理学专业范围内。第四条兼职导师条件1. 根据研究所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已有学位授予的学科范围内,选聘少量国内外具有丰富培养经验的高水平专家、学者作为兼职指导教师。2. 兼职导师应与我所有长期、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一般应当先成为本单位的客座研究员。并应保证有足够的指导研究生时间、经费、项目和较好的科研环境。3. 兼职导师的主要研究方向应在我所博士、硕士学位培养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并与专职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4. 有利于学术交流,提高研究生论文质量。5. 海外博士生导师的上岗条件除上述规定之外,还应具有博士学位,并

5、具有在国外培养和指导博士生的经历。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遴选第五条 导师遴选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遴选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第六条 导师资格遴选1. 符合研究生导师条件者,需本人填写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附件1)。2. 申请人的材料按规定时间提交学位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根据我所的学科发展、岗位设置、导师条件,严格审核。在认真讨论和研究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认定资格,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者通过。3. 通过上岗资格的导师名单在本单位公示,如有异议,应予研究,并根据异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复议。第七条 上岗导师遴选1. 首次申请招生的导师需通过中科院研

6、究生院教育业务管理平台()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表(附件2)。2.导师上岗招生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已有导师资格、申请继续招生的导师,在下一年度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中科院研究生院教育业务管理平台()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招收研究生申请表(附件3)。3. 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设置要求,着重对其目前从事的研究项目、研究经费及身体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核,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者,可以继续上岗。第八条 兼职导师的遴选1. 兼职导师的遴选条件、时间及办法与我所导师相同。2. 对非博士授予单位符合博士导师条件的专家,可以根据学科发展和需要,审核选聘为兼职

7、导师。3. 海外兼职导师应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学位委员会根据海外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组织对申请者进行遴选,遴选时间及办法与我所导师相同。第九条 其他1. 导师一般在退休前三年不再招收新的研究生,如继续回聘,并有重大科研课题,有足够的研究经费,身体状况良好,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年限。2. 导师因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科研工作或出国一年以上,应停止上岗。3. 连续三年不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如需招生,应重新申请上岗。第三章 导师职责第十条 导师在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应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如下职责:1热爱教育事业,了解有关研究生招生、培

8、养、学位授予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规章制度。2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培养研究生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3做好研究生的政治思想教育、管理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提出进一步培养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及时提出处理建议。4按照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和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选课和业务学习;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编写研究生教材等。5指导研究生做好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研究方案及中期考核;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6关心研究生生活,为研究生在读期间提供助研岗位,配合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第十一条 导师离所

9、3个月及其以上者,必须妥善安排好学生的相关事宜,若超过6个月以上者,还必须明确指定离开期间的协助指导导师。第十二条 海外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1. 与国内博士生导师一起,共同联合培养博士生。2.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3. 协助博士生确定学位论文题目,指导博士生的科研工作和论文工作。4. 对所参与培养的博士生每年指导时间应不少于一个月,或为博士生提供半年以上到国外进行科学研究和论文工作的条件。第四章 导师培训和评议第十三条 对新上岗的导师须进行上岗培训。没有培训上岗证,不允许上岗。第十四条 结合学位授予情况、论文质量的评估检查,定期对每位导师进行评议。培养质量好的导师应予以表彰,并作为提职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 对于不能切实履行职责,难以保证培养质量的导师,经学位委员会审定后,可暂停招生或者取消导师资格。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导师,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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