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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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苏州大学电子信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苏州大学电子信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 号)、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2 号)和苏州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试行)(苏大研201430 号)及苏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学习、科研和服务社会的积极性,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2、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一一 参参评对评对象与象与评评定条件定条件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对象是基本学制年限内在校在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并且其人事档案(已参加工作的包含工资关系)须转入我校。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2)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者;(3)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4)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3、(5)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长学习期限者;(6)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或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者;(7)在研究生培养环节中未达到规定要求者;(8)违反科学道德、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9)各类考试作弊或违纪者,以及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10)其他经学校认定不符合参评条件者。2二二 奖奖励等励等级级与与标标准准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18000元,名额比例为参评人数的 5%;一等奖 14000 元,比例为 15%;二等奖 11000 元,比例为30%;三等奖 7000 元,比例为 50%。具体按照学校的分配名额执行。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

4、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12000元,名额比例为参评人数的 5%;一等奖 8000 元,比例为 15%;二等奖 5000 元,比例为30%;三等奖 3000 元,比例为 50%。具体按照学校的分配名额执行。三三 评审评审原原则则和依据和依据第八条 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杜绝弄虚作假。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在同一学年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能与国家奖学金兼得,但可与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兼得。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学生的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报考情况和入学考试综合成绩进行评定。“985”高校的硕士推免生第一学年

5、一般可获特等学业奖学金;“211”高校的硕士推免生,本科阶段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 2%的,第一学年一般可获一等学业奖学金及以上;其他硕士推免生,根据综合成绩排名先后顺序,一般可获一等学业奖学金或二等学业奖学金。经入学考试录取的硕士一年级学生,学科排名高于苏州大学的,根据名额一般可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及以上,其他根据入学考试综合成绩排名先后,在推免生之后按照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名额依次获得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具体获奖情况根据学校分配名额确定。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一年级学生的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学生来源和入学考试综合成绩进行评定。经“申请-考核制”录取的博士生,第一学年可根据申请考核成绩排名一般可获得一

6、等学业奖学金及以上。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考核成绩依次择优确定各等级获奖人员。经入学考试录取的博士一年级学生,可根据入学考试综合成绩排名先后和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名额依次评定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具体获奖情况根据学校分配名额确定。第十二条 研究生二、三年级学生的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其上一学年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表彰奖励等因素综合评定。科研成果(论文、专利等)的3完成必须以本人完成为主,署名单位须为苏州大学电子信息学院,本人为第一作者。具有已结束修改后编辑部正式书面录用通知的,视作正式发表成果,授权的发明专利和SCI 三区的论文等同。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同学的评奖成果,不再作为本年

7、度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依据。 第十三条 科学学位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由于培养目标与培养要求的不同,在评审指标体系中应有所区别。科学学位研究生应注重科学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相对注重实践应用。第十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第十五条 对于热衷社会公益事业,担任社会工作和班级学生班干部,乐于为集体、师生服务的研究生,在评定学业奖时给予一定加分。四四 评审组织评审组织和程序和程序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主管领导、各系和科研单位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工作

8、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的制定、申请组织、初评、报审和复议等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采取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在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者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在按实际学习时间(以月计算)退还相应学费的同时,应退还相应学业奖学金。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延至下一学年评定。毕业班的研究生发生违法违纪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其已参评发放的本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予停发或退回,未退回的可视为欠费,须在办理离校手续时结清。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本细则自 2015 年开始实施。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4苏州大学电子信息学院201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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