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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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依照法律规定及申请人的特别委托,由本人担任何四明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信达实业总公司(天津)关于违法终中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加班费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经认真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原因与经过说明 何四明为农业户口,1996年6月起在被申请人下属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单位清河奶牛场招聘进场工作,

2、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注册地天津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河分局,工作办公地点在天津宁河县茶淀清河农场西区奶牛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分别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的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的支付、社会保险及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等条款进行约定。最后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5日,截止到合同终止日期申请人已经在信达奶牛场工作12年,在被申请人工作的12年中申请人任劳任怨,一直在岗位中默默进行自己工作,经常受到厂里领导表扬,工作得到肯定。自1996年6月起被申请人并未按照相关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

3、期间双休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及安排倒休,有别于在场内同工同酬北京户籍职工。2021年5月申请人非因本人原因转到北京沧达福奶牛繁育中心工作,被申请人根据2021年第16次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精神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合并北京沧达福良种奶牛繁育中心”,承诺劳动合同及工作岗位不变更。但申请人在北京沧达福良种奶牛繁育中心工作中被告知,两个公司没有关系,申请人为招聘入场新员工,随之申请人转入北京沧达福良种奶牛繁育中心开始两个月适用期,相应工作内容、岗位、薪资待遇、工作时间、用工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在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主管人员沟通,并要求给予说法而得不到最终答复时,申请人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

4、与北京沧达福良种奶牛繁育中心产生劳动争议,向北京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得到支持。从2021年4月开始申请人为自己主张权利,开始漫长的维权道路。 2021年5月18日原告遂向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2021年11月18日,原告向北京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与北京沧达福良种奶牛繁育中心是两个单在不同一个行政区域,属于独立的法人实体、公司资质,对法人实体下本单位员工承担权利义务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与北京沧达福良种奶牛繁育中心仅仅存在人员与资产的转移,不符合公司合并的法定要件,并不存在两单位的合并的事实,不属于合并关系。 本代理认为,申请人在

5、被申请人处工作已达12年之久,符合法律规定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条件,形成事实上订立无固定劳动关系,应当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违背和混淆事实中断合同履行,期间未按照双方劳动合同规定尽义务;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且安排长期连续加班,没有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更谈不上年假休息了,而被申请人就公司解散、工作地点转移、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中断、解除和终止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未做到召开职工大会宣布,协商征求申请人同意采取书面形式变更,承担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为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申请人权利得不

6、到实现。将北京沧达福良种奶牛繁育中心作为被告主张权利,应对其承担不利后果。且未按法律规定给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休年假费用、中断合同的双倍赔偿金进行补偿,同时申请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无固定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补偿1996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共计57118元。申请人1996年6月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1996年起被申请人并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7、,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被申请人应尽赔偿责任。请求补偿给申请人未缴纳1996年6月至2021年5月社会保险57118元。 三、第二项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000元 自1996年6月起至2021年5月在职工作,2021年5月申请人非因本人原因到北京沧达福奶牛繁育中心工作,但此时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已工作1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3种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8、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而本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12年,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将其派遣至其它公司工作,不符合申请人意愿,被申请人应在达到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条件下,与申请人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 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第5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第三项请求补偿违法中

9、断劳动合同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共计48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向劳动者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240002=48000元,向何四明支付赔偿金。 五、第四项1996年6月至2021年5月法定节假日108天8798元,1083倍8小时

10、每日3.4元每小时。2021至2021年30天年假30天100=3000元。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 六、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每日一人上三班的工时制度,每天在均在8个小时以上,一年基本无休息。 本案中,被申请人安排李某的工作时间为三班,每日三班累计都超过8个小时,法定节假日并未支付3倍加班工资,工作时长远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并且被申请人常年安排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但从未向申请人依法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 1996年6月2021年5月9日期间 (1)工作15年每年休年假15天

11、,2021至2021年30天年假30天100=3000元。 (2)法定节假日共108天,每天加班8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计1088=864小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为: 3.4864300%=8798元。 加班费共计。(1)+(2)=11798元。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的答辩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依法裁定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采纳。 代理人: 年月日 未合并的原因说明: 未超出仲裁时效的说明 信达与沧达说明 未能举证情况说明 第二篇:熊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案件熊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纠纷案 申请人:熊某某,

12、男,汉族,1989年10月16日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石脑镇塔溪村熊家自然村56号 委托代理人:张利群,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45区怡景大厦(华丰新安商务大厦)a栋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基本案情: 申请人:熊某某,男,汉族,1989年10月16日生,住江西省高安市石脑镇塔溪村熊家自然村56号。申请人2021年10月16日入职,担任营业员一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期间,申请人每月工作22天,每天上班8小时,有考勤卡,工资自2021年5月份开始通过银行发放,之前发现金,有签字。公司自2021年9月开始就拖欠工资。申请人于2021年1

13、2月6日提出被迫辞职。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800元/月。于是申请人熊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其请求如下: 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00元(1.5个月1800元/月); 2、支付2021年9月、10月份的工资3100元及25%的补偿金775元; 3、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2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11个月1800元/月); 4、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30日的工资1800元;以上合计28175元。 案情分析: 代理律师针对申请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以下分析和判断: 1、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被申请人自2021

14、年9月1日就开始拖欠申请人的工资,一直到2021年11月份的工资都不支付。申请人只是通过向被申请人借支部分费用用于日常生活。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属于拖欠工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提出辞职的情况。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被迫辞职,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申请人自入职被申请人处就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也

15、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但本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已经超过一年,所以超过部分已经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再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3、关于拖欠工资问题。被申请人自2021年9月1日开始就没有向申请人足额支付每月工资,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的证据确凿,该仲裁要求也是有事实依据的。 结合以上事实和分析,承办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支持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结果: 2021年1月6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 裁决,裁决如下: 深宝劳人仲新安庭(案)字2021165号(非终局裁决):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如下

16、款项: 1、202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的工资人民币31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75元; 2、2021年11于1日至30日的工资人民币1800元; 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00元; 4、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9800元。 上述仲裁裁决完全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申请人表示愿意接受裁决结果,无须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中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违法情况,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构成被迫辞职的理由,用人单位既要支付工资,又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篇。员工一年后发现单位未缴纳

17、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员工一年后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案情 杭州的a小姐2021年8月与单位签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2021年8月27日,a小姐在社保站查寻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21年8月-11月)的社保。根据合同上的有关约定,2021年8月28日a小姐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遭到拒绝。于是当天a小姐向单位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a小姐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交社保。 问题 a小姐一年后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分析 一、试用期内

18、单位是否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a小姐要求单位补交社保费是否超过时效。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

19、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就是劳动争议的时效规定。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条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a小姐于2021年8月28日要求单位缴纳2021年8月-11月的社保,是否超过时效。 在这里,我想把一个概念说清楚,那就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是有区别的。所谓的实体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程序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通过相应程序(如仲裁、诉讼)去取得属于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救济程序。程序权利的丧失,并 不当然的导致实体权利的灭失。具体到本案,就是即使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并不代表当事人就丧失了要求单

20、位补交社保的权利,因为超过时效,仅仅是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也就是说,丧失的是通过仲裁或诉讼保护自己实体权利的胜诉权,当事人仍可通过其他方式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如自己向单位主张,或通过行政救济方式主张。 a小姐于2021年8月28日要求单位缴纳2021年8月-11月的社保,虽然a小姐是2021年8月27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仍更大的可能会被认为超过仲裁时效,理由就是虽然a2021年8月27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应当早就发现这个违法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应当知道”。虽然我一直认为劳动部无权对劳动法的条文含义做出解释,但实践中这样处理也不是一下子可以改变

21、。 但是,即使a因为超过60日而丧失仲裁或诉讼意义上的胜诉权,a仍享有向单位主张补交社保的实体权利,a于2021年8月28日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不存在时效问题。 三、a可否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id=309123702761254)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八)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项规定解除

22、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针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还是可以针对以往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 我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依法解除合同而不受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限制。理由如下: 1、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并未对该种情况下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做出特别规定或限制规定,且法律、法规以及部委规章均没有

23、对此问题有限制性规定,因此,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定为“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即使出现法律(法规)条文在有多种理解的情况下,也应当采纳更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理解,这是一个大的方向,何况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上述条款不存在多种理解。 3、根据我上面所述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关系,劳动者即使在丧失仲裁时效的情况下,其仍享有实体权利,仍可通过仲裁或诉讼以外的方式向用人单位主张补交社保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主张权利时予以拒绝,在明示拒绝时实际上该“休眠”一年的违法行为又转化为“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了,劳动者依据“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规规定。 因此,我认为a小姐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第 14 页 共 14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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