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5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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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5篇范文 第一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4.术语与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

2、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职责要求 5.1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劳务)、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5.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认定评估和治理方案评估,负责审批重大事故隐患的定级和治理方案。 5.3综合管理部

3、(安全环保办)负责监督隐患排查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汇总上报以及对隐患治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负责组织公司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 5.4各级管理人员应按本办法要求定期对所辖范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各班组按本办法要求经常性对责任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5.5各部门及其下属车间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治理。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对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5.6财务部负责落实隐患治理资金的支付工作。 5.7辅料采购部负责隐患治理相关物资采购工作。

4、6.工作要求6.1隐患排查的范围 6.1.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6.1.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6.1.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6.1.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6.1.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1.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6.1.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6.1.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6.1.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6

5、.2隐患排查和报告 6.2.1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每年组织各部门对公司危险源辨识分析调查的结果进行及时更新,并依据危险源辨识分析调查的结果制作隐患排查提示表。 6.2.2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每月组织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工作。 6.2.3各部门定期组织进行一次隐患互查工作。 6.2.4所有的隐患排查工作应依照隐患排查提示表进行,并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6.2.5各部门总监或经理每月组织对所辖范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主管每周带队组织对所辖范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各班组每天对责任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6.2.6各部门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经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小组进行认定评估后,报总

6、经理审批确定。 6.2.7各部门每月将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填写安全环保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安全环保隐患整改验收单报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汇总各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6.2.8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每季度、每年对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各部门、总经理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6.2.9各部门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下属有关岗位、人员进行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保存相关记录。 6.3事故隐患治理和验收 6.3.1一般事故隐患由各部门总监、经理或主管安全工作负责人指定隐患治理责任人,立即治理,及

7、时消除隐患。 6.3.2在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各部门应采取有效的监控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治理期间事故的发生。 6.3.3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由各部门治理责任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报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并报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备案。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治理。 6.3.4排查中或日常检查发现的、个人报告或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所在部门应立即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并报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备案。 6.3.5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隐患所在部门向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提出验收申请,由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向总经理建议牵头组织验收单位,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参与或

8、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牵头组织验收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治理。 7.考核激励 7.1对员工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公司奖惩制度给予相应的奖励。 7.2公司所属各部门违反本办法或不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公司有关规定处罚。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报告和治理,酿成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追究责任和进行处罚。 8.相关文件与记录 8.1安全环保隐患整改通知书8.2安全环保隐患整改验收单 第二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事故隐

9、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督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

10、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等。 3.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6.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的不落实。 7.现场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严重违章违规行为。 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项目部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11、,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项目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属项目部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部和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部,并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报告备案。 第二章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责任 第七条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

12、和方式,共分三类: 1.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2.各有关部门上报安全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3.受理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第八条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有关项目部或项目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限期排除。 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发现隐患项目部的安全监管部门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第九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一)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全面了解掌握本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

13、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定期组织策划和参加本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 3.保证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 4.组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的制定、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治理的机构和人员的落实;保证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上报。 (二)安监部门的责任: 1.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全面组织排查本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按照“五定原则”(即定措施、定人员、定资金、定责任、定时间),对本项目部潜在和存在的安全

14、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整改或下达整改指令; 3.按照确定的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跟踪落实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4.落实保障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参与和组织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对项目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项目部(部门)进行彻底整改; 6.下达停工停业指令; 7.对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实施跟踪监控; 8.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期汇报、上报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报表。 第十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定期对本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

15、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凡三日之内无法整改完毕的安全事故隐患必须上报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督察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安全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项目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项目部鼓励、发动员工发现、举报和排除安全事故隐患。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对发现、排除和举报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10-3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范围: (一)本项目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及标

16、准的行为; (二)本项目部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三)拖延不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可能构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应当按月、季对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月5日前和季末月28日前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

17、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生产经营项目部应当及时向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或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在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

18、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八条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项目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项目部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建设项目部及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项目部或者项目部安全监管

19、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项目部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项目部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项目部应当向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项目部安全督察组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安全监管、督察人员对项目部及项目部的工作场所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对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加强对重点监控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按季组织对项目部

20、及生产经营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必须报告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第二十二条各级纪律监察部门应当配合安监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违规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属于分包协作队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分包协作队,并跟踪督导,落实相应责任,记录备查。 第二十四条对挂牌督办或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项目部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

21、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项目部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部及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与经济处罚。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月、季将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项目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部给予警告,并部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

22、二)未按规定上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安全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定期对本项目部组织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 (六)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记录不规范的; (七)施工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八)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及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提倡项目部或者个人实名公开举报。举报人要求答复的,由受理

23、举报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查部完毕5个工作日内给于答复。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安全事故隐患的,对第一时间举报人予以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鼓励。 第三十一条建立完善监控管理档案资料1.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治理的机构文件2.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4.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进度表5.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6.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7.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急预案8.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 9、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报表 10、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总结 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24、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公司所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驻外机构(以下简

25、称各驻外机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公司统一领导、依法监管、各驻外机构全面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对各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予以支持、保障和总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26、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事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应当具备国家和所在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应当告知从业人员。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日常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帐。 各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工作周结束前,将上季度应急救援队伍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季报表和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季报表(见附表 1、附表2)报送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第十条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所

27、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并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进行指导。 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直接负责人;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项目经理部、生产车间、班组安全员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立即报告直接负责人。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

28、资金专项使用制度。 第十三条对一般事故隐患,各驻外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整改、消除。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ie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实施治理,治理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程度; (二)治理的目标、任务、时限; (三)采取的方法、措施; (四)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

29、; (六)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各单位ie应当在隐患位置、场所设立警示牌或者标识;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其通报。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进行排查治理。 第十八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监控;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当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

30、第二十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评估报告进行验收。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已经采取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场所、设备、措施的,经验收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恢复生产经营和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继续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不得租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 各驻外机构对租赁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统一协调、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应当采取适时抽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

31、经理部、生产车间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应当登记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排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治理。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将通报批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的; (二)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其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的; (五)拒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六)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或

32、者未实施治理方案的; (七)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八)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投入使用的; (九)非生产经营性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安全评估或者经评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科学有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33、本单位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本单位负责的原则。 第4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本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5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经过一

34、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对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由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和本单位实际具体组织认定;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进行监督指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上级报告或者举报。 第6条本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参加并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7条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35、,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全员参与,实施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等活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和常态化;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危险预知训练,组织企业对口互查,委托外部评审,实施风险评估与预警,加强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8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工作制度一般应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举报奖励等内容。 第9条单位将本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

36、有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职责。 第10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分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汇总并向当地政府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第11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本单位管理或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应由各个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或委托相关单位统一管理,由统一管理的单位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12条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教育培训,使其明确工作责任,掌握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13条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本单位与本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生产管理活动进行

37、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重点防范的事故风险。 第14条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15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专项性事故隐患排查: 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时或有新的公布时; 2、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时; 3、企业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时; 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时; 5、相关方进入、撤出、改变时; 6、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及其它信息有新的认识时; 7、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时; 8、其它相关情况。 第16条单位应根据检查性质,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各类检查表(卡),明确相关部门(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8、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17条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根据隐患性质,及时组织实施治理。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相关责任,限期实施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至少应当明确如下内容: 1、治理目标和任务; 2、治理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保障; 4、责任部门和人员; 5、治理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18条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19条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

39、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停止作业,立即撤离现场所有人员。 第19条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公众安全的,本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强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协调。 第20条政府部门督查人员履行事故隐患督促检查职责时,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对督查人员发现的隐患应当及时治理并反馈结果。 第21条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

40、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本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22条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治理结果确认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治理结果验收或评估;各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并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报挂牌督办牵头单位组织验收。 第23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第24条本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主要包括: 1、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风险评估(评价)记录; 2、事故隐患

41、治理情况记录; 3、重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报表; 4、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 5、各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6、落实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责任; 7、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信息报送、举报奖励、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等工作制度; 8、制定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意见,规范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9、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提高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识和能力; 10、做好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11、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依照有关规定向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

42、查治理工作统计信息; 12、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25条各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计划,明确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工作要求。 第26条各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采用部门联合检查方式,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第27条各部门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作好检查记录,并形成书面督促检查意见。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要求本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重

43、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本和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 发现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28条各部门应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机制,定期分析评估本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安监局的要求实施挂牌督办,落实挂牌督办各项职责。 第29条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主要包括: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文件;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记录和执法文书; 3、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报表; 4、重

44、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相关资料; 5、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及工作总结; 6、有关会议、培训记录。 第五篇: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安监总局2021第16号令)、集团公司、厂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车间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车间各班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

45、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难度较大,全部或者局部停止设备运行或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各部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理念,牢固树立“全覆盖、无缝隙”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大安全”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和“闭环管理”原则。按照“排查要认真、治理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和“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全面发动广大职工从安全管理、设施设备、行为规范等各个环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分级督办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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