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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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 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21】 40号)要求,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全体员工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公司鼓励全体员工举报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被隐瞒或未被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作业行为,避免事故发生。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室。发放: 程序: 第一条生产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事故隐患、进行非

2、法违法作业行为,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或未发现处理的,任何员工均有权向公司ehs办公室举报,也可向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二条公司ehs办公室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员工、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作业行为,主要包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安全隐患,其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办理相关安全作业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进行危险作业的; (二)未落实安全作业方案或防护措施的; (三)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检维修制度或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非法违法行为; (四)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

3、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五)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厂区,携带违禁物品搭乘公司班车,违反公司制度,在厂内吸烟、擅自携带火种等; (六)在岗期间,喝酒、赌博等违纪行为; (七)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离岗、串岗等违纪行为; (八)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违纪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九)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仪器仪表、设备设施整改不到位、或者未经审核验收擅自启用的违规行为; (十)机、电、仪、消防、检测、监控、安全设施、附件等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还未发现的,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十一)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4、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第四条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书信、面谈、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第五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ehs办公室应当公布生产安全举报就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地址。 第七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公司ehs办公室对举报材料进行受理,登记。 (二)属于ehs办公室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公

5、司分管领导并将相关整改任务移送相关业务主管机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内容移送给有关管辖权的部门。 (三)有关业务主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或调查核实情况在办理完毕后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举报人、公司ehs办公室。 (四)公司ehs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第八条 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相关人员泄漏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表彰宣传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岗位。 第九条 经调查属实的,对安全生产举报有功的实名举报人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

6、法违法行为的,奖励 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 元。 第十条 同一安全生产事故,多人多次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分配不成的,由公司ehs办公室根据举报人在举报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 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再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ehs办公室根据具

7、体情况提出建议,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公司安全专项资金预算。公司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岗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本办法由公司ehs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2140号)等法律

8、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道路运输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称”运管机构”)举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运管机构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道

9、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停产停业整顿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道路运输生产经营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道路运输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

10、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道路运输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道路运输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2 (六)瞒报、谎报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营运车辆超员、超速、超时疲劳驾驶、货运车辆超范围经营、客运站允许安检不合格车辆出站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

11、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运管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八条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可以通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96515”,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九条运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 3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12、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核查处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县(市、区)运管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 (二)市运管局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13、 (三)各级运管机构在核查举报事项之前,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 (四)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运管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4 (五)受理举报的运管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运管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运管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

14、(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运管机构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运管机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

15、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5 第十五条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运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运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受理举报的运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南充市运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 第三篇:光明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光明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等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

16、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和深圳市安监局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明区范围内对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的举报与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危险边坡、地面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 (四)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 对上述事项的举报,由光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安全

17、监管部门)集中受理。 举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安全隐患的,区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告知举报人向对举报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举报,或者直接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区范围内的举报。各街道安监办可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举报。 第四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2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

18、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件不全、证件过期、证件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23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移送等处理决定文书。 经核

19、查不属实的,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区安全监管部门;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区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可能泄露其真实身份的信息。 举报材料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不予公开;因诉讼等司法活动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供举报材料的,应当隐去举报人身份信息,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保密的建议。 第十二条举报人分别向多个单位举报的,由先受理的单位负责办理,不予重复奖励

20、。 第十三条经核查属实并按照举报事项办理单位要求协助处理的,由区安全监管部门对实名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二)举报以下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 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控制室或者机柜间面

21、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5.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 7.液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 8.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22、的;未依法取得批准-67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启动整改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者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

23、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举报受理或者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者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者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违法违规使用奖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以上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24、,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预计需至少三十天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由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核查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报区安全监管部门复核确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1011- 第四篇:安全生产

25、举报奖励制度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相关法律法规及两级公司有关要求,杜绝和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德宏州达程汽车大修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内容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破坏或伪造现场的、隐瞒不报的、不如实报告的或不积极组织抢救或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2、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统计的; 3、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 4、员工“三违”行为; 5、由于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工作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 6、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26、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而上岗作业的; 7、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8、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二举报方式 1、公司受理举报的部门为公司安委会、安全监察局。 公司安委会;举报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安全监察局;举报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2、达程汽车大修有限公司受理举报的部门为大修公司办公室。大修公司办公室; 举报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3.直接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安全管理办举报。 三、举报要求 1、举报内容必需真实、客观,不得虚报谎报; 2、举报时需说明举报内容、时间、地点和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四、举报受理 1、安全办收到举报信息后,

27、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落实处理; 2、将每件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3、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公司安委会领取奖金;对举报人无法通知的,公司安委会将通过书面公示的形式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者,视为放弃权力。 五、对举报人的奖罚 1、对如实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1)对举报“三违”人员者,经查实给予300元的奖励; (2)对举报的一般隐患、事故(事件)给予50200元的奖励;属于重大隐患、事故(事件)给

28、予5001000元的奖励; (3)对举报的其他事项酌情奖励。 (4)替举报人保密。 2、对虚假举报者,恶意诽谤个人和单位,扰乱管理秩序的,一经查出给予500元罚款。 3、对泄露举报人姓名者处1000元罚款,并全公司通报。 第五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村、社区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制止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管辖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

29、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四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及铁路等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 (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 (八)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九)各类未按规定上

30、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其他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 第七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处理。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或其他资金中落实。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危房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300-100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镇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保密制度和配备相关设备,为举报人保密。 第 19 页 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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