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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思考|如何完善我国的就业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为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充分理解和把握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方针和立法原则。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
2、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只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有效地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因为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能够有力地支撑经济发展,并对经济发展的格局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同时从微观经济来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和均衡企业和社会负担,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形成,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三)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成员之间没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方能发挥其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过去
4、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的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新的客观要求,有的则是其制度本身有严重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因素,急需进行改革。其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 (二)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
5、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薄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也极为不够。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导致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保护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纸空文之现象泛滥。 (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长期处于“真空状态”。造成农民没有社会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
6、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说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应该坚持的原则和采取的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促进和保护作用。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坚持的原则 第一、保障人权,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原则。人权保障的基础,是人人都应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社会保障必须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社会保障法应规定的最基本的内容。社会保障权利已成为人权概念的重要构成
7、内容。重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 第二、普遍性原则。所谓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包括全体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中体现,也要在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中,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项目中体现。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 第三、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人口多、底子薄,一要吃饭,二要建设,这此特点决定了我国对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不能过多,范围不能过宽,标准不能过高,保障水平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
8、高。 第四、公平与效率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社会保障不同项目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程度不同。 第五、城乡有别和体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原则。又称“区别性”原则,所谓区别性,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法规和社会保障标准。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第一、从立法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基本法的制定应提到全国人大立法的议事上来。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由于我国目前城乡存在着二元结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完善的法律
9、制度必然要包涵着健全的司法机制,因为健全的司法机制是解决纠纷的法律武器,为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最终保障。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分别追究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和震慑作用。 第三、国家应重视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无论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司法还是其贯彻执行和广大公民的遵守都离不开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辛勤工作,因此,我国必须加强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工作。通过多渠道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学科建设,为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已是当务之急。 第 6 页 共 6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