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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工作管理制度1、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2、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3、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4、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校长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5、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校长,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6、 财务工作人员对学校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7、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校长或主管副校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8、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9、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10、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校长、主管副校长或其委派的人员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