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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 页 共 55 页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二 0 一七年十一月目录总则.1第一节取水许可.2 第二节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4 第三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5 第四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7 第五节围垦河道审核.9 第六节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10 第七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11 第八节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12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
2、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 页 共 55 页第 九 节 非 防 洪 建 设 项 目 洪 水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审批.13 第十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4 第十一节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16 第十二节国 家 基 本 水 文 测 站 上 下 游 建 设 影 响 水 文 监 测 工 程 的 审批.17 第 十 三 节 国 家 基 本 水 文 测 站 设 立 和 调 整 审批.18 第十四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19第十五节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20 第十六节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21 第十七节水利工程质
3、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22 第十八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5第 十 九 节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审批.26 第 二 十 节 坝 顶 兼 做 公 路 审批.27 第二十一节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29 第二十二节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29附则.30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3 页 共 55 页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水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4、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水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三条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应当公示。第四条申请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5、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4 页 共 55 页(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六)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采取法定方式送达并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第五条实施水行政许可,涉及公示、听证、查看现场等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6、文件执行。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
7、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5 页 共 55 页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详见各许可事项。第七条本制度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均无数量限制,且均不收费。第一节取水许可第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第九条取水许可权限按照以下方式划分:(一)流域机构审批的项目:1、南盘江、红水河黄泥河口到曹渡河口:工业与城镇生活26万 m3/d,
8、农业6m3/s;西江干流桂平至界首:工业与城镇生活43.0万 m3/d,农业10m3/s;北仑河境内干流(含边界河段):工业与城镇生活5 万 m3/d,农业6m3/s。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3、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4、跨省(自治区)河流在省(自治区)边界上、下游各 10km河段以及省、自治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6 页 共 55 页5、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 5 万 m3 以上)的建设项目。(二)自治区水行政主
9、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1、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2、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设区的市边界河流上的取水。3、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4、地下水日取水量 1 万 m3 以上、不足 5 万 m3 的取水。5、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三)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1、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2、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4、地下水日取水量 5000m3 以上、不足 1 万 m3 的取水。四、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除上述以外的所有取水
10、工程。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项目取水许可的函,原件 1 份;(二)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 2 份;(三)水利厅水资源处出具的取水许可复核意见,原件 1 份、水利厅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出具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1 份;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7 页 共 55 页(四)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提交与第三者签订的协议或承诺书,复印件 1 份(原件交验);(五)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备案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1 份;(六)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
11、件,复印件 1 份;(七)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1 份。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第十三条本事
12、项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如下: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8 页 共 55 页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要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要求编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取水水源论证;3、用水合理性论证;4、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5、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第二节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第十四条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第十五条审批按照以下权限划分:(一)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审查)的下列工程项目:1、纳入国家
13、、自治区建设计划(规划)的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工程;2、自治区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水利基建项目工程;3、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4000 千瓦、小于或者等于 5 万千瓦,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 1000 万 m3 的水电站工程;4、110kv 送变电工程(归口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管理的工程)。(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审查)的下列工程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9 页 共 55 页项目:1、纳入国家、自治区建设计划除自治区审批(审查)以外的其他水利基建项目工程;2、市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的水利基
14、建项目工程;3、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1000 千瓦、小于 4000 千瓦,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 100 万 m3、小于 1000 万 m3 的水电工程;4、35kv 送变电工程(归口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管理的工程)。(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审查)的下列工程项目:自治区、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查)以外的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工程。注:上述工程不含国际、省际河流上的建设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工程规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2021 年版)“工程设计”中的“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确定;审批权限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申请人应
15、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项目(或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书审批的函(需标注项目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的项目代码),原件 1 份。(二)水利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原件 1 套,附 pdf 格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0 页 共 55 页式电子光盘 1 份。(三)技术审查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原件各 1 份。(四)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已复核工程安全鉴定书复印件 1 份。(五)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复印件 1 份。(六)
16、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1 份。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十八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二)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21)编制。(三)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技术审查单位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
17、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1 页 共 55 页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技术审查单位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第十九条本事项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
18、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第三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第二十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2
19、 页 共 55 页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要求的规
20、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一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办理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函(需标注项目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的项目代码),原件 1 份;(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原件 1 份;(三)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1 份;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
21、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3 页 共 55 页(四)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报告,原件 1 份;(五)技术审查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复印件各 1 份;(六)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提交与利害关系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相关承诺函,复印件 1 份;(七)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1 份。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二十四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需符合下列条件: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等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或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等符合审查通过的专题论证报告
22、;2、水工程建设规模等级(别)、标准等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3、不影响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第二十五条本事项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4 页 共 55 页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正面印制;4、相关
23、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第四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第二十六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
24、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项目:1、依法应当由流域管理机构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项目;2、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办理取水许可审查的项目;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5 页 共 55 页3、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查的,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25、项目。(二)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审批的项目: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属自治区水利厅审批的项目;2、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属自治区水利厅审批的项目;3、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查,但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属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项目。(三)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2、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属市
26、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3、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查,但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属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项目。(四)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它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6 页 共 55 页(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原件 1 份;(二)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复印件1 份;(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原件 1 份,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
27、稿)原件 1 份;(四)水利厅水资源处出具的复核意见,原件 1 份,组织技术审查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原件 1 份。(五)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提供与第三者签订的协议或承诺书复印件 1 份(原件交验);(六)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1 份。第二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二)在水功能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超过限排总量控制指标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或在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
28、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7 页 共 55 页第三十一条本事项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如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编制,包括下列内容: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入河排污
29、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论证结论。第五节围垦河道审核第三十二条禁止围垦河道。需围垦河道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围垦河道审查申请书原件 1 份;(二)围垦河道技术论证报告(报批稿,一式 3 套,附 pdf 格式电子光盘一份);(三)工程可行性研究专题报告书原件 1 份;(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原件 2 份;(五)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1 份,附在报批稿之后;(六)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原件 1 份;(七)组织技术审查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出
30、具的复核意见原件各 1 份;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8 页 共 55 页(八)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 份。第三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三十五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第三十六条本事项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
31、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9 页 共 55 页第六节不
32、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第三十七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第三十八条批准权限划分如下:一、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项目: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上建设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设区的市边界河流建设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三、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县(市、区)边界河流建设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申请 xxx 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或工程)审批的函
33、原件 1 份;2、项目符合河流水量分配方案论证报告(报批稿)原件 1 份;3、技术审查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水利厅水资源处出具的复核意见原件 1 份;4、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1 份。第四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0 页 共 55 页第四十一条本事项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如下:提交的“建设项目符合水量分配方案论证报告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取水水源论证;3、区域和流域水量
34、分配方案;4、水工程建设合理性论证;5、水工程建设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6、结论。第七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第四十二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审批权限划分如下:(一)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1、左江、右江、明江、郁江(含邕江)、融江、龙江、洛清江、桂江(含漓江)、贺江、北流
35、河、南流江、九洲江、湘江、资江等河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1 页 共 55 页道干流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或中央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工程等级优先,工程等级难以确认的,则按立项权限执行);2、两市边界河段或跨市河流边界上、下游 10 公里河段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1、上述河道建设项目未达到流域机构或自治区审批条件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2、两县边界河段或跨县河流边界上、下游 5 公里河段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3、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要由设区市水
36、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三)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不属于自治区、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注。行政审批对象和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上述工程不含国际河流上的建设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第四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原件 1 份;(二)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原件一式 3 套,附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2 页 共 55
37、 页pdf 格式电子版 1 份;(三)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原件一式 8 套,附 pdf 格式电子版 1份);(四)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1 份,附在报批稿之后);(五)可能对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产生损害的,提供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复印件 1 份(原件交验,附在报批稿之后,协议由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可能造成其合法水事权益受影响的第三者签订);(六)有关防治补救措施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图章,原件一式 2 套,附 pdf 格式电子版 1 份);(七)技术审查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原件各 1 份;(八)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1 份。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
38、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四十六条本事项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3 页 共 55 页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
39、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第八节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第四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第四十七条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影
40、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不得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第四十八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4 页 共 55 页1、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申请书原件1 份;2、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1 份;3、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防洪影响报告(报批稿)原件 3 份;4、涉及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原件1 份;5、安全生产方案原件 1 份;6、组织技术审查的部门出具的技术审
41、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原件各 1 份7、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 1 份。第四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五十条本事项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
42、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5 页 共 55 页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第九节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第五十一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
43、设。第五十二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的,在上报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跨流域的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水利部负责审批。第五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原件 2 份;2、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原件 2 份;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6 页 共 55 页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44、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含图纸)复印件 2 份;4、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承诺书复印件 2 份;5、技术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复核意见原件各 1份;6、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1 份。第五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五十五条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1、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2、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3、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4、对河流岸线
45、、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5、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7 页 共 55 页6、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7、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8、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第十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
46、案审批第五十六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防治和治理措施。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第五十七条审批权限划分如下:(一)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审批以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1、中央立项,除国务院批准外的其他项目;2、中央立项,非跨省项目;3、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 50 公顷且挖填方土石方量不足50 万 m3 的水利项目;4、自治
47、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项目;5、自治区立项的跨设区市项目和新建大中型水利项目;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8 页 共 55 页6、自治区立项,新建大中型水利项目。(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1、自治区立项除水利厅审批外其他项目;2、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 5 公顷且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5 万 m3 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3、跨县(县级市、区)的项目。(三)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1、县级立项的项目;2、只
48、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 5 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 5 万 m3 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 5 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5 万m3 以上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报告书。第五十八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申请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函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1 份;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原件 2 份,附电子文档 1 份;3、技术审查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原件 1 份;4、职能部门复核意见原件 1 份;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
49、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9 页 共 55 页5、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1 份。第五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六十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和政策;(三)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四)通过相应的技术审查。第六十一条本事项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如下: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4、水
50、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7、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保证措施明确。第十一节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第六十二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30 页 共 55 页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