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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 县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
2、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
3、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有违法所得;阻碍调查或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二章民办教育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
4、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六十二条违法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行政处罚,有违法
5、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六十二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较大损害的;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六十二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
6、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成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举办者提出办学许可申请。 (二)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和后果,且主动消除或减轻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
7、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在规定的筹设期内达到设置标准的,责成举办者提出办学筹设许可申请。 (三)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的;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
8、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害的;或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
9、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责令停止招生。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
10、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产生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较大损害的,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停止招生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
11、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
12、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
13、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较大损害的;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
14、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六、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查处违法办学行为;对办学水平低下、管理混乱的民办学校应当及时督促改正,并可以责令暂停招生直至取缔。 违法行为情形及裁
15、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且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给予暂停招生的处罚。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和不良影响;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取缔办学许可证。 第 10 页 共 10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