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政策与法规结课专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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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作品的传播范围和传播方式发生了很大改变,文章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问题入手,介绍了网络著作权的涵义,分析了我国网络著作权律保护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的见解。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合理使用;侵权;利益平衡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makes the workspread range andmode of transmissionhas changed greatly,withthe scope of fair useofcopyrightarticlefrom the netwo

2、rk,thenetwork copyrightproblemdefinition,analysis of Chinascurrent situations of copyrightlawprotectionof networkand existing,and proposed toimprove the networkcopyright reasonableuse systeminsights.Key word:Networkenvironment;Copyright;The rational use of;Tort;The balance of interests目 录摘要1绪论2一、网络时

3、代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及其现状3(一)、网络著作权及其合理使用制度的涵义31、网络著作权的涵义32、合理使用制度的涵义33、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3(二)、我国网络著作合理使用权的现状及问题41、网络著作权使用制度的立法争论42、知识共享制度有待完善43、合理使用与技术保护的冲突5 4、有关侵犯网络著作权相关案例分析5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建议5(一)、规范网络作品的电子交易5(二)、关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6(三)、关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要件6(四)、强化网络服务商责任7(五)、通过立法加强公民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意识7参考文献7绪论著作权法具有双重保

4、护的目的,它不仅要保护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鼓励其进行作品的创作,而且要保护社会公众的使用权,鼓励其进行作品的再创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科技文化的进步。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原有合理使用制度的平衡体系被打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带给人们的是全新的观念,它影响到创作作品的方方面面。在网络环境下,作品可以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的快速获取和传播,这使得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控制变得困难,但社会公众却得到了充分便利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为了各自的利益,在对待合理使用制度的态度上发生了很大的分歧。一方面,权利人希望扩张其在网络世界的专有权,压缩合理使用的空间,

5、最大限度地从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中获得利益;另一方面,使用人却希望成本低廉的分享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益。因此,著作权的保护“既要避免因网络传输而产生的著作权权利人的保护不足,又要防止因急于将网络传输纳入保护体系的过度保护”,需要重新在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本文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总结出网络环境下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途径和方法。一、 网络时代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及其现状(一)、网络著作权及其合理使用制度的涵义1、网络著作权的涵义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M. 北

6、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6.网络环境,指以信息高速为基础而构筑的集信息的生产、传播、利用为一体的社会环境。 肖燕.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数字图书馆M. 北京:北京图书出版社,2002::46.综合看来,网络著作权应当属于传统著作权的一种数字化表现形式,对其保护应当立足于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

7、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这实际上是对于网络著作权认定和保护的一个兜底条款,它指出了区分形形色色网络作品的本质条件,即独创性。2、合理使用制度的涵义著作权合理使用,指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赋予著作权人专有权利是为了实现其作品的经济价值以激励其创作更多的作品。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的限制,一定条件下公众可以无偿地接近作品,让公众享受更多作品的同时实现作品二次创作。此外,创作不可能离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因此,作品的社会性决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不能享有无限制的独占权利,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允许他人使用,促进作

8、品的传播和利用,让公众从作品中获益。况且,合理使用是有条件的,在范围和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它并不会影响著作权人的根本或重大利益。3、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享权以及因有著作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等。(二)、我国网络著作合理使用权的现状及问题1、网络著作权使用制度的立法争论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方面,存在两种立法范式,一是因素主义立法,二是规则主义立法。因素主义立法是指对于著作合理使用行为只是概括性的描述,

9、并不列举具体的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具体的使用行为对照上述原则性描述自行做出判断。而规则主义立法是指为了体现法律的适用性,要形成具体的规则制度,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各种行为加以确定。其实这两种立法都有其缺点和不足。因素主义立法的优点是,不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因为法律中一般性条款可以处理各种具体的合理使用行为。其不足之处在于因素主义立法由于法律语言的笼统和模糊,导致操作性不强,给实际司法活动造成不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相反,规则主义立法的优点是,由于立法规则考虑了各种具体行为,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操作性更强,可以防止规定不明晰而造成的不公正行为。其缺点在于:由于法律具

10、有滞后性和稳定性的特征,导致其在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无法及时反应,有可能使正当行为和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而且也容易给不法行为钻制度的空子,造成新的不公正。在新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著作权使用的新形式不断创新,简单的规则主义立法也许难以满足新时期对网络著作权使用制度的需求。2、知识共享制度有待完善作为立法手段的有力补充,知识共享制度的发展将会在民间形成一股强大的自治力量。著作权属于私权领域,是权利人可以自由处置的权利。不同的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态度不尽相同,有的人要充分保护,有的人则乐见自己的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和共享从而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正是基于著作权人对自身利益保护的不同要求,我们提倡在民间大力

11、倡导推行知识共享协议,鼓励一部分著作权人放弃部分权益。知识共享协议旨在为著作权人放弃部分权利的行为提供范本,提供给著作权人充分的选择空间。并且,知识共享协议的条款经过著作权学术界专家学者的研究和实践中的不断改进,现在已经能保证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著作权法第一条明确了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

12、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由此可见,无论是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还是专门的著作权法,都在说明一个事实,即当代著作权法律规范的最终目的是要在保护著作权的基础上促进知识的再创造和合理利用,以促进和繁荣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3、合理使用与技术保护的冲突技术保护措施是指权利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用于防治、限制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未经法律许可而通过信息网络获取或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表演、录像录音制品的有效技术、设备和方法。由于网络侵权现象的严重以及法律救济方法的滞后性,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采用网络技术措施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技术保护措施的形式日渐增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

13、访问控制技术,即用口令、密码等方式组织未经授权的人进入一定的系统;二是使用控制技术,例如有些网页只能浏览不能复制就属于利用技术进行使用控制的情况;三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以作品加密技术为代表。四是对作品监督和接触记录的技术措施,可以对作品的浏览、复制、下载情况进行记录,便于权利人对作品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与技术保护措施之间存在着冲突协调的关系:一方面,技术保护措施应当用于著作权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面,与合理使用制度共同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当技术保护措施被滥用时,那么合理使用人的权利将会被损害,二者发生冲突。我们应当正视技术保护措施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但同时更应该把握其适度性。换言

14、之,技术措施只能是防御性的,其存在的目的只能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技术措施一旦具有攻击性,必将对网络作品的正常、合理使用产生消极的影响。技术措施的合理运用会对合理使用行为产生监督和引导的作用,因此我们应重视技术对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充分发挥技术在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服务中的积极作用。4、有关侵犯网络著作权相关案例分析百度文库侵权事件事件始末 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韩寒、慕容雪村等50位作家以版权所有人身份联名发表 公开信,抗议百度文库向网民提供免费文档作品的下载行为。随后一场被简化为出版业 与互联网业就“侵权与分享”之间的过招开始。 3月16日,有媒体刊登百度就此事的回

15、应,“从文库诞生日起就郑重承诺,如果作家及 版权方发现文库用户在上传内容时有侵权问题,只要通过文库投诉中心反馈情况,百度 会在48小时以内迅速核实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3月17日,出版人沈浩波在微博透露,16日晚10点他与百度某高层进行一次“私密饭局”,该高层表达了与出版界人士积极谈判的意向。最后,双方约定在清明前展开谈判。 3月24日,出版业、作家群体与百度谈判破裂声明称,未在谈判中看到百度高层对 本次谈判及解决问题的诚意。 3月26日,韩寒发表博客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您现在是中国排名第一的企业 家,作为企业家的表率,您必须对百度文库给出版行业带来的伤害有所表态。” 同日,百度发表“

16、三点声明”,承诺3日内删除侵权文档、对伤害作家感情表示歉意。 3月28日,百度CEO李彦宏首度就风波表态:“我在公司内部的态度很明确,如果管不 好,就关掉百度文库。” 3月30日,百度文库推出“版权合作平台”,同日,沈浩波在微博刊出树欲静而风不 止,质疑其“保护费模式”,并表示“将维权进行到底百度对危机的应对 向作者道歉,承诺三天内清理侵权作品 李彦宏回应:“管得好就管,管不好就关掉”的言论 删除文库内超99%文学作品已删除,持续排查,并将通过4 月中旬上线版权DNA识别技术进一步从源头上阻止非版权作品的上传。百度文库版权合作平台上线,百度文库相关负责人表示,百度非常重视版权的保护问题,同时也

17、希望与版权方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引入丰富的内容,为广大网友提供一个正版内容的阅读平台,同时为版权方构建一个宣传、获益的营销阵地二、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建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亟需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日本学者中山信弘尖锐地指出:“在信息的个人利用产生爆炸性增长的21 世纪,权利人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现实, 即不受控制的利用在不断增长。 以这种不受控制的利用为前提,著作权法必须重新构筑。”中国已经进入了网络的升华时代,以网络为媒介的信息传播风靡一时,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规范网络作品的电子交易在网络著作权的交易中,发达的电子交易将

18、会得到广泛的应用。网络著作权人可以事先将其利用著作物的条件预先告知用户,由用户确定是否与网络著作权人签约。可见,这与以往的著作权人等用户来申请再决定允许其使用的机制截然不同。网络著作权人可以事先在互联网上登载著作权的利用条件,等待用户与其联系。 这种方式极有利于解决网络作品的大量利用问题,而且可以大大提高网络作品的利用效率。 因此,网络时代所采取的电子交易模式,将会使网络作品的利用日益广泛化、便利化。在网络时代,网络著作权的交易仍然属于契约的范畴。所以,网络著作权的交易原则上仍然适用合同法的规则,但也要根据其交易的特点完善相应的规范制度。(二)、关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

19、数字化以及高效率的网络传播,使得人们可以轻易地进行数字产品的复制和传播。这对著作权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影响:1、信息知识的公开与自由流动不但削弱了著作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垄断和控制,而且淡化了网络信息使用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而加深了著作权专有与共享之间的矛盾;2、网络彻底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节约了传播成本。也可以认为权利人可以通过放松专有限制来达到提升知识产权价值的目的。由此可见,在网络环境下,保护信息所有者的利益与实现信息的充分共享并不是绝对对立的,通过合理地界定权利人的独占权利可以实现信息所有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多赢局面。在合理使用范围的设计上,既保护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要

20、充分考虑时代背景和科技进步,科学界定合理使用制度。(三)、关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要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个人基于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由此可见,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是规则主义,即列举式,没有给出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标准应当根据网络的特定进行界定,有人主张根据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是否盈利”或“是否用于实现商业目的”来界定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我认为不妥。1、网络环境下的某些传播行为本身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同样造成了权利人的损失,甚至产生的影响比传统环境更大,例如某甲购买了正版音乐光碟,并复制了其中的歌曲免费上传到网络上,供网友下载。其行为

21、本身没有营利性,但是客观上给正版CD的发行者造成了巨大损失。2、网络环境下,更容易发生侵犯作者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如未经作者授权或同意,将其作品数字化并传播到网络上,客观上起到了推广作品的作用,但实际上侵犯了作者的网络传播权。3、大量的作品被合法或者非法的上载到互联网,引用或者篡改他人的作品变得更加容易、迅捷,成本更加低廉,往往难以计算损害的潜在价值和影响。在难以从正面回答如何定义“合理性”的时候,可以从其“不合理性”入手予以界定,主要看使用造成的后果。即:1、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权利人的损失;2、没有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如果违反上述两个规则,

22、则具备了“不合理性”,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同时,建立一系列严格的网上发行、传播的授权许可制度、侵权责任承担制度、强化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制度,并对作品实行技术保护措施。(四)、强化网络服务商责任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未涉及网络服务商(ISP、ICP)的责任限制。在构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时,明确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范围是非常必要的,可以使其避免经常性地卷入版权侵权纠纷之中,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利益。(五)、通过立法加强公民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意识在网络上任意下载、复制和盗链的现象铺天盖地,但是却没有多少人意识到这是在侵犯他人著作权。加强网络著作权宣传和全社会对网络著作权保护意识还非常漫长。通过立

23、法建立各种强有力措施,理清合理使用范围,制定相应的判断标准,明确权利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都是非常必要的。尽管法律制度在逐步完善,但是由于技术与网络经济模式的不断创新,侵害网络著作权的形式也日新月异,防不胜防,因此,完善和调整有关的著作权法律法规将成为一种长期的要求。同时,还应该进一步普及著作权法律知识,树立网络著作权保护意识,努力与国际接轨并探索制定网络著作权的国际统一保护制度,不断优化网络信息著作权保护的客观环境。参考文献1 党跃臣,曹树人. 网络出版知识产权导论M.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2 刘琳. 网络时代的利益平衡对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思考J. 法制与社会,2007(6

24、).3 何炼红,阳东辉. 著作人身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J. 法学评论,2004(1).4 宋贻珍. 论网络环境下作者、传播者和公共利益的平衡J.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04(1).5 张平. 网络法律评论M. 法律出版社 2002(7).6 黄瑚,邹军,徐剑. 网络传播法规与道德教程M.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6(10)7 徐家力. 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M. 法律出版社 2007(10)传媒政策与法规课程论文论传媒政策与法规之今网络著作权院(系)别 文化管理学院专 业 传媒经济班 级一班姓 名 张旭学 号 20110427119指导教师 杨妍 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2014年 0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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