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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3页 共43页广西销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员工行为,保障企业与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机关、所属各分公司与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全日制员工。公司所属控股企业员工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惩包括奖励与惩处两方面内容。奖励是指由公司行政组织对员工个人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所给予的物质与精神奖励。奖励属于
2、行政性奖励,不包括按业绩考核定期发放的生产性奖励(奖金)以及由党、工、团等组织给予的奖励。惩处是指由公司行政组织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分与处理,包括经济赔偿、扣减必要奖金与薪酬。对于违规、违纪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公司规章制度及违反生产、安全等操作规程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第五条 奖惩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规范行为、奖罚分明。通过行为规范引导、约束员工行为,奖励先进、弘扬正气,惩罚违规违纪、损害企业利益等行为,不断促进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3、对员工不规范的行为要及时教育与引导,凡能通过教育解决问题的应以教育为主;对违规违纪的行为应区别情节,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施奖励或惩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尤其是惩罚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四)程序合规、手续完备。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报批手续,不越级、不推诿,谁管辖、谁负责,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按照分层逐级管理的原则确定公司和分公司管理职责。公司对员工的奖惩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研究决定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二)审批员工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三)研究决定对中层干
4、部及机关本部员工的惩处;(四)审批分公司呈报的员工行政处分意见。第七条所属分公司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公司发布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二)地市级及以下先进个人奖励评选、审批,兑现奖励待遇;(三)向上级机关或自治区推荐公司级及以上先进个人奖励人选; (四)分公司机关管理人员、库站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与处理。给予员工行政开除处分的需呈报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五)负责监督、指导与协调所属基层单位员工奖惩工作。第八条人事处主要职责:(一)牵头起草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二)负责奖励资金筹集、分配与使用管理;(三)审核公司级个人奖励一次性物质奖金标准、奖金支付总额;(四)牵头对有重大影响的违反劳动纪
5、律行为的调查与处理;(五)监督、指导与协调各单位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调查、处理及奖励资金分配、使用。第九条审计监察处主要职责:(一)指导并组织开展各单位效能监察、稽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参与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受理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三)调查与处理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公司机关一般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四)监督与协调各单位违规行为调查与处理。第十条党群工作处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司级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的组织评选、批准与表彰工作以及集团公司级先进个人申报工作;(二)审批公司级奖励授予项目、评选办法、评选条件、获奖人数等;(三)审批公司级奖励获奖人员名单,并统一制定下发奖励文件;
6、(四)监督与协调相关组织或部门及各单位开展奖励授予与组织评选活动。第十一条 企管法规处主要职责:(一)接受处理部门或单位的咨询,保障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行为合法合规;(二)负责因处理违规违纪员工行为引发的诉讼、仲裁案件;(三)配合司法部门对涉法犯罪人员的立案调查。第十二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安全环保、设备方面事故事件性质和等级认定。(二)负责组织数质量方面事故事件的性质和等级认定。(三)负责组织或参与安全环保设备及数质量相关违规违纪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第十三条 其他机关处室负责组织或参与专业范围内违规违纪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十四条 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
7、集团公司与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创新进取,为公司持续科学稳定发展作贡献。第十五条 员工应遵守公司工时制度和考勤、休息休假、请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第十六条 员工应遵守和维护单位正常秩序,保持着装和言谈举止文明、规范,爱护单位环境,保持工作、生活场所和其他公共区域整洁、干净、卫生。第十七条 员工应履行岗位职责和规定义务,胜任本职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不消极怠工,不玩忽职守,为公司实现生产经营业绩目标作贡献。第十八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坚守岗位、诚实劳动,认真执行岗位工作流程、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操作规程,
8、正确实施管理、技术、操作和服务行为,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并取得岗位所需资格。第十九条 员工应遵循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服从上级合理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监督,团结协作,正确、理性地表达工作争议。第二十条 员工应遵守公司财务和资产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合理安排使用生产材料、办公设备和其它财物,如实申报财、物消耗,不浪费、不挪用、不虚报,不占用单位资源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执行HSE管理规章制度,正确预防和制止HSE事故发生,及时、准确报告HSE隐患或事故,按规定职责权限正确组织开展或参与应急抢险工作。第二十二条 员工应遵守集团公司发布的反违章禁令:(一)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
9、作证人员上岗操作;(二)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三)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四)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五)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六)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第二十三条 员工应遵守公司保密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对外泄露、传播或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二十四条 员工应积极参与公司管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提出经营管理合理化建议,开展发明创造、技术改进。第二十五条 员工应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形象和声誉,不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挪借他人财物,为本人或亲友谋取私利,实施打击报复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10、 员工应遵守外出外派工作制度或纪律,遵守公司有关外部兼职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司外兼职。第四章 奖 励第一节 奖励条件与形式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或分公司根据员工的先进事迹与影响程度、贡献大小给予不同层级相应奖励。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社会影响大、效益特别显著的员工,在获得公司内部相应奖励同时,也可以再申报集团公司级或国家级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在管理、销售、物流、技术、服务或者其他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管理创新、经营创效、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11、;(四)在降本增效、节能节水、增收节支、环境保护、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公司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在抢险救灾、防止和消除重大事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七)在专项工作和重点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八)在参加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公司重大活动、竞赛中成绩突出的;(九)见义勇为或者同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的;(十)维护社会、公司、员工队伍稳定,有显著成绩的;(十一)有其他突出功绩的。第二十八条 奖励包括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两种形式。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可以根据需要相互结合使用,即:在获得物质奖励的同时也可获得精神奖励,在获得精神奖励时
12、也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物质奖励可以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奖金)或同等价值实物奖励,也可根据需要安排一定时间带薪休假或国内外学习考察活动。第二十九条 物质奖励的标准,按公司有关奖励办法确定标准执行或者经公司研究后确定奖励标准。对于少数社会影响特别大、贡献特别大或在销售、管理、技术、操作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个人,公司可以给予一次性物质重奖。集团公司与公司的重奖原则上不得重复给予。分公司不实行直接给予一次性物质重奖制度,需要给予重奖的需统一报公司批准后,由公司直接给予。一次性重奖是指一次性给予10000元及以上现金奖励或同等价值的实物奖励。第二节 奖励种类与程序第三十条 奖励原则上分为公司级奖励与
13、分公司级奖励二个等级。集团公司级奖励由上级确定。第三十一条 公司级奖励种类(一)在公司内部通报表扬;(二)公司记功、记大功、记特等功;(三)公司总经理嘉奖;(四)授予公司先进个人(包括各专业领域、重要项目或事件的先进个人)、销售能手、技术能手、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第三十二条 分公司级奖励种类(一)在分公司内通报表扬;(二)分公司记功、记大功;(三)分公司经理嘉奖;(四)授予分公司先进个人、销售能手、技术能手、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第三十三条 对于符合上一级管理机关或国家级荣誉称号评选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与推荐人数限额逐级推荐申报。第三十四条 奖励批准权限,按照给予哪一层级的奖励,就
14、由哪一层级的主管部门审批,即谁奖励谁审批。第三十五条 奖励申报程序(一)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授予个人奖励建议,并填写员工奖励申报表;(二)按照规定批准权限向负责审批单位(部门)申报;(三)审批单位(部门)审核并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审批单位(部门)正式批准并予以公布。第三节 奖励实施与监督第三十六条 员工的奖励授予,除重要项目或事件适时授予外,一般结合年度考核与评比进行。劳动模范的授予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管理办法(中油政字200749号)执行。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记特等功、总经理嘉奖一般就某项工作、活动或突发事件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贡献等情况适时授予。对于符合奖
15、励条件已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以追授奖励。第三十七条 授予员工奖励应注重实效,重点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授予个人奖励的总人数,根据公司用工人数、队伍结构确定,原则控制在当期用工总人数规模5%以内。第三十八条 对获得奖励的员工,由审批单位颁布奖励决定。除通报表扬外,其他奖励应颁发奖励证书或奖章,并可按照公司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公司级奖励标准:(一)公司记功2000元、记大功5000元、记特等功10000元以上;(二)公司总经理嘉奖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定嘉奖标准,经总经理签发执行;(三)公司先进个人、销售能手、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分公司级奖励标准由分公司自行研究
16、决定,同等奖励不能高于公司标准。第三十九条 授予员工奖励,必要时可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意见。第四十条 奖励的审批资料应及时归档,应存入本人档案的,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存入本人档案。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原则上不得违反本办法自行设立或未经批准设立奖励项目或荣誉称号。第四十二条 对发现受奖的事迹失实,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奖励单位应撤销奖励决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责任人及责任单位领导相应处罚。 第五章 惩 处第一节 惩处方式与运用规则第四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员工的惩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问责处理和行政处分三种形式。(一)批评教育。主要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情形
17、,具体包括告诫、诫勉谈话、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四种方式。(二)问责处理。用于管理人员在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管理工作职责,工作不力、不能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行为,以致公司利益受损,而对其进行的行政问责。包括责令公开道歉、责令检查、停职学习、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七种方式。责令公开道歉是指未造成直接损失或损失较小,但影响面较大的,责令管理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员工公开道歉;责令检查是指责令管理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做出检查;停职学习是指临时停止管理人员所担任的职务3-6个月,进行思想认识或业务素质的学习教育;停职检查是指临时停止管理
18、人员所担任的职务3-6个月,在一定范围内做出检查或者配合公司工作组调查事实真相;引咎辞职是指因自身过失而主动辞去所担任的职务;责令辞职是指责令管理人员辞去所担任的职务;免职是指免去管理人员所担任的职务。(三)行政处分。主要适用于确有违规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降级主要指保留管理人员的行政职务,但降低其薪酬级次;降职是指降低管理人员的行政职务,相应降低其薪酬级次;撤职是指撤销管理人员的行政职务,相应降低其薪酬级次;留用察看是指在达不到给予员工开除厂籍的条件下,停止其工作,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性工作,留用观察一至二年;第四十四条
19、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中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适用于全体员工。问责处理、行政处分中的降级、降职、撤职适用于公司两级机关管理人员和基层库站负责人。问责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行政处分中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等合并使用。第四十五条 受问责处理的员工,取消当年已获得的年度先进荣誉并在一年内不具备先进个人评选资格。第四十六条 从组织批准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至解除行政处分之日止为处分期间,具体规定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一八个月;(四)降级、降职、撤职24个月;(五)留用察看12个月至24个月。 第四十七条 受到行政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
20、、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受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岗级薪酬待遇标准,可不调整岗位。受降职处分的降低一个职务级别和薪酬待遇标准,相应调整岗位。受撤职处分的降低两个职级和薪酬待遇标准,相应调整岗位。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性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放最低生活费并建立基本保险。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薪酬)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受开除处分的,所在单位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五年 内不得与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受行政处分(除开除处分外)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规违
21、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且受到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表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员工处分期满后,可正常参评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工资晋档。但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应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和原待遇。给国家、集团公司资产造成巨大损失,或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受到撤职(含撤职)以上处分的,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员工违规违纪应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平调或提升其他岗位(职务)的,在现岗位(职务)上降级、降职或撤职。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
22、撤职处分时,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职。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两种及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按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
23、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八)处分期间内发生新的违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五十三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分情节的,在相应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减轻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在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或者具有本办法规定的
24、其他不予处分情节的,可不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曰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提请劳动仲裁。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复核,并在接到申诉六十日内将复核结果答复申诉人。在上一级主管部门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征求工会组织意见,工会组织可依法协助受处分员工提出申诉、劳动争议调解或劳动仲裁。 第五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违反本办法受到批评教育、问责处理和行政处分的,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第五十八条 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
25、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的各类事故、公司经济损失、严重不良影响等起直接或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二)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的各类事故、公司经济损失、严重不良影响等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三)次要责任者,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的各类事故、公司经济损失、严重不良影响等起次要作用的人员。 (四)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直接主管或管辖的工作或员工不负责任,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的各类事故、公司经济损失、严重不良影响等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五)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
26、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的各类事故、公司经济损失、严重不良影响等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损失分为一般经济损失、较大经济损失、重大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认定,依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一)一般经济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二)较大经济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三)重大经济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四)特别重大经济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中一般(分为A级、B级、
27、C级)、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及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有关事故调查规定和定义执行。 第二节 附加处理第六十一条 受告诫、诫勉谈话、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处理的员工,每人次扣减100-300元绩效奖金;年内累计3次受批评教育的给予警告处分,扣减3个月绩效奖金。第六十二条 受责令检查问责的员工,扣减1个月绩效奖金;受停职学习的员工,停职期间绩效奖金按70%发放;受停职检查问责的员工,停职期间扣减全部绩效奖金;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员工,扣减12
28、个月绩效奖金,但可保留一年时间的原岗位基薪和福利待遇标准,同时应根据本人能力重新安排工作,一年后实行易岗易薪。第六十三条 员工受警告处分的(不包括累计批评而警告),扣减其6个月绩效奖金;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其12个月绩效奖金;受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其一八个月的绩效奖金;受降级处分的,降低其一个岗级薪酬福利待遇标准24个月。第六十四条 员工因违规违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 员工被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的,赔偿金从员工的薪酬中扣除时,若扣除后的剩余薪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薪酬,延续到下月继续扣款。第三节 调查处理程序 第六十
29、六条 按管理权限,所在单位人事、监察部门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 其他管理部门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十七条 违规违纪调查处理程序: (一)调查核实应处理的事项; (二)办理立案手续,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三)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四)有关材料移送审理;(五)单位或部门提出处分或处理的意见;(六)处分意见报请负责批准的组织或机构审议并做出处分决定(开除的要事先征求工会意见); (七)处分决定送达,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八)受处分人不服提出申诉,应予受理并做出复审决定;(九)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第六章
30、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六十九条 控股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员工奖惩办法或实施细则,经本企业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施行,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全体员工。第七十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和处分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原处理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和处分,依照原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事处、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广西销售公司违规违纪处理规定附件广西销售公司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第一章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第一条 员工违反
31、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告诫、诫勉谈话、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一)上班迟到、早退的;(二)在岗(包括培训、开会)打瞌睡的;(三)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换班、替班的;(四)交接班未按规定进行的;(五)工作不到位,辖区有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能源现象的;(六)考勤弄虚作假的;(七)工作场所(岗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八)其他应当予以告诫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第二条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一)一个月内旷工1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或者累计迟到、早退五次及以上的;(二)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三)不服从正当工作分配和指挥的;(四)工作中弄虚作假
32、、隐瞒事实欺骗组织的;(五)故意毁坏公物,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六)违反公司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威胁公司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七)违反公司限时办结规定的,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利用各种传播途径,编造事实蓄意煽动员工,影响公司稳定的;第三条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处分。(一)一个月内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者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内的;(二)警告处分期内再次受到警告处分的;(三)故意毁坏公物,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30000元以下的;(四)对员工实施暴力恐吓,或者指使他人对员工实施暴力恐吓未构成犯罪的;
33、(五)工作时间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未构成犯罪的;(六)工作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未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七)出卖或以其他方式泄露公司尚未公布的营销方案、网络开发计划、人事调整方案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八)违反劳动纪律,直接造成生产事故的。第四条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一个月内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或者累计旷工10个及以上工作日的,或者年度累计旷工一五个及以上工作日的;(二)故意毁坏公物,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及以上的;(三)盗窃公司财物,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四)在外兼职严重影响单位工作,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
34、重大经济损失的;(六)违反劳动纪律直接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八)利用各种传播途径,编造事实蓄意煽动员工,造成群体性事件的;(九)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中伤员工或损毁公司声誉,影响恶劣的。第二章 违反安全环保规定处理第五条 员工违反安全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告诫、诫勉谈话、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一)进入现场未按规定佩戴通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安全帽、工作服、劳保鞋等);(二)驾驶机动车未系安全带;(三)装卸油品、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查验车辆资质证件;(四)未对动火、用火、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登高、动土、探伤、带压堵漏等危险作业进
35、行风险辨识。第六条 员工违反安全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一)从事动火、电气操作及检修、登高、进入有限空间、分析取样、酸碱岗位操作等危险作业,未按规定佩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防毒面具、面罩、防酸碱手套、工作服、护目镜等);(二)在易燃易爆区域接打手机。第七条 员工违反安全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一)未经允许携带火种进入油罐区等危险作业区域;(二)动火、登高、动土、临时用电、电气操作及检修、进入有限空间、探伤、带压堵漏等危险作业,虽办理了作业许可,但审批缺项;(三)机动车辆未经批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
36、四)酒后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被交通管理部门查处的。第八条 员工违反安全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撤职、留用查看等处分。(一)不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导致混油责任事故的;(二)未取得作业许可,强令他人作业;(三)动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氧含量分析;(四)危险作业时间、地点、人员发生变更,未履行变更手续;(五)随意丢弃、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六)私自使用易燃品清洗物品、擦拭设备;(七)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被交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第九条 员工违反安全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用查看或开除处分。(一)在禁烟
37、区域内吸烟;(二)无证从事动火、登高、动土、机动车驾驶、临时用电、电气操作及检修、进入有限空间、探伤、带压堵漏等危险作业;(三)私自使用易燃品清洗物品、擦拭设备酿成事故的;(四)登高作业不佩戴安全带拒不听从监护人员告诫的;(五)因违反规定采购、销售、运输、装卸、处置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引发公共事件;(六)因“三违”行为导致发生一般B级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七)不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导致混油责任事故且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第十条 违反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第(一)、(三)、(五)、(六)款的,视情节给予留用查看或开除处分。违反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第(二)款的,
38、给予通报批评,性质恶劣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第(四)款,脱岗、睡岗、酒后上岗的给予通报批评,性质恶劣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处分;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安全相关规定,导致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构成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负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负次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三)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安全
39、相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构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负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三)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四)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处分。 第十三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安全相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构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设备事故或施工机械事故除外)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降职处分;情节
40、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二)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 (三)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职处分; (四)情节严重的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导致负主要责任(含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负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或降级、降职处分; (三)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四)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
41、分。 第十五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一)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二)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处理或者擅离职守的。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采取紧急措施、不及时汇报并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章 违反经营销售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公司价格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
42、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从中谋取私利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越权擅自制定和调整成品油价格。(二)未在规定时间调整价格。(三)实际销售价格与同期价格文件不符。(四)价格建议中故意虚报、瞒报市场信息。(五)上级行使价格干预后,不及时纠正。(六)泄露价格方面的资料、文件、信息及其它价格违纪行为。第十八条 在特殊时期(资源紧张或泛滥)违反公司销售纪律,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九条 违反公司货款回收及定期结算规定,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43、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加油员手中现金超过规定不及时上缴收银员或投入专用保险柜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发生两次给予记过处分,累记发生三次给予开除处分。(二)加油员交款手续不健全,相关人员无签名交接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累计发生两次给予记过处分,累记发生三次给予开除处分。(三)营业收入不能按时、全额解缴银行或财务主管部门的,给予责任人警造或记过处分,累计发生两次以上的给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四)加油站违规赊销油品的,由当事人补齐货款,视情节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五)发生截留公款、公款私存牟取私利的,给予当事人开除处分。第二十条 违反促销政策,未执行公司统一的价格促销方案,随意变更
44、促销时间和促销额度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违反实物促销方案、擅自更改、变相发放、弄虚作假、私吞礼品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一条 违反加油卡促销政策,违规办卡、违规返还充值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利用加油卡套取现金谋取私利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二条 在数质量管理中违反公司相关规定,人为原因造成超标准损耗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偿损失。(一)违反加油机定期检定和比对规定,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二)参与油品交接作业的公司员工,与承运方员工或客户勾结作弊的,予以开除处分并追偿所造成的损失,涉嫌犯罪的
45、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随意拆动加油机铅封、改动电脑参数,给予当事人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损失的追偿损失。第二十三条 对私自处理溢余油、残油(指工艺设备维修、清罐及取样等过程中排出的油品),以及假公济私盗用自用油的行为等,予以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超耗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一次调运运输损耗,超耗部分由营销处向承运方索赔,索赔不力的,由公司审计监察处会同人事处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处理程序。(二)油库保管损耗,柴油0.7,汽油1.2,单一油库超出以上标准0.1的
46、,由仓储分公司对油库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仓储公司整体超出上述标准0.1,由公司审计监察处会同人事处,对仓储公司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三)配送环节发生的运输损耗,人工交接模式整车定损7升;地罐交接模式柴油1.8,汽油2.2,超出上述标准的,按照油品规格的零售价由调运处向承运方索赔,索赔不力的,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处理程序。(四)分公司零售环节,剔除温度后的零售损耗率,柴油0.8,汽油2.9,柴油超出以上标准0.1、汽油超出0.2,由安全环保处会同监察处调整损耗原因及事件性质,并对分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启动问责程序。(五)未按月确认或处理油库保管损耗或加油站零售损耗的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违反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