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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党委工作管理办法(修改稿) 昆明医科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学费收缴工作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学校有权依法按规定收取学费;学生必须强化法制观念,积极主动、及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读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
2、主要来源之一,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生学费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监察审计处是学费收缴的监督检查部门,各学院、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等职能部门在计划财务处的指导下做好配合工作,共同完成学费收缴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 -1对研究生缓交学费申请进行审批;按规定对因欠费导致的有关学籍进行处理;对欠费学生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十一条国际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提供留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包括:新生录取后两天内提供录取新生的纸质和电子信息,学生学籍异动后
3、7日内提供学生学籍变动纸质和电子信息;对学生宣传国家、学校的收费政策、制度,进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协助办理留学生学费结汇手续;学费的催缴;留学生注册的审核;收费收据的发放;留学生情况的调查与反馈;对留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进行审批;按规定对因欠费导致的有关学籍进行处理;对欠费学生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十二条监察审计处的主要职责。负责对学校学费收缴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进行学费收费公示等。 第三章学费的收缴 第十三条学费按学年度收缴,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学费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学费收缴分离的规定,昆明医科
4、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学生学费通过银行批扣和网银方式收取,留学生采用汇款及网银方式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本科生及研究生学费原则上统一银行卡批量代扣,未能及时参加银行卡批量代扣学费的同学一律通过网银渠道 -3未缴清学费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注册。对于违规注册的,要取消该生已注册状态,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科生、研究生截至每年9月30日,留学生截至11月30日,未经学校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各学院、各教学部,不予安排教学环节;毕业班学生不予安排毕业实习、论文答辩,不出具毕业生推荐表,不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学校停发各类奖学金、取消其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二
5、十一条每学年第一学期结束,未经学校批准缓交学费,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减、免、缓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减、免、缓,按学校另行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缓交实施办法(试行)及其他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留级、休学、转学、复学、退学缴费与退费第二十三条学生办理休学、退学、转学等手续时,须补足应缴学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学费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留级、复学学生的收费标准,按照留级、复学之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缴纳学费后,如果因故退学、休学、转学 -5第三十一条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的学生,未按协议书
6、履行义务的,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不诚信行为通知工作单位,公布在互联网等媒体上。 第八章学费收费公示 第三十二条学费收费公示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公示。 第三十三条学费收费公示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学费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投诉电话等。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学费的收缴完成情况列入各部门年终考核,并与预算经费划拨挂钩。学校每年12月31日对各学院、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学费缴费率进行统计,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经费核拨的依据。缴费率超过90%(含90%)的,预算经费全额下拨;缴费率达不到90%的,预算经费按如下方法计算下拨: 下拨经费=预算经费1(90%实际缴费率)第三十六条成人教育学生的学费缴费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7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