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精编】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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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7页 共7页江平教授在“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的基调发言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 终身教授介绍:江平教授是当代法学的精神引路人,我国法学界的泰斗,民法学界的泰斗。江平教授从教50载,以他深邃敏锐的思想和宽宏、仁厚的人格熏陶了几代学子,影响了中国法学界乃至中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江平教授在于2007年11月1日举行的由新成立的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作了基调发言。各位同行,各位朋友,中国的公司立法和真正规范化的公司应该说也就是20年左右的时间。

2、而中国的公司又是从旧有的企业制度中脱胎而来的,所以我们必须要深刻的研究,中国的公司从原有的企业制度脱胎而来所带来的问题和困惑。我认为中国的企业和公司制度面临着三大困惑或者三大难题。第一个困惑就是企业自治和国家干预。我们的企业、公司一方面具有市场主体的、司法主体的、私人性的一方面。另外我们的企业、公司又有社会生产和社会性的一方面。当强调它的私人性的一方面,我们要强调它的自治,强调它的自由;而我们要强调它的社会属性的时候,又要强调它的干预。而这个问题应该说在中国尤其严重。因为在中国从脱胎而来的旧的企业制度里面几乎是政企不分,企业基本上是属于政府的一个附属体。今天这个问题在世界上,我认为也是一个困扰

3、的问题。美国各个州的立法权,应该说公司的立法是有很大的自治性。而联邦的立法,特别是安然公司出了问题以后的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我们看到连邦法院的强制性和州立法的自治性的冲突也已经表现出来了。从我们国家的发展来看,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公司法是刚性有余,仍旧是柔性不足。我们的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形态里面,仍然有属于粗线条。中国的公司法修改增加了一些柔性的条款,中国的公司法修改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形式,比如说允许一个自然人的一人公司和一个法人的一人公司。但是在一个自然人的公司和法人的公司里面,它和一般的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分?在治理结构方面有什么不同?并不是很清楚。另外,国家权利的干预仍然过多,无论是公司

4、的登记、支策、市场的准入,有形、无形的规则,还使得我们设立公司有重重障碍。门槛降低了,困难还是很多。重要的是政府职能的变更,如果政府的职能的变更也不能给企业更大的自主的权力,虽然我们的工商管理部门,要把管理改为服务,但是在中国的公司法的实践中,真正把政府权利的管理变成服务,还需要我们通过很长的时间来完善。应该说中国的企业遗留下来的问题,官本位的现象仍然很严重。国有的公司、企业仍然具有很浓的官本位的思想,甚至包括我们新成立的一些民营企业,以公司形态的,仍然试图追求一些政治权力作为它的后台和保护伞。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法的修改给了公司很多的自由的空间,也允许公司自己规定符合自己特点的章程,但是实

5、践上,我们可以看到章程在实际中的作用,往往是并不大的。中国还没有确立一个把章程和合同看成同样的法律地位的观念。往往人们还是更重视合同在法律行为里面的作用,而对于章程做了很多的忽略。不能体现公司自身的管理经营中的特点。第二个困惑,我认为是企业的民主和集中制度的困惑。究竟是民主制还是集中制?由于中国企业是从旧的企业转变过来,所以旧的企业里面的胎痕在中国的公司管理的机制里面,应该说表现了更多的,它所遗留出来的一些问题。这就是长期以来中国的企业也好,或者是公司也好,是一长制,决策和执行不分开。所以在这样的机制上,就很难做到决策机构的民主和执行的里面的集中、个人负责,把它很好的分开。我们应该看到,在任何

6、一个有团体的地方都有权力,而任何有权力的地方都有一个在管理机制上,究竟是更多的强调民主的决策还是强调一个个人的权力的集中。这个问题在中国不仅是困惑企业的问题,也是困惑中国政治制度的问题,所以大到国家的权利应该如何行使,小到企业的权力如何来行使,都面临着如何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最近三九集团的老总赵新先出狱了,这在中国的企业管理制度,应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现象,或者给我们提出了警钟。赵新先是三九集团常年不衰的老总,把原来很差的搞到很好,但是最后他判刑了。他判的是1年9个月的刑,并没有任何侵吞国家或者公司的财产,而是因为他犯了“国有公司滥用职权罪”。而定这个罪是说他超越了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来行使权利

7、。有人说这是我们企业超越权限和程序而被判刑的最重要的一例,也有人说这个就是权利过分集中,一人做主,一人说话。我想这样的问题,在中国的国有企业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所以国资委在解决国有公司的管理解决问题上,仍然是它的治理结果的问题,设立董事会的问题,民主决策的问题。决策的民主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国家在治理结构里面也可以看出,在法定代表人的问题上,也是仍然存在着问题。我们的公司法修改以后,可以明显的看到法人、法定代表人做了很重要的变更。董事长也好、经理都可以作为法定代表人。但是法定代表人究竟拥有哪些权限?它在民事、公司法里面都没有给予任何的权限。所以这样的制度就会造成我们在企业或者是公司,在

8、治理结构的问题上,我们更多的是强调了,或者在实践中出现的是集中制。而且是在决策方面缺乏民主制度。不仅国有企业是这样的现象,民营的公司也仍然表现出这种倾向,尤其是家族公司所体现的,缺乏治理结构里面的科学的决策、民主的决策、依法的决策。第三个困惑,就是责任机制的缺乏。这也是中国的企业、公司脱胎于旧的企业所带来的胎痕。大家都知道,我们国有企业一开始就是要解决责、权、利的问题。或者说长期以来在中国的企业经营里面,没有利益的激励机制,也缺乏责任的机制。大家都是同样的收入,企业都应该是当作政府的职能来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缺乏激励机制里面的两个方面:一个是利益驱动机制,一个是责任的机制。进入市场经济以后,

9、我们的利益驱动的机制加强了,但是,责任的机制仍然没有跟上。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凡是有利益的地方必须有要责任,利益和责任如何相辅相成,现在还是面临需要认真思考的。我认为责任的机制主要是两个方面的责任:一个是企业盈利了,企业对于社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对于职工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也是我们谈论的主题;另外一个方面的责任机制,那不是企业的利益和企业的责任,而是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们的利益和责任怎么样能够相应?从中国现在的情况来看,对于一些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金,现在是大大提高了。但是相应的我们公司法里面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违法越权,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的机制,实际上还没有很好的建立起来。赵新先这个例子也说明了,他可以判一年零九个月的徒刑,但是后来由于他的决策的,违法越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没有承担任何民事的责任。所以我们应当更好的来研究,在公司的利益驱动机制和责任的机制之间的相符关系。所以我这次的发言主要就是讲这三方面中国所面临的问题。一个就是企业自治的地位和国家干预究竟应该怎么掌握好?第二个,企业在决策和管理里面的民主制和集中制,如何能够把它处理好?第三个,企业的利益机制和责任机制如何能够配置好?我觉得这在中国20多年过去了,仍然是原来存在问题的现代版。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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