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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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第一篇: (一) 法律的另一面 张录芳 在绝大多数人看来,法通常与和平、安宁、秩序紧密相连。无怪乎有此理念。众所周知,正是因为有了法的存在,与人类社会相伴相随的复仇、暴力、流血才逐渐被理性、平和、安全所替代。然而,德国法学巨匠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却为我们揭示了法的另外一面斗争。而斗争,势必与矛盾、冲突、反抗相生相伴。 “法的诞生如同人的诞生,通常伴随着剧烈的分娩阵痛。”与萨维尼”法是自然产生”的观点不同,耶林认为,法的产生过程就是一部斗争史,它必须要经过两种或多种力量不断博弈才能得到长足发展。但是,”一切法律规范把道路铺在被践踏的利益之上,利益必定被牺牲掉,以便新的法

2、律规范能够产生。”新的制定法的产生,必然涉及对旧有制定法的革新而招致其基于自我保护本能的强烈阻挠。而旧有的制定法之所以能够持久存在,关键在于其背后所关乎的既存利益的抵抗。换句话说,法只有在与既存利益的斗争当中,才能缓慢前进、脱胎换骨。在笔者看来,此处的既存利益,需要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它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现实利益主体,也包括国情、风俗、习惯以及自然人的生活习性和观念意识。从这个层面理解,有助于我们对立法工作保持一种应有的理性和宽容。因为在表面上看来,法系统内部存在的种种瑕疵,某种程度上,或许正是法在产生过程当中而不得为的一种妥协艺术。譬如,在关于死刑存废的论争当中,废除死刑论者常常将批判的

3、矛头指向我国刑法依然保留的死刑规定。但是,一个不容辩驳的事实是:结合当前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人们长久以来形成的报应论思维模式,短期内彻底取消死刑只能是一种激进的冒险主义做法。然而,在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趋势的情况下,我国坚持”保留死刑、严格适用”的政策理念,在实体上,通过刑法修正案,大幅度削减了死刑罪名;在程序上,坚持比一般犯罪更加严格的证明标准以及更加严格的审批手续。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这是对死刑的一种折中态度。 为权利斗争的过程就是维护制定法的过程。借助德语recht这个核心概念的双重语意,耶林通过提出客观意义上的法和主体意义上的权利一组概念,诠释了抽象意义的法与具体意义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4、,并抛出了一个颠覆性的观点:具体的权利之于抽象的法而言并非简单的依附关系,而具有相反的作用力。”具体的权利不仅仅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而且它也还抽象的法以生命和力量。”之所谓颠覆,是因为在通常意义上理解法与权利,二者的关系是:抽象的法是具体权利的前提,权利的内容及边界在制定法中被给定。只有当法律规定的条件存在时,具体的权利才得以实现。但是耶林认为,如果具体的权利没有尽力实现时,那么抽象的法只是一张仅存在于纸上的钞票,没有丝毫价值。只有通过个体不断的斗争,将写在纸上的权利在现实当中得到兑现,才能帮助制定法从实践当中汲取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否则,制定法必将成为僵化的尸体。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每

5、一个个体都是抽象的法的守护者和执行者。为个体的权利斗争,既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更是维护制定法尊严乃至人类共同体利益的需要。其实,这种精神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具有异曲同工之处。法律权威的维护,既需要每一个个体信仰和遵守法律,同时更需要个体在遭受不法的利益侵害时,能够坚决而果断的拿起法律武器去抗争,尽力维护受损害的权益。也即:”只要制定法不应是无用的游戏和空洞的废话,制定法就必须被维护,与受害者权利一同陨落的是制定法本身。” 既然斗争是维护法权的重要途径,那么激发这种斗争情愫的内生动力何在。表面上看,每

6、一次诉讼的发生,都是一次利益争夺的盛宴。然而,耶林认为,利益并非驱使人们投入到为权利斗争的唯一动机。利益背后所蕴含的主体的人格和尊严以及社会对于某一问题的是非认知才是真正激发人们斗争的驱动器,也即是非感。何谓是非感。这牵涉到权利与人格的相互关系。在耶林看来,权利是人格自身的一部分,权利源于人格。每一种利益之上必然伴随着一种或多种权利。对利益的侵害,其实就是对利益至上的权利的侵害。继而,对权利的侵害,就如人的肌体遭到疾病的侵袭一样,首先产生痛苦感,对受威胁状况发出紧急呼喊和求救声,刺激着是非感的产生,进而引起人格的反应:权利受到侵害,自己亦受到了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是非感就是个人对自身权利的

7、珍视,对维护自身人格尊严的内在需求。梳理是非感的产生过程,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为权利斗争的三个阶段:最低层次是利益,其次是人格尊严的自我维护立场,最后是实现权利理念的最高境界。既然是非感如此关键,那么判断它的标准是什么呢。耶林指出,敏感性和行动力是衡量是非感是否健全的两个重要指标。敏感性也即感到权利受到侵害的痛苦的能力。行动力即对侵权予以拒绝的勇气和决心。对于任何一个正常人而言,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痛苦的能力敏感性是与生俱来的,区别在于程度不同而已,耶林在此用军官和农民作为例证。但是行动力却是只有少数人才可能具备的。因为,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权利受到侵害后,是否要采取行动,向不法宣战,则取决于各

8、种因素的考量。比如维权的成本、受侵害的利益与可能补救的利益之间的比例大小来作出判断。从这个角度而言,那些”1元钱官司”的诉讼当事人、那名为了火车上一张饮料发票而不惜与国家税务总局”法庭上见”的法律工作者,值得点赞。他们是具有健全的是非感、为权利而斗争的勇士。 为权利而斗争这本薄薄的小册子,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素来具有”以和为贵”情结,视打官司为不光彩物事的社会,无疑具有启迪心智、激发思晤的作用。 正义的运送,要靠斗争来实现。 作者单位: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二) 作者:王律论法 我是法律人。 这句近乎口号式的呐喊,更像是初出象牙塔的莘莘学子的壮志豪言,很难想像能从不惑之年的我口中道出。今读得道

9、夫冯耶林于1872年在维也纳法学会上发表的演讲为权利而斗争一文,想写一点感言,冲口而出的竟是这句话,在脑海中久久盘旋不下,再也想不出比这更合适的标题了。 长久以来,对法律的由衷热忱占据了我生命的很大一部分,在身心闲暇和精神空虚时唯有法律能让我感受到莫大的乐趣和无上的尊严,人生之不如意事大同小异,唯一值得庆幸的是我还是法律人。可何谓”法律人”呢。第一次接触这个名词是在大学法理学课程上从张文显教授的法理学教材里读到的,其定义是从”法律职业”中抽离出来的,所谓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这个职业共同体的成

10、员就是法律人。可惜,我深陷公门,在这个职业共同体里无法以”代表”的身份占有一席之地,怯生生地以法律人自居顿时少了一半底气,乃至几乎忘记了我为什么而学法。 一、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有言,法律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教作为一种信仰主导着信众们的精神世界,对法律人而言法律亦复如是。大凡一门宗教必先探究人类起源,法律作为一种信仰,耶林开篇便直言法之起源乃是斗争,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斗争乃是法律的全部生命。 现行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其”食古不化”地维护着既得利益,是大多数”理性的人”为了要建立起某种新秩序,以使他们能够共同生活

11、,而相互同意和妥协的一种权力。它有时似乎是由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议中脱颖而出,而历史是不断摒弃不断探求的进程,社会和平共存的前提在不断地自我否定、自我毁灭,而又重生,多数人的民主或许只是多数人的暴政,多数人的”恶法”便是”食吾子的撒旦”.当社会看清楚自己、为自己而害怕时,我们便正式向既得利益宣战,”现存的一切都是值得毁灭的”,新旧法的更替即如舆图换稿,非经举国人民前仆后继的浴血奋战不可。只有经历这一场不惜流血牺牲的跨世纪斗争,才能最终达成最适应现行全体国民利益共存的新契约,这浴火重生的”良法”是人们用血泪和骸骨换来的写满人民权利的纸,而不是天赋神授的恩泽。 为权利而斗争,便是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

12、,这是每一个法律人终其一生都不应抛弃的信仰。然而,生活的磨砺使我不经意间变得沮丧、消沉,甚至难以避免地为着现时谋生的职业而隐没了初衷,说着让我无颜直面正义女神忒弥斯的话,猛然发现那把为主张权利而斗争的利剑正直指我的魂灵。今年年中的”雷洋案”一出,我还试图从法律的角度为当事公职人员申辩着什么,适逢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典礼致辞出炉,王涌教授一句”如果有一天,你无力抵御沉沦,沦为鹰犬,逆行在法治的道路上,母校将会喊你回家去抄宪法”,犹如当头一棒,打得我热泪盈眶,自惭形秽。作为法律人,如果端不起衡量权利的天平,挥不动为权利而战的利剑,随波逐流,无力自拔,该当何耻。 此刻又读耶林之作,幡然醒觉自己首先是一名

13、法律人,之后才是公职者。如今的我愤世嫉俗已所剩无几,质疑一切的习惯取代了过去对权威的崇拜,然而,听着我的祖国那”一条大河波浪宽,风吹稻花香两岸”的深情传唱我仍会不自主地心潮澎湃,看到那只手遮天的地方政法势力造就聂树斌冤案的报道我仍会义愤填膺,读到这义正词严的为权力而斗争我仍会忍不住振臂同呼:”我是法律人,我为权利而战。”看来,我满腔的热血尚存,我的信仰自始未变。 二、人之为人。 人之所以为人,其区别于动物和机器的最大特点便是人具有意识,或称精神,或称感情。耶林毫不忌讳地道出了问题的根本,”人不只是肉体的生命精神生存至关重要。人无权利则归于家畜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自杀”,试想一个人在精神上自暴自弃

14、、了结”生命”,这是否形同脑死亡,或是行尸走肉呢。 人类向来惧怕除自己以外的物种拥有自主意识,看那些想象力超离丰富的欧美国家在影片中描绘的天马行空场景便可知一二掌握超前科技的外星人攻击地球引发的星球大战,拥有独立意识的机器人为统治地球而反攻人类的终结者,被人类囚禁虐待的黑猩猩因偶然机会获得了智慧后奋起还击的猩球崛起,由碎尸块拼接而成经电击复活并向人类索要其生育”人权”的科学怪人:弗兰肯斯坦,如此种种惊心动魄、脑洞大开的电影情节看似引人入胜,实际上正是以人类最为恐惧的呈现来警示未来,人类必须要专制地独裁地完全垄断意识存在,这实际上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独断权利,不可让渡,不可放弃。上述类型的影片所展

15、示的情形,就是权利与人格相结合所衍生出的理念价值,拥有人格便意味着必须要主张权利,现行国际奉行的民事法理均无一例外地认为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即使该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也丝毫不会影响其民事权利的获得,公权力应竭尽所能、不惜一切地为保护公民完整地享受民事权利而履职,哪怕战争,哪怕自损。 为权利而战,这就是斗争的目的。耶林认为,斗争源于权利受侵害,这其中主要包括两方面因素,一是物质损失带来的利益受损,二是人格受辱引致的伦理痛苦,其中以后者尤甚。此处的人格就是人之为人的尊严所在,就是人对法律的信赖与期待法感情。人们信奉其约定俗成的以和平共存为前提的社会契约,当此契约附着了足够程度的意志力和强制力

16、时便是为法律,人们基于信赖和敬畏遵照法律的指引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并信赖法律能为其带来明文规定的预期利益,这种信赖一旦被击破,人们的法感情便会遭受沉重打击,精神伦理承受莫大痛苦。 法感情的定位因人而异,因其出生、职业、文化学识、生存环境及人生经历之不同而有所差别,对此耶林举了三种典型人群的例子,农民、军人和商贾:农民世代以其辛勤劳作获得基础农产品,对其创造的劳动成果有天然和朴素的所有权认知,这种所有权观念已经不限于个体物质的价值大小,而是因为”那是我的”,不是别人的,故誓死不弃;军人以天生的勇武果敢维护着其职业荣誉,士可杀、不可辱,大敌当前敢于亮剑,战斗到最后一颗子弹,对军人而言怯懦和逃跑比杀死

17、他们的刀子更凌厉;商贾以诚信经营博取业界尊重,赢得商誉信用,货物交易流转离不开赊贷预付,即使一时失利也可凭借金质信誉起死回生,若然信用丧失则寸步难行。农民对所有权的吝啬,军人对荣誉的珍重,商人对信用的金贵,都是他们的职业所固有的生存条件,是其阶级存在造就的价值观、人生观和处世观,作为一种社会契机维系着人与人之间和平稳固的法感情。这种平衡一旦被破坏,必将招致强烈抵抗,阶级会不惜代价地维护自己那个如生命般绝无二价的目的价值,正是此至高无上的目的性补偿了不顾一切的手段行为。比如我国刑法在修正案八中对盗窃罪的加重情节作了重要修改,增加了盗窃抢险救灾物资的、致人死亡或精神失常的从重处罚情形,原因就在于行

18、为人以非法手段夺取这些特殊的财物所造成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其价值本身,窃贼偷去一位年老多病的老人辛苦捡废料换来的正准备给孙子交学费的2021元,这就如同谋杀其生命无二,导致的后果是无情剥夺了受害人赖以生存的条件,深深伤害了其淳朴的法感情。 三、”我要求法律”.”我要求法律。”(ichfororedasgesetz)夏洛克在威尼斯法庭上斩钉截铁的诉求是每一个职业法律人所不敢想不敢言的,我们只敢说主张自己的权利,岂敢大言要求法律。 要求法律做什么。要求法律满足社会每一个对正当权利的期许,要求”每个人在各自的岗位上维护法律,在自己岗位上做法律的看守人和执行人”,同时要求国家政府为了维护每一个公民的正当

19、权利而万死不辞。在私法上,表现为人与人之间为着其独立为人的人格尊严而抗争,并恪守”不得为不法”的自律法则;在国际公法上,表现为国与国之间为着其统一的主权领土方寸不让而战斗,并信守”不得姑息不法”的公约条款。这就是我们为之斗争的权利源泉,法感情是民主社会这棵参天大树的根基,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去积极维护、团结抗争,以个体不妥协去排斥整体懒怠的道德观,在权利面前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马丁尼莫拉有一首短诗,”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

20、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我想,没有什么比这直白明了的句子更令人震撼了,今天你不为别人说话,明天就没有人会为你说话,今天你放弃法律,明天你就丧失人格”尚不如狗”. “专制主义无论在何处,都首先从侵害私权,虐待个人开始着手的”,然而吃人的社会并非独有,鲁迅的人血馒头中冷漠、木然地缩颈旁观的看客无论在哪个时代哪个国度都不乏存在,这些默不作声的看客们不是没有法感情,也未必就要在精神上自行了断,只是没有人敢以”请自嗣同始”的勇气决心去直面淋漓的鲜血。但是,我们背后还有国家,还有国家机器,还有警察、法庭、监狱,我们没有理由动辄不惜生死来僭越这些政府集团应尽的职责

21、。何以在社会灰黑镜头面前,人民群众总是首先质疑公权力机关,对政府表现出极端不信任,制造这个”塔西佗陷阱”的始作俑者可能是”司法杀人”的个体现象引发的,当”法律的看护人转身变成杀害他的人”,人们没有理由不大加唾弃这死有余辜的不赦大罪。这就是司法上个体不公正所招致的巨大危害,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佘祥林案、呼格案、聂树斌案等”个案”都是在大树根基上敲下的一个个钉子,即使后来又拔出来,那深深钻刻进法感情里的伤洞是永远无法复原的。 四、给一个说法。 既然法的目标是和平,词讼只是手段,归根结底是为了定纷止争。耶林就此提出了一个关键因素,那就是”恶意推定”,他认为,”能够左右当事人的唯一一点就是对相对人的恶

22、意推定。因此,如果这一推定被巧妙地击破,原来的抵抗心情也破碎了,使当事人从利益角度看事情,和解便易于成立”.侵权行为的产生往往基于两种主观心态,一种是知道具体权利的归属但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有损该权利的行使,即不知而为之,另一种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侵害他人权利而故意为之,即知之而为之,显然后者的明知故犯行为表现出深深的恶意,其透过讼争标的所刺穿的是受害人的人格尊严。 早在2021年上海闸北曾发生过一起轰动全国杀警血案,行凶者杨佳只身闯入闸北区公安局手刃六名警员。且不论其原委何在孰是孰非,故意杀人犯罪无疑,但究其暴行的动机或许正是其自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遭受践踏,自觉无上重要的”固有生存条件”被侵犯,法

23、感情的底线被击溃,故而”奋起斗争”为自己的权利竭尽义务。当时,网上流传着一句声称是杨佳被擒后受审时说的话”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那么,到底该给一个什么说法呢。对应耶林提出的”击破恶意推定”的理论,我想,或许就是给强烈抗争的情绪以出口,给受伤害的法感情以慰藉,这是对精神损害的抚慰,但其本意又远超现行法律设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物化范围。 过去,我也一度认为在刑事犯罪中杀亲之仇不共戴天,只有以命偿命方可罢休,随着对法律的深入认识和对人情世态的感悟,也知悉了许多死刑改判的案例都是基于行为人通过悔过、赔偿获得了受害方的谅解而免死,自己在刑事和解与受害谅解的问题上发生了很大程度的转变,以牙

24、还牙、以眼还眼的原始同态复仇观从根本上说并不能使社会矛盾缓解。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人们对于法官调解行为的定性有不同见解,法院鼓励并推行调解结案制度,并以调解率作为法官绩效考核评分的一项重要因素,当事人则往往反感和抗拒调解,认为调解不过是和稀泥,通常都是在威逼利诱下以一方当事人的大幅度让步而告结,或者就是久调不下无法进入程序。其实,这种调解之所以没有达到化干戈为玉帛的预期目的,实际上与没有真正击破恶意推定,从而化解抵触情绪很有关系。有时,法院或许考虑到调解结案能够免除审判责任等后顾之忧,当事人或许考虑到进入程序可能会被故意拖曳无果,最终”怀恨”妥协,总言之未能基于调解行为而消灭矛盾本身。现行民事侵

25、权诉讼的赔偿责任中,其标的基本上已经量化为金钱赔偿,”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几乎已经淡出人们视野,甚至被嗤之以鼻,弃之不谈,即使确有此类判决需要也大多通过由法院单方面代替败诉方登报致歉同时判其承担相关登报公告费用的方式而告终,其收获的实际精神慰藉效果甚微。倘若当前司法工作能找到化解一方当事人心存恶意推定的抵触情绪之妙法,着眼于抚平其法感情上遭受的创伤,使之不再固执地记恨对方的”恶”,才能真正做到互谅互让、握手言欢的”善”.为了一个说法,我唯有永不停歇地行走在为权利而斗争的路上。只因,我是法律人。 2021年12月20日 (三) 读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邱祖芳 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

26、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还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维护受伤害的法感情,因而,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不愿为权利而斗争,”法本身将遭到破坏”,因此,为权利而斗争是”实现法所必须的”. “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法本身是在斗争中得以产生,并在斗争中获得发展,法亦是斗争的结果,”无劳苦则国民无从获得法”.然而,法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法本身体现的就是权利,通过斗争获得法,亦必然通过斗争获得权利。斗争是艰辛的,权利的获得更是缓慢和困难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更需要通过斗争主张法所彰显的权利。毕竟,法对权利的彰显是静态的、消极的,要想实现法”和平”的目标,即权利得到保障和秩序得以维护,

27、必须以斗争为手段积极地、主动地主张权利。因此,”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一切权利也是斗争得来的,法和具体权利是统一的。 “斗争”不是简单的利益和损失衡量问题,更重要的是其体现的是权利的意识和人格利益。斗争即主张权利。它是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也是人类自我保护的本能形式的体现。当法对权利的彰显仍以静态的形式存在,仍然停留在纸面,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权利人对权力的主张,则法无法实现其保障权利和维护秩序之功能,即法不能自动完全地满足人之生存所需的各项条件,只能依赖权利人对权力的主张才得以启动法所具备的防御不法侵害的功能,实现法对权力的保障和秩序的维护,使人之生存所需条件得以实现。权利本身正是人

28、得以生存所固有的条件,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理所当然要为权利而斗争,因为为权利而斗争,已经超越了争取私人权利的范围,更重要的是对法理念的遵行和对法的维护,使法之价值得以实现。 法的生命在于斗争,法需要为自身生存而与不法行为进行顽强抵抗。一个国家要繁荣富强就必须快速发展,而法则是他能否快速发展的根本,只有完善的法才能让国家快速发展,因此国家与法相互依存的,两者是一种互动的职能关系,并带有相互从属的性质。 为权利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如果大多数的人对原本就应该属于自己的权利麻木不仁,漠不关心,其结果就是让个别不法侵害者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孔地蓄意践踏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那样的社会将是可怕可悲的人间地

29、狱。 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斗争的行列将是拯救自己从而也拯救他人的唯一途径。”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耶林认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制造的”,因此从国家的角度,国家权力应当确实地保障

30、权利的实现,包括为权利创造长远存在的良好环境以及为受损的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 一个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从法律本身的规定来说并无不可。因为权利只是一种选择的自由,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是为和平而放弃权利还是为权利而牺牲和平。但如果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考察其社会影响,放弃权利的行为就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当这种行为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的时候,无疑是对非法行为的纵容和鼓励,法律自身的权威将受到严重的挑战,法律的功能将得不到发挥,社会秩序也就很难得到有力维护了。 第二篇: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斗争的意义 唯有每天为自由和生活奋斗者,才配享有他们。歌德 读为权利而斗争这本书,它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主要是让

31、我明白了斗争的意义。当然,此斗争是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而进行的斗争。虽然这是一本巨著,但在很多观点上我仍然持有异议,也将在下文予以论述。 耶林首先认为法是一个力的概念。何为力。我们知道,力是有大小、方向的。换而言之,法的发展也是有大小和方向的。那么,法发展的大小和方向与哪些因素有关。耶林则认为是斗争这一因素决定的。即权利被侵害者斗争的意愿以及该斗争是否是普遍的。用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该观点:每一个旅行中的英格兰人,他们以男子汉的气概,拒绝客栈老板和马车夫行骗(客栈老板和马车夫以各种理由增收费用)的企图,就像维护古英格兰法一样,在必要时,延迟启程,在那里滞留几日,支付十倍于他们拒绝付出的费用。人们

32、嘲笑他们,不理解他们。在他们捍卫的几个古尔登(德国古代货币)中,蕴含着古英格兰的行为,在他们的家乡,每一个人都会理解他们,且因此不敢轻易削弱他们的权利。看似仅仅为几个货币而奋力争辩,其实,蕴含着英格兰的政治发展,无人能在政治上战胜一个普遍习惯于每个人在微不足道的事情上坚持自己权利的民族。我想,这就是为权利而斗争最好的表现。反而观之,我们的社会是否有这种习惯。 我们该不该为小利益遭侵犯而斗争。在社会中,有很多人不理解有些人为了小的标的进行诉讼而花费于其几倍的价值。我想,他们主要目的是主张物中的人格本身,主张个人的权利和名誉,为了其权利得到承认。这种行为之所以被嘲笑,是因为大部分人只看到物质利益,

33、没有看到这种行为更深远的意义。这就是耶林所批判的唯物主义的害处。为什么我们的权利观不强烈(虽未进行调查,但就身边的人来说,大部分都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一方面由于我们一直受唯物主义思想影响,所以,我们的社会更多的是不理解,更多的是物质利益衡量;另一方面,“无恒产则无恒心”,由于我们国家国情特殊,很多财产为国有制,以至于人们所有权观念不是特别强烈或者所有权很容易遭受公权力的侵犯,特别是农民。“一个人强烈地显现出的所有感,对其造成了侵权之痛楚,对痛楚越是敏感,反应越是激烈”。我认为主要是这两项原因导致我们的权利观不强烈。 人的道德存在的条件是权利。即没有权利,人类将沦落至动物的层面。恰如

34、罗马人从抽象法立场出发,始终不渝地把奴隶和动物同等看待。如今我们的社会已陷入道德危机,特别是“小悦悦事件”后,更彰显出人们道德的缺乏。一些人认为主要原因是经济发展太快,拜金主义盛行。但我认为是道德生存的条件的丧失,即我们所享有的权利太少,以及保障机制不完善,更重要的是为权利而斗争 这种行为并不普遍。既然道德存在的条件是权利,那么,为了我们社会的道德重建,我们更应该为权利而斗争,哪怕是很小的侵权行为。一个民族对外的政治权利和地位与其道德力量相适应,所以,这即是我们国家在国际上不受尊重的原因。 斗争伴随着法的成长,法的诞生如同人的诞生,通常伴随着剧烈的分娩阵痛。由此想到,国外立法是经过各利益集团博

35、弈后而立。因此,该法则代表在博弈中获胜利益集团的利益,其之所以获胜,因为其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一些为公众判断早就谴责的制度,常常仍然可能长久地苟延残喘,使之保全的,不是历史惯性,而是关涉其存在的利益的抵抗力量。由于我们国家立法并非由利益集团控制,因此,在“斗争”方面表现的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我想,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外立法模式会在中国成为普遍。 概括而言,为权利而斗争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对个人而言,主张了物中的人格本身,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承认;对国家而言,促进了道德的发展,有利于民族凝聚力的提高。试想,未曾一次习惯于勇敢地去捍卫自身权利的人,又如何可意识到那种为了整体而献出自己财产和生命的冲动

36、。对法制而言,有利于法律的发展,法治社会的构建。 耶林认为,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无论我们作何选择(诉讼或忍气吞声),我们都有牺牲。即当我们选择诉讼时,我们牺牲了和平;当我们选择忍气吞声时,我们牺牲了权利。既然斗争意义之明显,那么,我们应该选择为权利而斗争。 虽然此书是名家大作,但仍有观点不敢苟同。 首先,其认为“捍卫权利人被攻击的权利,不仅仅是对自己的义务,而且还是对集体的义务,即权利人通过其权利来维护制定法,通过制定法来捍卫集体不可或缺的秩序。”权利人捍卫自己的权利为什么就是对集体的义务。集体真的需要这部制定法吗。还是权利人凭自己的主观臆测,认为自己的权利遭破坏,集体的权利一定会遭破坏。

37、既然斗争伴随着法的成长,那么,如果集体都来维护该制定法,那么,该法如何发展。一系列的矛盾,在此,耶林并没有意识到或者指明。 其次,其为了解释“为权利而斗争,不惜一切代价是合理”的观点,用了“目的补偿了手段”的言语,或者说是方法。“目的补偿手段”这种观点我认为万不可取,这种观点用目的的合理性掩盖了手段的非法性或者不合理性。比如,国家可以用为了集体的目的来强制拆迁,虽然,强制拆迁有些残暴,但目的是好的,是为了集体的利益,因此,其就为强拆找到了很好的借口。所以,“目的补偿了手段”这种观点应该被否认,虽然为权利而斗争,不惜一切代价是合理的。 最后,其认为“只要制定法不应是无用的游戏和空洞的废话,制定法

38、就必须被维护,与受害者的权利一同堕落的是制定法本身”。既然制定法随着受害者的权利一同堕落,也就意味着制定法不能给受害者的权利带来任何益处,那么,我 们为什么还要维护这个制定法。我们知道,我们的权利不仅会受到自然人或者组织的侵犯,有时还会受到法律的侵犯。如果该制定法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其自身的堕落,开始侵犯受害者的权利,我们是否仍要维护它。又回到刚才的观点:斗争伴随着法的发展,如果我们所做的仅是维护,那么,法如何发展。 读完本书,虽查过资料,但仍有很多不解之处。如下。 1.什么是实践的概念。为何实践的概念又是目的概念。 2.“斗争,不和,正好是法权欲阻止的,不和包含着对法律秩序的妨碍、否定,它不是法

39、权的概念的要素,作为德性的否定之恶习在德性定义中的成分越少,斗争和不和在法权的定义中的成分就越少”。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3.“认为他自己是所有人而占有我的财物的占有人,在我个人看来,并未否定所有权的理念,相反,他却祈求于所有权的理念本身;我们双方的争执紧紧围绕着,我们谁是所有人。但是,窃贼和强盗处在所有权的权利范围之外,他们在否定我的所有权之时,同样否定所有权的理念”。同样是让我的所有权遭到侵犯,为何二者区别之大。难道仅是因为过错问题。为何窃贼和强盗在侵犯我的所有权的同时,同样否定所有权的理念。 第三篇:原创为权利而斗争的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的读后感 这本书很薄,可要完全理解,这对我来说很难,但

40、在不完全理解的情况下,我依然从书中收获了不少的知识。 本书的题目是“为权利而斗争”,其实说的就是如何地实现权利,即使普通私权的实现,靠的是斗争。书中提到“斗争和和平是法权(法和权利)概念中存在的一对对立”,和平是法权的目标,斗争为其手段,两者经法权的概念和谐一致地得出,且与之分不开。正如,没有斗争的和平与没有劳动的享受,是属于伊甸园岁月,历史只知晓,和平和享受两者都是不懈努力的艰苦努力的结果。所有的和平和享受都是通过斗争得来的。 据了解,权利唯有有法的规定才能得以保证实现。可是法一旦被制定之后,就不会轻易修改,否则就会失去它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可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法随着发展,这就明显与显

41、示不符。法的发展是斗争的结果,是各个阶层力量斗争的结果。很多时候,法不以严重的方式损害无数个人和特权阶级的利益,就不能废除既存法。孙志刚的悲剧引起全国各地乃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通过互联网及报刊杂志各媒体,民众呼吁严惩凶手、要求违宪审查。虽然我国依然还有制定违宪审查的相关制度,可是最起码的是它促使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让无数个孙志刚的悲剧免于发生。一个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血淋淋的案子。 可是那不费吹灰之力获得的法,就犹如仙鹤送来的孩子;仙鹤所送来的孩子,可能又被狐狸或兀鹫叼走。人们不懂得珍惜。但是狐狸从生育孩子的母亲那里叼不走孩子,同样很少从民众

42、那里夺去他们在艰难困苦浴血奋斗中获得法和制度。就如不知是用多少鲜血换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我相信没有人能够从我们的手上夺走它,因为我们会拼了命去捍卫它一样。 其实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因为当你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你自己都不去维护,那还有谁会帮你维护呢。当你的权利收到侵害时,受侵害的不仅是你的权利,还有你的人格。可能对不同阶层的人在处理不同事件中,人格的重要程度不同。就如书中所提到你打坏了农民的一只眼睛,他可以与你商量并和解。但是当他的财产权收到侵害时,他会与你对簿公堂,即便是要倾家荡产。或许这被称为诉讼癖,那是因为他受到了侵权之痛。正如书中所说,没有经历自身或他人的痛苦者,不知权

43、力为何物,即使他把民法大全倒背如流。 在没看这本书之前,我觉得威尼斯商人里面的夏洛克是害人不成终害己的,一个彻头彻尾的坏人。可是看了这本书之后我发现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看这个故事,其实侧面反映了权利和法律一起的毁灭。夏洛克可以依照当时的威尼斯法律要求安东尼奥履行诺言的,但在有法有据的情况下,夏洛克还是败诉了。这是有法不依。再细想一下,既然有法可以不依,那么还为什么要用通过法律赋予人们权利,通过法律保障人们的权利得以实现呢。我们可以说,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侵犯了权利就是侵犯了法,所以注定了法与权利共存亡。 为权利而斗争也是国家的义务。当一个国家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你不去主张权利,不去维护它,而是选择息

44、事宁人的方式妥协的话,那个国家将会有很长一段时间不会得到安宁。因为将会许多来自世界各界的代表来侵犯你的国家的权利,直至你反抗成功或者你被“吞噬”了为止。就如清末的时候,清政府对列强的妥协,带来的不是和平而是很长时期的社会动荡。幸好,在中国还没被瓜分完时,我们觉悟到了国家的权利必须维护的,即便是付出极大的代价。 其实不管是国家、民族还是个人,当你的权利收到侵害时,你不去主张,不会维护,别人会以为你好欺负,会以不同的方式继续地侵害你的权利。 读完这本书,我的获益匪浅。 第四篇: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 一直想读一本关于法律的文章,可是又不知道到底哪一篇比较好。后来询问学法律的朋友

45、,其中一写为我推荐了为权利而斗争这篇文章。于是就读了一番,读后感慨颇多而且有了新的体会。 老实说在刚开始读这篇文章时我本觉得“为权利而斗争”更象是一个空洞的发概念或口号,虽令人振奋,但终究是理想主义的,象是缺乏血肉的骨架。而诚如耶林所言,在经理了一件事后,我真正体会到了“为权利而斗争”是怎样令人激动而又沉甸甸的六个字。 如果说前面耶林是在替权利人在较低层次上向权利侵害人开火,那在本书第六章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中,耶林则把批判的矛头指向了现行法,对其存在的两个根本性的错误进行了强烈的抨击。这种批判无疑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因为立法的失误和缺陷无疑会给权利带来更普遍、致命的伤害,对恶法的斗争是“

46、为权利而斗争”的高级形态,是更根本的。“国家权利乃所以保护人民的权利,而今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国家权力所侵害,则人民将放弃法律途径,这是事所必然。” 比如说,在证据上将非法等同于未经同意。证据的要求之一是合法性。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非法录制录音录像所取得的证据不能用。这里就将“非法”与“未经同意”划了等号,认为只要未经同意就是非法的。但问题是,未经同意为什么是非法的。除去少数侵害隐私权的情况,债权人为证实债权的存在而未经同意录音录像,既不会违法,又能证明案件事实,为何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如果在过去,法律出于对债务人这一弱者保护的考虑,将法律的天平想其倾斜,那么,让我们反思一下,在

47、信用危机的现代中国社会里,究竟是债权人处于优势,还是债务人处于优势。从“借钱的是大爷,要债的是孙子”的俗语中看得一清二楚:如今的杨白劳已翻身做了主人,黄世仁则在借出钱后成了仰人鼻息的可怜虫。所以,在债权处于优越地位的今天,如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就成为立法的重点,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撤消权的规定即是明证。在西方,只要私人保全证据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取来的证据哪怕是具有非法因素也可以用。民诉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不承认公民私自的录音录像是证据,就直接限制了当事人的举证资源,当事人保全证据的权利缩小了,很多事实就无法证明,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 所以正因为如此这般我们才应当学会运用法律,

48、敢于“为权利而斗争”。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拥有这种信念我们的法律就会更加完善,我们的国家也将更加强盛。 第五篇:为权利而斗争心得体会为权利而斗争心得体会 “为权利而斗争”,鲁道夫冯耶林于1872年7月17日在维也纳的一次演讲。初看这个题目,我就在思考:什么是权利。什么是斗争。这二者之间具有什么联系。为什么要为权利而斗争。为了什么权利而斗争。怎么斗争。带着这些问题,我开始阅读为权利而斗争这本经典著作。 文中,耶林并没有具体阐述权利和斗争的概念,而是把“贯彻斗争与法权为一体的思想,指明斗争对于法权的意义”作为主题进行论述。耶林以其精深的法理、紧密的论证逻辑,编写了为权利而斗争,该书短小而精悍,言简而意赅。 第一部分,法的起源。在萨维尼-普赫塔关于法的产生的理论居统治地位的时期,耶林突破思维的框架,敢于思考,善于反思,对该理论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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