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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规定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是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在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过程中,进行量化考核、开展hse检查、安全生产先进评比的重要依据,是hse管理的组成部分。 1.2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80分以上为达标,低于80分为不达标。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安全环保局负责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的监督管理 。 2.2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
2、工作管理考核的监督管理。3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3.1组织机构及管理。共10分,每项1分。 3.1.1设立职业卫生领导机构,指导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开展,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3.1.2安全(环保)、工会、人力资源、财务、供应、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有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 3.1.3各单位主管领导承诺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等。 3.1.4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网络,有职业卫生组织机构网络图。 3.1.5hse管理部门设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危
3、害防治的管理工作。 3.1.6提供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开展所必要的经费,列入年度计划,专款专用。 3.1.7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职业危害告知、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管理及实施细则、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作业人员防护用品、职业危害日常监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危害事故等管理制度和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管理制度等。 3.1.8制定有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远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3.1.9定期通过hse管理系统报送报表,年底向安全环保局和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报送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年度总结。 3.
4、1.10劳动合同管理符合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3.2职业卫生档案。共8分,每项2分。 3.2.1按照中国石化职业卫生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单位概况、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情况、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分布、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情况、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超标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异常结果处理情况、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登记、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卫生隐患及治理情况等。 3.2.2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档案。 3.2.3设专人兼职管理职业卫生档案,每年复核1次。
5、 3.2.4职业卫生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并及时报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 3.3职业卫生防护。共8分,每项2分。 3.3.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设施或用品。 3.3.2对防护设施和用品进行定期维护校验,并有使用、维护校验记录。 3.3.3按照中国石化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使用及公用的防护用品。 3.3.4建立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发放记录,保证作业人员能正确、熟练使用防护用品。 3.4建设项目管理。共4.5分,每项1.5分。 3.4.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石化有关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工作。 3.4.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全过程
6、进行监督。 3.4.3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3.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共14分,每项2分。 3.5.1职业危害作业岗位按照职业卫生技术规范设监测点,并编制监测平面图。 3.5.2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项目和周期符合职业卫生技术规范要求。 3.5.3监测覆盖率符合hse责任目标要求。 3.5.4监测点合格率符合hse责任目标要求。 3.5.5监测、分析有记录,评价报告按时反馈被监测单位,监测档案内容齐全。 3.5.6按时上报监测统计季报表,并附文字分析。 3.5.7开展应急监测、事故监测、进入有可能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受限空间设备前监测及隐患点监测。 3.6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7、。共15分,每项3分。 3.6.1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率均达到100。 3.6.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体检周期及检查项目符合中国石化职业卫生技术规范要求。 3.6.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齐全。 3.6.4对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及时申请诊断,对职业禁忌作业人员及时脱离原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 3.6.5职业健康检查总结分析评价报告每年底报职业病防治中心。 3.7职业病管理。共6分,每项1.5分。 3.7.1无急性中毒事故。如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有调查与处理记录。 3.7.2严格执
8、行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建立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病人档案,按诊断机构要求,安排定期复查。 3.7.3慢性职业病(含疑似职业病)年发病率控制在在岗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一以下。 3.7.4严格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中国石化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环保局和职业病防治中心,同时按规定报地方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时上报职业病病人季度报表。 3.8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共7.5分,每项1.5分。 3.8.1制定年度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健康教育,有教材、考核和记录。 3.8.2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知识教育率达到100%,有害作业现场自救互救技
9、能培训率达到100%。 3.8.3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每年至少接受1次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3.8.4班组每季度开展1次职业健康知识学习;职工熟知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能够正确回答防护知识。 3.8.5有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的记录。 3.9作业场所管理。共10分,每项2分。 3.9.1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超标点要有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 3.9.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以及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有定期检查记录。 3.9.3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现场操作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10、 3.9.4在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风向标,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在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9.5产生或存在职业危害的设备、设施、材料、物料等的装卸或转运,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3.10职业危害告知管理。共6分,每项1.5分。 3.10.1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 3.10.2在醒目位置建立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3.10.3在现场公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10.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受检者本人。 3.11放射防护管理。共6分,每项1分。 3.11.1建立健全放射性
11、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防护档案,包括放射源种类、数量、分布、位置、活度等信息,制定放射防护专项管理制度。 3.11.2辐射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齐全有效。 3.11.3射线作业前按照放射防护管理规定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有详细完整的放射源使用台账。 3.11.4放射作业场所防护设施齐全,入口处有放射标志、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等。放射源使用单位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放射源贮存场所。 3.11.5按照中国石化职业卫生技术规范进行作业场所辐射监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应达到100%。 3.11.6放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定期接受放射防护培训。 3.12应急救援管理。共3分,每项1分。 3.
12、12.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备配置、启动实施程序、进入和离开现场的管理、检测、健康监护、防护、现场污染控制等。 3.12.2定期开展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救援演练,并不断完善。 3.12.3对于不能独自完成的救援工作(医学急救等),应与有救援能力的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3.13承包商和外来劳务人员管理。共2分。 制定承包商和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对其执行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考核。4附件职业卫生考核记分方法 第二篇: 1、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 中国石化安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职
13、业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各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四条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第五条组成部分,各单
14、位在执行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给予奖励。 第二章 第八条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环保局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安全(环保)部门是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十条治专职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保留。第十一条 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业病
15、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章 第十六条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第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生部卫监发第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号)的规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
16、病危害预评价的相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各单位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九条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不断改进完善。 第二十条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
17、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各单位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并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第二十二条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号)规定执行,并由各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
18、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不得隐瞒,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职业危害防护内容。 第二十五条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退休前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
19、其相应工作。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者,患者所在单位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进行治疗、诊断、观察。 第三十条术规范()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一条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二条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个月内
20、,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三十四条法规、行政规章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
21、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八条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三十九条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四十条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
22、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第四十一条。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和现场冲洗设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业等)人员,必要时检维修前需组织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第四十四条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
23、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第四十六条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号主席令,年)、职工工伤与职
24、业病致病程度鉴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 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的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五十三条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条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25、基层生产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五条握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深入了解相关物料的性质以及对健康危害、相关设备操作和潜在危险等必备知识,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五十六条受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十七条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技能。 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 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因素的防护管理,按照
26、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号)中放射防护管理规定、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号)中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办公厅 第三篇: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是各
27、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在执行hse管理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2中国石化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安全环保局在集团公司hse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中国石化的职业卫生工作。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环保局领导下,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支持工作。 2.2各单位hse委员会负责指导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安全环保部门是本单
28、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3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考核;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人力资源、财务、供应、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4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按规定申报职业危害和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5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工作
29、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2.6各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员工能合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 2.7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个体防护用品费、防暑降温费、职业健康检查和有毒有害疗养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危害治理费、职业危害事故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纳入安全环保部门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和人工成本中据
30、实列支。 2.8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总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 2.9各单位应对职业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3职业卫生管理 3.1职业危害前期预防 3.1.1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和相应的职业危害评价档案。 3.1.2对于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各单位应开展职业危害预评价;在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危
31、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并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好各阶段报批工作。 3.1.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1.4各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3.2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3.2.1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
32、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2.2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要求,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3.2.3各单位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处于正常状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
33、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2.4各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2.5各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需要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2.6各单位应根据新招聘、调换工种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人员和可疑职业
34、病人员以及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人员,各单位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并积极进行后续治疗、诊断、观察等。 3.2.7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包括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以及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3.2.8对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9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可能与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有关的群体反应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调查,并
35、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3.2.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如实记入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体检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及受检者本人。 3.3作业场所管理 3.3.1各单位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3.3.1.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3.1.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3.3.1.4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3.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3.3.2各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
36、材料、设备等,应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3.3.3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3.3.4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3.3.5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3.3.6对防尘、防毒、防射线、防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3.3.7各单位要在醒目
37、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3.7.1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3.7.2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3.3.8各单位应建立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建立健全个体防护用品领用档案。督促、教育、指导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
38、正确佩戴、使用,加强对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3.9各单位应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每3年进行1次职业危害现况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向员工公布,并向地方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对超标严重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的影响。 3.3.10各单位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危害
39、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安排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按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等规定实施整改。 3.3.11各单位应重点加强检维修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 3.3.11.1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并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识,并指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监护。同时,加强对检维修作业人员防护用品佩戴和冲洗设施的检查。 3.3.11.2对承担检维修作业特殊工种(放射、焊接、高空作业等)的作业人员,必要时在检维修作业前
40、组织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以避免职业伤害。 3.3.11.3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机构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3.3.11.4做好检维修开工前后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效果的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情况等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3.3.1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不断改进完善。 3.4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3.4.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各单位统一管理。职
41、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3.4.2各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局报告。 3.4.3各单位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3.4.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21)等规定执行。 3.4.5对疑似
42、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5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3.5.1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各级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危害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3.5.2各单位安全环保和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结合生产实际,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等形式,每年至少对作业人员进行1次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将职业卫生作为安全三级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三级教育培训考核,认真实施。基层生产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1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
43、动,并做好记录。 3.5.3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深入了解相关物料的性质以及对健康危害、相关设备操作和潜在危险等必备知识,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3.5.4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5.5各单位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工作,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接触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技能。4监督检查与
44、考核 4.1安全环保局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安全环保考核。 5.1对承包商、外来施工人员和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5.2对放射线、噪声、硫化氢、氢氟酸等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照中国石化放射防护管理规定、中国石化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等执行。 第四篇:中国石化应急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应急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应急管理工作的界定 1.1.1本规定中所指的应急管理工作,是指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
45、单位)在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破坏、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活动。 1.1.2本规定中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总部及各单位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1.2.1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保障员工、公众的生命和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到应急准备、抢险救援、恢复重建等各环节。 1.2.2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加强监测监控,切实做到准备在先、防患未然,确保突发事件一旦发生,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1.2.3坚持“统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