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投资基金管理办法.docx(2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4页 共24页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0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托管人,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基金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基金投资运作(一)除发起人或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3%,超过部分由交易所指定机构强
2、行卖出,差价收入上缴国库。在本通知公布前已超过基金总份额3%的投资者,不得继续买入。并须在通知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公告;超过部分须在本通知发布后6个月内卖出;逾期未卖出的,由交易所指定机构强行卖出, 差价收入上缴国库。(二)管理公司可以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研究实力较强的证券经营机构,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但每只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三)
3、管理公司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二、关于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人的问题(一)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的任职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目前已在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从业人员(不含负责行政、后勤事务的人员),须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方可被正式聘任。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管理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任董事长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董事、监事除外)。管理公司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前,
4、应将其为原所在机构买入股票的持有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和基金,或替他人买卖股票和基金。(二)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保证各自的办公场所、人员和业务的独立性。基金财务应与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财务相互独立;基金托管部不应挂靠或从属于基金托管人的任何部门;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托管部建立相适应的用人、工资、福利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三)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发起人、管理公司及其发起人不得买卖该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自有资金只能用于发起基金、管理基金及买卖国债,其基金管理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公司业务发展。(四)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5、,管理公司应设督察员,全权负责管理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员的任免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员可列席管理公司的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应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管理公司董事长;如发现管理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报告。三、关于对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检查的问题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员将持证对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对管理公司检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以及有损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基金投资运作、信息披露、收益分配等是否合法、合规;管理公司自有资金
6、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以及员工遵规守法等情况。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独立或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托管部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交易清算、资产保管、内部管理、信息保密等情况。中国证监会将对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实行年检制度。对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年度考核,列入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年检内容。四、各有关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基金的有关工作(一)各有关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9号、10号、11号文、证办199810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好基金发行工作,各地证监会(证管办)对发行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据授权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中国证监会稽查部
7、、基金部和机构部备案。(二)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应严格按照招募说明书所披露的投资决策程序进行;不得运用基金资产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严禁运用基金资产配合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所管理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严禁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公司发起人、所管理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三)证券交易所、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作;通过采用先进电脑技术,减少运作环节,强化内部监控等有效措施,加强信息保密管理;还应设置基金投资运作的电脑自动监控系统和预警系统,实现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的电脑
8、化运作。(四)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将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及流程、基金的有关银行存款帐号、证券帐号、基金专用交易席位号等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每月月初将管理公司自有资金运用情况及财务状况等有关业务资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内部应实行信息密级管理及获取信息授权管理制度,电话须全面录音,录音资料应保存5年以上; 与基金投资业务有关人员的移动电话在工作时间应集中管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基金托管部不得将尚未公开的基金信息提供给基金托管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人员。(六)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外信息事务管理,统一处理信息披露、媒体采访
9、和基金投资者咨询等事宜。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各自的职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业务资格等处罚;对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年检不合格的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限期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暂停或取消业务资格等处罚;对年检不合格的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处罚。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2000-02-27 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第一条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管理,保障基金持有人合法
10、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连带责任。第四条必须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招募说明书;(二)上市公告书;(三)定期报告;(四)临时报告;(五
11、)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五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第七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中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第八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就基金业绩进行预测;(二)保证获利、保证分担亏损或承诺最低收益;
12、(三)通过促销方式,劝诱、利诱投资人购买基金;(四)诋毁同行;(五)刊登任何虚假或欺诈内容;(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招募说明书基金发行前,发行协调人应协助基金发起人根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发行协调人同时还需就基金发行具体事宜编制并公布发行公告。第十条上市公告书(一)封闭式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基金上市公告书,并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上市交易日前两个工作日内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二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二)基金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
13、则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上市公告书中载有财务会计资料的,其报告期间终止日距上市交易日不得超过30日。第十一条定期报告(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公开说明书(适用于开放式基金)。(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本准则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其中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三)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
14、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四)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五)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
15、所备案。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时,基金所持股票应当按照公告截止日当日平均价计算。(六)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并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公告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七)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报告以外的定期报告毋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二条临时报告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下列情况:(一)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16、三)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四)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五)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八)基金提前终止;(九)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三条澄清公告与说明(一)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二)有关基金信息公布后,中国证监会可要求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告内容作进一步公开说明。第十四条信
17、息事务管理(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二)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三)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照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相冲突时,应依据本准则办理。(四)基金管理人应自行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披露信息,所选择的报刊在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换。(五)基金管理人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应当保证:1、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2、在不同报
18、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六)基金托管人向新闻媒体披露与基金有关的信息以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七)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在编制完成后,应放置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八)凡在上半年设立的基金,其该次中期报告可不编制;凡在下半年设立的基金,自其设立日起至年度末不足2个月的,其该次年度报告可不编制;凡自设立日起至季度末不足2个月的基金,其该次投资组合公告可不编制。本款所称设立日系指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募足法定份额之日。第十五条凡违反本准则的个人与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进行处罚。(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违
19、反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给予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20、(试行)一、绪言在绪言中必须载明以下文字:基金上市公告书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愿就本公告书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及有关事项的审核,均不构成对本公告内容的任何保证。如果投资者欲购买基金,应详细阅读年月日刊登在报的招募说明书和本上市公告书。二、概要本节应列示上市公告书中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简称 基金交易代码基金单位总份额 本次上市流通份额 上市时间 上市交易所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上市推荐人 三、基金概况(一)基金设立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设立批准机构和批准文号 基金成立日期
21、基金类型 基金存续期发起人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发起人注册地址及联系电话、联系人(二)基金发行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每份基金单位面值 发行价格 发行日期 持有人数 登记结算机构 发起人持有份额 发行情况简介(三)基金上市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市核准文号 上市日期 本次上市流通份额 发起人认购部分的流通规定四、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基金前十名持有人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同时还需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及基金持有人总数等。五、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简介(一)基金管理人简介法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成立批准
22、文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 股东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人员情况 信息管理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二)基金托管人简介法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托管部负责人托管部人员情况 信息管理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托管业务情况简介六、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一)基金投资策略(二)公告日前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当日的投资组合七、基金契约摘要(一)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二)基金资产估值(三)基金费用与税收(四)基金会计与审计(五)基金的信息披露(六)基金契约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契约的方式八、基金运作情况(一)基金管理人报告(二)基金托管人报告九、财务状况(
23、截止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十、重要事项揭示本节列示基金发行后发生的对基金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十一、备查文件目录附件二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一、基金简介(一)简要介绍基金发起设立及上市情况并列示以下事项:基金简称、基金交易代码、基金单位总份额、基金类型、基金存续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等。(二)列示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三)列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托管部负责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四)列示基金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24、所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注册会计师。(五)列示基金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如有)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律师。二、基金管理人报告(一)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勤勉尽责地为基金持有人谋求利益。(二)应结合宏观经济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简要说明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三)可对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大势及行业走势等进行展望,但不得对报告期后的基金业绩及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预测。三、托管人报告(一)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
25、否严格遵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二)应说明在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三)应对基金管理人在本年度内所编制的与托管人有关的基金披露信息是否合法、真实、完整作出说明。四、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一)审计报告应采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审计报告格式,就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同时判定其是否符合基金契约的规定。(二)基金会计报告书资产负债报
26、告书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期初数、期末数:1、股票投资成本2、债券投资成本3、其他投资成本4、股票投资估值增值5、债券投资估值增值6、其他投资估值增值7、现金8、银行存款9、应收股利10、应收利息11、应收帐款(如应收股票清算款)12、其他应收款项13、基金资产总值14、应付基金管理费15、应付基金托管费16、应付收益17、应付帐款(如应付购买股票清算款)18、应付佣金19、其他应付款项20、负债总额21、基金单位总额22、未分配净收益23、未实现估值增值24、基金资产净值25、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26、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收益及分配报告书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本期数及上期数:1、在除息日确认的股息
27、收入2、债券利息收入3、分别列示股票、债券及其它资产的买卖价差收入4、其他收入(如结息日确认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发行费节余、发行时申购资金冻结利息等)5、基金管理费6、基金托管费7、应由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8、基金净收益9、上年未分配净收益10、本期已分配收益11、期末未分配净收益(三)会计报告书附注报表帐项注释应列出以下事项:1、主要会计政策(1)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包括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其他各种资产的估值方法。(2)股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确认政策(3)证券交易的成本计价方法(4)税项(5)其他为处理决定基金运作及基金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而采取的会计政策(6)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28、7)上述会计政策有任何变动,必须披露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并充分披露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基金运作的影响。2、关联交易(1)如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的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等所有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任何关联人在报告期内已进行交易,则须分别列示该等关联人的名称及与基金的关系、该种交易的性质及确认该种交易是在正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而订立的声明。(2)分别列示基金通过关联人的席位进行投资的年成交量,及占全年成交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该机构的年佣金、及占基金全年佣金总量的比例,同时还须列示向该机构支付的平均佣金比率。(3)分别列示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取的相应报酬的计算标准及金额。(4)上述(
29、2)至(3)项披露信息应列示至少最近两个年度的相应数据。3、主要报表项目说明(1)当年设立的基金应披露发行费明细及发行费节余额、发行时申购资金冻结利息额。(2)其他主要项目的说明。(四)应详细说明任何流通受限、不能自由转让的基金资产的名称、数量、金额,转让受限原因、受限期限,估值办法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五)基金投资组合应按照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重要提示除外)予以编制。(六)主要财务指标至少披露最近3个基金会计年度的以下财务指标:1、基金可分配净收益及单位基金净收益2、期末基金资产总值3、期末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4、基金资产净值收益率五、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
30、持有人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同时还需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含发起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六、重要事项揭示1、管理人、托管人的重大诉讼事项;2、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地址的变更; 4、投资组合策略的改变;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及其高级管理人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况;6、基金管理人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包括已选定机构、选择标准、年度内变更情况、年成交量及占全年成交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该机构的年佣金及占基金全年佣金总量的比例;7、其他。七、备查文件目录附件三中期报告的内容与
31、格式(试行)重要提示“本基金的托管人已于年月日复核了本报告。一、基金简介列示以下事项:(一)基金简称、基金交易代码、基金单位总份额、基金类型、基金存续期、上市地点等。(二)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三)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托管部负责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四)基金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注册会计师。(五)基金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如有)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
32、办律师。二、基金管理人报告(一)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勤勉尽责地为基金持有人谋求利益。(二)应结合宏观经济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简要说明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三)可对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大势及行业走势等进行展望,但不得对报告期后的基金业绩及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预测。三、基金财务报告(一)基金会计报告书资产负债报告书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期初数、期末数:1、股票投资成本2、债券投资成本3、其他投资成本4、股票投资估值增值5、债券投资估值增值6、其他投资估值增值7、现金8、银行存款9、应收股利1
33、0、应收利息11、应收帐款(如应收股票清算款)12、其他应收款项13、基金资产总值14、应付基金管理费15、应付基金托管费16、应付收益17、应付帐款(如应付购买股票清算款)18、应付佣金19、其他应付款项20、负债总额21、基金单位总额22、未分配净收益23、未实现估值增值24、基金资产净值25、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26、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收益及分配报告书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本期数及上期数:1、在除息日确认的股息收入2、债券利息收入3、分别列示股票、债券及其它资产的买卖价差收入4、其他收入(如结息日确认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发行费节余、发行时申购资金冻结利息等)5、基金管理费6、基金托管费7、
34、应由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8、基金净收益9、上年未分配净收益10、本期已分配收益11、期末未分配净收益(二)会计报告书附注报表帐项注释应列出以下事项:1、主要会计政策(1)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包括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其他各种资产的估值方法。(2)股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确认政策(3)证券交易的成本计价方法(4)税项(5)其他为处理决定基金运作及基金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而采取的会计政策(6)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7)上述会计政策有任何变动,必须披露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并充分披露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基金运作的影响。2、关联交易(1)如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的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
35、的发起人等所有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任何关联人在报告期内已进行交易,则分别列示该等关联人的名称及与基金的关系、该种交易的性质及确认该种交易是在正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而订立的声明。(2)分别列示基金通过各关联方的席位进行投资的当期成交量,及占当期成交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该机构的当期佣金、及占基金当期佣金总量的比例。(3)分别列示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取的相应报酬的计算标准及金额。3、主要报表项目说明(1)当年设立的基金应披露发行费明细及发行费节余额、发行时申购资金冻结利息额。(2)其他主要项目的说明。(三)应详细说明任何流通受限、不能自由转让的基金资产的名称、数量、金额,转让受限原因、受限期限,估值办法
36、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四)基金投资组合应按照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重要提示除外)予以编制。四、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基金前十名持有人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此外还需列示按市值排序的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五、重要事项揭示1、管理人、托管人的重大诉讼事项;2、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地址的变更;4、投资组合策略的改变;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况;6、基金管理人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包括已选定机构、选择标准、当期变更情况
37、、当期成交量及占当期成交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该机构的当期佣金及占基金当期佣金总量的比例;7、其他。六、备查文件目录附件四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一、重要提示“本基金的托管人已于年月日复核了本公告。”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股数面额、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及股票市价合计;(二)债券市价(不含国债)合计;(三)国债、货币资金合计。三、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列示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四、基金投资组合的报告附注至少应披露以下项目:(一)报
38、告项目的计价方法。如上市证券采用公告内容截止日的市场收盘价,非上市债券按面值加计至公告内容截止日应计利息。(二)流通转让受到严格限制的资产。包括对基金配售的新股等应在报告中采用购入成本单独列示,同时必须在报告附注中详尽披露下列事实:该资产的总成本、总市价、计价方法、该方法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及转让受限原因、转让受限期限。基金持有的已长期停牌股票应在报告中以最近期的市价列示。(三)货币资金及其他资产的构成。(四)应明确陈述是否存在购入成本已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的股票。如存在,应列示这些股票的名称、数量、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及处理方式。 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00-02-27 (
39、1995年8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境外投资基金),是指中国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中资控股的境外机构(以下统称中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单独或者与境外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在中国境外注册、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产业项目的投资基金。本办法所称发起人,是指设立境外投资基金并对招募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中资机构。第三条境外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的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
40、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境外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的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第四条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中资机构作为境外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当是具备下列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资本金总额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二)资信良好,经营作风稳健,并在提出申请前三年内未受到金融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三)具有熟悉国际金融业务、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第六条境外投资基金发起人中的中资非金融机构,应当
41、具备下列条件:(一)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资本金总额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二)经营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项目;(三)资信良好,经营作风稳健,并在提出申请前三年内未受到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第七条中资机构设立境外投资基金,应当选择资信良好,经营作风稳健,具有投资基金设立、承销或者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且其所在地具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的境外机构进行合作。第八条申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发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四)发起人合作协议;(五)最近三年的年报;(六)境外投资基金设立、托管、上市及交易等活动所
42、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七)有关主管部门对基金拟投资项目的审批文件副本;(八)基金拟投资项目的评估报告;(九)基金拟投资项目的各方合资或者合作意向书;(十)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十一)与境外投资基金的承销人、托管人、管理人等合作各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十二)与境外投资基金的设立、承销、托管有关的合作各方的资信情况。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对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颁发批准文件。第十条拟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发行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美元。第十一条拟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应当为封闭式基金,基金凭
43、证不可赎回,其存续期不得少于10年。第十二条中资机构应当选择具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的国家或者地区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上市所在地。第十三条中资机构应当选择中方持股25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拟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第十四条中资机构作为发起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拟发行总额的10。第十五条中资机构认购基金份额,只能使用其自有资金,不得使用信贷资金。第十六条境内发起人认购基金份额的资金应当存人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中国境内银行,不得汇出境外。第十七条境外投资基金不得在中国境内募集。第十八条中资机构为管理拟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可以申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照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申请一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申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选择具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的国家或者地区作为该公司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第十九条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第二十条境外投资基金资金应当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产业项目,其数额不得低于基金总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