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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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6页 共26页第1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说明:本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修改、补充和摘要,其内容与投标人须知不一致时,以本前附表为准。序号 条款号 内容 1 招标编号:CG(Z)2007-0151项目名称:办公家具;交货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交货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 2 招标人名称: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和平大厦2楼(总统大厦北行300米)邮政编码:110003联系电话:024-22896671传真:024-22896672联系人:潘志刚 3 13 投标总价包括产品及产品

2、供应的附带服务等的费用 4 14 投标保证金及交付方式: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北京时间2007年09月26日上午1100时前汇入以下指定账户,并注明CG(Z)2007-0151办公家具项目投标保证金字样:收款单位: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户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太原支行银行账号:0307020140940000475交纳方式及其他:详见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4条款 5 15 投标有效期:开标后90天 6 16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7 17 投标文件在开标大会地点递交至: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8 18 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07年09月27日1

3、330时公开开标大会时间:北京时间2007年09月27日1330时开标地点: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大厅 8 投标样品实物与投标样品图片:投标样品实物需2007年09月27日13:30前送到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投标人提供的样品需自派人员保存。未按规定报送投标样品实物者视为未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样品实物以外的投标产品均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样品图片,并附材料说明和设计说明。 投标人须知一、总则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过国内公开招标来择优选定供应商。1.资金来源1.1财政性资金1.2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2.合格的

4、投标人、合格的产品以及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2.1投标人不应与集中采购机构有任何直接和间接的联系。2.2投标人须是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参加投标。2.3来源地系指产品生产以及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的来源地。2.4产品系指产品需求中所列的设备及其相关技术资料和材料。2.5附带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承担产品供应附带的售后服务和其他类似的义务。2.6投标人必须在沈阳设有维修中心。2.7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8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2.9投标人不应因腐败和欺诈行为而被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第34条宣布不合格。2.1

5、0投标人应具有本招标项目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3.投标委托3.1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则须持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第4章投标文件格式4.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提供被授权人与投标人之间关系的合法的证明文件如劳务合同等。4.问题提出的形式4.1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集中采购机构。5.投标费用5.1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须自行承担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二、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构成6.1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函第1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第2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章产品需求及技术规范第4章投标文件格式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

6、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传真、电报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但通知不得迟于开标日期前15天使集中采购机构收到,集中采购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传真给每个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7.2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集中采购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7.

7、3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须立即以传真或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7.4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每一投标人。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8.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投标文件构成9.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必

8、须包括下列部分(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9.1.1投标文件(统一格式),包括:(1)投标函(2)投标报价表(3)投标报价明细表(4)材料及部件明细表(5)技术规格、工艺偏离表与商务条款偏离表9.1.2资格证明文件(统一格式),包括:(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副本复印件,2006年已年检)(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5)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正本中应为原件,并注明开户银行及帐号)(6)技术文件(文字资料、数据、说明书、所投产品的彩页等)(7)2006年7月1日后市级以上(含市级)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投标产品检测报告(8)生产厂商质量体

9、系认证(9)生产厂商环保体系认证(10)售后服务承诺(必需填写,加盖公章)(11)厂家在沈阳设有维修中心的有效证明材料(12)投标产品的制作工艺说明(13)投标人投标综合情况说明(14)近三年企业类似业绩,需提供100万元以上办公家具业绩,所提供的业绩要有加盖公章的合同的复印件。(15)其他9.2所投货物的样品实物及样品图片。10.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0.1按照第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0.2投标人必须按9.1条规定的内容及格式(见第4章投标文件格式)填报全部文件。10.3证明

10、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以投标文件附件的形式编写,投标文件附件和幅面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并按投标文件统一编码及装订。投标文件附件包含以下内容:(1)货物主要技术数据和运行性能的详细描述及提供必要的产品样本;(2)材料及部件明细表;(3)产品制造、安装、验收标准;(4)详细的交货清单;(5)特殊工具及备件清单(包括货源及价格);(6)投标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即对招标货物的规格、性能、材质、配套货物提出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能使集中采购机构满意;(7)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11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

11、格的文件11.1按照第9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1.2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集中采购机构满意:(1)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的书面的正式授权。(2)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生产能力和经验等。12.投标函格式12.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及其附表,说明所提供的产品以及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等。13.投标报价13.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上填写投标产品的投标总价(此价格为产品递送到项目现场以及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的含税价)。每个投标人对每

12、种产品只允许提供一个方案,该方案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方案或报价将不被接受,其投标将被拒绝。13.2投标报价表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13.2.1投标报价表(1)产品投标总价,为产品递送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实际交货地的价格。13.2.2设备报价明细表13.2.3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13.3投标人按第13.2条填写的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等文件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13.4投标人按照上述第13.2条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评标委员会评标,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14.投标保证金14.1投标人应提?copy;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整。1

13、4.2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北?copy;时间2007年09月26日上午1100时前主动汇入以下指定账户,并注明CG(Z)2007-0151办公家具投标保证金字样:收款单位:沈阳市政?reg;采购中心开户银行:盛?copy;银行沈阳市太原支行银行账号:030702014094000047514.3投标人在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集中采购机构只按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投标保证金。14.4投标保证金汇出人、投标预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14.5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至沈阳市政?reg;采购中心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投标保

14、证金的有效证明。特别说明,对于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投标保证金。14.6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足,未能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有效证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14.7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14.8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2)中标后,中标供应商拒绝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3)中标后,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

15、府采购合同的;(4)中标后,中标供应商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5)中标后,中标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6)存在本须知第35条确定的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行为的。15.投标文件的有效期15.1自开标日起90日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15.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集中采购机构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电报、传真等。投标人可以拒绝集中采购机构的这种要求。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1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6.1组成投标文

16、件的各种资料(本须知第9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16.2投标文件一式5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并分别装订成册。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的标明正本、所投包号或副本、所投包号。投标文件中,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则以正本为准。16.3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16.4投标人名称应填写全称,不允许只填写简称。16.5所有投标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16.6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16.7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

17、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1投标人应将每包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用单独的包封密封,且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这些包封再封装一个外包封中。17.2内外层包封均应:(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注明的地址发至集中采购机构;(2)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注明的标志字样,以及注明北京时间2007年09月27日1330时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同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印鉴。17.3如果外层包封未按第17.1、17.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集中采购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集中采购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

18、回投标人。18.投标截止时间18.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18.2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按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19.迟交的投标文件19.1按照第18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收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递交的任何投标文件。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0.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20.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

19、通知书应按第17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内层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20.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20.4在投标截止期第18条至集中采购机构在第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五、开标与评标21.开标21.1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时间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地点接受投标文件。21.2开标大会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等监督下,由集中采购机构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举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应参加开标大会,参加会议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21.3

20、按照第19条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21.4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集中采购机构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集中采购机构将作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1.4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21.5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21.5.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21.5.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的;21.5.3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的;21.5

21、.4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21.5.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21.5.6交货期超过规定交货期的;21.5.7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要求提供所投货物的样品实物的。2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22.1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22.2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2.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必须退出。23.对投标文件的初审23.1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等。23.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

22、按下述原则修正:(1)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3)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23.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投标货物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23.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24.评标过程的保密

23、性24.1公开招标采购开标后,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评审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24.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评标委员会、集中采购机构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25.投标文件的澄清25.1评标委员会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25.2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25.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2

24、6评标26.1评标准备26.2初步评审26.2.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审核,主要审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以及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26.2.2列出招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下列情况的属于重大偏差:(1)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的;(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的;(4)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5)投标文件附有集中采购机构不能接受的条件的;(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

25、性要求的。(7)投标文件缺少招标文件第9.1.1条第(1)、(2)款、第9.1.2条第(1)、(2)、(3)、(7)、(8)、(9)、(10)、(11)9.2款。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将作废标处理。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6.2.3评标委员会列出合格和有重大偏差并评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26.3详细评审26.3.1根据第28.2条所确定的评标原则,评审委员会对

26、通过初步评审后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26.3.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报价中不明确的内容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说明或证明材料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具体认定。26.4定标。27.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27.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程度。完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供货时间、质量和性能或

27、限制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权利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27.2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27.3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外部证据。27.4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差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28.评标方法和评标原则28.1评标将采用综合评分法。28.2.1评分标准1、报价部分(40分)(1)基础报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

28、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0。2、商务部分(10分)(1)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的,A得1分,AA得1.5分,AAA得2分。(2)每提供一个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同得1分,最高得4分。(3)财务报表情况(从资金流量、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是否经过专业部门审核等方面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酌情给分)得02分。(4)投标单位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得1分。(5)投标单位通过环保体系认证得1分。3、售后服务部分(15分)(1)售后服务承诺完善,关于人员培训、设备调试、技术指导、质量保证期内的免费维修承诺等条款有明确描述的,得0-4分。

29、(2)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办事处或常驻有售后服务人员的,得0-4分。(3)在质量保证期外,另有明确承诺的,视其承诺情况得0-7分。4、技术性能部分(35分)(1)所投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得5分,优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得15分,此两部分相加即为该项最终得分(满分10分)(2)所投产品设计方案功能性强、新颖实用的得1-10分。(2)制造厂商生产工艺水平、生产设备水平的先进性(满分为1分)(3)制造厂商产品检测设备与产品检测手段的先进性(满分为1分)(4)所投产品的使用寿命(满分为3分)(5)样品工艺及质量(满分10分)28.2.2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最终评分的高低确定最终评分最高

30、的为中标人,如果最终评分最高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那么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如果有其他特殊情况,则由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每个品目确定一个中标人。六、授予合同29.合同授予标准29.1根据综合评分法,合同授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得分最高的投标人。30集中采购机构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30.1尽管有第29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31.中标通知书31.1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集中采购机构将书面通知中标人中标。31.2该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3

31、1.3中标人在按照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后,集中采购机构将迅速通知其它未中标的投标人。32.签订合同32.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派授权代表尽快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3.履约保证33.1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百分之五(5%)。中标人应在中标公告发出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比例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资格授予排名次低的投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采购。33.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成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33.3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中标人完成合同,并经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32、。33.4如果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34.腐败和欺诈行为34.1定义(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的行为,以及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评标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34.2如果集中采购机构认为某投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将拒绝其投标。对情节严重者,集中采购机构将13年内拒绝该投标人参加集中采购机构所组织的其他招投标活动。35.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行为及处理35.1以下是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行

33、为:(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3)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7)其他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不利后果的行为。35.2如果投标人在投标、评审过程中有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行为,则由集中采购机构报请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取消其投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根据有关规定禁止其13年内参加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35.3造成其他损害的还应向被损害人赔偿损失。36.中标服务费无37

34、.样品抽检36.1采购人将对中标人提供的货物进行随机抽检,检测部门由采购人指定。抽检比例不少于1,抽检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第2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 条款号 内容 1 7.2 付款需按下列条件进行:供货方将产品运至交货地点并调试完成,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在十(10)个工作日内由沈阳市财政局支付合同全部价款的百分之九十(95%);余款转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由沈阳市财政局支付给供货方。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十二(12)个月。 合同条款1.定义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

35、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产品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机械、仪器仪表、备件、工具和其它材料。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买方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购买产品和服务的单位。卖方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2.来源地2.1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产品生产地及提供服务的来源地。2.2产品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3.技术

36、规格3.1交付的产品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如果有的话)相一致。4.专利权4.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5.包装要求5.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证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腐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6.装运条件6.1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并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和交货地点交货。6.2卖方装运的产品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种类和重量。否则,卖方应

37、对超交种类、数量和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7.2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买方,买方将按合同条款前附表中的付款条件付款;1.装箱单;2.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3.发票。8.附带服务8.1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只应要求卖方提交所供贷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的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每批产品一起发运。8.2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免费送货到最终用户、负责安装,定期到买方走访。(2)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24

38、小时内解决完。(3)服务期限详见技术文件;(4)厂家在沈阳应有维修中心。8.3附带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地进行支付。9.质量保证9.1卖方应保证所供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的,是最新或最流行的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检测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产品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卖方承诺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9.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产品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产品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9.3卖方对产品和产品供

39、应的附带服务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保证及维修保养期,保养期内非因买方的人为因素而出现产品和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的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保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9.4产品在正确使用验收合格后的质量保证期内,非买方人为因素出现的质量问题,卖方负责包换。10.检验10.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产品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10.2产品到达项目现场后,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将被退回,

40、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10.3卖方所交的产品必须具有一切合法手续及相关文件。11.索赔11.1买方有权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11.2在合同第9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产品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根据产品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产品价格。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

41、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9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1.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五(15)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五(15)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11.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买方同意,买方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12.卖方履约延误12.1卖方应按照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12.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和违约终止合同。12.3在履行合同过程

42、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3.不可抗力13.1尽管有合同条款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

43、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一百二十六(126)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税费14.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14.2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15.争议的解决15.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将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7

44、.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转让和分包18.1卖方不得转让或分包其合同。19.适用法律19.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9.2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20.合同生效20.1本合同应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投标人公章后生效。21.主导语言21.1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22.合同修改22.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

45、何变化或修改。23.合同格式沈阳市政府采购货物采购合同(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合同编号:CG(P)2007-签订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甲方(买受人):乙方(出卖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信守。1、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一览表序号 名称 技术规格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产地 备注 1 2 合计 注:价格已含安装调试费、运费等相关费用。2、合同金额2.1本合同的合同价为人民币:3、交货地点、时间及有关费用序号 货物名称及型号规格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1 见合同条款1 注:与交货有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之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4、质量标准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按优先顺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标准、行业质量标准和制造商的企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5、专利权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6、履约保证金6.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需向买方提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中标金额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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