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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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为了保障放射科工作人员的健康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以后每两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2、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每3个

2、月至少监测一次,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查明原因,告知本人采取相应措施。 4、医院负责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盒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5、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监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医院统一保管,终身保存。 6、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一、为了加强风电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结合风电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风电场场长是风电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具体措施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三、风电场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健康规定和标准,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生产现场职业健康监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风电场的职业健康监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风电场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监护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每个职工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从业期间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体检,离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收到检查结果后,应将具体情况及时通知员工。 六、禁止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

4、所禁忌的工作,发现职业禁忌或者由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七、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 八、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九、风电场对女员工经期、孕期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其从事高处、高温等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十、依法对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工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十一、风电场应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员工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5、(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十二、员工调离本单位时,提供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制度从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第三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

6、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管理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

7、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

8、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1.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2.发现疑似急性职业中毒三人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将疑似急性职业病患者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七、设备管理制度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

9、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 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3 八、档案管理制度 1.体检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 九、体检报告、签发制度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

10、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

11、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4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体检科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

12、构。 十、人员培训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定期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培训。 2.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3.体检科应当定期组织所有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法规和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十 一、监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单位征求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见。 2.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由医院行风检查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处理。 3.不定期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准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要求。 4、如发现健康体检医务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则严格按医院质控细则进行处罚,造成严

13、重后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篇: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制度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职业病健康检查工作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颁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审核批准范围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二、从事职业健康体检医师,应为取得医师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并经专门技术培训,执证上岗。从事临床检验、毒化检验和其他技术人员,应有相关学历,并经职业卫生专业资格培训,执证上岗。 三、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严格按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北京市职业性健康检查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

14、因素的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并对检查项目异常者提出处理意见。 五、定期检查和维护仪器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严格按照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每一项检查,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六、职业健康检查费用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物价标准,不乱收费。 七、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的问题,参照有关职业病法律、法规、政策和现行标准,认真解答。 八、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做到服务热情周到,对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视同仁。 九、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检查结果资料负责保密。 第五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

15、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本办法。 二、适应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部职工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义: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管理内容 接触职业性危害岗位的职工由总公司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5.1上岗前检查: 新进职工在确定从事接触职业性危害岗位时,由公司出具证明,并知会职工本人,在上岗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逾期未进行职业病体检者,公司不予录用。经职业病

16、体检合格者,公司予以录用,并签订职业危害岗位合同。 5.2在岗期间检查: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在上岗前体检满1年后;接触粉尘岗位的职工,在上岗前体检满2年后,由公司组织至体检机构进行上岗期间的职业病体检,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 5.3离岗时体检: 经过上次职业病体检(包括岗前、在岗期间及其他应急性体检)满三个月的职工,在提出离职申请经本单位核准后,由公司出具体检证明,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体检费用先自行承担。经体检合格者,凴体检合格报告办理离职手续,其体检费用凴体检发票附于离职单之后,于本人薪资中补发。未进行离岗时职业病体检者,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5.4应急性检查: 职工调离原工作岗位

17、,儅发现接触新的职业性危害因素时,由公司出具证明,并知会职工本人,在上岗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职业病体检项目包括原工作岗位及新的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体检。逾期未进行职业病体检者,公司不予换岗。职工本人疑似患有职业病时,可临时要求公司进行联络职业病体检,体检费用先自行承担。儅体检结果确认患有职业病时,凴体检发票,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否则费用自行承担。 5.5 以上体检结果应及时知会员工本人,并要求其签字备桉。 5.6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5.7 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5.8 应及时更新接触职业危害岗位职工的名册,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桉的相关资料。 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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