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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推进增值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后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分为资格管理、变更管理、迁移管理、注销管理。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一节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和标准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分为应当认定、不认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三种情形。第五条 应当认定一般
2、纳税人资格的情形下列增值税纳税人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全部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代开的普通发票、专用发票以及未开发票的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一律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它纳税人。1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2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3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第六条 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情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下列纳税人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
3、.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形下列提出申请并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
4、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分支机构可凭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证明,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三)为方便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省级分行及所属各分行、支行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四)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八条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如下:(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
5、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第九条 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按照下列时限、程序办理(一)办理的时限1.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
6、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二)税务机关受理认定的时限1.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入审核环节;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
7、书,告知纳税人。2.符合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期满后5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强制划转。第十条 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按照下列时限、程序办理(一)办理的时限及程序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二)税务机关受理认定的时限及程序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入审核环
8、节;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按照下列时限、程序办理(一)办理申请时限及程序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根据经营需要随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二)税务机关受理申请认定的时限及程序1.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入审核环节;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2.主管
9、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省国家税务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
10、税务局。第三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第一节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转正管理第十四条 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小型商贸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辅导期为六个月。对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并且经营规模较大、同时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直接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第十五条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是指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六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对商贸企业进正式认定申请进行受理、审批的业务。第二节 增值税一般纳
11、税人变更管理第十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若存续经营且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作变更处理。 (一)纳税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发生变更的; (三)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 (四)增、减分支机构的; (五)企业的经营地点发生变更的; (六)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 (七)企业生产经营期限发生变更的; (八)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 (九)改变或增、减银行帐号的; 存续经营是指企业的财务和会计核算在变更前后是连续的。 第三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管理第十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仅限在沈阳市国税局所辖的税务
12、机关内改变登记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迁移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缴销发票并收缴“两卡”。在新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一般纳税人时,纳税人应重新申请防伪税控资格,经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原“两卡”。 收缴的“两卡”由原主管税务机关随同迁移资料一并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重新发行。第四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管理第十九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13、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业务。 第二十条 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批由县(市)国税局负责办理。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五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监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税务机关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14、;(二)除本办法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辅导期纳税人应标记“辅导期”字样及辅导期起止时间。 第二十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各基层单位按照总局印模规格标准自行刻制,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规定管理。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
15、0年3月20日起执行。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国税发2005341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七条 凡以前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2: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附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式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办税人员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生产经营地址核算地址纳税人类别:企业、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 个体工商户 其他纳税人主业:工业 商业 其他认定前累计应税销售额(连
16、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年 月至 年 月共 元。纳税人声明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章): 年 月 日税务机关受理意见(窗口) 受理人签名: 年 月 日查验意见(税收管理员) 查验人签名: 年 月 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税源管理科所长) 科、所长(签章): 年 月 日认定机关意见(综合科)经办人: 主管局长:负责人: 年 月 日注:本表1式2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1份。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认定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局长: 年 月 日注:本表1式2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1份。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9页 共14页附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式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8厘米 6厘米 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规格为6厘米(长)1.8厘米(宽);采用2号标准宋体字刻写。 第 19 页 共 1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