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XX税务咨询有限公司网络期刊第3期(DOC40)有关国家税务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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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3页 共44页武汉精一税务咨询有限公司网络期刊第3期单位地址:武汉友谊大道特1号广达大厦1612室联系人:伍海深 027-88233006 13387510532 李 胜 027-62708337 13971695506目 录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3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4 3、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简介9 4、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几个问题125、技术开发费具体包括什么146、兼职人员工资如何计税147、境外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158、扣缴义务人拒绝履行扣缴义务,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16

2、.9、劳动合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1710、拍卖抵押房产取得的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1711、朴先生应如何缴纳在华期间的个人所得税1812、企业举办的正常业务培训,是否属于通知规定的“免费旅游”和“免费培训”. 1913、企业所得税的免税项目和准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2014、企业在境外承包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怎样纳税2215、汽车销售企业代收税款是否应再缴税2316、如何把握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2417、如何理解“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足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518、如何理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问题.2619、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检查的处罚起始日期.

3、2720、设计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发生的劳务量难以划分的情况下,纳税地点应该如何确定 2821、剥离资产的房产税应由谁缴纳 2822、贴现合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2923、退休人员再工作取得的报酬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退休工资” 3024、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已缴纳了预提所得税,是否还要缴纳营业税 3125、我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借款费用的处理,是否正确.3126、宣传广告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227、应税固定资产具体指什么 3328、预售房产如何缴纳所得税 3429、职工取得的这笔奖励收入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530、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

4、失业保险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3631、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 应税货物的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 3732、自建厂房自用是否缴纳营业税3733、总公司从金融机构统一取得贷款再转贷给分公司使用的,是否按照关联方贷款对待 3834、对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应如何处罚3935、当年收到次年租金收入,何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40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正文】 我厂曾以300万元购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现我厂以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投资作价400万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通知)规定,此项增值

5、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股权投资通知)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厂应按哪个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这项投资业务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企业以经营中使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按照资产评估通知的规定,投资交易发生时,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

6、所取得的收入与该非货币性资产投出时的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但是这样规定存在一定问题:如由于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不利于正确划分投资的股息性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以及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不按公允价值计提折旧,如果投资方不是被投资单位的主要股东,双方利益不一致,可能影响被投资单位接受这样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积极性,等等。 有鉴于此,股权投资通知对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确认有关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对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实现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5年内分期摊转入各期的

7、应纳税所得中。根据股权投资通知的规定,你厂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确认此项资产转让所得。如果你厂和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企业,那么该项资产400万元的作价应视为公允价值,即资产转让所得为100万元。如果你厂和被投资单位存在关联关系,那么应按照公允价值(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确认该项资产的价值及资产转让所得。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正文】 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近年来,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国家制定并实施

8、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总的看来,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大致分三部分:一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二是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三是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为了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对有关政策作一介绍。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 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成立于1988年,对设立在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即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实行以下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对试验

9、区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上述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试验区内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但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

10、章纳税。 (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批准成立之后,国务院于1991年又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这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

11、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园等。对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高新技术的范围如下: 1.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 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 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 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 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

12、术; 7. 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 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 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的范围,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

13、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5.有50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

14、的收入。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 9.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进行考核,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开发区办公室按上述规定条件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经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

15、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

16、度之后,或者北京市新技术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的剩余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再享受上述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另外,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对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

17、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

18、享受两种税收优惠。 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应当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

19、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故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软件企

20、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形式,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的优惠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征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

21、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是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鼓励。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

22、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三)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集成电路企业的特殊优惠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

23、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需要说明的是,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附:相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74号)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 1991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24、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6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113号) 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5、财税字87第0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 25号)3、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简介 【正文】 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体现对纳税人的支持、鼓励和照顾政策,国家对纳税人因特定行为取得的所得和特定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分别作出了免税、减税和不征税的规定。 一、 法定免税项目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

26、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即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

27、准免税的所得。这是一个概括性项目,主要是针对税法执行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确需免税的情况而定的。 二、 其他免税项目 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对一些个人取得的所得项目作出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国家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利息。 (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和奖品。 (三)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四)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

28、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个人领取原来提存的上述款项及其利息的时候,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可以定期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为了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于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七)军队干部取得的某些特殊补贴、津贴 ,如军粮差价补贴、夫妻分居补助费等。 (八)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

29、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暂免征税项目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如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等)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外籍个人的某些所得(包括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照合理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为合理的部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项目)。 (三)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奖金。 (四)个人按照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的手续费。 (五)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

30、用房取得的所得。 (六)已经达到离休、退休年龄,由于工作需要而留任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在其缓办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七)股票转让所得。 (八)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 (九)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中奖所得。 (十)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十一)军队干部取得的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四、 不征税项目 (一)独生子女补贴。 (二)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

31、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三)托儿补助费。 (四)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 (五)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取得的收入,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 (六)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时,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减税项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四)对稿酬所得可以减征30%。4、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几个

32、问题 【正文】 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2号,以下简称通知),咨询以下问题: 一、 我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专事鞋业模具的生产。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7115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8139号)均明确规定,仅列入名单的国有模具生产企业才可享受。而上述通知却未特别说明,这是否意味着该优惠政策现已“不分所有制”? 二、通知第二条规定,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

33、增值税的办法。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即模具产品出口不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 三、“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具体办理的程序如何? 答: 上述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44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通知列举的模具生产企业,无论所有制形式为何种,均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政策”,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模具生产企业自营或

34、委托出口的货物可依法办理出口退税,但不属于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政策的情况。关于出口退税,有两种办法可供选择使用,即先征后退办法和免抵退办法。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纳税人出口货物时,先视同内销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待办理完报关手续后,税务机关再将货物在以前生产流通环节所负担的税款连同在出口环节缴纳的税款一起退还给纳税人。这一办法在形式上类似于上述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另外一种是免抵退办法,指对出口货物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的不同,分别采取免税、抵税和退税的办法。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从2002年起,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全面推行“免、抵、退”税政策,而不再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关于

35、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具体办法,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第055号)执行。企业申请退付增值税的,由企业向纳税地的中企驻厂员机构提出申请(无中企驻厂员机构的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留存),经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核实报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审核后,批复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并抄送当地国库;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根据批复,按税种和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开具“收入退还书”(需加盖印章)并附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批复文件,经当地国库部门复核,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退付,即从

36、中央国库退75%的增值税,从地方国库退25%的增值税。凡无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批复文件的,有关国库不得办理退库。5、技术开发费具体包括什么【正文】: 我公司是省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我公司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开发、试制新产品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在摊入管理费用后,可否再计入技术开发费,享受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待遇?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规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技术开发费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

37、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根据这一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所发生的支出,属于“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可以并入当年的技术开发费。当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6、兼职人员工资如何计税 【正文】 由于工作需要,我公司拟长期聘用一批兼职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计算缴

38、纳个人所得税,我们把握不准。另外,对这类兼职人员,我公司是否要像对待正式员工一样,为其交纳养老保险?答: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私营企业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个人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而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判断一项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上述兼职人员与你公司

39、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关系,那么为你公司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范围;如果仅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你公司工作,那么所得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范围。 又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你公司可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处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等问题。7、境外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正文】 我是某市外汇管理局的一名工作人员,近日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某境外公司借款给我市一家企业,却拒绝对其利息收入扣除预提税,请问对这种情况税法是怎样规

40、定的? 答: 借款的利息项目是国际税收惯例特定代扣税项目,英文称withholding income tax,即“预提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缴纳20%的所得税。又据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37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上述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由此可见,无论是国际惯例还是我国税法规定,境外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均应依法

41、缴纳所得税。另外,外国企业在我国缴纳的预提税通常可以凭完税凭证回国抵免。8、扣缴义务人拒绝履行扣缴义务,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如果扣缴义务人不予补扣或拒绝补扣,税务机关应如何追缴税款?如果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是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加收滞纳金?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

42、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如果扣缴义务人不予补扣或拒绝补扣,税务机关在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罚时,可以选择较高的处罚幅度。税务机关可以向纳税人直接追缴税款。 至于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因未代扣代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要分两种情况:如果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征,加收的起止时间为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实际缴纳税款之日;如果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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