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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9页 共40页黄冈市博物馆建设工程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回 购 人: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 资 人: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签约地点:湖北 黄州 签约日期:2010年3月1日 目 录陈 述4第一章 特许权4第1条 定义和解释41.1 定义41.2 释义7第2条 双方义务72.1 特许权的授予72.2 担保权82.3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82.4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82.5 建设期82.6 建设期的延长8第3条 合作前提条件93.1 投资人条件93.2 回购人条件93.3 回购承诺函和回购担保文件93.4 履约担保9第二章 投
2、融资10第4条 项目融资104.1 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104.2 担保权益104.3 融资文件104.4 资金使用10第三章 项目监管10第5条 项目监管105.1 回购人的监管权105.2 财务监管115.3 资金管理115.4 工程造价监管115.5 施工监理11第四章 项目建设12第6条 土地使用126.1 征地、拆迁和补偿126.2 建设用地的权利126.3 对建设用地的限制126.4 临时用地126.5 公用设施使用建设用地12第7条 前期工作13第8条 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13第9条 施工149.1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149.2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159.3 建设工程质量159.4 质量
3、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159.5 奖励16第10条 进度计划及控制1610.1 进度计划1610.2 进度报告1610.3 建设中的预期延误1710.4 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1710.5 工程停建或缓建17第五章 项目终止18第11条 终止合同1811.1 终止合同1811.2 终止合同的估价1811.3 终止后的支付18第六条 验收和移交19第12条 工程验收1912.1 验收标准1912.2 验收1912.3 重新验收1912.4 检验争端19第13条 单项工程移交1913.1 移交的范围和时间1913.2 移交文件2013.3 技术移交2013.4 移交效力2013.5 移交证书21
4、第14条 项目整体移交21第七章 缺陷责任21第15条 缺陷责任期2115.1 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补缺陷2115.2 缺陷责任期21第八章 回购款的计算、调整和支付22第16条 回购款计算调整2216.1 回购款的计算2216.2 回购的调整23第17条 回购款支付2317.1 回购款的支付2317.2 审计24第九章 环境及文物保护24第18条 环境及文物2418.1 环境保护2418.2 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24第19条 项目文件和保险2519.1 项目文件的协调2519. 2 保险2519.3 知识产权25第十章 不可抗力25第20条 不可抗力及影响2520.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
5、2520.2 通知2620.3 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延误2620.4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2720.5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27第十一章 合同转让27第21条 双方合同合同让2721.1 由回购人的转让2721.2 由投资人的转让28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28第22条 违约责任2822.1 投资人违约2822.2 回购人违约28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28第23条 解释规则2823.1 合同文件2823.2 完整的协议2923.3 变更2923.4 可分割性29第24条 争议解决2924.1 定期讨论2924.2 友好解决2924.3 仲裁或诉讼2924.4 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履约2924.5 继续有效29
6、第十四章 附则29第25条 其他规定3025.1 义务的分别性3025.2 通知3025.3 不予放弃30陈 述本协议由黄冈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黄冈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购人”和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人”)于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在湖北黄州签署。鉴于:一、受黄冈市人民政府委托,回购人根据黄冈市人大常委会、黄冈市人民政府的决定,采用建设-转让(即BT)方式建设黄冈市博物馆工程。根据国家关于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开放社会资金准入渠道,充分调动社会资金的积极性,以及在投资建设领域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和指导意见,通过相关的法定程序确定投资人承担黄冈市博物馆工程的建设,通过“
7、建设-转让”的方式由投资人对项目进行建设、管理、提供项目融资、负责工程建设款项支付及收取项目回购资金,以确保项目工程按时开工、顺利建设、如期完工和交付使用。二、投资人确认完全接受回购人提出的技术性条款,商务条款双方谈判确定;对受委托承担的项目工程进行建设、管理、融资、支付全部款项。投资人向回购人确认其将按照协议约定,为实施本项目成立项目部,履行项目工程的施工建设义务,保质、按期完成项目工程的建设施工。投资人确认对项目的融资、工程建设、管理负责,并向回购人移交,在项目工程交付回购人后负责在回购期内向回购人收取购资金。据此,经回购人和投资人友好充分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和国
8、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 特许权第1条 定义和解释11 定义在本协议中,下列词汇和语名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协议”: 指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本投资建设-回购协议,包括附件一至附件 以及各单项目程的建设的协议、上述每一文件均应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市政府”: 指黄冈市人民政府。“有权部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及其任何下属机构,以及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和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和权力机构。“适用法律”: 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9、法规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或“本项目”: 指黄冈市博物馆建设工程,即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选定投资人,并在建设期结束后政府将以协议回购价回购的整个工程项目。“单项工程”: 指本协议项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项目。“回购人”: 指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人”: 指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它资金提供人。“融资文件”: 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协议、担保协
10、议、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生效日期”: 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和投资人正式签署本协议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移交日期”: 指回购人接受投资人移交全部或部分本工程项目之日,从此日起,本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归回购人所有,并自此时起即作为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日期。“建设期”: 指自生效日期(含)起至预定完工日(不含)的期间。“单项工程的建设合同”:指投资人与回购人签订的本协议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协议,这些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完成日”: 指根据第15条本协议的最后一项目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视为备案之日。“质保期”: 指根据第16.2.2条所规定的本项目单项工程和/或各分项分部工程和
11、/或设备的质保期。“竣工验收”: 指本协议第13条所规定的过程。“移交证书”: 指按照本协议第14.7款颁发的证书。“利率”: 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货款利率。“临时工程”: 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材料”: 指由项目业主或投资人通过招标采购或直接受购(用于工程中系统设备的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品。“现场”: 指用于建设本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一般设计变更”:指在本协议项下的某单项工程在实际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单项工程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如工作量、合同价
12、款、工期、质量要求、位置、标高尺寸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变化,且此化控制在一定的变量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条款)之内。“重大设计变更”:指由回购人提出的或由投资人提出并由回购人确认的关于引起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质量、工期要求、工程价款、施工方法等重大变动且变动超出某控制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的变更。“回购担保文件”:指黄冈市财政局向投资人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对回购人回购本工程的担保及相关文件。“回购承诺函“:指回购人向投资人作出的对本工程进行回购的承诺。“建设”: 指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试验与竣工,包括场地勘查和调查、设计、监理、造价监管、施工、采购、维护、交付、安装、完成、验
13、收、质量监督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字活动。“环境污染”: 指项目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该等沾污或污染违背或不符合任何有权部门的环保法律、法规或规定。“不可抗力”: 具有第23.1条所规定的含义。“项目文件”: 指本项协议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定、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进度计划”: 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工程进度计划。“违约”: 指一方未能履行
14、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或由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12 释义在本协议中:1.2.1“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1.2.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同法定货币;1.2.3除本协议上下文原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1.2.4附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1.2.5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前提是该同意或批准符合本协议条款精神或法律法规
15、。1.2.6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1.2.7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1.2.8若要求回购款支付之日为非营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日;1.2.9除上下文另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1.2.10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为的补充或修改。第2条 双方义务2.1 特许权的授予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授予投资人以下独家的权利:( 1 )对黄冈市博物馆建设工程进行投资、融资和施工建设;( 2 )按第6 条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用地。2 . 2 担保权在建设期内,投资人有权为第4 . 4 条允许的本项目融资之内的以回购人的回购承诺书和回购保函及相关文件作为贷款担保。包括:1黄冈市人大同意的决议;2 黄冈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3 黄冈市财政局开设本项目回购资金专户、编制的年度回购资金支出预算、资金核算与资金拨付的行政管理文件;4 回购方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行政管理文件。2 . 3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投资人应: ( 1 )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移交; ( 2 )根据第14 条将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移交给回购人或其指定机构。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