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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资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物资仓储管理,结合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物资仓储管理过程中仓储设施设置、物资提运、验收入库、搬运、保管保养、发放、盘点、账务处理、物资统计及安全环境管理等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物资供应部门的仓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管理机构、人员设置及职责权限划分 (一) 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物资仓储管理,管建科、沉砂池管理站、兰干污水厂为物资仓储管理业务部门,设专人负责物资仓储管理日常业务。(二)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检查监督物资仓储管理情况,上述部门负责人根据库存
2、量及工作需要适时提出物资购入意见,实施与施工方的业务沟通。(三)物资采购员负责公司工程业务和各生产环节所需物资的采购。(四)库房保管员负责公司各类库存物资的清点、出入库登记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仓储设施 第五条 仓储设施应设置在方便物资运送和装卸的位置,现场仓库的位置要适中,以缩短到施工点的距离。 第六条 露天堆场和仓库地势应平坦,地面应硬化;地基高于周边地表,便于排水、防洪、通风、防潮。 第七条 仓储设施应避免设在人员活动区,还应考虑有利于应急预案的实施;水泥、砂石料的存放应避免粉尘对环境的污染。 第八条 有合理布局的水电供应设施,利于消防、作业、安全和生活之用。仓储设施应牢固,不因风、雪的
3、载荷而发生坍塌;不用或少用可燃材料,以免火灾的发生。 第九条 应根据供应范围、管理权限的划分情况,对仓储设施逐渐配套完善,可分别设置材料仓库、焊接材料仓库、危险化学品仓库、露天堆场、水泥库、贵重物品仪器仪表库、维修保养仓库,还应根据应急预案设置紧急集合场地和应急通道。 第十条 应根据仓储管理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及办公生活需要,合理配置数量足够和种类适用的装卸搬运设备工机具、保管保养设施、检测工机具、安全环境保护装置、劳动保护用品、消防器材、救生器材、强制通风设施及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 仓储设施必须按规定设置禁止和警告标志。 第四章 物资提运 第十二条 物资提运主要有:到供方处
4、自提;供方送货到库等方式。(一) 到供方处自提 1、提货人员必须熟悉技术、质量检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供方处做好点数验质工作及计量检测记录,同时带回该物资所有技术性资料,如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说明书等。 2、物资提回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主动协助做好验收工作。 (二)供方送货到库 1、当供方送货到库时,由保管员直接与送货人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验收记录。 2、若不能完成验收项目时,也应进行初验,将外观情况和件数查清,若有短少、损坏、受潮、变形等情况时,应如实填写记录,由送货人签字盖章。 第五章 物资入库验收 第十三条 物资入库按物资供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登帐立卡 第十四条 入库物资
5、经核对证明,数量和质量验收无差异,即可按规定办理物资入库登账、立卡、建立质量技术档案、进行标识等手续。 第十五条 登账立卡要及时、准确、清晰,填全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技术标准等有关内容。入库验收单是划分采购人员和保管员责任的依据,也是随严格守法报销及记账的凭证。采购物资验收单一式四联:第一联库房自存(作收入依据),第二联交财务部门(随严格守法报销),第三联交供应部门,第四联交采购员存查。物资验收单由采购员填写,验收后部门主管、采购员、保管员签字。 第十六条 对入库物资的质量证件(包括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检验报告、复验报告、商检报告等)应进行编号,建立档案后进行科学保管。特种设备用物
6、资及焊接材料的质量证件,由公司技术科指定人员建档保管,其它物资的质量证件由保管员建档保管。 第七章 物资包装、搬运 第十七条 对一般物资必须要求包装完好,易于搬运。对易损、易变质、有毒、有害物资,必要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包装要求,防止物资因包装不当而损坏、变质和对环境造成污染。进入现场的油漆、粘结剂等危险化学品,要求供方必须包装、标识完好,防止遗洒、渗漏。搬运时不得破坏物资原有包装。 第十八条 在搬运过程前,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代有关注意事项,配备适当的搬运工具,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容器是否泄露,包装或挂牌上是否标印危险品包装标志。人工搬运时要轻拿轻放,机械吊装要稳起稳落,吊点、支点位
7、置要准确,防止摩擦、碰撞、翻滚、码垛不能过高,且不能将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物资混装、混堆。 第十九条 运送砂、石、水泥、白灰等散装颗粒或粉状物资进场,运输车辆要有环卫部门办理的准运手续,物资进入现场要覆盖或包装良好,防止遗洒。第八章 保管保养第二十条 物资的保管应按不同材质、规格、性能和要求分别设库房、料场,分区分类、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物资保管应做到标记(产品标识和产品状态标识)明显,材质不混,名称相符,规格不串,数量准确,质量合格,做到账、卡、物、资金四对口,达到无差错、无丢失。 第二十二条 物资保管要根据各类物资的理化性质和保管要求,考虑各种有害因素对物资的影响程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8、,合理存放,科学养护,做到“十不”:不锈、不潮、不冻、不腐、不霉、不变、不坏、不混、不漏、不爆。 第二十三条 机电产品、仪器、仪表、机轴等物资,要按其性能要求存放,防止弯曲、倒置和剧烈震动。随机附件、专用工具、防护用具应同主机一起保管。 第二十四条 露天存放的物资,应根据其性能采取上盖下垫的措施,做好防雨、防晒、防潮工作,并根据季节、天气的变化,及时清除雨雪后的积水、积雪。 第二十五条 对各种金属物资,要按不同要求,经常检查锈蚀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或告诉质检人员处理(包括调整库存)。 第二十六条 贵重及危险化学品要有专人、专库、专柜加锁保管,危险化学品要按其保管要求及条件单独设置库房,
9、分区分类储存,隔离存放,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焊接材料应存放在干燥的库房内,分类、分规格、分型号、分牌号堆放,避免混乱。储存时必须离地面高300mm、离墙壁300mm以上,以免受潮。运输堆放过程应注意不要损伤药皮,堆放不能太高。 第二十八条 对报废物资在未处理之前,仍按标准要求进行保管或设专库、专账、专人进行保管。 第九章 物资出库第二十九条 物资出库按物资供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第十章 物资盘点第三十条 物资盘点由部门领导牵头,保管员具体实施,必要时可抽调其他人员配合。盘点用的报表和表格必须事先印妥,并对盘点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盘点的程序、方法、使用的表格等。 第三十一条 确定盘点日
10、期。一般物资每季度盘点一次,对于容易毁损、败坏、有一定保管期限的物资及危险化学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盘点次数。盘点延续不得超过三天,并尽可能利用施工生产的空闲时间。第三十二条 仓库盘点之前必须通知生产部门预领盘点期间所需物资。预先清理清洁仓库,使仓库井然有序,便于计数和盘点。第三十三条 将供方拥有所有权的物资与本公司的物资分开,避免混淆。将未验收入库待处理的物资与验收完的物资隔离开来,以免相互混入。已验收来不及入库的物资应及时入账。 第三十四条 将呆料、不良物料和废料预先鉴定,与一般物料隔离,待正式盘点时作最后的鉴定。 第三十五条 将所有单据、文件、账卡整理就绪,未登账、销账的单据均应结清。 第
11、三十六条 仓库保管员应于正式盘点前找时间自行盘点,若发现有问题应作必要且适当的处理,以便正式盘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七条 盘点方式可以采用永续盘点和定期盘点。 (一)永续盘点:即保管员有计划地逐日、逐品种或分区分类对有动态的物资核对账目、卡片和结存的实际数量,发现差错立即纠正。 (二)定期盘点:即盘点人员在每月、每季度或年终财务决算前全面盘点,严格核对账、卡、物、资金四对口情况,检查物资的盈亏数量和发生盈亏的原因,及时做好盈亏盘点报表,查明并填报无动态物资明细表和积压物资清册。 第三十八条 盘点后问题的处理 (一) 盘点时要对实际库存量和账面结存量进行逐项核对,并同时检查库存物资质量、有效
12、期、安全消防环境及保管状况。编制盘点报告。 (二) 盘点中数量出现盈亏,若盈亏量在规定的范围时,可在盘点报告中反映,经业务主管审批后,调整账务;若盈亏量超过规定范围时,除在盘点报告中反映外,还应进行盘点盈亏报告,经业务主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再行处理。 (三) 库存物资发生损坏、变质、降等级等问题时,填写物资报损报废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根据批示意见处理。 第十一章 仓库账务 第三十九条 仓库账册应根据库存物资类别,分类建立完善的物资保管明细账。第四十条 记账统一用蓝黑墨水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要清楚、端正、不得随意涂改、挖补、撕毁账页。账页所列各栏内容必须填写齐全,记账日期要按入出库顺序填写
13、,不得颠倒。 第四十一条 当月收或发动态发生两笔或以上时,应有月计。第四十二条 物资收、发、结存的记账和销账,必须凭正式凭证入账,并由财务部门稽核每笔签收盖章。第四十三条 凡是当月的收、发、领、退料单,以及调价、盈亏、报废等凭证,保管员必须按顺序先后装订成册,并由保管员签章,年终按月份先后排列,归档保存。 第十二章 物资统计 第四十四条 应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法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统计规定,确保物资统计资料的科学、齐全、统计报表的及时准确。各项统计数据应做到不虚报、不漏报、不重报、不瞒报、不迟报、不拒报。按公司要求提供本单位物资方面的统计资料、数据、报表及分析报告。 第四十五条 收集整理上报的各种数据
14、,必须以本单位物资的原始凭证为基础,根据物资统计的需要和要求汇编成正式的统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应根据有关报表制度要求的内容,以及编制物资统计报表的需要,结合公司各单位物资供应业务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统一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第四十七条 物资供应统计报表分月报表、季报表、半年报表和年报表。 第十三章 物资仓储安全环境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物资仓储管理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针对性地编制作业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具体组织落实,应急预案应进行演练。第四十九条 必须建立健全仓储设施质量安全环境管理制度。仓储设施内的安全环境保护装置、消防设施由保管员专人保管使用,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应组织日常
15、检查、定期检查、节假日重点检查等各项检查,真正将质量安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第五十条 应做好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合理配备维护用品、安全保护装置、消防器材和环境保护设施,严格管理各类火种、火源、电源、水源等,严禁各类火种及易燃物品带入仓库,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污染、防事故工作,确保物资安全和不污染环境。 第十四章 奖惩及检查考核 第五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标准要求管理仓储物资的保管员,除勒令其按标准要求进行整改外,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发生物资仓储管理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不及时报告,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程度,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进行事故分析,分清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分管领导和物资仓储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对仓库管理人员的检查考核。检查与考核内容纳入公司施工管理日常工作检查和年终检查考核。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