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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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第1篇: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调研报告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一项最常规也是最基础的监督手段。如何通过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来增强监督实效,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换届以来,XX市市中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从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审议质量入手,制定出台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票决制的试行办法,对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票决制进行满意度测评,进一步强化了“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决议的执行力度,使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

2、专项工作报告的思考和实践 一直以来,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交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模式,在“一府两院”负责人作了专项工作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进行审议发言,然后通过举手和鼓掌通过的形式进行表决,超过一半或三分之二的与会委员举手,即视为通过。从实际工作看,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虽然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其弊端显而易见,如:有的委员即便对专项工作报告有不同看法,但碍于情面,也举手表示同意,表决不能真实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独立意志;个别报告单位认为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只是走走形式”,“反正都会过的”,以致敷衍了事、报喜不报忧,或避重就轻,泛泛而谈等等。 对“一府两院”专项工

3、作报告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虽然监督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实行这项制度,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符合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民主发展方向。 一是完善监督程序的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分别对工作报告的内容、报告的完整性、报告人的态度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于不满意票数超过一定比例的,报告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认真整改,并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作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报告仍得不到通过的,常委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质询、责令辞职等监督措施。这无疑是对人大常委会监督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二是提高审议质量的需要。过去,许多地方由于对人大监督的认识不到位、时间安排仓促、个别组成

4、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的原因,重“听取”而轻“审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惯常的作法,不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表达意见,审议就这样不知不觉地走了过场。如果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常委会一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认认真真地听取“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给大家留有充分的空间和时间,让他们发表审议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从而肯定成绩,给予鼓励,指出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督促整改。这样,有利于提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 三是增强监督实效的需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就可以调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尤其是对民意不满意的工作报告不予通过,能够

5、给报告涉及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以震撼,促其下决心并有效改进工作。 今年以来,济宁市市中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着眼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先后采取票决的形式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情况、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贯彻落实森林法、行政处罚法等工作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当场划票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票决中,虽然工作报告都是获得大多数满意票通过,但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仍然毫不客气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要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要加大文化产业投入力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

6、活需求”、“ 要大力开展造林绿化,切实加强资源管护,有效推动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日益改善”等等。区人大常委会还要求,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这种硬性的评判标准得到了区委的大力支持和区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票决结果和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区政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了整改措施,扎实做好各项整改工作,推动了以上相关工作的改进和提升。 二、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基本做法 一是精选议题。每年年初,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围绕党委重要决策、政府着力推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据常委会年

7、度工作要点,从中选择若干项工作,确定为在常委会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后进行投票表决的议题。 二是深入调查。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针对会议将要审议的专项工作,组织熟悉相关工作情况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议议题进行视察调查调查,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材料,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并于常委会会议召开7日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供审议时参考。 三是认真审议。实行口头审议与书面审议相结合、分组审议与联组审议相结合的方法,让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实行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和公民旁听会议制度,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一府两院”

8、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四是严格票决。对“一府两院”提交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票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投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满意和基本满意票合计超过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为通过,未超过三分之二或不满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为未通过。 五是通报结果。常委会会议闭会一周内,将票决结果向区委报告,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和区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垂直工作机构的票决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六是跟踪问效。对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指出的薄弱环节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的问题,责成人大办事机构继续跟踪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向常委会主

9、任会议报告;对未获通过的工作报告,常委会将采用视察、询问等方式对报告机关的工作再次深入调查了解,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二次审议。 三、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实际效果 从实践情况看,票决制对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票决制提高了人大常委会的会议质量。对专项工作报告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反映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真实评价,使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得到不同的表达,使专项工作报告得到有差别的评价,摒弃了“一致通过”式的审议方式,提升了审议质量。 二是票决制提高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积极性。实行票决制后,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通过票决反映出来,

10、每一次表决都有分量、有力度,很好地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促进了作用发挥。 三是票决制使“一府两院”更加重视人大监督。实行票决制后,票决结果的不确定性,能产生一种无形压力,进一步了提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对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几点体会 实践证明,采取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充分保证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表决权,有效强化了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进一步提高了监督实效。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完善监督机制是实行票决制的前提。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无

11、记名投票表决制度,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探索和创新的监督工作新形式、新措施,效果显著,值得广泛尝试和推广。目前,关键是要依照法律原则,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实行票决的监督工作机制,修订完善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办法等,对常委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方式、步骤和办法作出统一而明确的规定,以增强票决制度的法定性和权威性。 二是规范程序方法是实行票决制的基础。实行票决制度具有很强的程序性、政治性,因此,必须对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的程序、内容和方法认真加以规范。一要明确票决主体和对象。由于票决是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的一种方式,参与主体应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

12、会议的人大代表可以在审议时发表自己的意见,但表决时不应参加。同时,由于票决的是“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票决的对象自然应是“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二要深入调查报告单位的工作。票决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调查研究,调研时要尽可能让更多人大常委会委员参与,深入了解具体情况,尤其对存在的问题要摸清吃透,为各位委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和投票表决掌握一手资料。同时,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报告要严格把关,对模糊事项要求“一府两院”尽可能说清楚,对问题解决程度要尽可能量化表述,让委员们详细了解真实情况,促进公正票决。三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投票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在调查和审

13、议的基础上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作出恰当评价,并当场写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确保满意度测评恰当公正,避免凭自我感觉和个人情绪划定档次,造成负面影响。 三是提升议事能力是实行票决制的关键。票决制对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质量和监督实效具有积极作用。但是,要真正发挥好这一制度的作用,既是检验“一府两院”工作的过程,也是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高履职水平和能力的过程。每一名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是一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要达到进行票决的应有效果,提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素质十分关键。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勇于实践,提高综合素质,提高依法履职、议事、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履职的主动性。审议报告

14、时,畅所欲言,注重效果,抓住关键;票决时,坚持以大局为重、发展为重、民生为重,尊重事实,尊重科学,客观公正,如实评价,投上庄严的一票,认真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不辜负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第2篇: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实行票决制进行满意度测评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的实践与思考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一项最常规也是最基础的监督手段。如何通过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来增强监督实效,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换届以来,XX市市中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从创新监督方式、完善 监督机制、提高审议质量入手,制定出台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

15、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票决制的试行办法,对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票决制进行满意度测评,进一步强化了“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决议的执行力度,使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思考和实践 一直以来,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交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模式,在“一府两院”负责人作了专项工作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进行审议发言,然后通过举手和鼓掌通过的形式进行表决,超过一半或三分之二的与会委员举手,即视为通过。从实际工作看,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虽然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其弊端显而易见,如:有的委员即便对专项

16、工作报告有不同看法,但碍于情面,也举手表示同意,表决不能真实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独立意志;个别报告单位认为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只是走走形式”,“反正都会过的”,以致敷衍了事、报喜不报忧,或避重就轻,泛泛而谈等等。 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虽然监督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实行这项制度,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符合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民主发展方向。 一是完善监督程序的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分别对工作报告的内容、报告的完整性、报告人的态度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于不满意票数超过一定比例的,报告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认真整改,并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作

17、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报告仍得不到通过的,常委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质询、责令辞职等监督措施。这无疑是对人大常委会监督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二是提高审议质量的需要。过去,许多地方由于对人大监督的认识不到位、时间安排仓促、个别组成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的原因,重“听取”而轻“审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惯常的作法,不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表达意见,审议就这样不知不觉地走了过场。如果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常委会一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认认真真地听取“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给大家留有充分的空间和时间,让他们发表审议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从而肯定成绩,给予鼓励,指出问题与不足,有

18、针对性地督促整改。这样,有利于提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 三是增强监督实效的需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就可以调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尤其是对民意不满意的工作报告不予通过,能够给报告涉及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以震撼,促其下决心并有效改进工作。 今年以来,济宁市市中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着眼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先后采取票决的形式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情况、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贯彻落实森林法、行政处罚法等工作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当场

19、划票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票决中,虽然工作报告都是获得大多数满意票通过,但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仍然毫不客气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要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要加大文化产业投入力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要大力开展造林绿化,切实加强资源管护,有效推动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日益改善”等等。区人大常委会还要求,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这种硬性的评判标准得到了区委的大力支持和区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票决结果和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区政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了整

20、改措施,扎实做好各项整改工作,推动了以上相关工作的改进和提升。 二、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基本做法 一是精选议题。每年年初,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围绕党委重要决策、政府着力推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从中选择若干项工作,确定为在常委会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后进行投票表决的议题。 二是深入调查。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针对会议将要审议的专项工作,组织熟悉相关工作情况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议 第3篇: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

21、民检察院 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讨论稿) (2008年月日xx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为进一步规范报告程序,提高审议质量,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 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人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反映的问题确定: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

22、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四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五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

23、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六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剖门负责人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

24、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须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进行跟踪监督,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由常委会表决。是否

25、提请常委会表决,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4篇:“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公开应避免的问题 “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公开应避免的问题 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次将公开“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郑重地提上法律程序,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实行更有效地法律监督,具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然而,在以往的工作中,将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公开,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各地对其认识与运作不尽一致,所产生的效果与作用也各有差异。监督法实施后将这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必须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这种

26、新旧制度规范的转换,在实际工作中,会给我们带来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加以注意和改进。 避免认识上的误区 监督法将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公开,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其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和地位,是具有强制性的,如果不公开就是违反监督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在今后工作中,一定要消除把人大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认定为“找毛病”“挑刺”;法律没有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等这种传统认识上的误区,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涵,把公开当作一种制约、一种支持、一种促进。一是公开实质就是制约。将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公开是监督法明文规定的,是我们监督工作的有效载体和具体成果,具有监督的

27、法律属性。通过公开来增强工作透明度,来制约权力的滥用,这是监督的法律含义,也是监督制约的本质属性,这种制约是法定的、基本的、不可替代的。因此,我们在工作中要不断提高对其法律地位的认识,明确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权威性,克服多栽花、少栽刺,肯定有余、制约乏力的现象,达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制约到位之目的。二是公开也是支持。人大和“一府两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是审议、决定关系地方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它并不代替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一府两院”的职权,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其

28、目的是使制约监督和支持促进,形成良性互动,建立一种和谐稳固的权利运行机制,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有力支持。三是公开更是促进。通过公开监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这是从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性上去理解监督的含义,是公开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大对 “一府两院”的监督,既不是居高临下的监而不督,也不是无目的的为监督而监督,目的是为了改进和促进工作。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并公开,其实质就是通过公开这一途径,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侧面,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改进,共同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避免审议意见质量不高 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要对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综合整

29、理形成会议的集体意见。这说明,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意志的体现。在监督法实施以前,一般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在会前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并根据“三查(察)”报告写出审议意见(草案),经主任会议审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这种主任会议审议意见代替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方式,改变了提出审议意见的主体,导致一些委员不愿在会中审议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的审议意见缺乏实质性内容,必然影响审议意见的质量,如果继续以往的作法,也必然会影响公开的实效。为了更好的实施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审议意见的形成要科学选题、深入调研、改进审议方法,切实提高审议意见质量。一是科学选定议题。按照“议大事、少而精

30、、求实效”的原则,坚持把围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科学确定议题。在选题时,可以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代表小组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注重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并报送党委,取得支持,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力求实现“审议意见”与党委主张的最佳结合。二是深入开展调研。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审议意见之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围绕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或开展检查、视察活动,然后写出有见解、有深度、高质量的报

31、告。既要看典型、又要看一般,既要看好的、又要看差的,力争做到多层次、多角度深入了解民情和各方面情况,以便审议发言时充分反映民意。三是审议发言到位。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结晶,审议发言水平的高低,是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的关键。往往审议发言中,存在少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讲成绩头头是道,说问题避重就轻;有的发言针对性不强,,不着边际的内容多,具有可操作性、比较实用的意见少;有的人云亦云,没有个人主见等问题。这就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发言时,要依法、有理、有据,客观公正、简明扼要,不重复相同内容。既要敢于发言,敢于讲真话,敢于揭露矛盾和问题,又要把握事物的本质,分析产生矛盾和问题的原因,并提出

32、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真正让被监督对象信服和接受。四是改进审议方法。可以推行“书面审议制度”,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制作包括“审议议题、审议人、审议意见”等项目在内的审议意见书。在常委会召开前,把专项报告及审议意见书一同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填写后,交常委会办事机构整理。这样可以解决会议时间紧,审议时间不充分的问题;碍于情面,审议不深不透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充分等问题。同时,要认真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所提意见要一针见血,切中要害,克服建议笼统,批评不足的现象。这样,议题选准了,调查深入了,审议到位了,就能形成较高质量的审议意见。 避免办理不实 公开是手段,落实才是目的,要避免审也

33、审了,查也查了,被监督对象报来整改措施就算结束的状况。将公开后人民群众反映上来的意见视为利少弊多的个人建议,结果会导致公开工作出现公开时大张旗鼓,结果是议而不决,议后没人理等形式主义,会严重挫伤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热情和积极性,会损害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因此,在办理过程中,要从明确督办方式、健全督办机制、加大督办力度等方面着手,确保审议意见办理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一是明确督办方式。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公开工作的重要成果,是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具有法定影响力和权威性。因此,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如何督办,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督办成了首要环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

34、明确督办方式,从而保证审议意见落实的及时性、文函的规范性、责任的明确性、意见的可操作性。在具体操作中,我们可以采取书面督办或面对面督办两种方式进行。书面督办是将审议意见以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递交“一府两院”去办理,在这里我们要明确的是,专项报告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的意见,而不是针对其部门提的意见,所以必须以常委会文件形式督办。同时,以常委会文件形式督办,可直接送达“一府两院”领导,便于引起重视,从而增强办理力度。面对面督办是指有的专项报告审议意见因情况比较特殊,除文字表述外,还需当面加以说明,进一步予以沟通,以增强办理的可操作性。在面对面督办的过程中,也能使政府领导产生一种严肃

35、感,对如何办理还要当面作出表态和承诺,从而起到加大督办力度的作用。二是健全督办机制。从制订制度着手,建立行之有效的督办机制,使督办规范化。每次审议意见交办后,相关的办事机构要适时与“一府两院”部门联系,督促其办理审议意见,并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向常委会反馈。常委会可根据督办的情况,对一些特别重要的专项审议意见,或“一府两院”办理不力的审议意见,可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跟踪检查或调查视察,或召开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其办理的具体情况。同时,要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且汇报必须由“一府两院”的主管领导到会汇报,内容要规范,要突出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采取了什么措施、实施情况如何等重点,对一些在现行条件下难以办

36、理的,必须作出具体的说明。另外,可以将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列入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以此增强“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的责任心。三是加大督办力度。针对审议意见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立落实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办理态度不认真、行动不积极、措施不得力的承办机关,提出批评,必要时采用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手段,督促限期改正,并要求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在常委会会议上必须有回音,直到问题彻底解决。这样,既可以加大工作监督的力度和深度,又可以消除那些泛泛汇报、泛泛而议的形式和做法,提高人大常委会的权威,从而使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公开真正成为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有效载体。 第5篇:

37、某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 XX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 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2年 月 日XX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公开、集体行使职权和围绕中心、突

38、出重点、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县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和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民主法治建设、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条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选题,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由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每年的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的一个 月内负责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组织执法检查的工作委员会提出; (二)县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

39、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提出;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 (四)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调查研究的工作机构负责提出;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 (七)“一府两院”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根据“一府两院”的建议和拟报告的内容,由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 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应当包括题目、报告该项工作的机关或职能部门和建议安排听取的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县人大常委会

40、办公室根据各工作委员会的议题建 议和意见,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经与各工作委员会充分协商、科学论证、综合平衡后,拟定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 第六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拟定的年度计划草案,应分别提请主任会议、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然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各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及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通知有关机关。报告机关因特殊情况拟调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时间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向主任会议提出。 第八条未列入年度计划,因特殊情况,县人大常委会需要听取和审议的,或者“一府两院”

41、临时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九条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工作机构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进行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协助、密切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活动。 第十条 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 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视察、专题调查组整理,并形成视察或调查报告,交由主任会议审议,并根据修改意见,修改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参阅。 第十一条“一府两院”

42、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送交县人大常委会视察、专题调查组征求意见。县人大常委会视察、专题调查组应当在收到专项工作报告的五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反馈给“一府两院”。 县人大常委会临时安排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不适用前款时限规定。 第十二条报告机关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文稿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工作委员会。报告机关不能如期送交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

43、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第十四条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视察、调查报告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认真深入的审议,客观公正的评价,肯定工作成绩,指出 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对涉及到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转交“一府两院”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可以列为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的依据。对涉及法规方面的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和其他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

44、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邀请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县人大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为“满意、不满意”两个档次,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测评结果应由主持人当场公布,并向有关方面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满意度测评标准:凡“满意”票得票率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70%以上的(不含70%),评定为满意,即获得通过;凡“不满意”票得票率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30%的(含30%), 评定为不满意,即未

45、获得通过。 第十九条获得通过的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认真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未获得通过的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按照审议意见进行认真整改,并在半年内再次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再次报告内容应当回应整改情况。 再次报告仍未获得通过的,县人大常委会应责成报告机关就该项工作进行认真研究、总结,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整改,并对相关部门的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对属于垂管的部门和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应将审议意见转交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形成、办理及督办等按照甘泉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

46、和审议、评议意见办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驻甘垂管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6篇:一府两院专项工作调研报告 - 一、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思考和实践 一直以来,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交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模式,在“一府两院”负责人作了专项工作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进行审议发言,然后通过举手和鼓掌通过的形式进行表决,超过一半或三分之二的与会委员举手,即视为通过。从实际工作看,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虽然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其弊端显而易见,如:有的委员即便对专项工作报告有不同看法,但碍于情面,

47、也举手表示同意,表决不能真实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独立意志;个别报告单位认为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只是走走形式”,“反正都会过的”,以致敷衍了事、报喜不报忧,或避重就轻,泛泛而谈等等。 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无记名 2 - 委会组成人员表达意见,审议就这样不知不觉地走了过场。如果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常委会一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认认真真地听取“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给大家留有充分的空间和时间,让他们发表审议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从而肯定成绩,给予鼓励,指出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督促整改。这样,有利于提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 三是增强监督实效的需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就可以调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尤其是对民意不满意的工作报告不予通过,能够给报告涉及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以震撼,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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