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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TIR 公约 2 1975 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2 1975 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本节载录至 2006 年 8 月 12 日为止的1975 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全文。本节的布局沿用1975 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结构。然而,公约第三部分附件 6 和附件 7 所载的解释性说明则同与之相关的公约条款放在一起,附件 6 包含的插图例外。根据公约第 43 条,解释性说明对公约的某些规定及其附件加以解释。这些说明还介绍某些推荐做法。解释性说明并非修改公约条款或其附件,而只是使其内容、含义和范围更为精确。具体而言,关于公约第 12 条的规定以及有关据以核准海关加封公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的附件 2,解
2、释性说明在相应之处详细说明了缔约方可视为符合这些规定的建造技术。解释性说明还在相应之处详细介绍了哪些建造技术不符合这些规定。因此,解释性说明提供一种方法,使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得以按照技术的发展和经济需要加以实施。评注也同与之相关的公约条款放在一起。TIR 手册所载评注对1975 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缔约方没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对于公约的解释、统一和适用来说,这些评注十分重要,因为正如有关每项评注的情况所示,这些评注反映了1975 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行政委员会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经委会)影响运输的海关问题工作组的意见。TRANS/GE.30/55,第 40 段 -37-TIR 公约 2.1
3、 1975 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正文(包括解释性说明和评注)2.1 1975 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正文(包括解释性说明和评注)TIR 证国际货物运输海关公约(1975 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 证国际货物运输海关公约(1975 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各缔约方,希望为公路车辆国际货物运输提供便利,鉴于运输条件改进是各缔约方发展合作的基本要素之一,宣布赞成简化和协调国际运输领域内的行政手续,尤其是边境手续,兹协议如下:第 一 章第 一 章 总 则(a)定 义 第 1 条 总 则(a)定 义 第 1 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a)“TIR 运输”是指根据本公约规定的“TIR 程序”将货物从起运地海关运至目的
4、地海关;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为本公约的目的:(a)“TIR 运输”是指根据本公约规定的“TIR 程序”将货物从起运地海关运至目的地海关;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TIR 公约 -38-(b)“TIR 作业”,应指一项 TIR 运输在缔约方境内从起运地或入境(沿途)海关到目的地或出境(沿途)海关进行的 TIR 运输部分;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b)“TIR 作业”,应指一项 TIR 运输在缔约方境内从起运地或入境(沿途)海关到目
5、的地或出境(沿途)海关进行的 TIR 运输部分;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关于第 1 条 b 款的解释性说明 0.1(b)第 1 条(b)意味着,当有若干个起运地或目的地海关设在同一个或几个国家时,在一个缔约方境内可能有一次以上的 TIR 作业。在这种情况下,在连续两个海关之间进行的国内段运输,不论是起运地、目的地还是沿途海关,均可视为一次 TIR 作业。ECE/TRANS/17/Amend.25,2005 年 10 月 1 日生效 (c)“TIR 作业开始”,应指为管制目的向起运地或入境(沿途)海关交验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及其负载和
6、相应的 TIR证,并且 TIR 证已得到海关接受;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d)“TIR 业务结束”,应指为管制目的向目的地或出境(沿途)海关交验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及其负载和相应的 TIR证;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e)“TIR 作业的放行”,应指海关当局承认缔约方已正确无误地结束 TIR 作业。海关当局根据对目的地或出境(沿途)海关掌握的数据和资料,与起运地或入境(沿途)海关掌握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比较,作出以上确定;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7、月 12 日生效 (c)“TIR 作业开始”,应指为管制目的向起运地或入境(沿途)海关交验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及其负载和相应的 TIR证,并且 TIR 证已得到海关接受;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d)“TIR 业务结束”,应指为管制目的向目的地或出境(沿途)海关交验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及其负载和相应的 TIR证;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e)“TIR 作业的放行”,应指海关当局承认缔约方已正确无误地结束 TIR 作业。海关当局根据对目的地或出境(沿途)海关掌握的数据和资料,与
8、起运地或入境(沿途)海关掌握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比较,作出以上确定;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39-TIR 公约 (f)“进、出口税费”是指对进、出口货物或有关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和所有其他税费、规费和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为数有限的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大致成本的规费和费用;(f)“进、出口税费”是指对进、出口货物或有关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和所有其他税费、规费和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为数有限的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大致成本的规费和费用;关于第 1 条款的解释性说明 0.1()第 1 条款规定排除在外的规费和费用是指除缔约方对于或有关进口或出口所征收
9、的进出口税费以外的一切其他款项。这些款项的数额应限为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大致成本,不应构成对国内产品的间接保护或者形成出于财政目的而对进出口的征税。这类规费和费用除其他外包括与下述情况有关的付款:过境所需的原产地证明,海关实验室为管制目的进行的分析,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或海关工作地点以外进行的海关检查和其它结关活动,出于公共卫生、兽医或植物病理学方面的理由进行的检查。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g)“公路车辆”既是指动力驱动的任何公路车辆,又是指设计与之挂接的任何拖车或半拖车;(h)“车辆组合”是指任何作为一个单位在公路上行驶的相互挂接的车辆;(j
10、)“集装箱”是指一件运输设备(货箱、可移动货罐箱或其他类似结构):(g)“公路车辆”既是指动力驱动的任何公路车辆,又是指设计与之挂接的任何拖车或半拖车;(h)“车辆组合”是指任何作为一个单位在公路上行驶的相互挂接的车辆;(j)“集装箱”是指一件运输设备(货箱、可移动货罐箱或其他类似结构):TIR 公约 -40-(一)全部或部分封闭成间隔用以装载货物的,(二)具有耐久性、因而其坚固程度足能适合于重复使用的,(三)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无需中途换装,(四)其设计便于操作,特别是在改变运输方式时便于操作的,(五)其设计便于装货和卸空的,及(六)内部容积在 1 立方米或 1 立
11、方米以上的,“可卸车身”视为集装箱;(一)全部或部分封闭成间隔用以装载货物的,(二)具有耐久性、因而其坚固程度足能适合于重复使用的,(三)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无需中途换装,(四)其设计便于操作,特别是在改变运输方式时便于操作的,(五)其设计便于装货和卸空的,及(六)内部容积在 1 立方米或 1 立方米以上的,“可卸车身”视为集装箱;关于第 1 条(j)的解释性说明 0.1(j)“可卸车身”是指无动力的货箱,尤其是为装在公路车辆上运输而设计的,其底盘及车身的副车架为此目的作了特别改装。它还兼指一种调换箱,即为公路和铁路联合运输而特别设计的装载箱。ECE/TRANS/17
12、/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关于第 1 条()(一)的解释性说明 0.1()针对第 1 条(e)项所指设备使用的“部分封闭”一词,是指除相当于封闭集装箱的装货部位以外,一般还另有底层及上层结构的设备。上层结构一般是由构成集装箱框架的金属构件组成。这种集装箱可能还有一个或多个侧壁或正壁。在某些情况下,只在底层上用直柱支起一个顶。这种集装箱特别用于运输体积庞大的货物(如汽车)。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41-TIR 公约 (k)“起运地海关”一词,应指全部或部分货载开始 TIR 运输时,所在缔约方的任何海关;ECE
13、/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l)“目的地海关”一词,应指全部或部分货载结束 TIR 运输时,所在缔约方的任何海关;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m)“沿途海关”一词,应指在 TIR 运输过程中,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进入或离开一缔约方,经过的该缔约方的任何海关;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n)“人”既指自然人,又指法人;(o)TIR 证“持有人”,应指根据本公约的有关规定向其发放 TIR 证的人,并且以他的名义用 TIR 证的形式提出海关申报,
14、表明希望按 TIR 程序在起运地海关上货。他应负责向起运地海关、沿途海关和目的地海关交验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及货载,和相应的 TIR 证,并负责认真遵守本公约的其他有关规定;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p)“笨重货物”是指因重量、体积或特性而通常无法用封闭型车辆或封闭型集装箱运载的任何沉重物体或大体积物体;(q)“担保协会”是指由缔约方海关批准、为使用 TIR 程序的人充当担保人的协会(k)“起运地海关”一词,应指全部或部分货载开始 TIR 运输时,所在缔约方的任何海关;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5、12 日生效(l)“目的地海关”一词,应指全部或部分货载结束 TIR 运输时,所在缔约方的任何海关;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m)“沿途海关”一词,应指在 TIR 运输过程中,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进入或离开一缔约方,经过的该缔约方的任何海关;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n)“人”既指自然人,又指法人;(o)TIR 证“持有人”,应指根据本公约的有关规定向其发放 TIR 证的人,并且以他的名义用 TIR 证的形式提出海关申报,表明希望按 TIR 程序在起运地海关上货。他应负责向起运地海
16、关、沿途海关和目的地海关交验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及货载,和相应的 TIR 证,并负责认真遵守本公约的其他有关规定;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p)“笨重货物”是指因重量、体积或特性而通常无法用封闭型车辆或封闭型集装箱运载的任何沉重物体或大体积物体;(q)“担保协会”是指由缔约方海关批准、为使用 TIR 程序的人充当担保人的协会 TIR 公约 -42-(b)范 围 第 2 条(b)范 围 第 2 条 本公约应适用于在无需中途换装的情况下用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运输货物,跨越一缔约方起运地海关与同一或另一缔约方目的地海关之间一个或多个边
17、界,前提是 TIR 运输起点与终点之间行程有一部分是公路。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本公约应适用于在无需中途换装的情况下用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运输货物,跨越一缔约方起运地海关与同一或另一缔约方目的地海关之间一个或多个边界,前提是 TIR 运输起点与终点之间行程有一部分是公路。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解释性说明 0.2-1 第 2 条规定,如果行程的一部分在外国境内,则使用 TIR证的运输业务的起点与终点可以在同一个国家。在这类情况下,除 TIR 证外,起运国海关还完全可以要求出示
18、目的在于确保货物免税再进口的另一项国别单证。然而,仍建议海关不要坚持有关方面使用这类单证,而是接受 TIR 证上的相应的批注。0.2-2 根据本条的规定,货物在行程只有一部分是公路的情况下,即可用 TIR 证运输。这些规定未明确说明行程哪一个部分应是公路,只需是在 TIR 业务起点与终点之间某处即可。然而,由于未预见的商业方面的原因或事出偶然,可能出现行程任何一部分都不是公路的情况,尽管发货人在行程开始时曾拟经由一段公路加以运输。在这些例外情况下,缔约方仍应接受 TIR 证,担保协会的责任应继续有效。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43-TIR
19、 公约 关于第 2 条的评注 TIR 证的使用 在某些情况下,TIR 证被用于完全在一国境内的行程(例如,从一国内地海关至出境海关,在进入下一个国家时不出示TIR 证),以骗取海关印章用于其他欺诈目的。国际公路运输联盟承诺将这类案件通报各国内海关。TRANS/GE.30/AC.2/12,第 34 段;TRANS/GE.30/35,第64 和 65 段 在运程的一部分为非公路运输的情况下使用 TIR 程序 依据公约第 2 条,只要 TIR 运输的起点和终点间有一部分是在公路上,其他方式的运输(铁路、内地水道等)也可以被使用。在非公路运输的路段,TIR 证的持有者可以:请求海关依据公约第 26 条
20、第 2 段中止 TIR 运输。为恢复被中止的 TIR 运输,在非公路运输路段的终点应有海关处置和控制设施。如果在运输起始国内的整个行程都是非公路运输,可以通过在起始国海关同时撕下 TIR 证的第 1 联和第 2 联来证实TIR 运输已经开始并立即结束。在这些情形下,该国境内运输的剩余行程将不会得到 TIR 担保。然而,TIR 运输可以容易地依据公约第 26 条在位于非公路运输段终点的另一缔约国的海关得到恢复;或者,TIR 公约 -44-使用 TIR 程序。然而在这种情形下,持证者应考虑到在一个特定国家适用 TIR 运作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该国海关能够保证 TIR 证在随后的关口(如果适用的话):
21、入境关(沿途国),出境关(沿途国)和目的地海关能够得到恰当的处置。TRANS/WP.30.AC.2/67,第 64 段及附件 4;TIRExB/REP/13/Rev.1,第 23 段 第 3 条第 3 条 为适用本公约的规定:(a)进行运输业务必须使用(一)根据第三章(a)所列条件事先得到批准的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或(二)符合第三章(c)所列条件的其它公路车辆、其它车辆组合或其它集装箱;或(三)公路车辆或特种车辆,如大型轿车、吊车、清扫车、混凝土铺放机等,这些车辆为出口车辆,因而本身也被视为根据第三章()规定的条件从出发地以自身动力运行至目的地海关的货物。在这类车辆载有其他货物时,也应
22、符合以上(一)或(二)中所列条件;(b)运输作业必须由按照第 6 条规定得到批准的协会予以担保,并且必须持有 TIR 证,TIR 证应与本公约附件 1 所载样本一致。ECE/TRANS/17/Amend.22;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为适用本公约的规定:(a)进行运输业务必须使用(一)根据第三章(a)所列条件事先得到批准的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或(二)符合第三章(c)所列条件的其它公路车辆、其它车辆组合或其它集装箱;或(三)公路车辆或特种车辆,如大型轿车、吊车、清扫车、混凝土铺放机等,这些车辆为出口车辆,因而本身也被视为根据第三章()规定的条件从出发地以自身动力运行至目的地海
23、关的货物。在这类车辆载有其他货物时,也应符合以上(一)或(二)中所列条件;(b)运输作业必须由按照第 6 条规定得到批准的协会予以担保,并且必须持有 TIR 证,TIR 证应与本公约附件 1 所载样本一致。ECE/TRANS/17/Amend.22;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45-TIR 公约 关于第 3 条的评注 被视为笨重货物的公路车辆 如果被视为笨重货物的公路车辆或特种车辆本身运载有其他的笨重货物,且不论是货物或是车辆都同时符合公约第三章)所规定的条件,那么只需一份 TIR 证,在此证的封面或所有的凭单上都应有公约第 32 条的明确规定。如果这些车辆在其装载室或集装箱运载普通
24、货物,那么车辆或集装箱根据第三章)所规定的条件应事先得到批准,装载室或集装箱应被加封。公约第 3 条)(三)的规定适用于当公路车辆或特种车辆出口于起运地海关所在的国家,进口在目的地海关所在的国家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公约第 15 条关于暂时进口公路车辆的规定不能适用。也无需关于这类车辆的暂时进口的海关文件。TRANS/WP.30/AC.2/65,第 39 和 40 段及附件 2;TRANS/WP.30/AC.2/59,第 61 和 62 段及附件 6;TRANS/WP.30/200,第 72 段(c)原 则 第 4 条(c)原 则 第 4 条 采用 TIR 程序运载的货物无需向沿途海关支付或
25、交存进出口税费。采用 TIR 程序运载的货物无需向沿途海关支付或交存进出口税费。TIR 公约 -46-关于第 4 条的评注 请参阅关于解释性说明 0.8.3(有风险的税费)和第 23 条(公路车辆的护送)的评注。第 5 条第 5 条 1.采用 TIR 程序由加封的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运载的货物一般不受沿途 1.采用 TIR 程序由加封的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运载的货物一般不受沿途海关的检查。2.然而,为防止滥用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在怀疑发生违章时,可由沿途海关对货物进行检查。海关的检查。2.然而,为防止滥用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在怀疑发生违章时,可由沿途海关对货物进行检查。
26、关于第 5 条的解释性说明 0.5 本条不排除对货物进行现场检验的权利,但是强调这些检验次数应该十分有限。国际 TIR 证程序所提供的保护实际上大于国内程序给予的保护。首先,TIR 证上与货物有关的细节必须与起运国可能要求在海关单证上填报的细节保持一致。此外,沿途国与目的地国得到在起运地实施的控管的保护,这种控管由起运地海关予以证明(见下文第 19条的说明)。-47-TIR 公约 关于第 5 条第 2 款的评注 沿途海关对货物的检查或应运输经营者的明确要求进行的抽样检查 第 5 条第 2 款谈到的特殊情况包括,海关当局应对 TIR 运输作业过程怀疑发生违章的运输经营者的明确要求,在(沿途)海关
27、,或在运输途中进行的检查。在这样的情况下,海关当局不应拒绝进行检查,除非这项要求显得理由不足。如果海关当局根据运输经营者的要求进行检查,根据第 46条第 1 款的规定和有关评注,费用及因检查引起的一切其他费用均由后者承担。TRANS/WP.30/196,第 66 和 67 条及附件 3;TRANS/WP.30/AC.2/63,第 63 条及附件 3 第 二 章第 二 章 TIR 证的颁发 担保协会的责任 第 6 条 TIR 证的颁发 担保协会的责任 第 6 条 1.在遵守附件 9 第一部分所定最低限度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各缔约方可授权有关担保协会直接颁发或通过对应的协会颁发 TIR 证并充当担
28、保人。凡不再符合附件 9 第一部分所载最低限度条件和要求,此种授权即行取消。ECE/TRANS/17/Amend.19;1999 年 2 月 17 日生效 1.在遵守附件 9 第一部分所定最低限度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各缔约方可授权有关担保协会直接颁发或通过对应的协会颁发 TIR 证并充当担保人。凡不再符合附件 9 第一部分所载最低限度条件和要求,此种授权即行取消。ECE/TRANS/17/Amend.19;1999 年 2 月 17 日生效 TIR 公约 -48-2.协会在任何国家得到批准的条件是,该协会的担保也涵盖与该协会同属一国际组织的外国协会所发 TIR 证之下的运输业务在该国引起的责任
29、。2.协会在任何国家得到批准的条件是,该协会的担保也涵盖与该协会同属一国际组织的外国协会所发 TIR 证之下的运输业务在该国引起的责任。解释性说明 0.6.2 根据本款的规定,一国海关可批准多个协会,每个协会均可承担在它或对应协会颁发的 TIR 证之下运输业务所引起的责任。第 6 条第 2 款之二:第 6 条第 2 款之二:之二.之二.第 2 款中讲到的国际组织,应得到行政委员会的授权,负责一套国际担保制度的有效组织和运作,条件是该组织接受这项责任。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第 2 款中讲到的国际组织,应得到行政委员会的授权,负责一套国际担
30、保制度的有效组织和运作,条件是该组织接受这项责任。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第 6 条第 2 款之二的解释性说明 0.6.2之二-1 国际组织与其成员协会之间的关系,在国际担保制度的运作方面,应有书面协议的规定。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0.6.2之二-2 根据第 6 条第 2 款之二给予的授权,应在欧洲经济委员会与该国际组织之间订立书面协议。协议应规定,该国际组织应履行公约的有关规定,遵守公约缔约方的权限,遵守行政委员会的决定及 TIR 执行理事会的要求。该国际组织签署协定,即确认接受
31、授权应承担的责任。在上述国际组织集中印制和颁发 TIR 证的情况下,协议还适用于附件 8 第 10 条(b)规定的国际组织的责任。协定需经行政委员会通过。ECE/TRANS/17/Amend.27;2006 年 8 月 12 日生效 -49-TIR 公约 3.担保协会只应向使用 TIR 程序的权利未被住所或业所所在缔约方主管机关拒绝的人颁发 TIR 证。ECE/TRANS/17/Amend.19;1999 年 2 月 17 日生效 4.唯有符合本公约附件 9 第二部分所规定的最低限度条件和要求的人,方得获准使用 TIR 程序。在不减损第 38 条的前提下,如果不再能保证符合这些标准,此种授权即
32、行取消。ECE/TRANS/17/Amend.19;1999 年 2 月 17 日生效 5.应按照本公约附件 9 第二部分规定的程序授予使用 TIR 程序的权利。ECE/TRANS/17/Amend.19;1999 年 2 月 17 日生效 第 7 条3.担保协会只应向使用 TIR 程序的权利未被住所或业所所在缔约方主管机关拒绝的人颁发 TIR 证。ECE/TRANS/17/Amend.19;1999 年 2 月 17 日生效 4.唯有符合本公约附件 9 第二部分所规定的最低限度条件和要求的人,方得获准使用 TIR 程序。在不减损第 38 条的前提下,如果不再能保证符合这些标准,此种授权即行取
33、消。ECE/TRANS/17/Amend.19;1999 年 2 月 17 日生效 5.应按照本公约附件 9 第二部分规定的程序授予使用 TIR 程序的权利。ECE/TRANS/17/Amend.19;1999 年 2 月 17 日生效 第 7 条 对于由对应外国协会或国际组织送交担保协会的 TIR 证表格应免征进出口税费,进出口禁令和限制对这些表格也不适用。第 8 条 对于由对应外国协会或国际组织送交担保协会的 TIR 证表格应免征进出口税费,进出口禁令和限制对这些表格也不适用。第 8 条 1.担保协会应承付在 TIR 业务方面注意到违章情况的国家的海关法和条例规定应缴的进出口税费及任何滞纳
34、利息。它应同上文所述应缴款项的人共同或分别负责支付这类款项。1.担保协会应承付在 TIR 业务方面注意到违章情况的国家的海关法和条例规定应缴的进出口税费及任何滞纳利息。它应同上文所述应缴款项的人共同或分别负责支付这类款项。TIR 公约 -50-关于第 8 条第 1 款的评注 行政罚款 第 8 条第 1 款规定的担保协会的责任不包括行政罚款或其它罚款。TRANS/WP.30/137,第 68-70 段;TRANS/WP.30/AC.2/29,附件 3 收取额外费用 根据第 8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海关在认为必要时可向持证者收取违约偿金或其它罚款等额外费用。TRANS/WP.30/13
35、5,第 52 至 55 段;TRANS/WP.30/137,第 69 段 2.如缔约方法律和条例未就以上第 1 款所指进出口税费的支付作出规定,担保协会应在相同的条件下承付与进出口税费和任何滞纳利息相等的金额。2.如缔约方法律和条例未就以上第 1 款所指进出口税费的支付作出规定,担保协会应在相同的条件下承付与进出口税费和任何滞纳利息相等的金额。关于第 8 条第 2 款的解释性说明 0.8.2 应适用本款规定的情况是,缔约方法律和条例对第 8 条第1 款涵盖的违章规定的是行政罚款或其他罚款等,而不是进出口税费。然而,应付金额不应超过货物按照有关海关规定进口或出口时到期应付的进出口税费金额,如还有
36、任何滞纳利息,则该金额也相应增加。ECE/TRANS/17/Amend.8;1987 年 8 月 1 日生效 3.每一缔约方应确定担保协会可根据以上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就每份 TIR 证要求的金额。3.每一缔约方应确定担保协会可根据以上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就每份 TIR 证要求的金额。-51-TIR 公约 关于第 8 条第 3 款的解释性说明 0.8.3 建议海关将可以要求担保协会支付的最高金额限为每一TIR 证相当于 50,000 美元。对于以下详述且数量超过以下所指限度的酒精和烟草运输,建议海关将可以要求担保协会支付的最高金额提高到相当于 200,000 美元:1)酒精烈度
37、达 80%或 80%以上的不变性乙基酒精(协调税则:22.07.10)2)酒精烈度不到 80%的不变性乙基酒精;烈酒、利口酒和其它烈性饮料;用于配制饮料含酒精混合制剂(协调税则:22.08)3)含有烟草的雪茄、截头雪茄烟和小雪茄烟(协调税则:24.02.10)4)含有烟草的纸烟(协调税则:24.02.20)5)吸用烟草,不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烟草代用品(协调税则:24.03.10)。以上各类烟草和酒精分别不超过下列数量的,建议将可以要求担保协会支付的最高金额限为相当于 50,000 美元:1)300 升 2)500 升 3)40,000 支 4)70,000 支 5)100 千克 TIR 公约
38、 -52-以上各类烟草和酒精的确切数量(升、支、千克)必须在TIR 证的货单上注明。ECE/TRANS/17/Amend.17;1994 年 10 月 1 日生效;ECE/TRANS/17/Amend.18;1995 年 8 月 1 日生效 关于解释性说明 0.8.3 的评注 有风险的税费 按照公约第 4 条,利用 TIR 程序运载的货物无需支付或交存任何进出口税费,即使以下情况也如此:要征收的税费在持普通 TIR 证运输货物时高于 50,000 美元这一数额,在持“烟草/酒精”TIR 证运输时高于 200,000 美元这一数额,或者高于国家海关确定的类似数额。在这类情况下,沿途国海关仍可以根
39、据公约第 23 条要求承运人自费为公路车辆安排在该国境内行驶时的护送。TRANS/GE.30/59,第 34 和 35 段;TRANS/WP.30/137,第75 和 76 段;TRANS/WP.30/159,第 25 段 4.担保协会对起运地海关所在国主管机关的责任应自海关接受 TIR证之时开始。在 TIR 程序下的所运货物此后经过的各国,该责任应自货物进入之时开始,如遇第 26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所指 TIR 运输中断的情况,则自 TIR 运输恢复之处的海关接受 TIR 证之时开始。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5.担保协会的责任不仅
40、应涵盖列于 TIR 证内的货物,而且应涵盖其中虽未列出、但可能载于公路车辆封闭部分或封闭的集装箱内的货物。这种责任不应延伸到任何其它货物。4.担保协会对起运地海关所在国主管机关的责任应自海关接受 TIR证之时开始。在 TIR 程序下的所运货物此后经过的各国,该责任应自货物进入之时开始,如遇第 26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所指 TIR 运输中断的情况,则自 TIR 运输恢复之处的海关接受 TIR 证之时开始。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5.担保协会的责任不仅应涵盖列于 TIR 证内的货物,而且应涵盖其中虽未列出、但可能载于公路车辆封闭部分或封
41、闭的集装箱内的货物。这种责任不应延伸到任何其它货物。-53-TIR 公约 关于第 8 条第 5 款的解释性说明 0.8.5 如果担保因 TIR 证未列的货物而引起疑问,则有关部门应说明它依据什么事实认为公路车辆封闭的部分或封闭的集装箱内载有这种货物。ECE/TRANS/17/Amend.6;1985 年 8 月 1 日生效 6.为确定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所指税费,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应假定 TIR 证内填报的货物详细情况是正确的。6.为确定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所指税费,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应假定 TIR 证内填报的货物详细情况是正确的。关于第 8 条第 6 款的解释性说明 0.8.
42、6.1.如果 TIR 证内所填内容不够详细,不足以确定应对货物收取的金额,有关各方可提出关于这些货物确切性质的证据。2.如果未提供任何证据,则按 TIR 证内所填内容涵盖的货物种类适用的最高税费率,而不按与货物性质无关的统一税费率征收税费。7.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所指金额到期支付时,主管机关在要求担保协会支付之前应尽可能先要求直接责任人付款。7.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所指金额到期支付时,主管机关在要求担保协会支付之前应尽可能先要求直接责任人付款。关于第 8 条第 7 款的解释性说明 0.8.7 主管机关为要求直接负责人付款而采取的措施,应包括至少通知 TIR 作业未予放行,和、或向
43、TIR 证持有人转发赔付要求。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TIR 公约 -54-第 9 条第 9 条 1.担保协会应确定 TIR 证的有效期,即注明有效的最后日期,过期后不得再以获得起运地海关接受为目的向其出示 TIR 证。2.TIR 证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在最后有效日或该日之前为起运地海关接受,应继续有效直至 TIR 业务在目的地海关结束。第 10 条 1.担保协会应确定 TIR 证的有效期,即注明有效的最后日期,过期后不得再以获得起运地海关接受为目的向其出示 TIR 证。2.TIR 证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在最后有效日或该日之前为起运地
44、海关接受,应继续有效直至 TIR 业务在目的地海关结束。第 10 条 1.TIR 作业的放行不得拖延。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2.一国海关在放行一项 TIR 作业后,不得再要求担保协会支付第 8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所指款项,除非结束 TIR 作业的证明是以不正当手段或欺骗手段取得的,或尚未办理结束手续。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1.TIR 作业的放行不得拖延。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2.一国海关在放行一项 TIR 作业后,不得
45、再要求担保协会支付第 8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所指款项,除非结束 TIR 作业的证明是以不正当手段或欺骗手段取得的,或尚未办理结束手续。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关于第 10 条的解释性说明 0.10 在 TIR 业务中使用为欺骗目的改装的装载室或集装箱时、在使用伪造或不确单证、调换货物、擅改海关封志等不当手法被查明时,或在以其他不法手段获得 TIR 证放行证明时,这种放行证明即应视为是以不正当或欺骗手段取得的。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55-TIR 公约 第 11 条第 11 条
46、1.在一项 TIR 作业尚未得到放行的情况下,主管机关无权要求担保协会支付第 8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所指款项,除非在此种机关接受TIR 证之日起一年内将不予放行或有条件放行一事书面通报该协会。对于以不正当手段或欺骗手段获得 TIR 作业证明的情况适用同一规定,但有关期限应为两年。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1.在一项 TIR 作业尚未得到放行的情况下,主管机关无权要求担保协会支付第 8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所指款项,除非在此种机关接受TIR 证之日起一年内将不予放行或有条件放行一事书面通报该协会。对于以不正当手段或欺骗手段获得 TI
47、R 作业证明的情况适用同一规定,但有关期限应为两年。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关于第 11 条第 1 款的解释性说明 0.11-1 在一项 TIR 作业未得到放行时,海关除了要通知担保协会外,也应尽快通知 TIR 证的持证人。这项通知可在通知担保协会的同时完成。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关于第 11 条第 1 款的评注 税费的支付 主管机关应限于要求担保协会支付违章行为所涉货物部分逃漏的税费。TRANS/GE.30/AC.2/12,第 22 段;TRANS/GE.30/GRCC/11,第
48、 8 段 通知的时限 关于向国家担保协会通知未予放行 TIR 证一事的时限,关键是通知的收迄日期,而不是发送日期。然而,如何证明通知则由有关海关决定(例如,挂号信就是一种可证明收迄的方式)。如果超过时限,国家担保协会不再承担任何义务。TRANS/GE.30/AC.2/12,第 28 段;TRANS/GE.30/35,第47 至 48 段;TRANS/GE.30/GRCC/11,第 14 至 15 段 TIR 公约 -56-给担保协会的通知 海关当局应将属于第 11 条第 1 款一项 TIR 作业未获放行的情况立刻通知各自的担保协会。TRANS/WP.30/192,第 26 段;TRANS/WP
49、.30/AC.2/59,第46 段及附件 5 给 TIR 证持证人的通知 0.8.7 和 011-1 解释性说明中谈到的给 TIR 证持证人的通知应用挂号信的方式寄送.TRANS/WP.30/192,第 26 段;TRANS/WP.30/AC.2/59,第46 段及附件 5 2.向担保协会索取第 8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所指款项,应于担保协会得到通知,TIR 业务未获准放行,或结束 TIR 作业的证明是以不正当或欺骗手段获得的,索取款项最早应于得到该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提出,而最迟不应超过该通知之日后两年。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2.向
50、担保协会索取第 8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所指款项,应于担保协会得到通知,TIR 业务未获准放行,或结束 TIR 作业的证明是以不正当或欺骗手段获得的,索取款项最早应于得到该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提出,而最迟不应超过该通知之日后两年。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关于第 11 条第 2 款的解释性说明 0.11-2 在决定是否对货物或车辆放行时,海关如果根据法律另有其它办法保护其负责的利益,则不应受担保协会应支付须由持证者支付的税费和滞纳利息这一事实的影响。ECE/TRANS/17/Amend.21;2002 年 5 月 12 日生效 3.担保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