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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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本节载录至1999年2月17日为止的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全文。 本节的布局沿用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结构。 然而,公约第三部分附 件6 和 附 件7所载的解释性说明则同与之相关的公约条款放在一起。根据公约 第43条,解释性说明对公约的某些规定及其附件加以解释。这些说明还介绍某些推荐做法。 解释性说明并非修改公约条款或其附件,而只是使其内容、含义和范围更为精确。具体而言,关于公约第12条的规定以及有关据以核准海关加封公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的附件2,解释性说明在相应之处详细说明了缔约方可视为符合这些规定的建造技术。解释性说明还在相应之处详细介绍了哪些建造技

2、术不符合这些规定。 因此,解释性说明提供一种方法,使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得以按照技术的发展和经济需要加以实施。 评注也同与之相关的公约条款放在一起。TIR手册所载评注对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缔约方没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对于公约的解释、统一和适用来说,这些评注十分重要,因为正如有关每项评注的情况所示,这些评注反映了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行政委员会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经委会)影响运输的海关问题工作组的意见。 TRANS/GE.30/55, 第40段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正文(包括解释性说明和评注)TIR证国际货物运输海关公约(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各缔约方,希望为公路车辆国

3、际货物运输提供便利,鉴于运输条件改进是各缔约方发展合作的基本要素之一,宣布赞成简化和协调国际运输领域内的行政手续,尤其是边境手续,兹协议如下:第 一 章总 则(a) 定 义第 1 条为本公约的目的:(a) TIR业务是指根据本公约规定的TIR程序将货物从起运地海关运至目的地海关;(b) 进、出口税费是指对进、出口货物或有关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和所有其他税费、规费和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为数有限的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大致成本的规费和费用;(c) 公路车辆既是指动力驱动的任何公路车辆,又是指设计与之挂接的任何拖车或半拖车;(d) 车辆组合是指任何作为一个单位在公路上行驶的相互挂接的车辆;(e) 集装

4、箱是指一件运输设备(货箱、可移动货罐箱或其他类似结构):(一) 全部或部分封闭成间隔用以装载货物的,(二) 具有耐久性、因而其坚固程度足能适合于重复使用的,(三) 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无需中途换装的,(四) 其设计便于操作,特别是在改变运输方式时便于操作的,(五) 其设计便于装货和卸空的,及(六) 内部容积在1立方米或1立方米以上的,可卸车身视为集装箱;(f)起运地海关是指TIR程序之下全部或部分货载开始国际运输时所在的任何属于一缔约方的海关;(g)目的地海关是指TIR程序之下全部或部分货载结束国际运输时所在的任何属于一缔约方的海关;(h)沿途海关是指在TIR业务过程

5、中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穿越一缔约方时出入经过的任何海关;(j)人既指自然人,又指法人;(k)笨重货物是指因重量、体积或特性而通常无法用封闭型车辆或封闭型集装箱运载的任何沉重物体或大体积物体;(l)担保协会是指由缔约方海关批准、为使用TIR程序的人充当担保人的协会。解释性说明的导言 * 根据公约第43条的规定,解释性说明对公约及其附件的某些规定加以解释。这些说明还介绍一些推荐的做法。 解释性说明并非修改公约或其附件的规定,只是使其内容、含义和范围更为精确。 具体而言,关于公约第12条的规定以及有关据以批准海关加封公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的附件2,解释性说明在相应之处详细说明了缔约方可视为符合

6、这些规定的制造工艺。解释性说明还在相应之处详细说明哪些制造工艺不符合这些规定。 解释性说明提供一种方法,使公约的规定得以按照技术的发展和经济需要加以实施。*公约附件6所载的解释性说明已同与这些说明有关的条款放在一起。back 关于第1条的解释性说明第1条b款规定排除在外的规费和费用是指除缔约方对于或有关进口或出口所征收的进出口税费以外的一切其他款项。这些款项的数额应限为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大致成本,不应构成对国内产品的间接保护或者形成出于财政目的而对进出口的征税。这类规费和费用除其他外包括与下述情况有关的付款:0.1(b) o 过境所需的原产地证明, o海关实验室为管制目的进行的分析,o在正常工

7、作时间外或海关工作地点以外进行的海关检查和其它结关活动,o出于公共卫生、兽医或植物病理学方面的理由进行的检查。0.1(e) 可卸车身是指无动力的货箱,尤其是为装在公路车辆上运输而设计的,其底盘及车身的副车架为此目的作了特别改装。它还兼指一种调换箱,即为公路和铁路联合运输而特别设计的装载箱。ECE/TRANS/17/Amend.12;1990年8月1日生效0.1(e) 针对第1条(e)项所指设备使用的部分封闭一词,是指除相当于封闭集装箱的装货部位以外,一般还另有底层及上层结构的设备。上层结构一般是由构成集装箱框架的金属构件组成。这种集装箱可能还有一个或多个侧壁或正壁。在某些情况下,只在底层上用直

8、柱支起一个顶。这种集装箱特别用于运输体积庞大的货物(如汽车)。 (b) 范 围第 2 条本公约应适用于在无需中途换装的情况下用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运输货物,跨越一缔约方起运地海关与同一或另一缔约方目的地海关之间一个或多个边界,前提是TIR业务起点与终点之间行程有一部分是公路。解释性说明0.2-1 第2条规定,如果行程的一部分在外国境内,则使用TIR证的运输业务的起点与终点可以在同一个国家。在这类情况下,除TIR证外,起运国海关还完全可以要求出示目的在于确保货物免税再进口的另一项国别单证。然而,仍建议海关不要坚持有关方面使用这类单证,而是接受TIR证上的相应的批注。 0.2-2 根据本条的

9、规定,货物在行程只有一部分是公路的情况下,即可用TIR证运输。这些规定未明确说明行程哪一个部分应是公路,只需是在TIR业务起点与终点之间某处即可。然而,由于未预见的商业方面的原因或事出偶然,可能出现行程任何一部分都不是公路的情况,尽管发货人在行程开始时曾拟经由一段公路加以运输。在这些例外情况下,缔约方仍应接受TIR证,担保协会的责任应继续有效。 关于第2条的评注TIR证的使用在某些情况下,TIR证被用于完全在一国境内的行程(例如,从一国内地海关至出境海关,在进入下一个国家时不出示TIR证),以骗取海关印章。国际公路运输联盟承诺将这类案件通报各国内海关。 TRANS/GE.30/AC.2/12,

10、 第34段, TRANS/GE.30/35, 第64和65段第 3 条为适用本公约的规定:(a)进行运输业务必须使用(一)符合三章(a)所列条件、原已得到批准的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或(二)符合三章(c)所列条件的其它公路车辆、其它车辆组合或其它集装箱;(b)运输业务必须由按照第6条规定得到批准的协会予以担保,并且必须持有TIR证,TIR证应与本公约附件1所载样本一致。关于第3条的评注在某些时候,罐车、吊车、清扫车、混凝土铺放机等出口至第三国的特种车辆以自身动力行进至交货点。这类车辆在过境业务中视为货物,在这些情况下完全可以为之颁发TIR证。 TRANS/GE.30/10, 第14-17

11、段(c) 原 则第 4 条采用TIR程序运载的货物无需向沿途海关支付或交存进出口税费。评 注请参阅关于解释性说明0.8.3(有风险的税费)和第23条(公路车辆的护送)的评注。第 5 条1. 采用TIR程序由加封的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运载的货物一般不受沿途海关的检查。2. 然而,为防止滥用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在怀疑发生违章时,可由沿途海关对货物进行检查。关于第5条的解释性说明0.5 本条不排除对货物进行现场检验的权利,但是强调这些检验次数应该十分有限。国际TIR证程序所提供的保护实际上大于国内程序给予的保护。首先,TIR证上与货物有关的细节必须与起运国可能要求在海关单证上填报的细节保

12、持一致。此外,过境国与目的地国得到在起运地实施的控管的保护,这种控管由起运地海关予以证明(见下文第19条的说明)。第 二 章TIR证的颁发担保协会的责任第 6 条1. 在遵守附件9第一部分所定最低限度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各缔约方可授权有关担保协会直接颁发或通过对应的协会颁发TIR证并充当担保人。凡不再符合附件9第一部分所载最低限度条件和要求,此种授权即行取消。ECE/TRANS/17/Amend.19;1999年2月17日生效2. 协会在任何国家得到批准的条件是,该协会的担保也涵盖与该协会同属一国际组织的外国协会所发TIR证之下的运输业务在该国引起的责任。解释性说明0.6.2 根据本款的规定,

13、一国海关可批准多个协会,每个协会均可承担在它或对应协会颁发的TIR证之下运输业务所引起的责任。 3. 担保协会只应向使用TIR程序的权利未被住所或业所所在缔约方主管机关拒绝的人颁发TIR证。ECE/TRANS/17/Amend.19;1999年2月17日生效4. 唯有符合本公约附件9第二部分所规定的最低限度条件和要求的人,方得获准使用TIR程序。在不减损第38条的前提下,如果不再能保证符合这些标准,此种授权即行取消。ECE/TRANS/17/Amend.19;1999年2月17日生效5. 应按照本公约附件9第二部分规定的程序授予使用TIR程序的权利。ECE/TRANS/17/Amend.19;

14、1999年2月17日生效第 7 条对于由对应外国协会或国际组织送交担保协会的TIR证表格应免征进出口税费,进出口禁令和限制对这些表格也不适用。第 8 条1. 担保协会应承付在TIR业务方面注意到违章情况的国家的海关法和条例规定应缴的进出口税费及任何滞纳利息。它应同上文所述应缴款项的人共同或分别负责支付这类款项。关于第8条的评注 行政罚款第8条第1款规定的担保协会的责任不包括行政罚款或其它罚款。 TRANS/WP30/137, 第68-70段;TRANS/WP30/AC.2/29, 附件3收取额外费用根据第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海关在认为必要时可向持证者收取违约偿金或其它罚款等额外费用。TR

15、ANS/WP30/135, 第52至55段;TRANS/WP30/137, 第69段2. 如缔约方法律和条例未就以上第1款所指进出口税费的支付作出规定,担保协会应在相同的条件下承付与进出口税费和任何滞纳利息相等的金额。3. 每一缔约方应确定担保协会可根据以上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就每份TIR证要求的金额。4. 担保协会对起运地海关所在国主管机关的责任应自海关接受TIR证之时开始。在TIR程序下的所运货物此后经过的各国,该责任应自货物进入之时开始,如遇第26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TIR业务中断的情况,则自TIR业务恢复之处的海关接受TIR证之时开始。5. 担保协会的责任不仅应涵盖列于TIR证内的货物

16、,而且应涵盖其中虽未列出、但可能载于公路车辆封闭部分或封闭的集装箱内的货物。这种责任不应延伸到任何其它货物。6. 为确定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税费,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应假定TIR证内填报的货物详细情况是正确的。7. 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金额到期支付时,主管机关在要求担保协会支付之前应尽可能先要求直接责任人付款。关于第8条的评注 供担保协会参考的情况海关应尽快将第11条第1款所指未颁发或有条件颁发TIR证的情况通报国家担保协会。TRANS/GE.30/AC.2/14, 第31段;TRANS/GE.30/39, 第38段关于第8条第2款的解释性说明0.8.2 应适用本款规定的情况是,缔约方法律

17、和条例对第8条第1款涵盖的违章规定的是行政罚款或其他罚款等,而不是进出口税费。然而,应付金额不应超过货物按照有关海关规定进口或出口时到期应付的进出口税费金额,如还有任何滞纳利息,则该金额也相应增加。ECE/TRANS/17/Amend.8;1987年8月1日生效关于第8条第3款的解释性说明0.8.3 建议海关将可以要求担保协会支付的最高金额限为每一TIR证相当于50,000美元。对于以下详述且数量超过以下所指限度的酒精和烟草运输,建议海关将可以要求担保协会支付的最高金额提高到相当于200,000美元:1. 酒精烈度达80%或80%以上的不变性乙基酒精(协调税则:22.07.10) 2. 酒精烈

18、度不到80%的不变性乙基酒精;烈酒、利口酒和其它烈性饮料;用于配制饮料含酒精混合制剂(协调税则:22.08) 3. 含有烟草的雪茄、截头雪茄烟和小雪茄烟(协调税则:24.02.10) 4. 含有烟草的纸烟(协调税则:24.02.20) 5. 吸用烟草,不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烟草代用品(协调税则:24.03.10)。 以上各类烟草和酒精分别不超过下列数量的,建议将可以要求担保协会支付的最高金额限为相当于50,000美元:1. 300升 2. 500升 3. 40,000支 4. 70,000支 5. 100千克 以上各类烟草和酒精的确切数量(升、支、千克)必须在TIR证的货单上注明。ECE/TR

19、ANS/17/Amend.17;1994年10月1日生效;ECE/TRANS/ 17/Amend.18;1995年8月1日生效关于解释性说明0.8.3的评注有风险的税费按照公约第4条,利用TIR程序运载的货物无需支付或交存任何进出口税费,即使以下情况也如此:要征收的税费在持普通TIR证运输货物时高于50,000美元这一数额,在持?#28895;草/酒精擳IR证运输时高于200,000美元这一数额,或者高于国家海关确定的类似数额。在这类情况下,过境国海关仍可以根据公约第23条要求承运人自费为公路车辆安排在该国境内行驶时的护送。TRANS/GE.30/59, 第34和35段;TRANS/WP.30

20、/137, 第75和76段;TRANS/WP.30/159, 第25段关于第8条第5款的解释性说明0.8.5 如果担保因TIR证未列的货物而引起疑问,则有关部门应说明它依据什么事实认为公路车辆封闭的部分或封闭的集装箱内载有这种货物。ECE/TRANS/17/Amend.6;1985年8月1日生效关于第8条第6款的解释性说明0.8.6 1. 如果TIR证内所填内容不够详细,不足以确定应对货物收取的金额,有关各方可提出关于这些货物确切性质的证据。2. 如果未提供任何证据,则按TIR证内所填内容涵盖的货物种类适用的最高税费率而不按与货物性质无关的统一税费率征收税费。第 9 条1. 担保协会应确定TI

21、R证的有效期,即注明有效的最后日期,过期后不得再以获得起运地海关接受为目的向其出示TIR证。2. TIR证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在最后有效日或该日之前为起运地海关接受,应继续有效直至TIR业务在目的地海关结束。第 10 条1. TIR证可以无条件放行,也可以有条件放行;有条件应是由于与TIR业务本身有关的事实。这些事实应在TIR证内注明。2. 一国海关如对TIR证无条件放行,则不可再要求担保协会支付第8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款项,除非放行证明是以不正当手段或欺骗手段取得的。关于第10条的解释性说明 0.10 在TIR业务中使用为欺骗目的改装的装载室或集装箱时、在使用伪造或不确单证、调换货物、擅改海关

22、封志等不当手法被查明时,或在以其他不法手段获得TIR证放行证明时,这种放行证明即应视为是以不正当或欺骗手段取得的。关于第10条的评注TIR证的放行1. 如果TIR证原是无条件放行的,则海关在宣布这种放行是以不正当或欺骗手段获得时应在索款要求中具体说明作如此宣布的原因。TRANS/GE.30/AC.2/12, 第25段;TRANS/GE.30/GRCC/11, 第12段2. 海关不应纯粹为避免第10条第2款和第11条第1款的要求而在不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对TIR证作出附带有系统又不具体说明的保留的放行。TRANS/GE.30/AC.2/12, 第26段;TRANS/GE.30/AC.2/14, 第9

23、-11段;TRANS/GE.30/GRCC/11, 第13段保留的注明海关提出保留应当十分明确,并应在第2号存根第5项上盖注揜?#20197;表明存在保留。TRANS/GE.30/8, 第12段作为TIR证放行证明的其他证据对于TIR证的第2号凭单无论何种原因遗失的情况,建议海关作为例外接受TIR证中印鉴妥当的第2号存根或国际公路运输联盟提供的该存根的复印件,该联盟必须确认它是原件的真实的复印件,以此作为妥当放行TIR证的替代证据。TRANS/WP.30/159, 第38段第 11 条1. 如果TIR证未获放行或是有条件发放的,主管机关无权要求担保协会支付第8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款项,除非在此

24、种机关接受TIR证之日起一年内将不予放行或有条件放行一事书面通报该协会。对于以不正当手段或欺骗手段获得放行证明的情况适用同一规定,但有关期限应为两年。2. 向担保协会索取第8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款项,最早应于将不放行或有条件放行TIR证一事或放行证明是以不正当或欺骗手段获得一事通知协会之日后三个月,最迟应于该日后两年。然而,如果在上述两年期内对案件提起法律诉讼,则应在法院裁决可予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任何关于付款的要求。3. 担保协会应在付款要求提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要求的款项。如果在付款要求提出之日后两年内能够以令海关满意的方式确证所涉运输业务并无任何违章,已支付的款项应退还该协会。关于第11

25、条的解释性说明 0.11-1 在决定是否对货物或车辆放行时,海关如果根据法律另有其它办法保护其负责的利益,则不应受担保协会应支付须由持证者支付的税费和滞纳利息这一事实的影响。0.11-2 如果根据第11条所定程序要求担保协会支付第8条第1款所指款项,而担保协会在公约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未予支付,主管机关可依据国内规章要求支付有关款项,因为这种情况所涉的问题是未履行由担保协会根据国家法律缔结的担保合同。关于第11条的评注税费的支付主管机关应限于要求担保协会支付违章行为所涉货物部分逃漏的税费。 TRANS/GE.30/AC.2/12, 第22段;TRANS/GE.30/GRCC/11, 第8段通知的

26、时限关于向国家担保协会通知未予放行TIR证一事的时限,关键是通知的收迄日期,而不是发送日期。然而,如何证明通知则由有关海关决定(例如,挂号信就是一种可证明收迄的方式)。如果超过时限,国家担保协会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TRANS/GE.30/AC.2/12, 第28段;TRANS/GE.30/35, 第47至48段;TRANS/GE.30/GRCC/11, 第14至15段第 三 章 持TIR证的货物运输(a) 车辆和集装箱的批准 第 12 条 为符合本章(a)和(b)节的规定,所有公路车辆的制造和设备必须符合本公约附件2规定的条件,且必须得到依本公约附件3所定程序作的批准。批准证明书应与附件4中所

27、载样本一致。 关于第12条的评注批准证明书为与附件4的样本一致,批准证明书应为A3开本,对折。TRANS/GE.30/10, 第33段;TRANS/WP.30/157, 第27-30段;TRANS/ WP.30/AC.2/35, 附件6 批准证明书和合格牌的规定公约附件4规定的批准证明书,仅对公约附件2第1条所说的公路车辆的装载室而言,应始终放在车上。在运输附件6解释说明0.1(e)规定可卸本身时,或在运输集装箱时,须将公约附件7第二部分规定的合格牌固定在批准的可卸本身或批准的集装箱上。TRANS/WP.30/168,第38段;TRANS/WP.30/AC.2/39,第17段第 13 条 1.

28、 集装箱为满足本章(a)和(b)节的规定,其制造必须符合附件7第一部分规定的条件,且必须得到依该附件第二部分所定程序作的批准。 2. 根据1956年集装箱海关公约、在联合国主持下依据该公约达成的协议、1972年集装箱海关公约,或任何可能取代、修订后一公约的国际文书,由海关加封批准运输货物的集装箱,应被视为符合以上第1款的规定,对之须准予在TIR程序下运输,无需进一步批准。 第 14 条 1. 对不符合以上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条件的公路车辆或集装箱,每一缔约方保留其拒绝承认批准的有效性的权利。但如缺陷不大,而且不会引起任何走私的可能,各缔约方应避免对运输造成延误运输。 2. 任何公路车辆或集装

29、箱,在再次由海关加封运输货物之前,凡已不再满足批准条件者,应恢复到原先的状况,或重新申请批准。(b) TIR证货物运输程序第 15 条1. 根据TIR程序载有货物的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暂时进口,无须特别的海关文件。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也无需担保。 2. 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妨碍缔约方要求在目的地海关履行按其本国规定应完成的手续,以保障一旦TIR作业完成,有关的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即复运出口。关于第15条的解释性说明 0.15 在车辆无须注册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些困难,如有些国家对拖车或半拖车短时间入境不要求履行海关手续。在这种情况下,遵守第15条的规定,可在确保海关方面的充

30、分保护的同时,在TIR证用于该国的凭单1和2上及在相应的存根上记录车辆的详细情况(品牌和编号)。关于第15条的评注海关单证由于车辆无需证件或担保,因此,作检查之用的就是在入境和出发点上撕下的凭单。如发生车辆完全损坏,根据公约第41条,不会造成问题。如果车辆只是失踪,应根据国内法提出起诉,向TIR证上注明地址的承运人索取赔偿。 TRANS/GE.30/10, 第26和27段 海关程序 欧洲经济共同体(欧共体)关于进口到共同体境内的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1988年11月21日第4151/88号规章(O. J .L 367, 1988年12月31日,第1页),和欧共体关于运输工具暂时进口的1989年6月

31、14日第1855/89号规章(O. J. L 186, 1989年6月30日,第8页),均不改变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规定的海关程序,也不与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第15条相抵触。TRANS/GE.30/131, 第37和38段 第 16 条 当公路车辆或车辆组合在进行TIR作业时,应将带有. TIR. 标记、符合本公约附件5所列规格的长方形车牌,固定于公路车辆或车辆组合的前方及尾部。车牌的摆放应明显。车牌应是可以拆卸的,或在安装和设计上使之可以翻转、覆盖、折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表明不是在进行TIR运输。ECE/TRANS/17/Amend.16;1994年6月24日生效关于第16条的评

32、注TIR车牌的技术要求TIR车牌必须是结实的标牌,符合公约第16条和附件5的技术要求。自黏性标签不能用作TIR车牌。 TRANS/WP.30/157,第61段 第 17 条 1. 每一公路车辆或集装箱,应填写一份TIR证。但对车辆组合、一部公路车辆或一个车辆组合装载若干集装箱,可仅填写一份TIR证。在这种情况下,持TIR证货物的TIR货单,应单独列出车辆组合的每部车辆或每个集装箱的装载情况。2. TIR证仅一次运输有效。它应含有若干可以撕下的凭单,页数应至少与所涉运输作业需得到的海关接受和放行次数相等 。关于第17条的解释性说明0.17-1 规定持TIR证货物的货单须单独列出每一车辆、车辆组合

33、或每个集装箱的载货情况,只是为了简化海关对每一车辆或集装箱所载货物的检查。因此,这项规定不能过于僵硬地解释为,车辆或集装箱的实际载货如与货单显示的该车辆或集装箱所载货物有任何出入,都应视为违反公约的规定。 如果承运人能使有关机关相信,尽管有此出入,但货单上显示的所有货物仍与TIR证涵盖的车辆组合或所有集装箱装载的货物总量一致,则一般不将其视为违反海关的要求。0.17-2 对于搬家的情况,可适用TIR证使用规则第10(c)段规定的程序,该程序所涉的有关物品清单是合理简明的。关于第17条的评注公路列车和拖拉机半拖车组合TIR证的颁发在出起运地海关,由海关决定,对根据公约第1条(c)和(d)款规定的

34、车辆组合或若干个集装箱载于一部公路车辆或车辆组合,是需要开出一份还是几份TIR证。然而,一旦TIR证发出,根据公约第4条,沿途海关便不得要求出示更多的TIR证书。 TRANS/WP.30/157, 第26段 第 18 条一次TIR作业可能涉及几个起运地海关和目的地海关,但起运地海关和目的地海关数合计不应超过四个。只有在所有起运地海关都接受TIR证的情况下,才可将TIR证提交目的地海关。 ECE/TRANS/17/Amend.10;1989年5月23日生效关于第18条的解释性说明0.18-1 保证TIR程序正常运作的一个关键,是一国的海关对还将继续前往邻国且该国也是本公约缔约国的运输作业,应拒绝

35、指定一个出境海关作为目的地海关,除非有某些特殊情况证明要求是合理的。0.18-2 1. 装载货物应作到,在第一个卸货点无需将应在其他卸货点卸下的其他交运货物卸下,便可从车辆或集装箱上卸下第一批货物。 2. 如果运输作业需在一个以上的海关卸货,则部分卸货之后须在TIR证所有其余货单的第12栏上作出记录,同时在其余凭单和相应的存根上注明已重新加封。关于第18条的评注 多个起运地海关 一次TIR作业可包括一个或几个国家一个以上的起运地海关,但起运地海关和目的地海关的总数不得超过四个。只要涉及几个起运地海关,TIR证的填写便应作到货单上要填报以后在不同海关装载的货物,起运地海关应在第16项下对后来装载

36、的货物加以批注。 TRANS/GE.30/55,第22段;TRANS/WP.30/141, 第39-41段;TRANS/ WP.30/AC.2/31, 附件3第 19 条 货物和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应与TIR证一并向起运地海关交验。起运国的海关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自己已对货单的准确性确信无疑,并加海关封志,或由经过正式授权的人验明该海关负责加封的海关封志 。关于第19条的解释性说明0.19 要求起运地海关检查货单的准确性,意味着至少需要核实货单的细节与出口单证及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单证和其他商业单证上的细节一致;起运地海关可能还须检验货物。起运地海关还必须在加封之前检查公路车辆或集装箱的状

37、况,对于加苫车辆或加苫集装箱,还要检查苫布的状况和系牢与否,因这一设备未列入批准证明书。 关于第19条的评注 起运地海关的检查 为保证TIR制度的正常运作,关键的是起运地海关的检查必须严格和彻底,因为TIR程序的运转取决于它。尤其应防止以下情况: o 伪报货物,目的是在途中用其他货物顶替(如装载纸烟,却申报墙纸,随后将纸烟卸下,装上墙纸);和 o 承运的货物没有写入TIR证货单(如纸烟、酒精、麻醉品、武器)。 TRANS/GE.30/AC.2/12, 第31段;TRANS/GE.30/GRCC/11, 第19-21段 第 20 条 一国海关可对其国境内的行程规定一个时间限制,并要求公路车辆、车

38、辆组合或集装箱沿某一规定的路线行进。 关于第20条的解释性说明0.20 对在其境内运输货物确定时限,海关还必须考虑到其他因素,包括承运人必须遵守的任何特别规定,尤其是有关公路车辆司机工作时间和法定休息时间的规定。建议海关只在认为必须时才行使规定路线的权利。 评 注 当出现违反第20条和第39条规定之义务而需要罚款时,不得向担保的协会提出罚款,而只能对TIR证的持证人或造成违反情况的人罚款。 TRANS/GE.30/AC.2/14, 第29段;TRANS/GE.30/39, 第30段第 21 条 在沿途海关和目的地海关,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应与所载货物及其TIR证一并交海关检验。关于第21

39、条的解释性说明0.21-1 本条规定并不限制海关对加封装载室之外的车辆的其他部分进行检查的权利。0.21-2 入境海关如发现邻国的出境海关未予结关或结关手续不当,可要求承运人返回前海关。在这种情况下,入境海关在TIR证上加附给有关出境海关的便条。0.21-3 如果在检查过程中,海关抽取货物样品,它必须在TIR证的货单上说明所取货物的全部详细情况。第 22 条 1. 作为一般规则,且除非是根据第5条第2款检验货物,沿途各缔约方海关应接受其他缔约方的海关封志,但封志应完整。然而,该海关可在控管规定必需时加上自己的封志。 2. 缔约方如此接受的海关封志,在该缔约方境内应得到给予本国封志同样的法律保护

40、。第 23 条 海关不得:o 要求在该国境内由承运人自费安排护送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 o 要求在途中检查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及其所载货物, 特殊情况除外。关于第23条的评注 公路车辆的护送 根据公约第4条,依TIR程序运载的货物无须支付或交存任何进出口税费,即使以下情况也如此:要征收的税费在持普通TIR证运输货物时高于50,000美元这一数额,在持. 烟草/酒精. TIR证运输货物时高于200,000美元,或高于国家海关确定的类似数额。在这类情况下,过境国海关可根据公约第23条要求承运人自费为公路车辆安排在该国境内行驶时的护送。 TRANS/GE.30/59, 第34和35段;T

41、RANS/WP.30/137, 第75和76段;TRANS/WP.30/159, 第25段 第 24 条 如果海关在运输过程中对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的货载进行检查,或沿途海关进行这种检查,应在用于各该海关所属国家的TIR证凭单上、相应的存根上以及TIR证的其余的凭单上,记录新加封志和进行检查的详细情况。 第 25 条 如海关封志在途中因第24和第35条所指以外的情况破损,或如果任何货物发生毁损而海关封志并无损坏,在不影响可能适用的与本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本公约附件1对使用TIR证规定的程序,并填写TIR证上的证明报告。 第 26 条 1. 持TIR证的运输,当行程的一部分途经非本公

42、约缔约国领土时,TIR作业将在那一段期间暂停。在这种情况下,TIR行程从其领土开始恢复的缔约方海关应对恢复TIR作业接受TIR证,条件是海关封志和/或识别标记没有损坏。 2. 由于有更简单的海关过境程序,或当无需启用海关过境制度时,持证人对某缔约方境内的一段行程不使用TIR证书,这种情况也依以上办法处理。 3. 在这种情况下,TIR作业暂停或恢复时所在的海关,应分别视为中途出境海关和中途入境海关。第 27 条 在不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特别是在不违反第18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另一个目的地海关取代原先标明的目的地海关。第 28 条 货物抵达目的地海关后,如货物此时置于另一套海关控管制度之下,或作为家

43、用通关,对TIR证应立即放行。 关于第28条的解释性说明0.28 1. 第28条规定,目的地海关应立即对TIR证放行,条件是货物已置于另一海关程序之下,或已作为家用通关。 2. TIR证的使用必须限于它预定应起的作用,即过境作业。例如,TIR证不得用于涵盖在目的地海关控管下的货物贮存。在未发生违章的情况下,目的地海关必须在TIR证所涉货物处于另一海关程序之下或作为家用通关后立即对TIR证放行。实际上,一旦货物已直接再出口(例如,在它们抵达一个港口后又立即运走的情况下),或一旦已在目的地提出海关申报,或一旦货物已被接收放到经过批准的贮存地点等待向海关提出申报(如转口货棚)后,便应根据目的地国实行

44、的规定,立即予以放行。关于第28条的评注 退还TIR证 必须强调,目的地海关的一项基本责任是立即退还TIR证,不论是有条件放行的还是无条件放行的都一样。这不仅有助于公路运输联盟进行核对,而且也使公路运输联盟在收到退还的TIR证后能再向承运人签发新证;任何特定时间使用的TIR证数目是有限的。 TRANS/GE.30/AC.2/12,第33段;TRANS/GE.30/GRCC/11,第24和25段一次运输作业使用两份TIR证的可能性 偶尔,TIR证上的页数不够完成在欧洲的全部运输作业。在这类情况下,第一次TIR作业必须根据公约第27和第28条完成,余下行程必须使用一本新证,且必须提交目的地海关。

45、TRANS/WP30/AC.2/23,第21段 (c) 关于运输笨重货物的规定第 29 条 1. 本节规定只适用于本公约第1条(k)款定义的笨重货物的运输。 2. 在适用本节规定的情况下,如起运地海关作出决定,笨重货物可用不加关封的车辆或集装箱承运。 3. 适用本节的规定的只能是以下情况:起运地海关认为,承运的笨重货物和与之一起承运的所有配件,可以很容易地对照提供的说明加以辨认,或可加上海关封志和/或标识,使之能够防止任何不露明显痕迹的替换或下卸货物。关于第29条的解释性说明0.29 运输笨重货物的公路车辆或集装箱,无需批准证明。但起运地海关有责任保证本条中对这类运输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得到满足

46、。其他缔约方的海关应接受起运地海关的决定,除非其意见明显违背第29条的规定。 关于第29条的评注牲畜的运输运输牲畜,应适用公约第29条有关运输笨重货物的规定。 TRANS/GE.30/AC.2/21,第30段第 30 条 本公约的所有规定,除本节的特别规定作例外处理者外,均适用于TIR程序下的笨重货物运输。 第 31 条 担保协会的赔偿责任,不仅涵盖TIR证上列出的货物,而且也涵盖TIR证书没有列出却装在载货平台上的所有货物,或TIR证所列货物之中的任何货物。 第 32 条 TIR证的封面和所有凭单,应用英文或法文黑体字印上. 笨重货物. (heavy or bulky goods)字样。第

47、33 条 起运地海关可要求将包装单、照片、绘图等辨认所载货物所需的材料附在TIR证上。在这种情况下,起运地海关应对上述文件作出确认,其中的一份应附在TIR证封面的里页上,且TIR证的所有货单均需提到这些文件。 第 34 条 沿途每一缔约方的海关均应接受其他缔约方主管机关的海关封志和/或附加的标识。但它们也可以再附加新的封志和/或标识;它们需在用于自己本国的TIR证凭单上、相应的存根和TIR证书其余的凭单上记录新的封志和/或标识的详细情况。第 35 条 如果因沿途海关要检验所载货物或海关在运输过程中要作这种检验必须打开封志和/或去掉标识,它们必须在用于自己本国的TIR证凭单上、相应的存根和TIR证书其余的凭单上记录新的封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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