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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精选范文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加,我们难免会有须要民事再审的状况,为此,我们可以借助于一篇申请书的写作,关于它的写作,你知道我们须要什么吗?以下是我和大家共享的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精选范文,以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民事再审申请书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贵忠,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9日,住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街道办事处建北社区第一居民小组 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中终字第171号民事裁定,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法定
2、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其次项、第六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恳求: 1、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终字第171号民事裁定; 2、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在一审时提出的全部诉讼恳求事项. 3、本案各审级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担当.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事实经过: 原告于1994年8月23日依法入户到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并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圣灯寺派出所依法审核登记入户,并颁发有原告户口薄,经行政机关依法确认原告属于成都市成华区圣
3、灯乡圣灯村1组的居民,并且该户口薄至今仍合法有效.其后,国家对村委会和居委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转变为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街道办事处建北社区第一居民小组.被告在20xx年1月左右将本居民小组的集体收益以补助费的名义安排给了该组的其他成员每人4000圆人民币,却以组委会扩大会议、安排签字名单、20xx年补助费用明细表等特别明显的违法方式剥夺了原告依法应享有的集体收益安排权(人民币4000元). 一、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严峻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因为除了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外,还有最干脆的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探讨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安排纠纷是否受理
4、问题的答复(法研20xx51号)中就明确答复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xx25号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安排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探讨,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安排产生的纠纷,属同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本案属于管辖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的理由 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收益安排纠纷相关案件的答复并结合本案的事实状况来看,本案系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集体收益安
5、排产生的纠纷.且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再审申请人系本案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符合法定的原告地位;本案一审有明确的被告即再审被申请人;本案也列出了详细的诉讼恳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再审申请人所起诉到一审的法院也是法定的管辖法院.由此可以看出,一审、二审裁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礼范围是严峻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且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我们也可以找出很多同类案件被法院受理并做出正确判决的
6、案例: 三、与本案完全相同的案例,无论是在成都地区、四川其它地区、省外其它地区,均大量存在,而且人民法院均依法受理,并通过审判依法支持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的同类诉讼恳求,其相关案例如: (1)、20xx年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徐永红庭长审理的原告陈政诉红光村十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该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集体收益安排权; (2)、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20xx年审理的原告郭月兰诉谁南村委会五里亭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集体收益安排权,该案和本案的类型也完全相同. 四、本案在起诉之前,再审申请人已对此恳求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协
7、调,但该两级组织均协调未果,并口头告知再审申请人只有诉讼,并称法院肯定会受理并判决支持相关诉求的、判决下来确定能得到执行.而本案在一二审期间,该两审法院的法官均告知再审申请人去找街办或居委会协调,不要起诉,起诉了会影响社会稳定,假如坚持起诉我们法院也不会受理,并口头告知再审申请人此类案件成都中级法院出台有“内部文件”,我们受理了“领导会找我们谈话”.就这样,申诉人受到了相关人民法院、政府、基层党委的反复推诿,申诉人出于无奈,只得坚持起诉、上诉,而起诉、上诉带给申诉人的只是一、二审法院为了某一地区所谓的“稳定”、为了“个别领导的意志”而有法不依,不予受理本案. 五、再审申请人及其它几个同时起诉的
8、村民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权,特此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能站在最公允、最正义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根据法律、司法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彻底订正一、二审法院的严峻错误,彻底打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律的所谓“内部文件”之土政策.申诉人及全家、其它几个村民及全家时刻期盼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亦坚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四川百姓在省内的最高司法救济机关,亦信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承方法官是川内最具法律权威、最具法律素养、最秉执正义的人民法官. 综上,本案完全符合法院受理范围,理应依法受理,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被肆意践踏理应从法律上予以彻底订正.
9、并且,本案中的再审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安排是他们作为村民唯一的生活经济来源,除此以外,别无其他收入.对于这样一些唯一的获得经济生活来源的权利被肆意剥夺的村民来说,除了寻求法律的帮助外,别无它法.假如原来应当享受到的法定权利得不到保障,法律将他们抛弃的话,真不敢想象他们的生活将会陷入怎样的逆境,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妙愿景也因为这样的司法错误而蒙上阴影,社会也因此多了份躁动和担心. 因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彻底订正此案,还申诉人以公道,保障申诉人原来就应当享有的法定权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再审申请书2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诞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
10、星农垦社区C区18委97号。联系电话:13520819979。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中心卫生院,居处地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贵江,院长。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恳求:再审申请恳求: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x
11、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陪护、住宿、通信、交通等费用、预料接着进行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担当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一、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供应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东政法高校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20xx病鉴字第司法鉴定中心于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华
12、政法医20xx病鉴字第08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院(20xx)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无20xx)法接着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裁定进行纠法接着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一、二审法院仍
13、以上述错误的判决裁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供应了以下证据,足以证明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 民事再审申请书3 再审申请人:蔡甲,男,岁,汉族,职工,住址。 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居处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蔡乙,男,岁,汉族,住址。 申请人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恳求 1、依法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将该
14、案移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恳求; 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 事实与理由 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与法律支持,属错误判决。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或者技术合作开发纠纷,属于学问产权案件,定陶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从技术供应协议书内容来看也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开发,依据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说明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定陶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二)被申请人不是适
15、格诉讼主体。申请人与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签订技术供应协议书,而不是和某某公司,更不是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作为适格诉讼主体。 (三)申请人已经根据技术协议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达到合同的预期目的。申请人根据技术供应协议书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20xx年2月1日原审第三人书面证明一份可以证明,并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关于“布罗波尔”产品,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定陶县人民法院仅仅依据被申请人的陈述就认定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是严峻错误的。从本案来看,被申请人也没有供应任何证据证明依据申请人供应的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不
16、合格的。 综上,定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我国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判决内容无事实与证据相支持,属于错误判决。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再审申请,恳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9月14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4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的事由: 申请再审人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21日作出的(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
17、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1、恳求撤销平原市中级人民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欠款25555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担当。 申请再审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判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申请再审人,在200X年至20xx年期间,依据被申请人的要求,为被申请人承包施工的洪广镇政府办公楼工地、西夏区、光华活性炭厂等工地供应砖、石料,并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雇人对上述施工的地面进行平地、垫土方等劳务工作。20xx年
18、9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再审人供应的上述货物,劳务工作进行了结算,依据申请再审人实际供应的货物清单、支出的劳务工作量进行结算,得出结论:申请再审人为被申请人供应货物、支出劳务工资合计为25555元。结算后被申请人出具结算单一张,确认申请再审人为其供应货物、支出劳务工资,共计154322元。 因被申请人未支付上述款项,申请再审人为此起诉至海人民法院法院(以下简称平原区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再审人欠款为136624。5元。被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原中院)。平原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9、,作出了(20xx)南民终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平原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3月11日再次开庭审理时,被申请人并未出庭参与诉讼,法院缺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判决书。但该判决书中法院审理查明的内容,引用的是(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中审理查明的内容,作出的上述判决也是依据该内容作出的。申请再审人认为,平原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向被申请人通知了开庭审理的时间,被申请人有意缺席不出庭参与诉讼,其行为是恶意的。而平原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该案,在被申请人缺席的状况下,法院无法对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
20、进行质证,但却引用了未生效且又发回重申的判决书中的内容作出了(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民事判决书是错误的,是违反法定程序的。面对上述错误判决,申请再审人上诉至平原中院,而平原中院也未查明案件事实,在该错误判决的基础上又作出的(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平原区法院(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民事判决。 申请再审人认为,二审法院作出的维持(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是特别荒唐的。本案是因被申请人的上诉程序而被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平原区法院的(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是未生效的判决,重审后该判决书的内容是不具有法律效
21、力的,二审法院是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重新审理,意味着要对重新审理案件的全部事实、证据进行重新审理、查明、核实。要对重审案件的全部证据在法庭上经过当事人质证,认证程序重新加以确认,而不能干脆采纳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而平原区法院在重新审理该案时,却在被申请人未出庭参与诉讼、认定案件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程序状况下,干脆接受(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内容作出的判决,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而二审法院面对这个荒唐的判决视而不见,尽然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这岂不是与平原中院(20xx)南民终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裁定相互冲突吗。
22、退一步讲,假如法院认为可以干脆接受原审判决内容的话,也应当接受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关于被申请人承认欠款的录音光盘的内容,因为该录音中的内容被申请人是没有异议的,该证据是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关链性、合法性的。既然一、二审法院接受原审中被申请人的质证看法,那么也应当接受该录音证据,这样才能体现公正。但一、二审法院未接受该关键证据,从而导致本案被申请人欠款的事实真相无法查清,并且该录音证据在一、二审重新审理中也未进行质证。原审法院事实上剥夺了申请再审人的诉讼权利。故申请再审人恳求上级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依法订正,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领实不清,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 原判决对申请
23、再审人提交的实物出库凭证、送料单、收条的单据金额23298元进行确认,但对申请再审人主见的其余欠款不支持的判决理由缺乏证据证明。因一、二审法院不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诉讼恳求是在被申请人缺席的状况下做出的,法院未查明本案的事实状况,且判决内容引用的是未生效的原审判决内容,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做出的判决错误。理由如下: 1、为证明申请再审人为被申请人承包的工地送料、购买建材、供应劳务的事实,申请再审人向法院提交了由被申请人工地人员,以及应被申请人要求供料的人员的书面证据:实物出库凭证8张、送料单3张、收条1张、空心砖款收条1张、砖款收条1张、空心砖发砖发票6张、水泥款收条1张、垫土方证明1份、被申请人签
24、字领(收)料单4张、欠条1张、由被申请人收料员张建军出具的收取沙石、混合料、片石、土方等收据261张、录音光盘1份、结算单1份。以上单据、录音、结算单符合证据三性,相互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同时有被申请人陈述在案的记录为凭,充分的证明白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再审人清偿欠款。 2、在一、二审法院审理当中,被申请人均未出庭参与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证据来否认申请再审人的主见,但原审法院代替被申请人否认相应证据,例如:一审判决第4页第16行出现“因结算单系复印件,且结算单相关票据中没有被告的签名,而被告也不认可,故原告的该项诉讼恳求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在本
25、案重审时未进行答辩,也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既然认定是被申请人放弃了权利,就不能相互冲突的认定被申请人的质证看法。原审法院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决明显是错误的,应当予以订正。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认为,既然是重审案件,就应当全面审查本案的基本领实,对本案的证据重新进行质证、认证,客观、公正的查明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人特向贵院提请再审,恳求依法查明事实,撤销(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欠款25555元。 此致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20xx年4月20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5 再审申请人:XXX,托付
26、代理人:XXX。 再审被申请人:XXX,法定代表人:XXX。 再审申请人杨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恳求: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担当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7、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峻侵扰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恳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XX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安排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28、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XX的诉讼恳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安排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详细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
29、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恳求也是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说明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安排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说明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XX作出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
30、申请人杨XX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其次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全部权或者运用权的处理确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XX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说明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终,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xx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爱
31、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看法(法发20xx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爱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xx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已经对
32、再审申请人杨XX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丢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蚌埠市铸锻厂安排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运用和支配,依据物权法其次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爱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蚌埠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蚌埠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蚌埠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始终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XX名
33、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XX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丢失,在法律上王XX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XX颁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一般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XX已经自认20xx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XX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X
34、X诉争房屋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蚌埠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XX也自认20xx年3月2日“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XX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详细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详细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运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
35、撤销给王XX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XX原系蚌埠市铸锻厂工人,XXXX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安排给杨XX,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始终居住至今,并由其始终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20xx年蚌埠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XX为该房屋权利人(20xx年7月12日杨XX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蚌埠
36、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xx年7月15日,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XX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XX(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XX的自认),并由王XX作为购房人向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XX。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XX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峻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财产权益。 20xx年3月7日王XX起诉再审申请人杨X
37、X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XX房屋腾退的诉讼恳求。 再审申请人杨XX于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XX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蚌埠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状况下,为王XX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主
38、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XX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xx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XX与王XX的腾房纠纷,蚌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蚌埠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
39、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来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XX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XX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行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恒久分割。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