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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通用范文5篇 无论什么文体,我们都须要遵循肯定的写作原则,申请书的写作也是如此,这是我们向上级提出自己合理恳求的一种应用文体,我们要仔细对待,以下是我和大家共享的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通用范文,以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民事再审申请书1 申请人:杨XX,男,1950年1月9日诞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王俊X、王文X、王心X案由:申请人杨XX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恳求事项:1、恳求XX省高级人
2、民法院依法再审。 2、恳求依法订正“(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接着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马上移交申请人杨XX。 民事再审申请书2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诞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诞生,汉族,农夫,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
3、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恳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恳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冲突。 请留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务: (一)XX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
4、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明: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明: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务我们不难发觉其中的冲突和有违常理之处:假如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好像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务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务,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
5、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状况下,仍旧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反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务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务,周晓申于第(三)项事务之后接着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务之间相互冲突,违反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峻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
6、,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明。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务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务,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务的相互冲突,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
7、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其次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冲突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担当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民事再审申请书3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诞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诞生,汉族,农夫,住
8、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恳求事项: 1、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2、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恳求。 3、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冲突。 请留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务: (一)XX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
9、,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明: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明: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务我们不难发觉其中的冲突和有违常理之处:假如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好像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
10、务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务,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状况下,仍旧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反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务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务,周晓申于第(三)项事务之后接着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务之间相互冲突,违反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峻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
11、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明。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务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务,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务的相互冲突,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
12、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 *年*月*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4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XXX因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于20xx年7月18日作出的(20xx)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贵院申请再审。再审恳求:1、撤销德州中院(20xx)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恳求;2、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恳求的;”应当再审。德
13、州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恳求事项。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接受。 民事再审申请书5 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诞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 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诞生,汉族,农夫,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恳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4、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恳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冲突。请留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务: (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明: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
1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明: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务我们不难发觉其中的冲突和有违常理之处:假如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好像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务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务,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状况下,仍旧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反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务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务,周晓申于第(三)项事务之后接着向刘金龙
16、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务之间相互冲突,违反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峻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明。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务中
17、,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务,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务的相互冲突,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其次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冲突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担当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 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