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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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二四年十一月重要提示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11月22日证监基金字2004196号文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目录一

2、、绪言1二、释义1三、基金管理人4四、基金托管人11五、相关服务机构14六、基金的募集20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5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25九、基金份额的交易27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十一、基金的投资35十二、基金的财产39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39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1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2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45十八、风险揭示47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0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2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52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52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53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54二十五、备查文件54

3、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55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65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72页 共75页一、绪言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4、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二、释义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

5、金:指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指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招募说明书:指本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对其定期作出的更新;托管协议:指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发售公告:指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6、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7、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销售代理机构

8、:指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请认购;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达到法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

9、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标的指数: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

10、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基金份额折算: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11、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日,本基金收益评价日为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等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

12、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期限,本基金为永久存续;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日/月:指公历日/月;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元:指人民币元。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法定代表人:凌新源总经理:范勇宏电话:(010)66069966传真:(

13、010)66102120联系人:张后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持股单位持股占总股本比例北京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35.725%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5.725%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5%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55%合计100%(二)主要人员情况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凌新源先生:董事长,硕士。现兼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范勇宏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博士。曾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北

14、业务总监、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樊大志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任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副主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计财部副经理、资金管理部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范剑先生:董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李洋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处长。王邦志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信贷部项

15、目经理、证券总部总经理。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造币局工作。龙涛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央财政金融大学会计系副教授。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从事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涂建先生:独立董事。现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并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鲁明泓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哥伦比亚大学客座研究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工作。刘芳勤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

16、师。现已退休。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副行长、吉林省长春市计划委员会副处长。周伟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市场研究部经理、副总经理。曾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上海分部经理。李红薇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计财部总经理。曾任北京会计公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经理。瞿颖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部业务主管。曾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戴勇毅先生:执行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万国证券公司基金部基金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交易部副总经理。李操

17、纲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南京民信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部门副总经理。2.本基金基金经理方军先生:31岁,硕士。基金从业经验5年。1999年加入华夏基金管理公司,曾任商业、电力行业研究员,以及华夏成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兴华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和华夏回报基金基金经理助理。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范勇宏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戴勇毅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王亚伟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郭树强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8、石波先生: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文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19、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股票、现金替代金额及现金差额;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20、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管理人承诺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

22、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

23、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5.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

24、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操作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稽核等要素。1.控制环境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1)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业界最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5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

25、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职业操守及职业道德操守实务指引,并进行持续教育。2.风险评估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即风险)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3.操作控制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

26、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1)投资控制制度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在债券基金投资方面,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

27、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有问题的交易指令包括有操纵股价嫌疑、有与市场特定价位委托单大量对倒嫌疑的交易指令等,中央交易室发现该类指令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及时提出警示,基金经理须及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说明情况,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判断是否违规及是否停止交易。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预警情况。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

28、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及监察稽核的三重监控:投资总监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和交易室监控职能的有效发挥;基金经理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2)会计控制制度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

29、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5)监察制度公司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

30、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4.信息与沟通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所有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5.内部稽核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31、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四、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设立日期:1984年1月1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号文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710.24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010)66106912联系人:庄为(二)主要人员情况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46人,平均年龄32岁,9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90%以上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三

3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中国大陆第一家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七年来,中国工商银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止2004年7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6只,其中封闭式16只,开放式20只。基金年均递增托管资产超过50%。至今已形成包括养老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产业基金、QFII资产六大类11项托管产品的资产托管业务体系,2004年3月获得亚洲货币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四

33、)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风险控制处,在总经理直接指导下,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

34、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该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5)保

35、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原则:托管业务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5.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6、(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6)应急计划:制定完备的应急计划,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6.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将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准则运用到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实践中,自1998年2月成立以来,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五个方面构建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

37、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38、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稽核监察制度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在不断增加和完善。(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39、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监察部门也不定期对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本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40、、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发售协调人(1)主协调人:中国银河

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朱利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2)主协调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法定代表人:祝幼一电话:(021)62580818传真:(021)62583439联系人:韩星宇(3)副主协调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法定代表人:王明权电话:(021)54033888联系人:顾鸿(4)副主协调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座39-45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电话:(0755

42、)82943511传真:(0755)82943237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联系人:黄健(5)副主协调人: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黎晓宏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传真:(010)65182261联系人:权唐(6)副主协调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淮海中路98 号办公地址:上海淮海中路98 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电话:(021)53594566转6507传真:(021)53858549联系人:孙丽、李莹莹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

43、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法定代表人:凌新源总经理:范勇宏电话:(010)66102126传真:(010)66102133联系人:吴志军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1)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004室法定代表人:王明权电话:(021)

44、68816000传真:(021)68817271联系人:张琦、陈建东(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东明联系电话:(010)84864818转63266传真:(010)84865560联系人:陈忠(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法定代表人:王志伟电话:(020)87555888传真:(020)87557985联系人:肖中梅(10)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

45、信证券大厦16-26层法定代表人:胡继之联系电话:(0755)82133066传真:(0755)82133302联系人:林建闽(11)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10-16层法定代表人:凌新源电话:(010)68431166传真:(010)88018657联系人:任杰、马嘉伦(12)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万善电话:(025)84457777-882、721联系人:袁红彬(13)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法定代表人:马国强电话:(0755)

46、82493561联系人:盛宗凌(14)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法定代表人:明云成联系电话:(021)63291352传真:(021)33130730联系人:甘露(1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法定代表人:蒋元真电话:(021)65076608转406传真:(021)65213164联系人:成竹娟、吕劲新(1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陈学荣电话:(021)686348188631传真:(021)68865938联系人:陈伟(17)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法定代表人:范炎电话:(0510)2831662传真:(0510)2831589联系人:袁丽萍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59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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