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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限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限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限制目标的实现,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限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限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限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限制结构等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其次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限制目标是: (一) 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遵守法律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 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依据详细状况出具恰当的报告。项目负责
2、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项目负责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限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限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状况而设计的质量限制程序,详细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 (一) 对业务质量担当的领导责任;; (二) 职业道德规范; (三) 客户关系和详细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 人力资源; (五) 业务执行; (六) 业务工作底稿; (七) 监控。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限制政策与限制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驾驭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刚好向会计师事务所反馈其对质
3、量限制政策和程序的看法和建议。 其次章 对业务质量担当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限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担当最终责任。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育。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殊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坚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避开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楚、一样及常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限制政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限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第八条 会计
4、师事务所可以依据规模大小设立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委派负责人)。.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的职责是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限制政策和限制程序的制定、重大风险问题的决策等事项。第九条 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如设置)应由3至5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首席负责人担当,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主任委员应指定专人记录会议状况,参与表决的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统一保存备查。第十条 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成员表决方式对以下重大风险问题进行决策: (一)
5、确定是否承接存在重大风险的业务; (二) 业务执行过程中发觉重大问题,影响到须要确定是否中止业务约定; (三) 项目各级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看法类型存在看法分歧; (四) 项目质量限制复核人与项目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议、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看法类型存在看法分歧; (五) 其他必要的事项。第十一条 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 帮助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风险管理和质量限制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二) 负责技术支持和业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核查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限制政策和程序以及各项专业标准是否得到遵循; (三) 负责将技术询问和质量监督中发觉的风险较大的或难以
6、解决的重大专业问题提交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四) 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须要完成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项目组应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限制制度中适用于单项业务的质量限制程序。项目负责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并签署业务报告。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限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业务项目的质量限制程序,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对于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对其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签署,是其岗位的责任与义务,如无特别理由,均不得拒绝签署。第十五条 业务报告的签署,应在报告签发后由签字
7、人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 职业道德是业务质量限制的基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各项规定,恪守诚信、客观的原则,执行审计、批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还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保持专业胜任实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要求新人所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署职业道德规范承诺函。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带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通过行为示范在事务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规范的氛围。第十八条 负责培训的人员应当将有关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的要求传达到全体人员,并指导和解答有关问题。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8、至少每年一次向全部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得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声明。并报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备案。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对会计师事务所中全部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是否按时签署声明及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状况进行检查。其次十条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负责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其次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逼的状况和关系,并实行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退对独立性的威逼,或将其降
9、至可接受的水平,必要时应解除业务约定。其次十二条项目组全体成员应在接受鉴证业务项目委派时签署项目独立性声明书。其次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估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逼,并实行防护措施(如定期轮换项目高级人员或进行项目质量限制复核)。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四章客户关系和详细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其次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在首次接受客户托付或确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时,应当获得相关信息,以合理保证在下列状况下,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详细业务: (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二)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养、专业胜任实力、时间和资源; (三)能够
10、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与鉴证客户不存在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利害关系; (四)已对客户风险进行评估,该项业务的承接不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不行接受的风险; (五)项目收费合理,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匹配。其次十五条 首次接受客户托付包括接受新客户而建立客户关系和承接现有客户(因对其供应了其他服务)的新业务两种状况。业务承接人员应当根据规定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编制业务承接评价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查客户的诚信。在确定是否建立或保持客户关系时,应当考虑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将接受或保持不诚信客户的可能性降至最低。(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实力。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实力进行
11、评价,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养、专业胜任实力、时间和资源。(三)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应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逼的状况和关系,推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否遵守独立性的要求。(四)评估客户的风险级别。应当在调查、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及其经营风险的基础上,对客户的风险级别作出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分为高风险或一般风险。(五)推断项目收费是否合理。应预料项目成本,与客户商谈项目收费,考虑项目收费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的匹配状况。其次十六条连续审计时,业务承接人员应当依据以前年度的审计状况和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所发生改变的了解,对客户及会计师事务所状况进行持续评估,编制业务保
12、持评价表。其次十七条项目负责人依据初步业务活动的结果,批准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业务的承接批准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如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客户缺乏诚信,不得接受或保持与该客户的关系和详细业务; (二)不得承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或无法完成的业务; (三)如与客户存在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利害关系,而不能消退或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常,不得承接其托付的鉴证业务; (四)项目收费应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相匹配。 其次十八条 对于行业风险高或评估为高风险业务的承接,除需项目负责人批准外,应当同时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的批准。例如: (一)金融企业相关业务; (二)持续经营实力存在重大不确
13、定性的公司鉴证业务; (三)受到监管层惩罚或被监管层严峻关注的公司鉴证业务; (四)项目收费与工作量或业务风险及不匹配的鉴证业务; (五)其他初步评估为高风险的鉴证业务。 其次十九条假如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是否须要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条假如解除业务约定,项目负责人应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探讨解除业务约定的缘由,考虑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事务所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解除的状况及缘由。 第三十一条业务承接后,可依据托付项目风险水平(或项目
14、类型)进行项目委派,登记项目信息。 第五章人力资源 第三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并不断完善员工聘请制度、培训制度、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制度,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养和专业胜任实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应在了解各部门对人力资源需求的基础上,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及业务量的实际须要,制定聘请安排,面对社会进行公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以品德、学识、实力、阅历、体格及其他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标准,选择正直的、通过发展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必要素养和专业胜任实力的人员。第三十四条聘请时,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对应聘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根据所需岗位的职位描述
15、做初步筛选,筛选合格的应聘人员按会计师事务所规定时间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的笔试、面试。第三十五条对应聘高级经理职务以下者应分级别进行笔试,测试内容可分为专业学问和综合实力两部分内容。通过测试,对应聘者的专业技能和基础素养进行初步评价。第三十六条 对初步评价较好者进行面试,面试由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负责组织,业务经理、业务负责人共同参加,通过提问等方式与应聘者进行沟通与沟通,从而对应聘者综合潜质进行评价。通过业务负责人面试合格者,报送人力资源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正式录用。第三十七条依据对被录用人员的专业技能、服务意识、个人品质、项目管理阅历等确定其级别。第三十八条 为了有效地调动员工的工作主动性
16、,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本着责任与酬劳相配比,风险与补偿相对应,激励与考核相结合,奖惩与业绩相挂钩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相关的薪酬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培训部(或主管人员)应依据各级业务人员接着教化的要求制定员工培训安排,定期举办各级业务人员培训班,刚好供应最新的与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为业务人员保持和提高必要的素养和专业胜任实力创建条件。第四十条会计师事务全部关人员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他主管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主动参与并完成接着教化,更新和提高专业学问,保持和完善专业技能,熟识并驾驭现行法规和专业标准,不断提高专业胜任实力。第四十一条培训部(或主管人员)应将各级业务人
17、员的接着教化状况形成书面记录,定期检查、评价接着教化的内容和效果。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业务托付后应当组成项目组,将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实力的人员。第四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每年依据托付项目的大小、难易程度和风险的凹凸、服务年限等委派项目负责人,以确保项目负责人具有必要的素养和专业胜任实力,并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重大项目负责人的委派应报经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核准。第四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依据托付项目的性质以及员工的学识、阅历、实力等委派项目组成员。第四十五条在执行业务时,项目负责人应记录项目组成员的实际工时以此作为对项目组成员考核的基础。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依据会计师事务所
18、制定的考核标准,对项目组成员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为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提升员工的满足程度和将来期望,并使人力资源的结构符合事务所发展目标的需求,事务所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员工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与薪酬调整、职级升降和续聘辞退干脆挂钩。 第四十七条年度业绩评价按不同职务级别、不同岗位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可以实行上级评价人集体评议,集体无记名打分等评价方式,对下级员工年度内在各业务项目上的工作成果、工作实力、工作看法、综合实力及素养进行综合性评价。第六章业务执行 第一节指导、监督与复核 第四十八条项目风险及质量管理限制应贯穿于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其职责要求对各级次项目组成员
19、的业务工作赐予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根据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依据详细状况出具恰当的报告。第四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项目组成员的学识、阅历、实力进行合理分工,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项目组成员清晰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指导其完成所分派的工作。第五十条项目负责人在指导审计业务时,应强调安排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并让项目组成员清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一个连续动态的收集、更新与分析信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中。在风险评估阶段应当运用职业推断确定须要了解的程度。第五十一条对全部重要的审计领域,应打算或更新裁剪的审计程序,列出相关已识别的
20、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必要的程序制度项目组成员关注和执行,并确保相关程序的执行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复核。第五十二条可以通过总体审计策略、详细审计安排及项目组安排会议等告知项目组成员下列事项: (一)项目组成员各自的责任。例如,各成员在该项业务中担当的详细审计任务,拟实现的详细审计目标,拟实施的详细审计程序及拟获得的审计证据等; (二)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例如,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主要业务活动、生产业务流程等; (三)与风险相关的事项。例如,被审计单位面临的异样压力、上期审计时发觉的重大问题等; (四)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被审计单位可能遭受重大诉讼、管理层将出现人事变动等; (五)执行审计业务的方案
21、。例如,安排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等。第五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监督业务的执行,主要监督工作包括: (一)追踪业务进程,了解业务的进展状况; (二)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养和专业胜任实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根据安排的方案执行工作; (三)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觉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安排的方案; (四)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须要询问的事项,或须要由阅历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第五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项目组内部复核制度,可考虑执行三级复核。如: 一级复核由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负责实施,对于规模较大的项目,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可以委派项目组内阅
22、历较多的人员复核阅历较少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但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应对复核结果负责,级复核工作应在外勤工作结束前完成; 二级复核由签字注册会计师负责实施,二级复核工作应尽可能地在外勤工作结束前完成; 三级复核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复核工作应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完成。第五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依据详细状况削减或增加复核级次,对于规模较小的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和现场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第五十六条 各级复核人员应履行各自的复核职责,复核责任不能相互减轻、替代或免除。第五十七条在复核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时,各级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一)工作是否已根据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重大
23、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询问,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四)是否须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五)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六)获得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七)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第五十八条一级复核的重点是工作底稿技术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复核人员通过具体复核,应当合理保证: (一)全部财务报表项目和特别交易或事项均已编写工作底稿,并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阅历的专业人士清晰了解: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得的审计证据以及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 ( 二 )详
24、细审计安排已经实施,完成的工作底稿已与详细审计安排进行交叉索引; (三)工作底稿在形式上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样、记录清楚;在内容上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繁简得当、结论明确;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已完整、清楚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四)每一财务报表项目和特别交易或事项的审计结论均有相关审计证据的支持,即全部重要或异样的数据已有适当的说明及相关证据; (五)全部审计程序的变更和其他值得项目负责人关注的重大事项都已在审计小结中予以列示; (六)已审财务报表已正确、完整地编制,且每一项数据对应到试算平衡表,财务报表附注的数据也与相关工作底稿一样。第五十九条二级复核除对一级复核足够与
25、否予以评价外,应对项目的现场负责人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其他重要财务报表项目和特别交易或事项的审计、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进行复核。复核人员经过全面复核,应当合理保证: (一)已根据规定完成了相关工作底稿的一级复核,并对复核结果满足; (二)拟定的审计安排恰当描述了审计目标和审计程序; (三)对重要业务流程和重要交易类别,以及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识别及其实行的应对措施是恰当的; (四)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及实行的应对措施是恰当的,针对存在特殊风险的审计领域,设计并实施了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且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 (五)提出的建议调整事项恰当,相关调整分录正确; (六)未更正错报无
26、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 (七)已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全部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八)获得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第六十条三级复核从总体上把握审计工作是否充分,已审财务报表的反映是否公允。复核人员经过复核,应当合理保证: (一)已根据规定完成了相关工作底稿的二级复核,并对复核结果满足; (二)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及实行的应对措施是恰当的,针对存在特殊风险的审计领域,设计并实施了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且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 (三)项目组作出的重大推断恰
27、当合理; (四)项目组提出的建议调整事项恰当合理,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 (五)已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全部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六)拟出具的审计报告措辞恰当,已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发表了恰当的审计看法。 第六十一条复核人员应在复核过的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人处签署姓名及日期。在按本程序完成复核工作以后,应填写项目复核核对表。 第六十二条 同时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流程制度的要求在项目发文限制表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六十三条假如在审计过程中更换项目负责人,新任
28、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截至变更日已完成的工作实施足够的复核程序,以确信此前安排和实施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 其次节 询问 第六十四条项目组人员对于在业务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如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等,应当考虑以适当方式和渠道进行询问,避开随意处理或回避。 第六十五条项目组内部应形成良好的询问、研讨氛围,业务人员遇到疑难问题时,应刚好向项目组其他成员或项目负责人询问。假如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在项目组内部无法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可将问题以及全部相关的事实以书面形式提交技术与质控部(主管人员)。 第六十六条技术与质控部(主管人员)应刚好回答项目组提交的问题,
29、并以书面形式反馈询问看法。对于技术与质控部无法解决的疑难事项,可由技术与质控部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其他具备适当学问、资格和阅历的专业人士询问。 第六十七条被询问人员不能替代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各级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其职责。 第六十八条项目组应当完整、具体地记录寻求询问的事项及询问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状况),询问记录应当经被询问者认可。 第三节 看法分歧 第六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询问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限制复核人员之间的看法分歧。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第七十条当项目组出现看法分歧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
30、议,召开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限制复核人、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出席的会议,刚好沟通分歧事项,通过充分的探讨或适当的询问解决看法分歧。第七十一条通过沟通无法消退专业看法分歧时,应当根据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于项目组成员之间的看法分歧,由项目负责人确定问题的最终处理; (二)对于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限制复核人员之间的看法分歧,由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会议)确定问题的最终处理。第七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看法分歧解决表,记录看法分歧的解决方式、解决过程以及结论。第七十三条 在看法分歧得到解决之前,项目负责人不能出具业务报告。第四节 项目质量限制复核 第七十四条项目质量限制复核是指项目
31、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由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特地机构或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推断和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第七十五条项目质量限制复核不能减轻、替代各级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第七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对以下类型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限制复核: (一)金融企业相关业务; (二)初步业务活动的风险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的审计业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重大客户的审计业务: (四)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审计业务: (五)新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业务; (六)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其他须要实施项目质量限制复核的审计业务。第七十七条项目质量限制复核人员由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特定业务的复核须要,委派资深注册会计
32、师担当,也可以聘请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项目质量限制复核。第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证项目质量限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在确定项目质量限制复核人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避开下列情形: (一)由项目负责人选择: (二)在复核期间以其他方式参加该业务; (三)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四)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九条项目质量限制复核人员可采纳以下方法进行项目质量限制复核: (一)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探讨; (二)选取与项目组作出重大推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三)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第八十条
33、除上述方法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视状况须要,采纳其他适当的复核方法。例如,复核有关处理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形成的工作底稿,复核重大事项概要等。 第八十一条项目质量限制复核应在出具业务报告前完成。项目组可以根据以下程序的规定,刚好向项目质量限制复核人员报送工作底稿及其他复核所需资料;项目质量限制复核人员应刚好实施复核,并向项目负责人反馈复核看法,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足解决。 (一)在业务承接阶段,项目组应向项目质量限制复核人员报送业务承接(保持)评价表。 (二)在审计安排阶段,项目组应向项目质量限制复核人员报送总体审计策略和详细审计安排。 (三)在审计实施阶段,项目负责人应刚好
34、与项目质量限制复核人员沟通重大事项。对于项目组提交的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应在各级项目负责人签署处理看法后报送项目质量限制复核人员。 (四)在审计报告阶段,项目组应向项目质量限制复核人员报送经过项目组内部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 第八十=条项目质量限制复核人员应依据特定业务的困难程度和出具不恰当报告的风险,确定项目质量限制复核的范围。复核范围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组实施的内部复核程序,确认各级复核程序均已得到满足的执行; (二)复核项目组针对本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做出的评价,确认该评价是恰当的; (三)复核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殊风险以及实行的应对措施,包括项目组对舞
35、弊风险的评估及实行的应对措施,确认项目组做出的推断和应对措施是恰当的; (四)复核项目组做出的重大推断,包括关于重要性和特殊风险的推断,确认这些推断恰当合理; (五)复核项目组对存在的看法分歧、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的询问,确认询问得出的结论是恰当的; (六)复核项目组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状况是恰当的; (七)复核项目组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的记录以及拟与其沟通的事项,并对沟通状况表示满足; (八)选取与项目组作出重大推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确认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反映了项目组针对重大推断执行的工作,能够支持得出的结论; (九)复核已审计的财务报表,确
36、认已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全部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十)复核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拟出具的审计报告措辞恰当,已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发表了恰当的审计看法。 第八十三条项目质量限制复核人员应在复核过的文件中签署姓名及日期。在完成复核工作以后,项目质量限制复核人员应填写项目质量限制复核核对表,并在项目发文限制表上签署姓名及日期。 第七章业务工作底稿 第八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应在业务曩告日后六十天内归档。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将业务工作过程中形J|E西文件材料、纸版和电子版工作底稿,根据业务档案书目依次进行收集、分类、整理,
37、形成业务档案。 第八十五条业务档案应按单项业务整理、保存。|II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托付业务,出具了两个|E多个不同的报告,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分别将业务工作底奠归整为业务档案。 第八十六条 业务档案中应保存有效的审计工作底稿。已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财务报表的草稿、对不全面或初步思索的记录、存在印刷错误或其他错误而作废的文本以及重复的文件记录等不应保存在业务档案中。 第八十七条 保存在业务档案中的业务承接(保持)评价表、业务约定书、总体审计策略、详细审计安排、业务询问状况表、看法分歧解决表、审计报告、计小结、项目复核核对表、项目质量限制复核核对表、项目发文限制表等文件
38、必需为经过适当签字批准后的文件。 第八十八条 业务档案中还应包括分析表、核对表、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信件(包括电子邮件),对被审计单位文件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项目组内部或项目组与被审计单位实行的会议记录、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声明书、与其他人士(如其他注册会计师、律师、专家等)的沟通文件、试算平衡表、调整分录汇总表、未更正错报汇总表等工作底稿。 第八十九条业务档案可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永久性档案应与当期档案分开装订,以便更新。为保持资料的完整性以便满意日后查阅历史资料的须要,永久性档案中被替换下的资料也需保留。被替换下的资料应汇总在一起,与其有效的资料分开,作为单独部分
39、归整在永久性档案中。 第九十条 当期档案根据业务工作底稿索引的依次排列装订,永久性档案要编写卷内书目,按卷内书目的依次整理装订。装订后的工作底稿应刚好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处存档,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已有。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业务档案,保证业务档案的平安、完整。 第九十一条在完成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未经项目负责人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业务工作底稿。 第九十二条在审计报告日后,假如发觉例外状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对确需修改现有业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业务工作底稿的,应当填写业务工作底稿修改审批表,经项目负责人
40、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改或增加的业务工作底稿中应记录修改或增加业务工作底稿的人员和时间,以及复核人员和时间。例外状况主要是指审计报告日后发觉与已审计财务信息相关,且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事实,该事实假如被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前获知,可能影响审计报告。 第九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应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除以下状况外,不得将业务工作底稿及包含的信息供应给第三方: (一)取得客户的书面授权; (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打算文件或供应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觉的违反法规行为; (三)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九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人员因
41、工作须要,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可借阅业务档案。 第九十五条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自业务报告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第九十六条业务工作底稿的全部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假如客户要求获得业务工作底稿的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详细业务的特点,分析客户要求的合理性,谨慎确定是否满意客户要求,并应取得项目负责人的批准。假如披露这些信息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或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的独立性,不得向客户供应相关工作底稿信息。第九十七条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因故未能完成的审计业务,应在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将审计工作底稿整理、归档,审计工作底稿应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第八章监
42、 控 第九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持续考虑和评价质量限制政策和程序,并对质量限制政策和程序的遵守状况进行监控,以合理保证这些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应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限制制度的监控状况及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最新改变,刚好修订质量限制政策和程序。第九十九条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的日常监管工作。质量监管人员应当识别和评价业务监管过程中发觉的质量限制缺陷,可以实行以下措施: (一)对于监管过程中发觉的业务质量问题,应刚好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指出问题或不足,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对于质量限制制度执行不
43、力的状况,应查明缘由,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方法,刚好向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汇报; (三)对于在理解或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刚好告知培训部(主管人员),由培训部(主管人员)进行质量限制制度和专业标准的培训; (四)对于质量限制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或薄弱环节,应建议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修订质量限制政策和程序; (五)对严峻违反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限制制度的人员,应提交人力资源部(或负责人会议),由人力资源部(或负责人会议)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第一百条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每年应抽调具备适当专业胜任实力和阅历的人员,组成业务质量限制
44、检查组,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限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对业务执行状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向负责人会议报告。对每个项目负责人每三年应至少选取一项业务进行检查。参加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限制复核的人员不得担当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第一百零一条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负责处理睬计师事务所收到的针对下列事项的投诉和指控: (一)已实施的工作未能遵遵守法律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 (二)未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限制制度的规定。第一百零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置投诉信箱,接收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或外部关于业务质量方面的投诉和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投诉人的身份保密,未经投诉人许可
45、,不得披露其姓名。为了便于开展调查和反馈调查结果,会计师事务所激励实名投诉和指控。 第一百零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收到投诉和指控后,应当刚好调查投诉和指控事项。必要时,会计师事务所将委派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参与调查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假如调查结果表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限制政策和限制程序存在设计或运行方面的缺陷,或者存在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限制制度的状况,应按本制度第九十九条中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一百零五条会汁j嚼事务所应当j己录投拆和指控的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及处理状况,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投诉人。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批阅业务、其他签证业务及相关业务。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