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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诸暨天友会计师事务所 业务质量限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质量限制,明确质量限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限制、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限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限制,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批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合理保证、努力达到以下目标: (一)从业人员遵遵守法律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 (二)本所和执行业务的项目负责人能够依据详细状况
2、出具恰当的报告。 其次章 业务质量限制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四条 本所的业务质量限制制度的基本要素及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业务质量担当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详细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七)监控。第五条 本所还单独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守则、验资业务操作规程以及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以全面完善本所的业务质量限制体系。第三章 对业务质量担当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本所制定业务质量限制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要求主任会计师对质量限制制度担当最终责任。本所要求主任会计师针对下列方面制定政
3、策和程序,以适当履行对质量限制制度担当的责任: (1)在本所内部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 (2)本所各级管理层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通过言传身教发挥示范作用; (3)合理保证本所及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4)在考虑客户诚信、自身专业胜任实力和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等的基础上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详细业务; (5)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养和专业胜任实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 (6)合理保证根据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如安排、执行、督导、复核、记录和报告业务; (7)能够刚好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档和根据规定期限与要求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其内容保密,以保证其平安性和完整
4、性,以及运用与检索的合规性和便利性; (8)合理保证质量限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相关、适当,并正在有效运行。 第七条 由于各级管理层特殊是领导层对形成和传播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所强调各级管理层的有关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要做到清楚、一样及常常化。这些行动和信息是为了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本所通过培训、研讨班、会议、正式或非正式的谈话、职责说明书、新闻通讯或备忘录,传达这些行动和信息,并将它们充分体现在本所的内部文件、培训资料,以及对合伙人和员工的评价程序中,支持和强化本所对质量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切实实现高质量的相识。 第八条 本所要求领导层要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本所通过下列措
5、施实现质量限制的目标: (1)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开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2)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3)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限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本所要求领导层充分相识到,其经营策略应当满意本所执行全部业务都要保证质量这一前提条件。本所针对员工设计的有关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包括激励制度)的政策和程序,充分表明本所对业务质量的高度重视。第九条 由于主任会计师对质量限制制度担当最终责任,为保证质量限制制度的详细运作效果,本所主任会计师履行质量限制制度的职责。主任会计师也可以委派适当的人员并授予其必要的权限,以帮助主任会计师正确履行其职
6、责。受主任会计师委派担当质量限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必需是本所股东(合伙人)并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阅历和实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第四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条 从业人员执行任何类型的业务,都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所要求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保持专业胜任实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本所强调如不能合理保证职业道德规范得到遵守,就无法保证业务质量。第十一条 本所单独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守则,要求全体人员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的详细规定。第五章 客户关系和详细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本所规定只有在下列状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详细业务: (1)已考虑客户
7、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养、专业胜任实力、时间和资源; (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确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或考虑接受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应当依据详细状况获得上述信息。当识别出问题而又确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详细业务时,项目负责人应在初步业务工作底稿中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第十三条 针对有关客户的诚信,本所主要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1)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 (2)客户的经营性质; (3)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限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看法; (4)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
8、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5)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 (6)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 (7)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缘由。第十四条 本所在评价客户诚信状况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得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 1与为客户供应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探讨。2向本所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3从相关数据库中搜寻客户的背景信息。其次节 业务接受与保持 第十五条 业务接受与保持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降低与缺乏诚信的客户打交道所带来的审计风险。为此本所在接受新、老客户的托付前都应当进行仔细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的诚信、专业胜任
9、实力、职业道德的规范。 第十六条 对首次接受托付的新客户,要求由一名股东(合伙人)对客户进行评价。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因素: 1.客户诚信存在问题或有欺诈、违法行为的迹象; 2.客户持续经营状况; 3.客户须要、服务要求和托付动机; 4.审计工作范围、时间是否有限制; 5.客户会计基础工作及其他可审性问题; 6.事务所的独立性; 7.事务所的胜任实力。 事务所负责审核、评价新客户的合伙人 应依据以上评价结果确定是否接受托付。第十七条 对连续接受托付的老客户,一般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客户进行评价。但出现下列状况时应交给一名合伙人进行重新评价: 1.客户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改变; 2.客户的持续经营发生明
10、显问题; 3.客户的管理层或财务人员有重大改变; 4.客户的托付动机有明确的问题; 5.由项目负责人或合伙人提议重新评价。第十八条 对新、老客户的评价,可以采纳以下方式: 1.获得并分析相关财务资料; 2.了解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方法及执行状况; 3.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4.获得有关关联方交易的信息; 5.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本所对新、老客户进行评价后,确定承接业务。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与托付人签定业务约定书。执行其他非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节 业务委派 其次十条 本所业务委派政策制定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全部业务项目都是由具有专
11、业胜任实力及阅历的人员完成。在业务委派时,要求充分考虑项目安排须要、执业人员的阅历与实力、项目工作进度和深度、项目复核与督导等因素。 其次十一条 对小型业务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制定人员支配安排,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对大型业务项目,由部门负责人制定人员支配安排,报主任会计师审核、批准。 审核时可以依据以下标准衡量详细项目人员分派的合理性: 1.项目规模及困难程度; 2.项目的人员数量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3.委派人员的资格、阅历、职位及特长; 4.安排的督导范围及程度。 其次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后的人员支配安排、项目时间预算及项目小组成员工作分工状况应明确记录在“总体审计策略”中,项目小组应遵照
12、执行。 在审计业务过程中因项目或人员发生改变,应刚好修改上述安排,报主任会计师批准,以保证业务项目的顺当进行。 其次十三条 业务委派的更进一步目标是熬炼执业人员、培育复合型人才,使其获得多方面的学问积累。项目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在业务委派时应充分考虑该因素。 部门负责人应在每个项目结束后,对项目小组成员的工作时间、效率、成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进行记录,作为嘉奖、晋升的原始资料。第六章 人 力 资 源 其次十四条 本所制定人力资源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养和专业胜任实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以使本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依
13、据详细状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其次十五条 本所制定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聘请; (二)业绩评价; (三)人员素养; (四)专业胜任实力; (五)职业发展; (六)晋升; (七)薪酬; 其次十六条 本所要求根据制定的聘请程序开展聘请工作,以保证选择正直的、通过发展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必要素养和专业胜任实力的人员。 其次十七条 本所制定长期(三年)和短期(一年)员工培训安排,主要通过下列途径来提高人员素养和专业胜任实力: (一)职业教化; (二)职业发展,包括内部培训和接着教化培训; (三)工作阅历; (四)由阅历更丰富的员工供应辅导。 其次十八条 本所单独制定有关员工业绩评
14、价、薪酬及晋升、奖惩等人事管理制度,设计“年度员工考核表”,由各部门考核、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成效和专业胜任实力。对优秀员工予以嘉奖。 第七章 业 务 执 行 第一节 指导、监督 其次十九条 本所单独制定验资业务操作规程、审计业务操作规程等制度,以合理保证执业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使本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依据详细状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三十条 验资业务操作规程、审计业务操作规程等制度针对业务执行中相关的指导、监督事项包括: (一)项目组了解审计工作目标; (二)保证适用的业务准则得以遵守的程序; (三)业务监督、员工培训和辅导的程序; (四)对已实施的工作、
15、作出的重大推断以及拟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的方法; (五)对已实施的工作及其复核的时间和范围作出适当记录; (六)保证全部的政策和程序是合适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组的全部成员应当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 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阅历较少的项目组成员清晰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监督包括: (一)追踪业务进程; (二)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养和专业胜任实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根据安排的方案执行工作; (三)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觉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安排的方案; (四)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须要询问的事项,或
16、须要由阅历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其次节 咨 询 第三十三条 询问包括与本所内部或外部具有特地学问的人员,在适当专业层次上进行的探讨,以解决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所激励业务人员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询问。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组应当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向本所内部或在适当状况下向本所外部具备适当学问、资格和阅历的其他专业人士询问,并适当记录和执行询问形成的结论。 项目组在向本内部或外部其他专业人士询问时,应当供应全部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询问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看法。 第三十六条 须要向外部询问的,可以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监管机构或商业机构供应的询
17、问服务,但应当考虑外部询问供应者是否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询问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询问者认可。 询问形成的记录应当完整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寻求询问的事项; (二)询问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状况。 第三节 复核制度及责任 采纳其他复核层次的应适当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所的详细业务质量限制层次分为:项目组内部复核、事务所项目质量限制复核和主任会计师终级复核。 第一 项目组内部复核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组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本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本所要求选派具备肯定资格、阅历、实力和执业道
18、德的注册会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对分派的每个业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业务的全部阶段,通过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项目组其他成员强调下列事项的重要性,以保证业务的质量: (一)根据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项目; (二)遵守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限制政策和程序; (三)依据详细状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此外,项目负责人还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好整个项目组各成员的工作。 第四十条 项目组内部的复核并非全部都由项目负责人执行,项目负责人可以委派项目组内阅历较多的人员去复核阅历较少的人员所执行的工作。但项目负责人应对复核负责。 在项目组内部复核时,复核的主
19、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是否已根据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询问,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四)是否须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五)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已得到适当记录; (六)获得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七)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第四十一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前,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探讨,确信获得的审计证据已经充分、适当,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过程的适当阶段刚好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
20、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足解决。项目负责人复核的内容包括对关键领域所作的推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特殊风险以及项目负责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项目组内部以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复核的范围和时间予以适当记录。其次 事务所项目质量限制复核 第四十三条 项目质量限制复核是指选择不参加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推断和在打算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本所一般指派独立于该业务的合伙人或由主任会计师授权的部门负责人从事项目质量限制复核工作。项目质量限制复核制度,充分体现分类限制、突出重点的质量限制理念。项目质量限制复核人应对复核内容负责,但不减轻、不替代
21、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实施项目质量限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对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复核: (一)项目组就详细业务对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二)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殊风险以及实行的应对措施; (三)作出的推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殊风险的推断; (四)是否已就存在的看法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询问,以及询问得出的结论; (五)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状况; (六)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七)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推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八)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第四十五条 项目质量限制复核
22、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刚好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足解决。 假如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质量限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足解决,项目负责人不应当出具报告。只有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处理看法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第四十六条 对下列项目质量限制复核状况应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一)有关项目质量限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二)项目质量限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 (三)复核人员没有发觉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推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第三 主任会计师终级复核 第四十七条 主任会计师对质量限制制度担当最终责任。
23、 第四十八条 本所要求主任会计师对详细业务进行终结复核,主任会计师也可以通过正式授权手续授权另外一名合伙人负责终级复核工作。终级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约定事项及审计安排的完成状况; 2.重点会计问题、重要审计领域的测试是否充分; 3.审计调整事项是否恰当; 4.审计看法确定是否恰当,审计报告表述是否规范。 第四节 意 见 分 歧 第四十九条 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会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询问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限制复核人员之间的看法分歧。对业务问题的看法出现分歧是正常现象。本所规定: 1. 由本所项目组内部、质量限制复核人员进行广泛、充分的探讨,找寻解决分岐的方法; 2.
24、也可向适当的其他执业者、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进行询问,以解决这些分歧; 3.如上述途径仍旧无法明确解决分歧,主任会计师应遵循谨慎性原则提出解决分歧的最终方法。第五十条 只有看法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第八章 业务工作底稿 第五十一条 本所制定有关工作底稿的政策和程序,以满意下列要求: (1)平安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 (2)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3)便于运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 (4)根据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第五十二条 本所单独制定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全体人员严格执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详细规定。第九章 监 控 第五十三条 对质
25、量限制政策和程序遵守状况的监控旨在评价: (一)遵遵守法律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状况; (二)质量限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三)质量限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本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依据详细状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第五十四条 本所由主任会计师履行监控责任,或由主任会计师委派副主任会计师、部门主任履行监控责任。监控内容包括质量限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第五十五条 本所要求从下列方面对质量限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 (一)确定质量限制制度的完善措施,包括要求对有关教化与培训的政策和程序供应反馈看法; (二)与本所适当人员沟通已识别的质量限制制度在设计、理解
26、或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 (三)由本所适当人员实行追踪措施,以对质量限制政策和程序刚好作出必要的修正。 对质量限制制度的持续考虑和评价还包括分析下列事项: (一)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新改变,以及本所的政策和程序如何适当反映这些改变; (二)有关独立性政策和程序遵守状况的书面确认函; (三)职业发展,包括培训; (四)与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及详细业务相关的决策。 第五十六条 本所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本所在选取单项业务进行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 参加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
27、限制复核的人员不应担当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在确定检查的范围时,本所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 第五十八条 本所可以利用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检查及其他监控程序。 第五十九条 本所评价实施监控程序发觉的缺陷的影响,并确定这些缺陷属于下列哪种状况: (一)该缺陷并不必定表明质量限制制度不足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遵遵守法律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以及本所和项目负责人依据详细状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二)该缺陷是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须要刚好订正的重大缺陷。 第六十条 本所将实施监控程序发觉的缺陷及建议实行的适当补
28、救措施,告知相关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适当人员。 第六十一条 本所在评价各种缺陷后,应当提出下列改进措施: (一)实行与某项业务或某个成员相关的适当补救措施; (二)将监控发觉的缺陷告知负责培训和职业发展的人员; (三)改进质量限制政策和程序; (四)对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尤其是对反复违规的人员实施惩戒。 第六十二条 假如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有的程序,本所确定实行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遵遵守法律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同时,应当考虑征询法律看法。 第六十三条 本所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限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负责人及会
29、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使本所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刚好实行适当的行动。 传达的信息应当包括: (一)已实施的监控程序; (二)实施监控程序得出的结论; (三)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重大的缺陷及其整改措施。第六十四条 向相关项目负责人以外的人员传达已发觉的缺陷,通常不指明涉及的详细业务,除非指明详细业务对这些人员适当履行职责是必要的。 第六十五条 本所适当记录下列监控事项: (一)制定的监控程序,包括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的程序; (二)对监控程序实施状况的评价; (三)识别出的缺陷,对其影响的评价,是否实行行动及实行何种行动的依据。 对监控程序实施状况评价的记录包括下列
30、方面: (一)对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遵守状况; (二)质量限制制度的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三)质量限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已得到适当遵守,以使本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依据详细状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六十六条 本所要求适当处理针对下列事项的投诉和指控: (一)已实施的工作未能遵遵守法律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未能遵守本所质量限制制度。 第六十七条 作为处理投诉和指控过程的一部分,本所设立投诉和指控渠道,以使本所人员能够没有顾虑地提出关切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 本所要求根据既定的政策和程序调查投诉和指控事项,并对投诉和指控及其处理状况予以记录。 本所委派不参加该项
31、业务的具有足够、适当阅历和权限的人员负责对调查的监督。必要时,聘请法律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在特别状况下,本所也可以利用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 第六十九条 假如调查结果表明质量限制政策和程序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在违反质量限制制度的状况,本所要求实行适当行动予以妥当解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遵照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中如有于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不符的,应遵照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 负责说明。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