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6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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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6节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6节 第1节关于人权的表述,下列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选项?()A.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B.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C.哪些人权可以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以及该国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D.人权在根本上是一种道德权利答案:A,B,C,D解析:。下列情形中,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是:()A.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在经营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严重亏损B.某高校校长对财务

2、管理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资金无法收回C.某法院执行庭庭长在执行民事判决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D.某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外汇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玩忽职守罪的具体适用。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D项符合,构成玩忽职守罪。A、B项分别构成公司企业人员玩忽职守罪和事业单位人员玩忽职守罪。C项执行庭庭长的行为仅使当事人的利益而非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甲不履行仲裁裁决,乙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拟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并提

3、出下列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针对下列哪一选项,法院可裁定驳回甲的申请?A:甲、乙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B: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C:裁决事项超出仲裁机构权限范围D:仲裁裁决没有根据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答案:D解析: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2022年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

4、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本题应选D。关于食品添加剂管制,下列哪一说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A.向食品生产者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特别许可证B.未获得食品添加剂销售许可的企业,不得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C.生产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给产品包装加上载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签D.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B项: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食品

5、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可见,只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施行政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并没有行政许可制度,故B项错误。C项:食品安全法第7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故C项正确。D项:D项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不合情理。如今绝大多数食品含有食品添加剂,如果

6、要求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设置专柜,商场、超市将全是专柜了,故D项错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添力口剂的规则。A项:食品安全法第37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由此可见,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食品添加剂关系民生,不可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行政许可,故A项错误。 关于宪法表现形式的说法,下列哪些

7、选项是正确的?( )(2022年)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均具有内容完整、逻辑严谨的特征B.宪法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具有“遵从先例”的司法传统C.宪法判例在美国只能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才能推翻D.宪法判例在英国有着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的决定性作用 答案:B,D解析: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有宪法典,比如英国就不存在统一的宪法典。故选项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的表述错误。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由于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

8、例。同时,根据普通法原理,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有关宪法问题作出的判决自然也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故B项正确。在美国,宪法判例除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推翻外,还可通过宪法修正案予以推翻,故C项“只能才能”的表述错误。英国法院具有实际上的解释宪法权,因此宪法判例在英国具有“决定性作用”。故D项正确。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6节 第2节下列选项中,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甲将租赁的一辆汽车转让给乙B.甲在某网店购得国家禁止销售的窃听器C.某公司误将甲当成乙而与之签订委托合同D.甲谎称未婚,乙信以为真与之结婚答案:C解析:A项是无权处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

9、:“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作为负担行为是有效的,不是可撤销,故A错误。B项是内容违法无效的行为,错误。C项是在订立具有人身信任性质的委托合同时,将对方当事人认识错误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可撤销,正确。D项是重婚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是无效的行为,错误2022年10月,张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 重大疾病险,投保时向保险人口头说明自己曾患乙肝, 但已经

10、治愈。2022年7月,张某突发心肌梗死住院治 疗,出院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请求。保险公 司经调查,发现张某投保时即患有乙型肝炎,但吴某填 单时并未告知。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下列相关说法 正确的是:( )A.张某认为,自己应告知了保险代理人曾患乙肝 的事实,腹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虽然未填写,但 乙肝和心梗住院没有关系,保险公司不应拒赔B.保险公司认为被告知的对象应为保险公司,保 险代理人无接受投保人告知的权利C.保险公司认为询问采用的是书面的形式,告知 也应该是书面形式,故张某并未依法、依约履行告知 义务D.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答案:C,D解析:.保险法第16条规

11、定,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遒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 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亊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12、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亊故,不承担賠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 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本案中张某的情形,确实未按照保险合同要求的 方式告知其患有乙肝的信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问题 的关键在于看张某未告知的亊实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 司同意承保或者提髙保险费率,而不是看张某未告知 的事实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关。从案情来看,险 种为重大疾病险,而张某曾经患乙肝,很明显张某未告 知曾患乙肝的事实对保险公司来说,足以影响其决定

13、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另外,从案情来看, 张某明知自己是曾患肝炎之人,但在填写相关资料时 却未告知保险人。符合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解除 合同。故本题选择C、D项。A选项错在告知的方式上 有问题;B选项错在违背法律的规定,认为自己的员工 还需授权才能代表保险公司,不符合保险公司员工保 护的规定。甲、乙乘坐的轮船发生海难,甲、乙共同抓住海里的一块木板,但木板只能承载一个人的重量,甲将乙从木板上推开,致乙被淹死,3天后甲得救。对甲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C.防卫过当 D.避险过当答案:D解析: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处两国,乙公司从甲公司处订购一批货物,则关于甲公司义务

1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A.甲公司要保证质量合格B.曱公司保证货物在任何国家都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C.甲公司保证在乙公司所在国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D.若甲公司在生产货物时使用的知识产权是乙公司提供的,则在乙公司所在国被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后甲公司无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答案:A,C,D解析:A、C、D考点:知识产权担保讲解:卖方要保证质量合格,A正确。卖方要保证货物知识产权无瑕疵,但保证不了在全世界范围内不侵权,故B错误。卖方保证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不侵权,故C正确。若卖方生产、制造货物使用的知识产权是买方提供的,则被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后,卖方不承担责任。故D正确。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

15、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答案:A,C解析:因果关系的错误又可以分为三类:首先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即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

16、进程来实现的情况。如甲为了使乙溺死,因而将乙推人井中,但因为井中没有水,乙被摔死在井中。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其次是事前故意,即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日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打击,造成乙休克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灭罪证,将乙扔到水里,实际上乙是被水溺死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最后是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即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的情况。如甲准备使乙吃了安眠药之后,趁乙熟睡的机会将乙勒死,但没有等到甲勒死,乙就因为安眠药过量而死亡。对于这种情况,要认定这种情

17、况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对此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而是其他形态。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中,丙计划杀人,采取邮寄的方法,没有能够精确地控制邮寄的对象指向,属于意欲打A实则行为误差打中B的情况,是方法错误。由于王某与汪某都是刑法保护的具有相同法益的人,所以根据法定符合说,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C项错误。D项中,丁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依据法定符合说,丁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杀了人,主客观一致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

18、构成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依据具体符合说,丁想杀仇人,却杀了父亲,对象是有误差的,但是这种误差不重要,因为在杀人那一刻,丁确实想杀死自己面前的“那个人”,所以丁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D项正确。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6节 第3节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作为行政处罚形式的没收,具体包括()。A.没收所有财产B.没收合法财产C.没收正当财物D.没收违法所得E.没收非法财物答案:D,E解析:作为行政处罚形式的没收,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剥夺被处罚人违法获得的财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处罚形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法律规定中属于债权让与的有()。A.

19、甲在超市购物,用其建设银行的卡结算购物款B.甲、乙到饭店吃饭,饭后甲一并结餐费C.甲在网上购物,用其工商银行信用卡交付货款D.戊将其的一张演唱会门票原价卖给路边陌生人E.丁将其文书店的书卡以面值9.8折的价格卖给他人答案:A,D,E解析:本题考核债权让与。选项A属于支付转让型债权让与;选项D、E属于一般情况下的债权让与。选项B、C属于债务承担。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 B、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

20、侮辱”,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 C、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D、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按照解释规则,不可能对同一法条中的同一个词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限制解释,但是对甲法条中的一个词作扩大解释并不妨碍对乙法条中的相同词汇作限制解释。因为两个犯罪的犯罪构成不同,两个词的具体语境不同,因此可做不同解释。 选项B错误。在客观内容上,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是与猥亵行为相同的,其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性的决定权。

21、侮辱罪中的侮辱则是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所表示的内容通常与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体状况等相关。其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前罪中的侮辱通常会同时侵犯他人的名誉,但后罪中的侮辱则不一定同时侵犯他人性的决定权。在主观内容上,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观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猥亵、侮辱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性的自己决定权,但仍然强行实施该行为。侮辱罪的主观故意则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选项C错误,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因此,追求结论的合理

22、性,是当然解释的特点,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比如刑法存在专门规定的情形。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后,还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 选项D正确,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如果完全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正确的解释要符合立法目的,不能突破文义而成为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对于下列哪些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A、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货款3万元,但已超过诉讼时效B、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支付房租20万,但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C、甲起诉乙离婚,

23、诉讼过程中撤诉,两个月后甲再次起诉离婚,但没有提出新情况、新理由D、甲、乙曾同居数年,乙曾经书面允诺送甲一辆价值10万元以上的汽车,但一直未履行承诺,甲起诉乙请求给付汽车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一审普通程序的起诉与受理。民诉解释第219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案件的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根据公司法之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适用解散程序,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民诉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

24、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综上所述,B选项中的起诉,乙公司尚未注销,法院应当受理。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诉解释第214条之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选项D中,甲起诉乙主张给付汽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所规定的当事人起诉应具备的条件,法院应当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应受实体法之保护,并非起诉考量的条件,如果不受实体法保护,仍然应当先受理,然后经过实体审理后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共

25、用题干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公诉案件时,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应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的有:A: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B: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C:被告人认罪但声称没有经济能力不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D: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答案:A,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其中的第(1)、(2)、(3)项对应了本题中ACD三项所述的内容,在这三种情况下,法庭都可以依法对案件进行延期审理。B项是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而不是延期审理,所

26、以不符合本题的题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照撤诉处理。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当然可以作撤诉处理。故此,本题选项ABC均正确。刑事自诉案件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期限都不可能超过10个月。C选项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02、214条的规定。至于D项,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而不是必须调解,故D项符合题意。高检规则第46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

27、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本题中,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故正确选项是B。根据刑诉解释第298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据此,

28、选项AD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242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第二,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

29、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第三,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可以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第四,时间是否计入审理期限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依照本法第198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第200条第2款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本题中ABC的说法都是正确的,D的说法错误。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

30、考试)历年真题6节 第4节 甲国人马克来北京后,委托中国人王某代理其办理在中国的广告业务,双方没有就委托选择适用的法律,业务收人归人马克在乙国的一信托基金,该信托当事人约定适用乙国法律。马克认为王某在办理某项广告中侵犯了其人格权,两人之间的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中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A.马克人格权的内容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B.马克与王某之间的民事关系适用甲国法律.C.涉及马克信托基金的争议应适用乙国法律D.马克与王某之间的民事关系适用中国法律答案:B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的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A正确。依第16条,代理适用代理行

31、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B错。D对,马克和王某之间的民事关系应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两者的代理关系发生在北京,因此,应适用中国法。依第1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意思自治是优先的,当事人没选择的,采取财产所在地法或信托关系发生地法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本题的信托当事人适用乙国法,因此,C正确。本题为否定命题,B为答案。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

32、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组成合议庭B:把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C:审理后改判D: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答案:A,D解析:对上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公开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故A正确。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法律规定有独立的第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不应将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故B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据此,公开审理是原则

33、,不公开是例外。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本题中,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的做法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要求,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故C不正确,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D。共用题干某公司聘用首次就业的王某,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1500元。2022年7月1日起,王某上班,不久即与同事李某确立恋爱关系。9

34、月,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同意,公司公布施行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公司据此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经查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公司与王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王某买了失业保险。请回答第9496题。关于王某离开该公司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及该公司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尚未满1年,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B、王某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与其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关C、若王某依法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还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D、若王某选择跨统筹地区就业,可申请退还

35、其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答案:A,B,C解析:劳动合同的订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

36、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本题中8月1日起已经用人超过1个月,法律要求必须是1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故D项说法错误。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37、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故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正确,该规定限制了婚姻法赋予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C、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失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故A、B项说法正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8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38、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故D项说法错误。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2年)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答案

39、:A,D解析: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A项:反不正-3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属于诋毁竞争对手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当选。B项:甲公司发布招聘广告,并聘用乙公司跳槽而来的数名高管并无违法之处,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本题中,甲公司只是发布广告而已,并无针对乙公司的损害行为,而且不存在聘用乙公司在职员工的

40、情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媒体错误报道乙电器厂产品存在重大瑕疵,甲电器厂并无义务发布公告进行澄清。甲电器厂并未捏造事实诋毁乙电器厂声誉,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

41、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针对第1项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D项中,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考虑到生活中消费者购物时往往不会仔细辨别,足以认定两者存在混淆的可能,甲厂构成不正当竞争。故D项正确,当选。辽宁省某县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下列哪个机构依据宪法无权提出对该县人民法院院长的罢免案?A、该县人大主席团B、该县人大常委会C、10名以上的

42、该县人大代表联名D、1/10以上的该县人大代表联名答案: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6条。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6节 第5节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对城乡集体经济的政策是哪一项:A、国家保障城乡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B、鼓励、支持和引导C、鼓励、指导和帮助D、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答案:C解析: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11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刘某于2022年1月18日被授予专利权并进行

43、公告,2022年9月20日刘某与甲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于当天履行完毕,2022年2月11日乙公司发现该项专利权不符合授予条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自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时专利权转让给甲公司B.乙公司可以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C.专利权授予满3年,故乙公司不能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D.该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甲公司无权要求刘某退还专利权转让费答案:D解析: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故A错误。根据专利法第45条、46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对专利复审

44、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乙公司不能直接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应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故B错误。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故C错误。根据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故D正确。本题答案是D。龚某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加工行业。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

45、本案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开庭审理 B、可维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并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 C、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二审法院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 D、发回重审后,如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龚某的刑罚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46、。据此可知,本题情形不属于应当开庭的情形。 选项B.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选项C正确,按照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不适用被害人承诺(同意)或推定的承诺排除犯罪的情形是:A:得到被害人承诺之时危害结果已经发生B:得到被害人承诺而将其杀害的行为C:得到被害人承诺而将其拐卖的

47、行为D:得到被害人承诺而损害他人或公共法益的行为答案:A,B,C,D解析:关于A,如果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说明已成既成事实。不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害人事后态度如何(是否同意),对行为性质不发生影响。对此,也不适用推定被害人承诺,因为推定承诺应当以(实施)“行为之前、之际”为基点的“推定”。B、C、D说明被害人承诺可排除犯罪在范围上存在限制。下列选项中,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可 以直接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情形有哪些?A.对待证人态度粗暴的B.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C.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鸣枪的D.干预他人办案,造成恶劣影响的答案:B,D解析:。AC相对于BD而言,违

48、反职业道德的情节 较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即可; 而BD的情形,则可以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纪律处 分。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6节 第6节甲、乙、丙国同为一开放性多边条约缔约国,现丁国要求加入该条约。四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国。丁国对该条约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甲国表示反对,乙国表示接受,丙国未作任何表示。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对于丁国提出的保留,甲、乙、丙国必须接受B. 丁国只能在该条约尚未生效时提出保留C.该条约对丁国生效后,丁国仍然可以提出保留,保留后在甲、乙、丙、丁之间适用保留后的条约D. 丁国的加人可以在该条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进行答案

49、:D解析:选项A错误。保留是一国单方面作出的。对于保留,其他的締约国可以作出同意或反对。选项B错误。没有这个限制。签署条约时,条约可能尚未生效,加入条约时,条约可能巳经生效,所以,条约生效前和生效后都可提出保留。选项C错误。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所以,在条约已经对丁囯生效后,就不能再提出条约保留了。选项D正确。加入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因此加入可以在条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进行。甲经销商销售乙厂生产的名牌皮鞋,租赁了在当地很有影响的丙商场的柜台。甲出于商业目的,为推销商品、占领市场,在销售时采取了一些措施。下列措施中哪些是不允许的?( )A.以乙厂厂家销售的名义推销其名牌皮鞋B.所雇用的销售人员均身着丙商场的工作服、佩戴丙商场的标志C.以明示方式给购买者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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