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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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州市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深州市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2 12 项) (一)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后续监管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四)防汛抗旱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基层防汛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 (六)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后续监管 (七)河道采砂取土的监督检查 (八)水利平安生产的监督检查 (九)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十一)农业节水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二)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一)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取水许可监

2、督管理,完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本级审批的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状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安排用水执行状况。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水务局由负责承办行政许可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本辖区内取水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 1 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

3、查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供应有关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落实水资源管理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状况等相关材料;阅历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6、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状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安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安排; 7、取水单位或个人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4、 8、依据须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状况。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2、通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状况进行检查。4、总结专项检查状况,依据须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整改通知。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

5、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确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根据规定报送年度取水状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赐予行政惩罚。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安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安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根据超安排累进加价征收。取水户未提出取水安排建议(含变更安排)的,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进行惩罚,并通告有关部门。3、监督管理中发觉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看法。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

6、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实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后续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促进我市水资源爱护和水环境改善,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各县(市、区)水务局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本级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经审批同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要求的落实状况;特殊状况下限制排污的落实状况;水资源爱护措施的落实状况;其他须要留意事项的落实状况。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水务局由

7、负责承办行政许可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按审批权限负责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 1 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设置排污口单位;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设置排污口单位。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供应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入河排污口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要求排污单位报送试运行状况等相关材料。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2、通知被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进行检查,现场做好

8、检查记录并签字。4、总结专项检查状况,依据须要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达整改通知。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由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对设置入河排污口同意监督管理存在严峻不规范状况的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改正。(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

9、、验收,有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衡水市境范围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 1、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等手续是否依法履行; 2、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3、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水土保持施工的监理是否依法开展; 5、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 6、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7、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8、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

10、隐患; 9、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10、弃渣场、取料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状况;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平安的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水务局由负责承办行政许可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按审批权限负责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 1-2 次,抽查不定期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供应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状况作出说明。3、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了解状况。4、现场检

11、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状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对建设单位反馈检查状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与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5、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安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支配、工作要求。2、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沟通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对象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时,要求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3、反馈检查看法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4、检查整改状况。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

12、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看法,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3、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水务局书面报告整改状况。4、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峻水土流失的,报经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5、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6、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胜利阅历、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看法。(四)防汛抗旱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确保防汛抗旱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特制定如下监

13、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区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等。二、监督检查内容 1、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状况; 2、防汛抗旱预案修编状况; 3、城市防洪排涝打算工作状况; 4、流域性洪水防卫打算工作状况; 5、水利工程平安度汛打算工作状况; 6、基层防汛体系状况; 7、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状况; 8、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状况; 9、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办公室负责对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踏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责任人等形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 1、市防指成员

14、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自查自改。2、各乡镇区防指报送防汛抗旱检查报告。3、市防指每年组织汛前检查 1-2 次,实行听取汇报、现场抽查和明查暗访相结合方式。4、市防指及防办在洪涝旱灾难事前、事中、事后,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安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2、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状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踏看现场,沟通座谈,了解驾驭防汛防抗旱工作状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3、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状况报市防办。4、汇总报告。市防办汇总各检查组检查状况,形成检

15、查报告,报市防指领导。5、整改落实。市防指对检查发觉的重点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状况报市防办。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觉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觉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峻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赐予通报指责,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五)基层防汛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 为不断提升基层防汛实力,确保基层防汛体系长期发挥作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职责分工 1、各乡镇区防指负责本辖区基层防汛体系的建设与管理。2、市城区防指负责城区基层防汛体系的建设与管理 3、市防指及防办负责全市基层防汛体系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

16、作。二、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及责任区网格的防汛体系及其责任单位、责任人。三、监督检查内容 1、组织责任体系。基层防汛组织设立、责任人及责任制落实等状况。2、应急预案体系。基层防汛预案修编、演练和实战运用状况。3、监测预警体系。基层防汛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及预警信息发布状况。4、平安避险体系。基层防汛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及管理状况。5、抢险救援体系。基层防汛抢险队伍建设、抢险物资储备及管理状况。6、宣扬培训体系。基层防汛宣扬培训开展状况。7、运行保障体系。基层防汛设施设备、资金等保障状况,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状况。8、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四、监督

17、检查方式 实行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托付中介机构考核等方式。五、监督检查措施1、自查自评。各县乡镇区防指组织本辖区乡(镇、街道)自查,城区防指组织城区社区及有关单位自查。2、复查复评。市防指在各乡镇区、城区防指自查自评基础上,组织对全市基层防汛体系实地核查,并进行复评。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考核检查方案,确定考察单位,印发考核检查通知,成立考核检查组。每年汛后起先。2、实施考核检查。考核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查看资料、有关记录、电话抽查责任人,随机抽查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进行现场考核。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考核检查发觉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

18、水利改革发展考核中各乡镇区政府在防汛工作中的评分依据。(六)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 后续监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是河道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切实加强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水务局承办的建设项目。二、监督检查内容 1、主体工程涉河部分的位置、界线和标高及实际占用水域的状况; 2、施工期间临时设施建设占用水域的审批及执行状况; 3、汛期应急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状况; 4、水域替代工程建设状况或占用水域补偿费缴纳状况; 5、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是否将施工方案报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 6、许可批复中的其他要求。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水务局由负责

19、承办行政许可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负责本辖区内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在项目开工后开展专项检查,每个项目原则上检查 12 次,对提出的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加密检查;在建项目对行洪排涝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在汛期前结合防汛检查组织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 由负责承办行政许可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落实日常监督检查责任主体,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对于实施状况困难、专业技术强、检查范围广、检查频率高的许可事项,托付有水利专业资质的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安排。明确监督检查项目、监督检查机构、检查主要内容和方式。2、实施

20、监督检查。实地踏勘测量、查阅相关书面资料或原始记录、现场检查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及支配。3、保留证据。采纳拍照、录像等手段,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监督检查状况表,有关检查人员应当签名。4、检查结果反馈。依据检查的状况,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由市水务局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监管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方法(暂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七)河道采砂取土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河道采砂取土的监督管理,保证河道采砂取土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河道行洪、堤防平安,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河

21、道采砂取土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并经当地政府批准; 2、是否按河道采砂规划进行采砂许可; 3、是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刚好提出处理看法并处理。4、河道内有无未经批准的非法采砂和不按批准的采砂作业方式和范围采砂行为; 5、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状况; 6、投诉、举报的问题是否刚好处理。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水务局由负责承办行政许可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负责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规划编制、许可和监督管理。结合防汛检查、河湖执法专项检查等开展采砂专项检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

22、,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组织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2、依据投诉、举报状况,赴现场进行检查并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安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支配、检查工作要求,正式发文部署。 2、实施检查。听取河道采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状况汇报、查阅台帐,现场检查,并进行现场沟通。3、检查结果反馈。依据检查的状况,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出的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平安、河势稳定、堤防平安的重要问题,由市水务局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4、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如反映采砂影响防洪平安、河势稳定、堤防平安的,水务局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看法。对反映采砂影响矿产资源流失的,告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六

23、、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4、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八)水利平安生产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水利系统平安生产工作,提高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水利工程的平安监管实力,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及水利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局属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平安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经费落实、应急预案与演练、宣扬与培训和工作部署等。2、对

24、项目法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机构设置;保证平安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状况;平安生产教化培训状况;对施工单位平安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状况;平安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平安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生产平安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3、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状况;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平安事故的指导看法或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别结构防范生产平安事故措施建议;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

25、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4、对建设监理单位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状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状况;平安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状况;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状况;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平安生产措施执行状况等。 5、对施工单位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状况;资质等级、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平安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状况;平安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状况;平安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状况; 三类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26、上岗状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状况;平安费用的提取及运用状况;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状况;生产平安事故处理状况;危急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6、对施工现场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平安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状况;平安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状况;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运用状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状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状况。7、对水利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制状况、组织管理状况、平安鉴定状况、除险加固状况、平安管理状况、应急预案落实状况、事故隐患整改状况,及工程现场状况。三、监督

27、检查方式 市水务局负责本辖区内水利系统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对局属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协作上级做好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全市水利平安生产大检查、可结合防汛平安大检查。专项督查:依据市安委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与统一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不定期抽查。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水利平安生产检查安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支配、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根据检查安排,仔细组织落实检查工作,主动发动水利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结合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平安隐患严峻单位与项目,责令停工整改。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形成工作

28、报告,上报市安委办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4、通报检查结果。视状况对检查基本状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5、整改后处理。组织存在问题的单位仔细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上报。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对平安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属单位进行通报指责,纳入年底平安生产考核。2、根据有关平安法律法规和相关平安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觉三违行为马上制止;发觉一般平安隐患刚好向责任单位进行反馈,要求落实整改;发觉重大平安隐患要求马上停工整顿,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违法行为、严峻事故隐患的处理须

29、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协作时,刚好报告市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刚好予以处理。(九)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指导监督全市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村供水工程所在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农村饮水平安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2、是否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农村饮水平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3、是否按要求刚好、精确上报农村饮水平安工程项目建设有关信息; 4、是否建立农村饮水平安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三、监督检查方式 水务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农村饮水平安工作,协作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检

30、查。专项检查按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要求执行。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实行现场查看、与受益群众座谈、听取项目建设单位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安排。依据年度水利项目实施状况,制定监督检查安排,明确监督检查地点、项目、内容和工作支配。2、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方法,开展项目监督检查。 3、检查结束后,与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沟通,刚好提出整改看法。4、整改落实。各有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依据检查看法仔细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状况上报市水务局,水务局视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状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六、监督检查处理

31、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状况,实行发文督办、通报指责等措施督促其整改落实。对造成严峻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十)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级在建水利基建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状况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深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本级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依据须要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觉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务局汇报。2、对

32、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实行订正措施。问题严峻时,向水务局提出整顿的建议。3、对运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实行措施订正。4、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复核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资质和现场人员资格;检查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限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以及检测单位检测服务体系状况;检查建设单位托付检测工作状况;检查工地试验室设置;检查施工组织设计

33、、开工报审等状况。2、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对参建单位执行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特殊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结果按有关规定刚好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十一)农业节水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 省级以上投资的农业节水项目建设法人。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2、是否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建设管理; 3、是否按要求刚好、精确上报项目建设有关信息; 4、是否建立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三、监督检查方式 水务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农村饮

34、水平安工作,协作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按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要求执行。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采纳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沟通座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安排。依据年度项目实施状况,制定监督检查安排,明确监督检查地点、项目、内容和工作支配。2、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方法,开展项目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与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沟通,提出整改看法。3.整改落实。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依据检查看法仔细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状况上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视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状况适时组织复查工作。六、

35、监督检查处理 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状况,实行发文督办、通报指责等措施督促其整改落实。对造成严峻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十二)水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从事水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惩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状况; 5、法律、法规、规章和许可的施行状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状况;

36、7、其他须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2、依据须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四、监督检查措施 1、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2、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及上级交办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3、协作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办等单位对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依据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领导批示、定期监督及专项监督的要求,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成立检查组; 3、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状况汇报、查阅卷宗,现场检查,并进行现场沟通; 4、审定和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发觉问题的责令整改,向举报人及上级机关反馈检查结果; 5、探讨处理确定,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6、收集资料归档并公布。六、监督检查处理 1、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单位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状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看法,通报受检查单位刚好订正,受检查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订正落实状况。2、水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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