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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制度】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单位: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监督检查对象项目在主城区范围内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商品房预售资金向监管账户缴存情况;(二)售楼现场公示情况;(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巡查;(二)专项检查;(三)专案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一)日常执法巡查由房产稽查执法大队在日常的例行检查中开展;(二)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房产交易市场监管处会同房产稽查执法大队、房产交易登记中心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2、(三)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或媒体曝光的案件,要进行专案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处理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公开曝光、记入诚信档案等措施,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邯物业服务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资质条件情况;(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三)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专项检查;(二)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日常巡查;(三)专案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一)日常
3、巡查工作由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的例行检查中开展;(二)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物业管理处组织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联合干开展;(三)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或媒体曝光的案件,要进行专案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在要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二)对企业存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行为转交房产稽查执法大队的进行行政处罚。(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代管和使用核准(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第32项)的监督检查单位: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监督检查对象维修资金归集的开发建设单位。二、监督检
4、查内容维修资金归集。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和专项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调查交房量与维修资金归集量进行比对,核实是否应收尽收。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开发建设单位对没有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四)商品房违规销售行政处罚单位:邯郸市房产稽查执法大队一、监督检查对象负责对主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在房产交易行为中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理服务中执行法律、法规
5、、规章的情况进行稽查。二、监督检查内容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建设的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进行销售的,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稽查执法大队依据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和上级交办提供的线索确定初查案件;(二)稽查执法大队依据初查情况立案,并填写立案呈批表;(三)明确专人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四)撰写调查终结报告;(五)局主管领导召集相关处室,进行案件分析会审;(六)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填写处罚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七)结案(填写结案审批表);(八)对被处罚单位回访。四、监督检查措施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存有违规(预)销售行为的企业,将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并进行媒体曝光。五、监督检查处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以下的罚款。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三十条第二款:未领取商品
7、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按已售价款百分之三处以罚款。(五)保障性住房管理监督检查单位: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主城区三区一县政府是我市主城区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责任主体。市保障中心负责统筹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三区一县政府开展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一、监督检查对象主城区三区一县(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县)政府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普通商品房配建保障房项目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年度住房保障资格核准、补贴发放、分配进展情况;(二)城镇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情况;(
8、三)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面积、套数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四)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进度是否与商品房一致;(五)配合局工程处、后期管理运营公司对配建保障房装修质量进行联合验收。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主城区三区一县(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汇报;(二)对主城区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情况进行专项巡查、检查;(三)实行保障性住房审核、配租配售情况报表、专报等信息报送制度。(四)对受理的住房保障管理有关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对其所配建的保障方面积、套数进行核定,看其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并到施工现场实地察看,监督其建设进度是否与商品房
9、进度一致。(六)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时,我中心与局工程处、后期运营公司对其所配建的保障房装修质量进行联合验收,如存在质量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调阅主城区三区一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台账;三区一县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有权对三区一县的保障房配建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察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被监督检查对象需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市保障房中心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对主
10、城区三区一县履行住房保障职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二)市保障房中心专题布置,主城区三区一县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保障性住房审核、配租配售进度报表、信息;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城区三区一县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等存在未按规定严格履行住房保障职能、落实国家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等情形的,责令整改。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保障房的面积、套数或进度不符合要求,不允许其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四)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保障房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或拒不移交的,不允许其办理项目的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