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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XX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水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允、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我局执法机构对干脆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水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第三条 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公示: (一)办理水行政审核、审批、备案事项的; (二)行政收费的; (三)实施行政惩罚的; (四)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五)其他干脆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书面公告
2、、办工场所公示、网络公告和其他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第五条 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30日前进行公示;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若在颁布之日起施行的,在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颁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 执法结果公示实行随机公示和年度公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大执法结果或局全面推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认为应当公示的执法结果,在作出之日后10日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详细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 第七条 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由局水政水资源股负责公示,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应将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颁布后3日内供应给
3、局水政科;执法结果由各执法机构负责公示;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应在公示后的15天内报局全面推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设立举报监督电话 XX; 第九条 凡举报的水事违法案件,有关执法机构接报后2个工作日内必需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在查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遇特别状况则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说明状况。 第十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 附件2 XX县水利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
4、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一)规范文字记录。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依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精确,便于监督管理。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看法、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二)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勘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简单引发争议的行政执
5、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干脆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纳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三)提高信息化水平。要主动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究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四)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运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第三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要求: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
6、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二)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行政许可受理、核对资料、行政许可确定书和行政许可证件的送达等环节办理过程。(三)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如下记录应按规定形成案卷: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2、申请人应本机关要求供应的材料。3、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补正通知书。4、对申请事项的审批看法。5、行政许可确定书。6、证明相关人员签收的材料,如通知书上的签名及接收时间、送达回证等。7、执法科室认为有必要归档保存的其他相关材
7、料。第四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要求: 行政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如下记录应按规定形成案卷: (一)案源登记相关材料,如举报材料、抽查安排、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二)审批看法或审批立案材料。随机选定执法人员、检查对象的证明材料。(三)检查通知书或者笔录。(四)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明材料。(五)依法由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名的提取物品原件、资料原件清单。物品资料返还当事人的证明材料(如签收等)。(六)检查报告。如涉及违法行为须要赐予行政惩罚的,转为行政惩罚程序或依法移交,并做好相关记录。(七)证明相关人员签收的材料,如通知书上的签名及接收时间、送达回证等。(八)执法科室认
8、为有必要归档保存的其他相关材料。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的制作应符合档案有关规定。 附件 XX县水利局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严格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XXXX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方法的规定,结合水利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是指水利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确定之前,由水利局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第三条 法制机构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 (一)重大行政许可确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1.拟做出不予许可确定; 2.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确
9、定; 3.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水利行政许可确定。(二)重大行政惩罚确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1.对公民处以五万元(含)以上的罚款,对法人处以十万元(含)以上的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相当于第1项对应的数量; 3.吊销许可证; 4.责令停产停业; 5.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水利行政惩罚确定。(三)重大行政强制确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按规定应当实施且非应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四)其他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确定。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确定签发前,由承办机构(指行使执法权的县水利局执法科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及依法受水利局托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送审,应当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
10、体探讨的,集体探讨前送审。须要征求局内其他业务股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看法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看法。承办机构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第五条 送审时,承办机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确定建议看法及状况说明; (二)草拟的重大行政执法确定书; (三)案件材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案卷移交清单(附后); (六)其他须要提交的材料。重大行政执法确定建议看法及状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执行裁量基准状况等内容。超出县水利局职权范围须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须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
11、出移送看法。法制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予以补充。承办机构对其提交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第六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确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精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草拟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精确,内容是否完备;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七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
12、以帮助协作。第八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水利、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托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探讨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与;必要时,对困难、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看法或者提请执法说明。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困难的或者特别状况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看法、提请说明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第十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提出的看法或建议,经法制机构领导同意后,交承办机构。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确定进行审核后,依据不怜悯况,提出相应的书面看法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程序合法的,
13、提出同意的看法;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接着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确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精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看法; (四)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订正看法;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看法。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提出接着调查、变更、程序订正看法的,由承办机构调查、变更、订正后重新送审。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看法和建议应当探讨接受;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样看法的,将双方看法一并报送局机关负责人处理。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确定经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探讨确定的,由承办
14、机构提交集体探讨。重大行政执法确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确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确定错误,情节严峻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 本方法定由水利局负责说明。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XX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水行政执法机关、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预防或者削减错案的发生,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水行政
15、执法机关、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有意或者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以及行政惩罚显失公正等行为。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化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 详细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 详细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确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为违法的; (三) 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而予以撤销或者订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形式确认违法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
16、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或者超越职责越权惩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二)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没有法定的行政惩罚依据或擅自变更惩罚种类、幅度进行滥施惩罚的; (四)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五) 违反法定的行政许可规定和水行政惩罚程序的; (六) 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七)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实行其他手段侵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 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导致错案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峻后果的错案,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追究错案责任: (一
17、)因过失造成错案,且情节稍微,影响较小的; (二)错案于执行前自行发觉并主动订正的; (三)错案发生后,能主动担当过错并主动协作订正错案,挽回损失的; (四)确因经办人员意志以外的缘由造成错案的; (五)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造成错案人员的责任: 1、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的; 2、对造成的错案或执法过错有意隐不报的; 3、知错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追究的; 4、一年内发生错案或执法过错2起以上的; 5、因错案或执法过错引起集体申诉,上访及其它恶劣影响或者严峻后果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严从重的。第八条 经审核确认为错案的,应按下列规定认定错案责任
18、人: (一)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构共同执法造成的错案,按主次各自担当过错责任;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干脆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导致出现错案的,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三)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有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的,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为错案责任人; (四)经过审批的详细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错案的,按以下规定认定责任人: (1)由于案件承办人的有意或严峻失职行为导致审核人、审批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案件承办人为错案主要责任人,审核人、审批人也应负相应责任; (2)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审批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主要责任人,审批人应负相应责任; (3)由于审批人的过错造
19、成的错案,审批人为责任; (4)案件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过错造成错案的,三者均为错案责任人,各自担当其过错责任。(五)经集体探讨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案,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主见错误看法的人为次要责任人。应当经集体探讨而未提请探讨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发生的错案,批准确定人为责任人; (六)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该负责人担当主要责任; (七)行政执法机关运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执法导致错案发生的,用人失职者为错案主要责任人; (八)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损害当事人利益或者影响恶劣的,由相应责任人担当责任; (九)应当经过审核、审批而未经
20、审核、审批,擅自作出确定而造成错案的作出该确定的行为人为责任人。第九条 对认定为错案的责任人,应当依据错案后果轻重、错案责任人过错程度以及是否有意、过失等情节,依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确定: (一)属于情节稍微、损害和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错案,对错案责任人予以指责教化,并责令其马上子以订正; (二)属于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错案,责令错案责任人书面检查,同时赐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暂停其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离岗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执法; (三)属于情节严峻、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错案,除对错案责任人调离水行政执法岗位,吊销其水行政执法证件外,并应当依据过错程度赐予警告、记过
21、、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由于有意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严峻失职、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重大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由于错案责任人的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应当向错案责任人予以行政追偿。第十条 错案责任追究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法制和人事机构负责;须要由其他机关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错案责任人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十二条 错案责任单位或者错案责任人,对做出的错案处理确定或者处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复核和申述。 附件 XX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责任
22、制度 第一条 根椐区水利厅、市水利局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水行政机关依据水行政管理的特点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将负责主管执行和帮助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详细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一项制度。第三条 水行政机关负责人为该机关水行政执法总责任人,责任范围为本水行政机关股室及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股室)。第四条 水行政机关各股室负责人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人。第五条 水政水资源股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局办公室帮助实施。第六条 各股室依据股室行政职能,按岗位职责明确相应的
23、详细执法责任人。第七条 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水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全部工作人员须经部门培训合格后才能成为执法责任人。第八条 建立审核审批负责制,对各股室负责取水许可、安排用水、节约用水、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等管理进行审核、审批的执法人员,应做到先审核,后审批。审核人负详细责任,审批人负主要责任。第九条 建立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下列行为定为水行政执法过错: (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行政失职行为; (二)超越职务权限的行政越权行为; (三)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值、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违反法律所设定目的行政滥用职权行为; (四)作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主要事实不清
24、或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五)实施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详细行政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需担当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第十条 发生了过错行政行为的股室和当事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自我订正,构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侵害的,依据国家赔偿法担当行政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各股室、站行政执法责任人应将行政执法过错及自我订正状况在10个工作日内照实报告水政站,由水政站根椐其引起的法律责任,提出股室、站行政执法责任人及执法当事人应担当的责任,报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第十二条 建立机关内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25、制度。水政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人事法规、规章,检查各股室行政执法状况。第十三条 建立水行政执法奖惩制度。(一) 将水行政执法列入股室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犯有行政执法过错的行政执法股室责任人和执法当事人,在年度考核中均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和评为先进个人,该股室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二) 对本年度出现两个以上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工作岗位。(三) 对在实施执法责任制过程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经检查评比和民主评议,由局长办公会议确定,予以表彰嘉奖。第十四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XX县水利局水政执法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刚好发觉和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26、,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水行政执法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水政监察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执法巡查工作。上级水政监察机构负责对下级水政监察机构执法巡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开展执法巡查供应必要的交通、通讯和摄像、照相等设备和经费。第四条水行政执法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堤防建房、取土、垦植、埋坟等行为; (二)在行洪河道内设置拦河阻碍物,擅自由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内圈圩以及堆放、弃置、倾倒垃圾等影响防洪抢险的行为; (三)江河湖库非法采砂、取土(石)、疏浚,整治河道、航道等
27、行为; (四)未按规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或未落实“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采矿、弃土、弃渣的行为; (五)破坏饮水平安,在饮用水源地爱护区设置排污口或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平安的行为; (六)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或违反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建设项目,或非法凿井取用地下水、擅自取水、更换计量设施等违反水资源管理和爱护的行为; (七)涉水建设工程项目; (八)擅自由市际、县际边界建立水工程和扒堤泄水等违法行为; (九)拒交、拖欠、拖延水行政事业性规费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巡查采纳日常巡查与突击巡查相结合、重点巡查与一般巡查相结合的方式。执法巡查应每月不少于两次,并
28、应依据各类水事行为的特点增加巡查次数,重点地区可开展联合执法巡查。第六条建立巡查台帐制度和督察台帐制度,载明每次巡查的时间、范围、路途、人员、调查取证及处理状况等内容,并报水政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字。第七条巡回检查中,应主动宣扬水法等水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爱惜水利工程和爱护水资源觉悟,自觉遵守水法规,做到执法与宣扬相结合。 第八条执法巡查一般不得少于2人。水政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留意仪表,文明执法,热忱服务。 第九条加强廉政建设。执法巡查应当做到文明用语,文明执法。严禁参与可能影响巡查办案的宴请和收受礼品,严禁酒后巡查执法。第十条对仔细履行巡查职责,刚好协调处理水事纠纷,刚好发觉、报告、
29、查处重大水事案件,或者消退、制止重大水事案件隐患、避开重大损失的,应当赐予表彰和嘉奖。在责任段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没有刚好发觉、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XX县水利局综合执法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执法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资对水政监察工作的指导作用,依据水政监察工作程结合我县水政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所称水利执法统计是指对水政监察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整理、计算和分析等活动。第三条 水利执法统计报表包括水利部制发的水事纠纷统计表、水事违法案件统计表、重要水事违法案例登记表、水政监察队伍基本状况统法案例登记表水利厅制发的
30、水政监察统计报表。第四条 水政监察队伍负责人是水利执法统计工作责任人。水政监察队伍必需设立水利执法统计工作岗位,确定一名业务熟识、工作仔细负责的水政监察员担负统计工作,并保持岗位相对稳定。水政监察队伍应定期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水利执法统计员要主动学习必要的统计学问,接受相关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五条 水利执法统计报表应按时上报。水利部制发水事纠纷统计表、水事违法案件统计表、重要水事违法案例登记表、水政监察队伍基本状况统计表一年一报。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结案后刚好、逐级上报。第六条 严格根据水利执法统计报表要求,仔细、精确、刚好、全面、填制并进行统计与分析,同时依据须要用电子邮件或纸质邮寄方式
31、上报水利执法统计相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附件 XX县水利综合执法投诉举报与嘉奖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加大水政监察大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体系,圆满完成执法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诉举报是指包括社会组织、个人干脆向水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和政府热线转给水政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第三条 投诉举报的方式包括干脆到水政主管部门举报、电话举报和通过电子邮件举报。第四条 投诉举报的对象包水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违反水法规的单位、个人投诉举报的内容包括水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中的不当行为和单位、个人违反水法律、法规行为,以及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等。第五条 水政
32、监察大队指定专人负责接听投诉电话,并按规定填写接待来电来访登记表,具体做好记录。如是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要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同时为举报人保密,刚好向水政主管部门领导汇报。第六条 对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举报,大队领导通过调查核实后,作出应的处理;对单位、个人违反水法律、法规的举报,水政主管部门应刚好组织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查处。第七条 投诉的一般事项应在30日内办理结束,需立案办理的按法律规定刚好办理,需延长办理时限,报请水行政机关负批准。承办人应将投诉的办理状况写成报告,送领导审批。经领导审定办理合格的,可以结案,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第八条 保障举报人的权益,对经查实的举报,视状况赐予肯定的物质嘉奖。 XX县水利局水政股投诉电话:XX 投诉邮箱:XXXX.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