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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科技安排项目专项资金运用和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规定,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看法的通知(成委办201738 号),我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了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法成都市财政
2、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 7 月 19日 附件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给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实行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财政科技和教化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896号)和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看法的通知(成委办201738 号)等中心、省、市相关规定,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安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3、(国科发资201945 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川财教201740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和运用,提高资金运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支配,用于支持我市各类科技安排项目,组织和实施各类科技活动,推动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运用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实施放管服’,注意绩效管理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进行统筹管理。其次章 职能职责 第
4、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编制年度项目安排,制定项目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管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担当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专项资金运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所举荐项目的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按本方法规定刚好拨付专项资金,加强绩效管理与资金运用的监管。 第八条 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所举荐项目的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按本方法规定刚好拨付专项资金,加强绩效管理
5、,参加项目的组织、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担当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运用的责任主体,负责专项资金的运用管理并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第三章 支持方向、对象和方式 第十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重大战略部署,聚焦产业功能区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基础实力建设安排。突出实力提升,围绕争创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一流高校(学科)和科研机构等重大任务,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创新创业,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实力提升,提升科技创新的源头供应实力、条件保障实力和产业化服务实力。 (二)重点研发支撑安排。突出技术支撑,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主导
6、产业和重点关注的社会发展领域,以前沿引领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等方面的创新突破为抓手,推动技术研发和集成应用示范,提升自主创新实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企业,有效支撑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和社会进步。 (三)成果转化引导安排。突出政策引导,通过激励奖补、创投引导、风险补偿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和区(市)县政府、高校院所资金投向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领域,推动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四)创新环境提升安排。突出环境营造,通过构建开放合作、学问产权、科技决策、科学普及等服务体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服务业,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生态链,促进全球创新资源在
7、蓉聚集,培植成都的创新优势、产业优势和竞争优势。 (五)专项工作。聚焦重大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支配部署,支持有关产业或领域发展,承接相关项重大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干脆资助:实行前资助、后补助两种方式。 (二)间接投入:实行引导投入的方式。详细支持方式依据科技活动和项目属性确定,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对基础类、前沿类和公益类科研项目,主要实行前资助的支持方式,资金由项目单位按本方法规定运用;对市场导向类项目,实行后补助和引导投入的支持方式,资金由项目单位统筹支
8、配运用;对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导向的重大项目,综合运用各类方式予以支持。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采纳前资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干脆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干脆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干脆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运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严格限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加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规定开放共享,避开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
9、料、协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试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等的选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托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探讨开发过程中干脆运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沟通费:指在项目探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沟通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干脆费用预算10的,不须要供应预算测算依据。详细开支标准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市属高校、
10、科研院所可依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须要,根据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探讨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方法,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学问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学问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支付给参加项目探讨的探讨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探讨人员、科研协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探讨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依据其在项目探讨中担当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担当单位和科研人员结合当地实际
11、,以及相关人员参加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担当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 8专家询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询问专家的费用。专家询问费不得支付给参加项目探讨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询问费的开支标准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二)间接费用是指担当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干脆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担当单位为项目探讨供应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间接费用根据超额累退比例计算,根据不超过干脆费用扣除设
12、备购置费后的肯定比例,结合担当单位信用状况,实行总额限制。详细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20,超过 500万元至 1000万元的部分为 15,超过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3。 对试验设备依靠程度低和试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探讨、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 3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 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 20;软科学类项目可提高到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 40。2项目担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方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3加大
13、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担当单位在统筹支配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支配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十四条 实行后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经费,资金由项目单位统筹支配用于科研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等。 第十五条 实行引导投入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运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安排管理费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安排管理费是指市科技局为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安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其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指南的制定、项目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管理系统建设、科技管理人员培训以及依
14、据安排管理须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安排管理费根据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扣除引导投入支持方式金额后 3比例确定限制数,由市财政局核定,由市科技局根据相关规定管理运用。 第十七条 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预算审批、下达和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担当单位依据市科技局申报指南要求,按程序向市科技局申报项目;市科技局托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审核,依据评审或审核结果,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对市科技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市科技局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区(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
15、金预算下达文件起 30日内,会同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下达到项目担当单位,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第六章 资金运用与项目调整其次十条 专项资金一经下达,应按安排刚好组织项目实施。 (一)实行前资助方式支持的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市科技局与项目担当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是项目担当单位运用专项资金、开展财务验收和接受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的依据。项目合同书应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明晰各方责权,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实行后补助、引导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项目不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担当单位应切实履
16、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强化专项资金运用绩效。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实行公务卡的事业单位,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企业担当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采纳非现金方式结算。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询问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其次十一条 下放项目担当单位预算调剂权限。干脆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
17、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市科技局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改变,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担当单位。干脆费用实行分类总额限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学问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询问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沟通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由项目担当单位审批;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担当单位可结合实际状况进行审批或授权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运用;担当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刚好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相关管理制度由单位主管部门或项目担当单位报市财政
18、局、市科技局备案。 其次十二条 科研人员具有自主调整技术路途的权利。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探讨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探讨方案和技术路途,报市科技局备案。其次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接着运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单位运用,在 2年内由项目单位统筹支配用于科研活动的干脆支出;2 年后未运用完的,按规定收回。项目未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其次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根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专项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专项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
19、和专家询问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运用专项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其次十五条 简化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担当科研任务的单位选购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的流程。 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纳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选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选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和耗材,按程序确定实行单一来源选购等方式,增加选购敏捷性和便利性。 优化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变更选购方式审批程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选购项目须要采纳
20、公开招标以外选购方式的,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担当科研任务的单位可通过成都市政府选购监督管理系统提交选购方式变更申请,并注明科研仪器设备或耗材,市财政局建立审批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审批。 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担当科研任务的单位选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实行备案管理。通过成都市政府选购监督管理系统编制选购安排时勾选科研进口仪器设备和耗材,并上传进口产品备案资料进行备案。 其次十六条 科研事业单位运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管理和运用,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社会组织运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财务验收和绩效管理 其次十七条 市科技局托付第三方
21、机构对专项资金运用状况进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与技术验收一并进行,未通过财务验收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实行后补助方式支持的不进行财务验收。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项目担当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供应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运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其次十八条 强化专项资金项目绩效全过程管理,将绩效理念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
22、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市科技局在编制年度项目安排时,应同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同时提交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期间,各级科技、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绩效目标的执行监控;项目执行完成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依据须要托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安排目标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指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支配的重要依据。第八章 监督检查 其次十九条 项目担当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和本方法规定,完善内部限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专项资金安全。主动协作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
23、三十条 专项资金必需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担当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科技等部门的监督监察。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法律法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科技、财政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说明。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5年。原成都市应用技术探讨与开发资金管理方法(成财教2013294号)同时废止,专项资金项目库中应用技术探讨与开发资金根据本方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