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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藏同信证券同惠西藏同信证券同惠 1515 号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委托人:*银行银行管理人:管理人: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编号:西藏同信证券-宁波银行-DX-2013 第 15 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第 1页共 21页目目录录前言.2一、合同当事人.3二、释义.4三、声明与承诺.6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8五、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12六、委托资产.14七、投资政策及变更.17八、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18九、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9十、交易及交收清算安
2、排.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越权交易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信息披露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保密.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法律适用与争议的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定向资产管理
3、合同第 2页共 21页前言前言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7 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06 号,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
4、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及客户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委托人阅知本合同全文委托人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定
5、向资产管理合同第 3页共 21页一、合同当事人一、合同当事人委托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委托人姓名(或公司名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邹泉辉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管理人:管理人: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 118 弄 24 号楼法定代表人:贾绍君联系人:马俊联系电话:021-36533013传真:021-36533103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
6、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大厦 21 楼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联系人:王世卓联系电话:0574-87012062传真号码:0574-89103213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第 4页共 21页二、释义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 号)。元元指人民币元。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
7、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管理人人、管理人指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人、合同当事人指受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本合同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本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补充及变更。工作日、交易日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资产委托起始日资产委托起始日指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则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为资产委托起始日。资产委托到
8、期日资产委托到期日指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委托期限提前届满的,合同终止日为资产委托到期日。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专户及其他专用账户。托管帐户(专户)托管帐户(专户)指专门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保管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的账户。其他专用账户其他专用账户指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交易品种的账户。委托资金委托资金指根据本合同,委托人首次交付给管理人的资金以及追加的资金。委托资产委托资产指委托人交付给管理人管理、运用的资金,管理人因该委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
9、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委托财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第 5页共 21页第第 i i 期委托资金期委托资金指委托人合法拥有的,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不同日期交付给管理人的每一笔单独运用及核算的资金。第第 i i 期委托资产期委托资产指委托人交付给管理人管理、运用的第 i 期委托资金,管理人因第 i 期委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第 i 期委托财产。每期委托财产均独立核算。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指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财产取得的收益。投资净收益投资净收益指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财产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投资管理费用、应缴纳的税费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剩余部分,
10、可向委托人分配的收益。第第 i i 期投资收益期投资收益指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第 i 期委托财产取得的收益。第第 i i 期投资净收益期投资净收益指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第 i 期委托财产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投资管理费用、应缴纳的税费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剩余部分,可向委托人分配的收益。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系统
11、故障,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管理人、托管人交易系统和通信线路瘫痪、故障等。资产资产(或者资金或者资金、本金本金)安全安全是指委托资产不被违法违规地挪用,在本合同下,安全不具有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对本合同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类似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准。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第 6页共 21页三、声明与承诺三、声明与承诺(一)(一)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2、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
12、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及托管人;3、(委托人为个人客户时适用)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资金均为本人自有资金,不存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4、(委托人为机构客户时适用)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若委托资产为筹集资金的,委托人应主动向管理人声明并提供合法筹集的证明文件,委托人不提供证明文件的,管理人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人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出的委托本身及本定向合同项下的内容不违反委托人与资金提供方签订的任何合同。若因委托人作出的委托及
13、其内容直接或者间接引起委托人与资金提供方发生纠纷或者引起政府监管机构的任何监管措施,均由委托人负责协调解决,与管理人无关;5、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6、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合同的讲解,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已清楚认知委托资产投资所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以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签署了管理人制作的风险揭示书,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7、
14、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管理人或托管人的保证;8、委托人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二)(二)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监许可20091292 号关于核准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批复、浙证监机构字201277 号关于同意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函);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第 7页共 21页2、管理人保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15、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3、管理人已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委托人身份和委托资金来源,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已通过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4、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5、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6、管理人如接受其股东,以及其他与管理人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管理人应当按照管
16、理人内部的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客户的账户进行监控,并对客户身份、合同编号、委托资产净值、委托期限、累计收益率等信息进行集中保管。(三)(三)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2、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3、托管人保证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财务数据及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该数据、报告是依据从管理人、委托人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托管人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第 8页共 21页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四、
17、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投资收益等;(2)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3)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定向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从托管人处获取委托资产托管相关业务报告;(4)享有委托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1)
18、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委托人应于相关变更发生后 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托管人;(2)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3)授权并协助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并不得将前述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4)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并承担因委托资产合规运作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5)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
19、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7)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8)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委托人有义务对本定向计划可能投资的票据资产对应的票据的真实合法性进行核验,对出票人、付款人及其担保人的资信等状况做好相应的尽职调查。委托人有义务对本定向计划可能投资的信托计划、信托受益凭证对应的资金用途、投资目标和当事人的资信等状况做好相应的尽职调查。委托人有义务对本定向计划可能进行的委托贷款对应的资金用途、投资目标和当事人的资信、担保物的价值、合法性、真实性等状况做好相应的尽职调查;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第 9页共 21页(9)若票据资产、信托计划等投资品种的付款义务人未能按
20、照相关约定及时给委托资产各个相应账户付款,委托人应负责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费用由委托资产承担;(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管理人的权利(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2)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3)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
21、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5)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6)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管理人的义务(1)办理本合同备案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手续;(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3)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委托人向管理人发出投资指令或投资通知书等
22、明确具体投资标的的事项除外。(4)应当为每个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及时准确办理委托资产的清算交收;(5)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6)发生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上述重大事项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7)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第 10页共 21页(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与自有资
23、产相互独立,不同的委托人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9)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委托人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资产;(10)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11)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13)保存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合同、委托人资料,
24、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20 年以上;(1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5)本合同终止时,及时将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返还给委托人;(1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三)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1、托管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资产;(2)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25、但托管人不负责保管其他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2)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3)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产托管事宜;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第 11页共 21页(4)按规定开设委托资产的托管账户;对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资产的完整与独立;(5)按照本合同约定,
26、根据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6)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合同等资料;(7)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8)编制委托资产年度托管报告;(9)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资产;(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第 12页共 21页五、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五、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
27、立与管理(一)(一)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1、托管账户托管账户是指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为履行本合同,以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托管账户,由托管人管理。委托资产托管期间托管账户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假借委托人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理人、托管人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2、银行存
28、款账户(如有)委托资产投资定期存款,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3、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有)(1)本合同生效后,托管人负责以“管理人-托管人-资产管理计划”名义(以实际开户名为准)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委托资产进行债券
29、和资金的清算。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2)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如有)管理人负责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基金管理公司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认购、申购和赎回。委托人应配合管理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开户所需的相关资料。管理人为委托人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托管账户作为该基金账户赎回款指定收款账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第 13页共 21页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
30、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管理人、托管人双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委托人的基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委托人的基金账户进行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外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基金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账户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托管人。托管人有权随时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由管理人加盖业务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5、除上述 2、3、4 以外的其他专用账户(如有)委托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账户,必要时委托人提供协助,账户开立
31、后管理人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预留的管理人业务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此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如委托人已经开立了相关账户,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将该账户交由管理人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管理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管理1、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内的资产归委托人所有,管理人、托管人通过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对委托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并保证委托资产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2、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托管账户预留印
32、鉴为专用印章 1 枚以及托管人监管印章 1 枚。专用印章和托管人的监管印章均由托管人自行保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第 14页共 21页六、委托资产六、委托资产(一)(一)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量、金额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量、金额1、委托资产的初始形态为现金资产,具体金额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委托资产的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2、委托资产的初始委托金额为委托资产在资产委托起始日的总价值。3、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后的委托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二)(二)委托资产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委托资产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1、委托人
33、签署风险揭示书等业务文件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十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将下列文件资料加盖业务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1)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3)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见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账户、托管费收入账户、管理人费用收入账户等)。2、委托人应当在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托管账户,托管人负责查询,经核实无误后向管理人发送初始现金委托资产到账通知书。3、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应于当日向委托人通过传真的方式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4、管理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
34、知书,委托人和托管人确认签收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作为资产委托起始日。(三)(三)委托期限委托期限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期限为两年,从资产委托起始日起算。本合同提前终止时委托期限提前届满。(四)(四)委托资产的追加委托资产的追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可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资产。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在委托人将追加委托资产成功划拨托管账户后,向管理人和托管人以传真方式发送委托资金认购/追加申请书(第 i 期)。管理人和托管人以传真方式确认当日(若非同日确认,以最后一方确认日的当日)计入委托资产并开始运作。(五)(五)委托资产的提取委托资产的提取定向资
35、产管理合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第 15页共 21页1、委托资产提取的基本原则在委托期限内,当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高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资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资产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资产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原则上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2、委托资产提取的方式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如需要提取委托资产,应提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管理人和托管人提交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管理人同意后,应当在该通知载明的提取时间的基础上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照划款指令将相应资产划往指定账户
36、,托管人应于划款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并由管理人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取委托资产进行资产变现造成的损失。(六)(六)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2、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资产。3、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
37、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4、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5、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对非现金类委托资产的保管事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保管并非对委托人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委托人的投资风险。(七)(七)委托期限届满时资产清算和返还的期限、方式
38、委托期限届满时资产清算和返还的期限、方式1、本合同终止日为委托资产清算日。管理人负责委托资产的清算,并在合同终止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如委托人及托管人在收到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未予以回复,则视同委托人和托管人无异议。委托人和托管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如委托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均无异议,则托管人和管理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2、在按本合同足额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可办理委托资产移交手续。委托资产移交可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第 16页共 21页以采取现金方式、非现金资产
39、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债权、票据、收益权、受益权等)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移交方式由管理人决定。对于现金方式移交,在合同终止日前,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委托资产变现,因委托人为管理人预留的变现时间不够,而导致无法按照委托人要求变现或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托管人在接到管理人发出的委托资产移交指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资产转移至委托人账户。对于非现金资产方式移交,管理人应在收到委托人和托管人关于委托资产清算报告的书面确认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代理委托人向登记公司、债务人和其他机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对于非现金资产加现金移交,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分别按以上非现金资
40、产方式移交和现金方式移交的要求,完成非现金资产和现金资产的转移。管理人将该未变现资产以现状交还给委托人,即视为管理人已经充分、勤勉、尽责的履行完毕管理人职责和义务,本定向合同终止。3、委托资产在委托资产清算日至委托资产移交前,托管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责任。在该托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产。托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委托资产,发生的托管费用由被托管的委托资产承担。该托管期间的托管费收取届时由托管人与委托人另行协商确定。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委托资产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第 17页共 21页七、投资政策及变更七、投资政
41、策及变更(一)(一)投资目标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二)(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包括正回购、逆回购)、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债权类资产、信托计划、信托贷款、信托受益权、委托贷款、票据资产、金融衍生品、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特定资产的收益权及委托人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为 0-100%。在定向计划运作过程中,对于超过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和比例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向托管人提交可证明
42、其已与委托人就相关事项约定一致的相关文件资料。(三)(三)投资执行流程投资执行流程(1)委托人应先以传真的方式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管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投资指令操作,委托人应将投资指令原件交管理人保管,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委托人的投资指令的原件。(2)在投资过程中若与交易对手发生纠纷时,由委托人负责通过与交易对手进行协商、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费用由委托资产承担。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3)若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票据、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委托贷款或应收账款等,在管理人签署相关交易合同之前,委托人应对相关合同的内容和担保方式进行及时书面确认委托人保证已详阅并充分认可管理人为管理运用本
43、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资产而与相关方签署的合同。管理人将根据委托人认可的投资范围运作委托资产,具体内容以实际签订的业务合同的相关约定为准。(四)(四)投资禁止投资禁止本合同委托资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五)(五)投资政策的变更投资政策的变更经委托人、管理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第 18页共 21页八、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八、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委托资产投资主办人由管理人负责指定。管理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主办人,
44、投资主办人变更后,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它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第 19页共 21页九、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九、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一)资金划拨方式(一)资金划拨方式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定的被授权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书通过网银(常规方式)或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划拨本托管账户项下的资金。在网银方式下,托管人对托管账户采用模拟网银集团管理模式,即以托管人的总行资产托管部一级证券资金清算账户作为集团母公司账户,为具体业务开立的资产托管账户作为子公司账户;管理人应
45、当按托管人要求开通网银以及集团现金管理业务等,以“账户托管”模式加入托管人的资产托管部网银集团,不可撤销地授权委托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对其网上银行进行管理和使用。(二)(二)交易授权交易授权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名单,授权通知应注明相应的权限,授权生效时间、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章样本。授权通知书(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向托管人电话确认。管理人、委托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46、授权通知自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若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托管人收到的日期起开始生效。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二)(二)资金划拨指令的内容资金划拨指令的内容资金划拨指令(简称“划款指令”)是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资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指令发送人员签章。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三)(三)资金划
47、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资金划拨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指令前应就该次投资取得委托人签发的投资指令。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划款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划款指令电话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托管人根据授权通知,对指令的预留印鉴、签字章本等表面真实性审核无误,并将划款指令与委托人签发的对应的投资指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第 20页共 21页令核对一致无误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交易日的 15:00。如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托管人不承担。